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看待恋爱中的分手费
分手,从社会关系上指的是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 婚约等系,但男女双方在恋爱、同居、确定婚约关系乃至婚姻生活中,自然会出于对彼此的“爱”而派生出诸多财产关系,例如互相赠送的贵重礼品,购臵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礼金彩礼、以及其他共同权利。男女双方分手后,无疑会对上述财物、债权债务等进行分割处理。在对这些财物、债权债务分割后,一方可能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这被称之为分手费,有时候俗称“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
那么,恋人之间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有法律依据吗?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细究其背后的经济社会原因,婚姻法解释(二)针对的是热恋中的男女在长期的交往乃至同居过程中,双方对一些财产是可能产生共有关系的,因此,有必要进行分割。如果同居一方主张分割同居期间产生的公有财产,法院是会支持的。至于以“分手费”为名要求支付一定的财物,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不可能获得法律支持的,对此不必理会。
从公序良俗角度,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只对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所以,从严格法律层面上讲,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合法的赠与关系、债务债权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尤其是与有配偶者同居,破坏他人家庭,而后索要分手费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另外,法律上也没有所谓的“青春损失费”,所以同居一方向另一方主张 “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即使男女可能在热恋期间写保证书、欠条等书面资料,但如果实质上并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只是道德上的承诺,那么,这类“书面承诺”“书面欠条”也是“有名无实”的,是无效的。如果是在不得已或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况下写下支付“青春损失费”欠条的,依照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是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
总之,索要分手费这一问题在法律上是没有合法依据的,一般来说,恋人分手时对分手费用虽达成一致,但此种款项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索要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且违反社会道德。如果双方之间可自动履行,法律不强加干涉,但如果起诉至法院,法律是不支持这样的诉讼请求。
法律视角看待恋爱中的分手费
分手,从社会关系上指的是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 婚约等系,但男女双方在恋爱、同居、确定婚约关系乃至婚姻生活中,自然会出于对彼此的“爱”而派生出诸多财产关系,例如互相赠送的贵重礼品,购臵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礼金彩礼、以及其他共同权利。男女双方分手后,无疑会对上述财物、债权债务等进行分割处理。在对这些财物、债权债务分割后,一方可能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这被称之为分手费,有时候俗称“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
那么,恋人之间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有法律依据吗?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细究其背后的经济社会原因,婚姻法解释(二)针对的是热恋中的男女在长期的交往乃至同居过程中,双方对一些财产是可能产生共有关系的,因此,有必要进行分割。如果同居一方主张分割同居期间产生的公有财产,法院是会支持的。至于以“分手费”为名要求支付一定的财物,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不可能获得法律支持的,对此不必理会。
从公序良俗角度,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只对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所以,从严格法律层面上讲,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合法的赠与关系、债务债权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尤其是与有配偶者同居,破坏他人家庭,而后索要分手费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另外,法律上也没有所谓的“青春损失费”,所以同居一方向另一方主张 “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即使男女可能在热恋期间写保证书、欠条等书面资料,但如果实质上并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只是道德上的承诺,那么,这类“书面承诺”“书面欠条”也是“有名无实”的,是无效的。如果是在不得已或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况下写下支付“青春损失费”欠条的,依照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是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
总之,索要分手费这一问题在法律上是没有合法依据的,一般来说,恋人分手时对分手费用虽达成一致,但此种款项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索要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且违反社会道德。如果双方之间可自动履行,法律不强加干涉,但如果起诉至法院,法律是不支持这样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