第二章 惩罚制度
一、目的
为了促进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更好执行,严肃工作纪律
二、处罚涉及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试用期内人员)。
三、处罚方式
1、通报批评(口头批评、会上点名批评、书面批评)
2、罚款
3、减薪(降低工资标准)
4、留用察看
5、辞退
四、处罚事项分类
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增强公司职工的工作责任感,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并形成一种勤奋工作、努力上进的良好风气,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职工。
注:职工是指:1、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
2、与公司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职工;
3、依据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派遣到本公司,在本公司的指挥下在公司内工作的劳动者。
第三条:职工应有良好的品质,为人诚实信用,认真工作,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
第四条:职工上班时应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工作前准备,下班要按规定
要求做好各项整理工作,尽力做到工作场所清洁有序。
第五条:在工作时间内或在工作场所内要严格按照规定穿戴作业服及安全装备,遵守安全守则,工作时照章操作。
第六条:职工之间应团结合作,不得在公司内恶语相向。
第七条:无正当理由不得回避、拒绝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教育。
第八条:爱护珍惜公司的财产,做到不浪费公司的财产。
第九条:值班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在值班时对工作高度负责。
第十条:职工工作期间不得会客,确有必要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在公司指定的地点进行;但有关也无方面的会客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职工携带物品进出公司时,应按规定程序主动接受保安人员的检查。
第十二条:职工因工负伤或患危险传染病的,应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职工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从事第二职业。
第十四条: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把公司发给的各种证书、证明借给他人使用,不得把公司的文件、账本、产品图纸等借阅给他人。
第十五条:工作中做到“三轻”(动作轻、说话轻、走路轻) 、“四勤”(眼勤、嘴勤、手勤、腿勤) 。 按规定使用工作餐,不准吃、拿待售的成品。
第十六条:遵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休事假或公休要提前一天当面请假,不允许电话请假。
限制规定
第十五条:职工应努力提高自身素质,避免实施下列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可以给予书面警告:
1、
2、
3、
4、
5、
6、
7、
8、
9、 职工因公外出未按规定填写《外出单》者(外勤人员除外); 请假未办理有关手续的; 未经批准私自调班者; 未做好上下班次交接工作者; 擅自将公司电脑软件带回家者; 无故不参加公司所组织的各种集会、会议者; 不服从上级合理工作安排或指示的; 不遵守就餐时间及场所规定的; 工作时间喧哗、打闹、聊天、嬉戏者;
10、职工工作时间看与工作无关的书刊,或戴耳机听音乐者;
11、工作时间观看网络娱乐性动漫、图片、网页、或进行游戏等者;
12、工作期间打私人电话五分钟以上者;
13、工作时间吃食物、喝饮料者;
14、对下属考核不公正,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5、庇护他人错误,出具虚假证明的;
16、同事之间互相谩骂、吵架,情节轻微的;
17、工作期间擅自进入他人办公室区域逗留,窥探,翻看者;
18、工作期间不按规范作业操作且情节轻微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给予降低工资标准,期限为一个月至六个月,降低数额标准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0﹪计,但职工实得工资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1、 经常居住地或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未通知公司,导致公司无法与职工本人联系的;
2、 无本人健康证明,及未持证上岗的。
3、 未按规定着装,工作服有污渍的。
4、 工作时戴首饰和各种饰品的。
5、 工作前未按要求洗手,未始终保持手部清洁。
6、 在食品区或客人面前打喷嚏、抠鼻子等。
7、 上班前吃异味食品,喝含酒精饮料的。
8、 后厨工作人员进入后厨未穿戴工作服帽、未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区域的。
9、 后厨工作人员不留长发,不留长指甲,不染指甲,不佩戴首饰,衣帽整洁,不留胡须。
10、 遗失、损坏公司重要公文者;
