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格式

仪陇县 水库枢纽病害除险加固工程

二〇一三年 日 月

一、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仪陇县 水库枢纽病害除险加固工程 工程内容:以设计图纸及比选方案规定的比选内容为准。

工程应附工程项目一览表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见公告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开工后180日历天内。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按现行有关验收规范验收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选通知书

3、比选申请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仪陇县新政镇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二、 合同通用条款(略)

合同通用条款详细内容参见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

三、 专用条款

本工程的《专用条款》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的相应内容、全文附后。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协议书中合同文件的组成顺序及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本工程由承包人自备相关标准、规范,发包人不提供相关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不存在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签订三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三套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有关的资料(包括图纸及其他资料)提供给第三人。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不存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质量、工期、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安全管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详见监理比选方案及合同。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甲方现场代表

职权: 质量监督、参与验收、现场处理青苗、占地等协调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如确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项目经理资质不得低于前任项目经理资质),后任项目经理应继续行使合同文件中约定的项目经理职责,履行项目经理义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完成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施工单位自行负责解决。

(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施工单位自行负责解决。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不提供。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按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6)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无。

(7)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十天。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相关保护工作。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

时间:无

(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提供下月施工计划和当月已完工程量;

(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施工全过程中需派专人负责;

(4)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计和要求:无;

(5)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开工前办理完毕,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缴纳;

(6)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无特殊要求,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保护工作,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8) 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的要求:达到文明施工现场标准;

(9)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及质

检、安检等相关手续,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缴纳。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工程正式开工7日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总进度计划。

10.2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每周提供周进度计划。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延期一天罚款壹仟元人民币。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18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

19.工程试车

19.1试车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五)、安全施工: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安全,加强安全宣传,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所发生人身、设备等一切不安全事故概由承包人负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合同价款采用(1)方式确定。

(1)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发包单位分管领导、发包单位现场代表和监理人共同确认的工程量的增减和工程项目的变更以外的全部风险。

(2)、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计算了风险费用;

(3)、合同价款调整条件:由发包单位分管领导、发包单位现场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共同确定的工程量增减或项目变更,除此以外不做任何调整。

(4)、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A.中标价+设计变更+承包范围以外及比选时明确规定未计算的工程项目(如有时)、工程签证(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发包单位分管领导及发包单位现场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三方签证方有效)。

B. 调整的工程量超过±10%时按增减实际情况计算(工程量未作调整则合同价款不作调整),其单价为报价中有对应的分部分项名称按招标项目报价确定;若无对应的分部分项名称时,按投标报价中类似项目报价确定;若无相对项目和参照项目时,按相关规定和发包人签证计价。

24.工程预付款: 无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时间:每月25日前提交。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按形象进度所完成的工程量总造价的80℅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保修金5%(防水5年、土建1年、),余款待审计结论出来后12日内(以审计报告出文日期为准)支付(保修金除外)。

26.2工程量增减按以下原则结算:工程量清单有类似项目按中标人报价结

算(川水发(2007)20号文《四川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四川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工程建设概(估)算编制规定》为基数,至少下浮15%),工程量清单没有类似项目按川水发(2007)20号文《四川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四川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工程建设概(估)算编制规定》为基数,按该项目财政评审总体下浮比例下浮后进行结算。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无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必须经有关部门报验,凭质检部门合格通知书进行采购,钢材、水泥等主材必须采用大厂材料,且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现场工程师清点。

(八)、工程变更

按23.1.4款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后一月内提供竣工资料叁套,包括竣工图纸、施工记录及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不规定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个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承担违约金壹千元;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负责

整改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承担整改费用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工期损失和经济损失。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 仲裁机构 调解;

(2)采取第(2)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仪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 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所有发包人应办理的工程相关保险,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

(2) 承包人投保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担保方式为:现金或银行转帐支票;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的5%的民工工资担保,方式为现金或银行转帐支票。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副本份数: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

30.补充条款:

30.1、压证施工:实行项目经理(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中标人须将上述人员(比选申请文件承诺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交招标人,由招标人交县招监办留存并出具手续后,才签订合同,主体工程完工之后,凭招标人

和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证明到县招监办退回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县级相关部门或招标人随时进行检查,凡检查到施工现场人证不一致和根本没有中标单位的人员在现场的,招标人将情况上报相关部门对中标单位进行处罚和记入黑名单。

30.2、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人不得变更项目经理(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中标单位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中标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施工员)和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比选申请文件承诺不符合的,视同转包,招标人对中标单位处以罚款,有关行政部门对中标单位记入黑名单。

30.3、检查制度:招标人对该项目实行检查制度,凡检查到中标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与比选申请文件承诺不符的,招标人将上报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中标单位无条件退出施工场地,甲乙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无条件作废。

30.4、施工进度:中标单位每月必须完成招标人要求的当月工程量。凡中标单位连续二个月未完成招标人要求的二个月工程量的80%,招标人处中标人壹万元罚款,累计罚款不超过中选总金额的10%;凡中标单位连续二个月未完成招标人要求的二个月工程量的50%的,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甲乙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无条件作废,中标单位无条件撤出施工现场。

