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夫妻离婚了,收养的孩子归谁?|律师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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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介绍:二婚夫妻登记结婚之后,因某些原因不能够生育小孩,他们是否可以收养孩子?当他们离婚后,谁负责照顾收养的孩子?在2008年时候,38岁陈女士带着与前夫所生的女儿与40岁杨先生登记结婚,而陈女士的女儿现在已经16岁了。陈女士与杨先生经过讨论,不再生育,决定抱养一个孩子来共同抚养,终于在2009年抱养了一岁的小明,但是并未在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陕西婚姻家庭专业律师——胡雪梅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收养法律的专访,以下欢迎胡雪梅律师总结经验,为我们细细分析“离婚后收养的孩子归谁”的相关问题。

访谈嘉宾

胡雪梅律师,执业于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交通事故、公司、合同及公司法律顾问等民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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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胡雪梅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案例中陈女士与杨先生在2009年抱养一岁的小明,他们是否有资格抱养小明?他们与小明之间是什么关系?这种关系会产生什么影响?

胡雪梅律师:大家好,非常荣幸在法律快车和大家就收养问题进行交流,希望我的回答能对关注收养问题的当事人带来帮助。首先,说明一下,我国只有一部《收养法》,平时我们大家所说的“抱养”、“领养”、“收养”等关系均受我国《收养法》调整。

案例中陈女士和杨先生在2009年抱养一岁的小明,虽然他们实际已经抱养,但他们的抱养行为不符合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并未成立。陈女士与杨先生并没有资格抱养小明。根据《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案例中陈女士与杨先生共同作为收养人,但陈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女,且离婚时由陈女士抚养。不符合该条第一款的规定。

陈女士与杨先生虽抱养了小明,但未进行登记,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并未成立。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如果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但1992年4月1日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均属于无效收养。他们与小明的关系仅仅是事实上的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这种关系产生的影响就是小明与陈女士、杨先生之间至始至终不存在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受法律关于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约束,不享有法律上被抚养、被赡养及继承等权利。

主持人:陈女士与杨先生抱养小明,按照一般程序,收养登记手续的办理程序是怎样?

胡雪梅律师:收养的程序,根据《收养法》规定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登记。登记又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如果收养的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这样,整个收养关系合法成立。

主持人:因两人经常发生口角,导致小明的收养手续拖延,到最后陈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由杨先生抚养小明,她补贴抚养费,法院是否支持陈女士的诉求?

胡雪梅律师:法院对于陈女士离婚的诉讼请求会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来判决是否离婚。对于小明的抚养问题因为收养的条件及手续上的欠缺造成收养关系无效,对于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不予处理。法院会建议陈女士先对小明的收养关系是否存在进行确认,然后再诉讼。

主持人:那么他们两人离婚,小明的抚养问题应该怎么处理?

胡雪梅律师:如果陈女士与杨先生离婚。他们与小明的收养关系虽是无效的,但收养是双方共同决定的,抚养义务暂时应由他们共同承担。

主持人:如果他们讨论抚养权问题时候,小明的亲生母亲找到小明并要求带回家,他们应该怎么做?

胡雪梅律师:陈女士与杨先生收养小明的行为本来因条件限制和未履行登记手续属于无效收养。如果小明的亲生母亲找到小明并要求带回家,他们应当把小明交给亲生母亲抚养。

主持人:如果小明是合法收养的,陈女士与杨先生能否解除收养关系,让小明跟自己亲生母亲回家?

胡雪梅律师:如果小明与陈女士、杨先生的收养是合法的,根据《收养法》规定在小明成年以前,陈女士、杨先生不能解除收养关系,但陈女士、杨先生与小明亲生母亲协商一致的除外。如果小明已经满10周岁,关于是否解除要征求小明同意。

主持人: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胡雪梅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胡雪梅律师:谢谢大家,我们下期再见。

访谈总结:收养关系在家庭关系中占很大一部分比例,对家庭的影响也是重大的。对于该部分关系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主要依据《收养法》、《收养登记管理办法》等。家庭在打算收养的时候首先做到夫妻协商一致,其次符合法律收养条件,最后办理登记手续,这样才能避免收养关系被确认无效造成自己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而受到损害。