11、 未经许可擅自操作或移动机器、车辆、仪器及其他设备,造成损坏须负赔偿责任;
12、 因过失导致停产二小时以上的;
13、 因操作不当导致自身工伤或造成其他同事工伤的;
14、 私自换、配办公室钥匙或私撬办公室锁的;擅自开启他人电脑翻阅、复制资料的;
15、 人事行政部、财政部或其他相关人员擅自泄露公司职工薪资者;
16、 未经许可,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17、故意撕毁公文者;虚报工作业绩或伪造工作记录者以及捏造事实
骗取休假者;
18、填写公司文件时,虚报资料或擅自篡改记录或伪造各类单据、报表者;
19、虚报加班或出勤记录者;
20、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被行政拘留者,公司没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
21、为改善发展同事工作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司实行工资保密制度,职工不准在公司范围内议论自己或别人的薪酬,不得将自己的薪酬情况直接或间接地泄露给他人,知道公司职工薪酬情况的职工不得将其知道的情况予以泄露,不得有因薪酬问题引起本公司或其他公司混乱的行为。
22、六个月内被公司书面警告一次以上,12个月累计被书面警告二次以上的。
禁止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禁止职工实施下列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经补偿金。
1、故意消极怠工,累计达三天以上的。
2、违反劳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违章指挥,致使他人受到伤害的;
3、擅自操作并导致公司直接损失1000元以上或导致他人身伤害的;
4、因疏忽大意致他人受伤或导致公司直接损失达1000元以上者。
5、以制造、散布流言蜚语等方式损害公司声誉;工作期间,在公司
内谩骂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公司领导名誉,或对领导进行恐吓、威胁。以各种借口推诿、拖延拒绝工作分配,指挥二次以上的。
6、未经法定程序从事对公司有不良影响的集会、游行或散发传单、罢工或煽动工人罢工等活动;引诱、煽动、强迫职工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7、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及其他恐吓手段来妨碍影响其他职工工作。
8、在公司内使用暴力打架;
9、未经公司明确允许,在公司内赌博;
10、饮酒后上机器工作或在公司内酗酒滋事者。
11、在禁烟区吸烟或无正当理由擅自出入公司禁入区域。
12、在上班工作时间睡觉或擅离工作岗位。
13、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早退或外出行为。
13、无正当理由,在每班开始时间超过15分钟后打卡者为迟到;工作时间终了前超过15分钟下班者为早退;一个月内连续或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迟到、早退的视为旷工一次;
14、未经公司同意,用公司物品制作私人物品或干私活;
15、故意损坏公司生产财产,造成企业损失1000元以上者。
16、未经许可私自运进危害公司安全和卫生的物品;
17、隐瞒传染病或其他(包含吸毒、服用摇头丸等)以致危害其他职工的健康者;
18、在公司内藏匿、接受、或出售毒品者。
19、泄露公司未公开的秘密,商业秘密包括公司未公开的产品生产工
艺、技术配方、价格及供应渠道等;
20、擅自翻阅、抄录或复印公司机密资料及信函者。
21、不诚实信用,隐瞒和伪造姓名、年龄、学历等主要履历和社会关系、家庭情况的或隐瞒其他事项被录用的(包括以前受过的各种行政处分)。
22、伪造或让他人代填考勤卡表、代打考勤卡,替他人填写考勤表,代打考勤卡等发生两次或累计骗取公司八小时以上报酬的。
23、在处理公司业务中受贿,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
24、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五千元以上损失者;
25、利用职权收受财物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五千元以上金额并谋取私利者(包含回扣,馈赠等);
26、挪用销售款时间达一个月以上或金额达5000元以上,或以营利为目的挪用公司商品、样品等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的;
27、未经公司许可直接或间接地与公司做生意。
28、盗窃公司物品价值或在公司内盗窃物品。
29、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外出饮酒、办私事及其他严重不负责的行为。
30、职工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或刑事拘留、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1、六个月内被公司书面警告二次以上,12个月内被公司书面警告三次以上的。
规章制度所称的“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公司规章制度与法律相冲突的部分,以法律为准。公司发布的食品卫生、餐具卫生、个人卫生管理制度、餐厅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作为本公
司的规章制度的组成部分,由全体员工一并遵守。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章 惩罚制度
