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构建 摘要:取得时效是一项沿革久远的民事法律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从表面上看取得时效简单来讲就是一个别人的东西,你经过一段时间的占有,就成了你的。这就是在中国的传统道德观念看来就是不义之财,所以取得时效制度被认为是一种截取不义之财的制度。但实质上却是法律在比较衡量物的用益利益与物的所有利益、私人所有的个人价值与和平秩序的社会价值所作出的一种理性选择,因而为后来的大多数国家所采纳。由于某种原因,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大陆地区却一直是立法上的一个空白。学者们对要不要这一制度曾进行过激烈的争论。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与法学上逐步摆脱前苏联法学的影响,学术界对是否应该设立这一制度达成了共识,一致认为我国应该设立这一制度。 关键词:取得时效制度 时效取得 占有 主要内容:取得时效或时效取得可以定义为:“被合法化且在法定期限内连续的占有对所有权实现取得的方式”。它是古罗马法所确定的一项古老的所有权取得制度,并为当代绝大多数国家民法所承袭。本文就取得时效制度进行三个部分的论述。第一部分,论述取得时效的有关概念、构成要件;第二部分,论述外国的取得时效制度立法;第三部分,论述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构建。 一、取得时效制度的相关概念、构成要件 1、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实效,是指自主的、和平的、公然的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事实 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以后,将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
2、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一)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要件 第一,需自主、和平、公然、持续地占有。 第二,占有需持续达一定期间。 (二)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要件 不动产登记在我国物权法中仅具有公示效力,没有公信力,对于其取得时效,其构成要件还应当包括: 第一,登记权利人即名义人并不是实际权利人; 第二,占有人持续占有达法定期间,且在该期间内名义人未被登记机关涂销; 最后,关于期间的具体规定,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1)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对于善意的可以规定较短的期间。(2)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对于不动产应该适用较长的期间。 二、各国关于取得时效制度的立法概况
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上都在其民法典中对取得时效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在是否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一并规定的问题上又存在着两种主张: ①统一立法主义。即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统一规定。法国民法承袭了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共同本质的理念,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统一规定在了《法国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的第二十章时效中。②个别主义。《德国民法典》即为个别主义的代表。其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并不统一加以规定,而是在第一编总则中设第五章规定消灭时效,而在第三编物权法第三章所有权中对取得时效加以规定。同时其又将所有权取得时效区分为不动产登记取得时效、不动产取得时效和动产取得时效。 而英美法系则采取了单行立法的方式对取得时效加以了规定,如英国的《1980时限法案》和《1832时效法案》. 《1980时限法案》的核心是反向占有制度,而《1832时效法案》则确立了时效占有制度,两者共同构建了英国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而于美国各州之内亦有关于取得时效的相关规定。 三、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构建 既然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确有必要,那么我们应当如何设计我国的取得时效制度呢? 取得时效的构成,应当以保护权利人为出发点,在荫及非权利人时也不应背离社会的公序良俗。 (1)、我国取得时效制度涵义 我认为,中国特色的取得时效制度,其涵义应该是:“非所有权人善意地、公开地、和平地、不间断地占有他人所有物,经过法定的期间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但对超过诉讼时效而又未达到取得时效法定期间发生争议的财物,收归国家所有。国家专有的自然资源财产不适用取得时效。 (2)、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 我国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除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外,还应规定国家专有的自然资源财产除外,其他财产都可成为取得时效的客体。这也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特色要求。 ( 3 )、取得时效的合理性及功能 第一,有利于民法体例的完备。 第二,确定财产归属,定纷止争的 第三,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秩序。 第四,有助于当事人及时举证和解决纠纷法院的及时判决。 第五,促进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财产的利用效率。 另外,时效取得制度亦有保护所有权的机能。取得时效制度原则上不当然排除恶意占有人的时效取得。不动产所有人难以证明其