30.5、施工合同签订:招标人同该项目中标人的建造师或法定代表人签订施工合同。

仪陇县 水库枢纽病害除险加固工程

二〇一三年 日 月

一、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仪陇县 水库枢纽病害除险加固工程 工程内容:以设计图纸及比选方案规定的比选内容为准。

工程应附工程项目一览表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见公告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开工后180日历天内。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按现行有关验收规范验收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选通知书

3、比选申请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仪陇县新政镇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二、 合同通用条款(略)

合同通用条款详细内容参见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

三、 专用条款

本工程的《专用条款》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的相应内容、全文附后。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协议书中合同文件的组成顺序及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本工程由承包人自备相关标准、规范,发包人不提供相关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不存在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签订三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三套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有关的资料(包括图纸及其他资料)提供给第三人。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不存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质量、工期、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安全管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详见监理比选方案及合同。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甲方现场代表

职权: 质量监督、参与验收、现场处理青苗、占地等协调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如确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项目经理资质不得低于前任项目经理资质),后任项目经理应继续行使合同文件中约定的项目经理职责,履行项目经理义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完成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施工单位自行负责解决。

(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施工单位自行负责解决。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不提供。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按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6)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无。

(7)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十天。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相关保护工作。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

时间:无

(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提供下月施工计划和当月已完工程量;

(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施工全过程中需派专人负责;

(4)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计和要求:无;

(5)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开工前办理完毕,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缴纳;

(6)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无特殊要求,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保护工作,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8) 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的要求:达到文明施工现场标准;

(9)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及质

检、安检等相关手续,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缴纳。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工程正式开工7日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总进度计划。

10.2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每周提供周进度计划。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延期一天罚款壹仟元人民币。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18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

19.工程试车

19.1试车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五)、安全施工: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安全,加强安全宣传,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所发生人身、设备等一切不安全事故概由承包人负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合同价款采用(1)方式确定。

(1)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发包单位分管领导、发包单位现场代表和监理人共同确认的工程量的增减和工程项目的变更以外的全部风险。

(2)、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计算了风险费用;

(3)、合同价款调整条件:由发包单位分管领导、发包单位现场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共同确定的工程量增减或项目变更,除此以外不做任何调整。

(4)、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A.中标价+设计变更+承包范围以外及比选时明确规定未计算的工程项目(如有时)、工程签证(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发包单位分管领导及发包单位现场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三方签证方有效)。

B. 调整的工程量超过±10%时按增减实际情况计算(工程量未作调整则合同价款不作调整),其单价为报价中有对应的分部分项名称按招标项目报价确定;若无对应的分部分项名称时,按投标报价中类似项目报价确定;若无相对项目和参照项目时,按相关规定和发包人签证计价。

24.工程预付款: 无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时间:每月25日前提交。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按形象进度所完成的工程量总造价的80℅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保修金5%(防水5年、土建1年、),余款待审计结论出来后12日内(以审计报告出文日期为准)支付(保修金除外)。

26.2工程量增减按以下原则结算:工程量清单有类似项目按中标人报价结

算(川水发(2007)20号文《四川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四川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工程建设概(估)算编制规定》为基数,至少下浮15%),工程量清单没有类似项目按川水发(2007)20号文《四川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四川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工程建设概(估)算编制规定》为基数,按该项目财政评审总体下浮比例下浮后进行结算。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无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必须经有关部门报验,凭质检部门合格通知书进行采购,钢材、水泥等主材必须采用大厂材料,且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现场工程师清点。

(八)、工程变更

按23.1.4款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后一月内提供竣工资料叁套,包括竣工图纸、施工记录及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不规定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个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承担违约金壹千元;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负责

整改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承担整改费用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工期损失和经济损失。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 仲裁机构 调解;

(2)采取第(2)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仪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 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所有发包人应办理的工程相关保险,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

(2) 承包人投保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担保方式为:现金或银行转帐支票;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的5%的民工工资担保,方式为现金或银行转帐支票。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副本份数: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

30.补充条款:

30.1、压证施工:实行项目经理(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中标人须将上述人员(比选申请文件承诺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交招标人,由招标人交县招监办留存并出具手续后,才签订合同,主体工程完工之后,凭招标人

和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证明到县招监办退回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县级相关部门或招标人随时进行检查,凡检查到施工现场人证不一致和根本没有中标单位的人员在现场的,招标人将情况上报相关部门对中标单位进行处罚和记入黑名单。

30.2、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人不得变更项目经理(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中标单位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中标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施工员)和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比选申请文件承诺不符合的,视同转包,招标人对中标单位处以罚款,有关行政部门对中标单位记入黑名单。

30.3、检查制度:招标人对该项目实行检查制度,凡检查到中标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与比选申请文件承诺不符的,招标人将上报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中标单位无条件退出施工场地,甲乙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无条件作废。

30.4、施工进度:中标单位每月必须完成招标人要求的当月工程量。凡中标单位连续二个月未完成招标人要求的二个月工程量的80%,招标人处中标人壹万元罚款,累计罚款不超过中选总金额的10%;凡中标单位连续二个月未完成招标人要求的二个月工程量的50%的,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甲乙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无条件作废,中标单位无条件撤出施工现场。

30.5、施工合同签订:招标人同该项目中标人的建造师或法定代表人签订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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