一、目的
为了促进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更好执行,严肃工作纪律
二、处罚涉及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试用期内人员)。
三、处罚方式
1、通报批评(口头批评、会上点名批评、书面批评)
2、罚款
3、减薪(降低工资标准)
4、留用察看
5、辞退
四、处罚事项分类
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增强公司职工的工作责任感,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并形成一种勤奋工作、努力上进的良好风气,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职工。
注:职工是指:1、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
2、与公司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职工;
3、依据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派遣到本公司,在本公司的指挥下在公司内工作的劳动者。
第三条:职工应有良好的品质,为人诚实信用,认真工作,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
第四条:职工上班时应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工作前准备,下班要按规定
要求做好各项整理工作,尽力做到工作场所清洁有序。
第五条:在工作时间内或在工作场所内要严格按照规定穿戴作业服及安全装备,遵守安全守则,工作时照章操作。
第六条:职工之间应团结合作,不得在公司内恶语相向。
第七条:无正当理由不得回避、拒绝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教育。
第八条:爱护珍惜公司的财产,做到不浪费公司的财产。
第九条:值班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在值班时对工作高度负责。
第十条:职工工作期间不得会客,确有必要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在公司指定的地点进行;但有关也无方面的会客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职工携带物品进出公司时,应按规定程序主动接受保安人员的检查。
第十二条:职工因工负伤或患危险传染病的,应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职工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从事第二职业。
第十四条: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把公司发给的各种证书、证明借给他人使用,不得把公司的文件、账本、产品图纸等借阅给他人。
第十五条:工作中做到“三轻”(动作轻、说话轻、走路轻) 、“四勤”(眼勤、嘴勤、手勤、腿勤) 。 按规定使用工作餐,不准吃、拿待售的成品。
第十六条:遵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休事假或公休要提前一天当面请假,不允许电话请假。
限制规定
第十五条:职工应努力提高自身素质,避免实施下列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可以给予书面警告:
1、
2、
3、
4、
5、
6、
7、
8、
9、 职工因公外出未按规定填写《外出单》者(外勤人员除外); 请假未办理有关手续的; 未经批准私自调班者; 未做好上下班次交接工作者; 擅自将公司电脑软件带回家者; 无故不参加公司所组织的各种集会、会议者; 不服从上级合理工作安排或指示的; 不遵守就餐时间及场所规定的; 工作时间喧哗、打闹、聊天、嬉戏者;
10、职工工作时间看与工作无关的书刊,或戴耳机听音乐者;
11、工作时间观看网络娱乐性动漫、图片、网页、或进行游戏等者;
12、工作期间打私人电话五分钟以上者;
13、工作时间吃食物、喝饮料者;
14、对下属考核不公正,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5、庇护他人错误,出具虚假证明的;
16、同事之间互相谩骂、吵架,情节轻微的;
17、工作期间擅自进入他人办公室区域逗留,窥探,翻看者;
18、工作期间不按规范作业操作且情节轻微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给予降低工资标准,期限为一个月至六个月,降低数额标准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0﹪计,但职工实得工资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1、 经常居住地或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未通知公司,导致公司无法与职工本人联系的;
2、 无本人健康证明,及未持证上岗的。
3、 未按规定着装,工作服有污渍的。
4、 工作时戴首饰和各种饰品的。
5、 工作前未按要求洗手,未始终保持手部清洁。
6、 在食品区或客人面前打喷嚏、抠鼻子等。
7、 上班前吃异味食品,喝含酒精饮料的。
8、 后厨工作人员进入后厨未穿戴工作服帽、未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区域的。
9、 后厨工作人员不留长发,不留长指甲,不染指甲,不佩戴首饰,衣帽整洁,不留胡须。
10、 遗失、损坏公司重要公文者;