系所有人时,得主张其系因时效取得其所有权。 总结:随着民法典草案“惊人速度”地出炉 ,中国民法学界似乎变得有点沉寂,但沉寂并不代表它完美。相反,随着民法学研究地进一步深入,一部成熟而又富于理性的民法典必将呈现在人们的眼前。而取得时效制度——这个民法典中微小的一分子,也必然会完整而精致规定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构建 摘要:取得时效是一项沿革久远的民事法律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从表面上看取得时效简单来讲就是一个别人的东西,你经过一段时间的占有,就成了你的。这就是在中国的传统道德观念看来就是不义之财,所以取得时效制度被认为是一种截取不义之财的制度。但实质上却是法律在比较衡量物的用益利益与物的所有利益、私人所有的个人价值与和平秩序的社会价值所作出的一种理性选择,因而为后来的大多数国家所采纳。由于某种原因,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大陆地区却一直是立法上的一个空白。学者们对要不要这一制度曾进行过激烈的争论。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与法学上逐步摆脱前苏联法学的影响,学术界对是否应该设立这一制度达成了共识,一致认为我国应该设立这一制度。 关键词:取得时效制度 时效取得 占有 主要内容:取得时效或时效取得可以定义为:“被合法化且在法定期限内连续的占有对所有权实现取得的方式”。它是古罗马法所确定的一项古老的所有权取得制度,并为当代绝大多数国家民法所承袭。本文就取得时效制度进行三个部分的论述。第一部分,论述取得时效的有关概念、构成要件;第二部分,论述外国的取得时效制度立法;第三部分,论述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构建。 一、取得时效制度的相关概念、构成要件 1、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实效,是指自主的、和平的、公然的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事实 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以后,将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
2、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一)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要件 第一,需自主、和平、公然、持续地占有。 第二,占有需持续达一定期间。 (二)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要件 不动产登记在我国物权法中仅具有公示效力,没有公信力,对于其取得时效,其构成要件还应当包括: 第一,登记权利人即名义人并不是实际权利人; 第二,占有人持续占有达法定期间,且在该期间内名义人未被登记机关涂销; 最后,关于期间的具体规定,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1)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对于善意的可以规定较短的期间。(2)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对于不动产应该适用较长的期间。 二、各国关于取得时效制度的立法概况
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上都在其民法典中对取得时效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在是否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一并规定的问题上又存在着两种主张: ①统一立法主义。即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统一规定。法国民法承袭了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共同本质的理念,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统一规定在了《法国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的第二十章时效中。②个别主义。《德国民法典》即为个别主义的代表。其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并不统一加以规定,而是在第一编总则中设第五章规定消灭时效,而在第三编物权法第三章所有权中对取得时效加以规定。同时其又将所有权取得时效区分为不动产登记取得时效、不动产取得时效和动产取得时效。 而英美法系则采取了单行立法的方式对取得时效加以了规定,如英国的《1980时限法案》和《1832时效法案》. 《1980时限法案》的核心是反向占有制度,而《1832时效法案》则确立了时效占有制度,两者共同构建了英国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而于美国各州之内亦有关于取得时效的相关规定。 三、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构建 既然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确有必要,那么我们应当如何设计我国的取得时效制度呢? 取得时效的构成,应当以保护权利人为出发点,在荫及非权利人时也不应背离社会的公序良俗。 (1)、我国取得时效制度涵义 我认为,中国特色的取得时效制度,其涵义应该是:“非所有权人善意地、公开地、和平地、不间断地占有他人所有物,经过法定的期间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但对超过诉讼时效而又未达到取得时效法定期间发生争议的财物,收归国家所有。国家专有的自然资源财产不适用取得时效。 (2)、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 我国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除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外,还应规定国家专有的自然资源财产除外,其他财产都可成为取得时效的客体。这也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特色要求。 ( 3 )、取得时效的合理性及功能 第一,有利于民法体例的完备。 第二,确定财产归属,定纷止争的 第三,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秩序。 第四,有助于当事人及时举证和解决纠纷法院的及时判决。 第五,促进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财产的利用效率。 另外,时效取得制度亦有保护所有权的机能。取得时效制度原则上不当然排除恶意占有人的时效取得。不动产所有人难以证明其
系所有人时,得主张其系因时效取得其所有权。 总结:随着民法典草案“惊人速度”地出炉 ,中国民法学界似乎变得有点沉寂,但沉寂并不代表它完美。相反,随着民法学研究地进一步深入,一部成熟而又富于理性的民法典必将呈现在人们的眼前。而取得时效制度——这个民法典中微小的一分子,也必然会完整而精致规定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发挥其应有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