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历史与当前现状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产生与发展在改革开放之前,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商品极度匮乏,市场交易活动受到国家宏观政策的制约。在那样的社会背景下,供小于求是当时最为突出的矛盾,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矛盾较为缓和。到了上世纪八十年代末,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全国的确立,商品经济得到飞速发展,社会生产力大幅度提升,原本供需失衡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经营者与消费者间的矛盾。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经营者主要受到自由市场的调控,在面临激烈的竞争时,经营者为了谋求更大利润,逐渐出现了大量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充当合格产品等不法行为,这些都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家颁布了首部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通过明确诚信、平等、自愿等市场经营原则以及创设消费者遭受侵害的救济方式,奠定了我国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体系的基本框架。该法颁布后,为了进一步明晰行政机关、经营者、消费者三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国家相应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这些法律也成为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成果
第一,结合我国国情,明确了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出台之时,就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消费者享有的九项
权利,具体为:安全保障权、对商品的知情权、遭受损害时的求偿权、结社权、获取消费知识权、对商品的自主选择权、公平教育权、尊重消费者人格权以及监督权。将这些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能够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其不被剥夺。同时,也能让消费者明确自身享有的权利,体现了法律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倾向。
第二,加重经营者的责任,创设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根据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在经营活动中,若出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时,对于消费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经营者依法应当赔偿。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该产品或者服务所花费用的三倍。很显然,该条规定已经突破民法中实际的赔偿原则,追求的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实质平等,这与消费者弱势地位是分不开的。这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能够提高经营者的责任感,让经营者不敢轻易以身试法。
第三,初步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通过数十年的立法,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专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核心的多部门法律相辅助的多梯级法律体系。可以说,当前我国已从立法、司法、行政等多方面为消费者提供了维权渠道。第四,创设了多元化消费纠纷解决方式。为了提高消费者纠纷的解决效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多种消费纠纷解决方式,具体有和解、申诉、仲裁、调解等,为消费者提供了多重维权选择。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不足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历史与当前现状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产生与发展在改革开放之前,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商品极度匮乏,市场交易活动受到国家宏观政策的制约。在那样的社会背景下,供小于求是当时最为突出的矛盾,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矛盾较为缓和。到了上世纪八十年代末,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全国的确立,商品经济得到飞速发展,社会生产力大幅度提升,原本供需失衡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经营者与消费者间的矛盾。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经营者主要受到自由市场的调控,在面临激烈的竞争时,经营者为了谋求更大利润,逐渐出现了大量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充当合格产品等不法行为,这些都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家颁布了首部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通过明确诚信、平等、自愿等市场经营原则以及创设消费者遭受侵害的救济方式,奠定了我国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体系的基本框架。该法颁布后,为了进一步明晰行政机关、经营者、消费者三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国家相应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这些法律也成为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成果
第一,结合我国国情,明确了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出台之时,就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消费者享有的九项
权利,具体为:安全保障权、对商品的知情权、遭受损害时的求偿权、结社权、获取消费知识权、对商品的自主选择权、公平教育权、尊重消费者人格权以及监督权。将这些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能够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其不被剥夺。同时,也能让消费者明确自身享有的权利,体现了法律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倾向。
第二,加重经营者的责任,创设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根据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在经营活动中,若出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时,对于消费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经营者依法应当赔偿。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该产品或者服务所花费用的三倍。很显然,该条规定已经突破民法中实际的赔偿原则,追求的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实质平等,这与消费者弱势地位是分不开的。这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能够提高经营者的责任感,让经营者不敢轻易以身试法。
第三,初步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通过数十年的立法,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专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核心的多部门法律相辅助的多梯级法律体系。可以说,当前我国已从立法、司法、行政等多方面为消费者提供了维权渠道。第四,创设了多元化消费纠纷解决方式。为了提高消费者纠纷的解决效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多种消费纠纷解决方式,具体有和解、申诉、仲裁、调解等,为消费者提供了多重维权选择。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