11、 未经许可擅自操作或移动机器、车辆、仪器及其他设备,造成损坏须负赔偿责任;
12、 因过失导致停产二小时以上的;
13、 因操作不当导致自身工伤或造成其他同事工伤的;
14、 私自换、配办公室钥匙或私撬办公室锁的;擅自开启他人电脑翻阅、复制资料的;
15、 人事行政部、财政部或其他相关人员擅自泄露公司职工薪资者;
16、 未经许可,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17、故意撕毁公文者;虚报工作业绩或伪造工作记录者以及捏造事实
骗取休假者;
18、填写公司文件时,虚报资料或擅自篡改记录或伪造各类单据、报表者;
19、虚报加班或出勤记录者;
20、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被行政拘留者,公司没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
21、为改善发展同事工作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司实行工资保密制度,职工不准在公司范围内议论自己或别人的薪酬,不得将自己的薪酬情况直接或间接地泄露给他人,知道公司职工薪酬情况的职工不得将其知道的情况予以泄露,不得有因薪酬问题引起本公司或其他公司混乱的行为。
22、六个月内被公司书面警告一次以上,12个月累计被书面警告二次以上的。
禁止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禁止职工实施下列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经补偿金。
1、故意消极怠工,累计达三天以上的。
2、违反劳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违章指挥,致使他人受到伤害的;
3、擅自操作并导致公司直接损失1000元以上或导致他人身伤害的;
4、因疏忽大意致他人受伤或导致公司直接损失达1000元以上者。
5、以制造、散布流言蜚语等方式损害公司声誉;工作期间,在公司
内谩骂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公司领导名誉,或对领导进行恐吓、威胁。以各种借口推诿、拖延拒绝工作分配,指挥二次以上的。
6、未经法定程序从事对公司有不良影响的集会、游行或散发传单、罢工或煽动工人罢工等活动;引诱、煽动、强迫职工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7、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及其他恐吓手段来妨碍影响其他职工工作。
8、在公司内使用暴力打架;
9、未经公司明确允许,在公司内赌博;
10、饮酒后上机器工作或在公司内酗酒滋事者。
11、在禁烟区吸烟或无正当理由擅自出入公司禁入区域。
12、在上班工作时间睡觉或擅离工作岗位。
13、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早退或外出行为。
13、无正当理由,在每班开始时间超过15分钟后打卡者为迟到;工作时间终了前超过15分钟下班者为早退;一个月内连续或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迟到、早退的视为旷工一次;
14、未经公司同意,用公司物品制作私人物品或干私活;
15、故意损坏公司生产财产,造成企业损失1000元以上者。
16、未经许可私自运进危害公司安全和卫生的物品;
17、隐瞒传染病或其他(包含吸毒、服用摇头丸等)以致危害其他职工的健康者;
18、在公司内藏匿、接受、或出售毒品者。
19、泄露公司未公开的秘密,商业秘密包括公司未公开的产品生产工
艺、技术配方、价格及供应渠道等;
20、擅自翻阅、抄录或复印公司机密资料及信函者。
21、不诚实信用,隐瞒和伪造姓名、年龄、学历等主要履历和社会关系、家庭情况的或隐瞒其他事项被录用的(包括以前受过的各种行政处分)。
22、伪造或让他人代填考勤卡表、代打考勤卡,替他人填写考勤表,代打考勤卡等发生两次或累计骗取公司八小时以上报酬的。
23、在处理公司业务中受贿,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
24、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五千元以上损失者;
25、利用职权收受财物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五千元以上金额并谋取私利者(包含回扣,馈赠等);
26、挪用销售款时间达一个月以上或金额达5000元以上,或以营利为目的挪用公司商品、样品等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的;
27、未经公司许可直接或间接地与公司做生意。
28、盗窃公司物品价值或在公司内盗窃物品。
29、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外出饮酒、办私事及其他严重不负责的行为。
30、职工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或刑事拘留、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1、六个月内被公司书面警告二次以上,12个月内被公司书面警告三次以上的。
规章制度所称的“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公司规章制度与法律相冲突的部分,以法律为准。公司发布的食品卫生、餐具卫生、个人卫生管理制度、餐厅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作为本公
司的规章制度的组成部分,由全体员工一并遵守。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