责任编辑:dai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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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介绍:二婚夫妻登记结婚之后,因某些原因不能够生育小孩,他们是否可以收养孩子?当他们离婚后,谁负责照顾收养的孩子?在2008年时候,38岁陈女士带着与前夫所生的女儿与40岁杨先生登记结婚,而陈女士的女儿现在已经16岁了。陈女士与杨先生经过讨论,不再生育,决定抱养一个孩子来共同抚养,终于在2009年抱养了一岁的小明,但是并未在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陕西婚姻家庭专业律师——胡雪梅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收养法律的专访,以下欢迎胡雪梅律师总结经验,为我们细细分析“离婚后收养的孩子归谁”的相关问题。

访谈嘉宾

胡雪梅律师,执业于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交通事故、公司、合同及公司法律顾问等民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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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胡雪梅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案例中陈女士与杨先生在2009年抱养一岁的小明,他们是否有资格抱养小明?他们与小明之间是什么关系?这种关系会产生什么影响?

胡雪梅律师:大家好,非常荣幸在法律快车和大家就收养问题进行交流,希望我的回答能对关注收养问题的当事人带来帮助。首先,说明一下,我国只有一部《收养法》,平时我们大家所说的“抱养”、“领养”、“收养”等关系均受我国《收养法》调整。

案例中陈女士和杨先生在2009年抱养一岁的小明,虽然他们实际已经抱养,但他们的抱养行为不符合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并未成立。陈女士与杨先生并没有资格抱养小明。根据《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案例中陈女士与杨先生共同作为收养人,但陈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女,且离婚时由陈女士抚养。不符合该条第一款的规定。

陈女士与杨先生虽抱养了小明,但未进行登记,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并未成立。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如果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但1992年4月1日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均属于无效收养。他们与小明的关系仅仅是事实上的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这种关系产生的影响就是小明与陈女士、杨先生之间至始至终不存在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受法律关于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约束,不享有法律上被抚养、被赡养及继承等权利。

主持人:陈女士与杨先生抱养小明,按照一般程序,收养登记手续的办理程序是怎样?

胡雪梅律师:收养的程序,根据《收养法》规定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登记。登记又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如果收养的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这样,整个收养关系合法成立。

主持人:因两人经常发生口角,导致小明的收养手续拖延,到最后陈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由杨先生抚养小明,她补贴抚养费,法院是否支持陈女士的诉求?

胡雪梅律师:法院对于陈女士离婚的诉讼请求会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来判决是否离婚。对于小明的抚养问题因为收养的条件及手续上的欠缺造成收养关系无效,对于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不予处理。法院会建议陈女士先对小明的收养关系是否存在进行确认,然后再诉讼。

主持人:那么他们两人离婚,小明的抚养问题应该怎么处理?

胡雪梅律师:如果陈女士与杨先生离婚。他们与小明的收养关系虽是无效的,但收养是双方共同决定的,抚养义务暂时应由他们共同承担。

主持人:如果他们讨论抚养权问题时候,小明的亲生母亲找到小明并要求带回家,他们应该怎么做?

胡雪梅律师:陈女士与杨先生收养小明的行为本来因条件限制和未履行登记手续属于无效收养。如果小明的亲生母亲找到小明并要求带回家,他们应当把小明交给亲生母亲抚养。

主持人:如果小明是合法收养的,陈女士与杨先生能否解除收养关系,让小明跟自己亲生母亲回家?

胡雪梅律师:如果小明与陈女士、杨先生的收养是合法的,根据《收养法》规定在小明成年以前,陈女士、杨先生不能解除收养关系,但陈女士、杨先生与小明亲生母亲协商一致的除外。如果小明已经满10周岁,关于是否解除要征求小明同意。

主持人: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胡雪梅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胡雪梅律师:谢谢大家,我们下期再见。

访谈总结:收养关系在家庭关系中占很大一部分比例,对家庭的影响也是重大的。对于该部分关系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主要依据《收养法》、《收养登记管理办法》等。家庭在打算收养的时候首先做到夫妻协商一致,其次符合法律收养条件,最后办理登记手续,这样才能避免收养关系被确认无效造成自己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而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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