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泰建筑电器有限公司
消防应急灯具技术要求
产品名称: 消防应急灯具
规格型号:
年 月 日
消防应急灯具技术要求
一、整机性能
1.1 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应不大于3s。
1.2 LED消防应急标志灯的应急工作时间应大于120min,消防应急照明灯的应急工作时间应大于90min。
1.3 消防应急标志灯的标志颜色应为绿色(光源发光时)。其表面亮度应满足下述要求:图形和文字的表面最小亮度应不小于25cd/m2,最大亮度应不大于200 cd/m2。
1.4 消防应急照明灯从主电源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时,双头灯系列、电子节能灯系列的光通量应不低于光源在额定电压时光通量的70%,荧光灯系列的光通量应大于光源在额定电压时光通量的40%。
1.5 使用荧光灯管为光源的消防应急灯具不应将启辉器接入应急回路。 1.6 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状态不应受其主电供电线短路、接地的影响。 1.7 消防应急标志灯、双头灯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
1.8 消防应急标志灯、双头灯应设主电、充电、故障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充电状态用红色,故障状态用黄色。
1.9 消防应急灯具在处于未接入光源、光源不能正常工作或光源规格不符合要求等异常状态时,内部元件表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90℃,且不影响电池的正常充电。光源回复后,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1.10 消防应急灯具应有过充电保护和充电回路短路保护,充电回路短路时其内部元件表面的最高温度不应超过90℃。重新安装电池后,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1.11 消防应急灯具的充电时间应在16~23.5小时之间,最大连续过充电电流(浮充电流)不应超过0.05C5A。
1.12 消防应急灯具应有过放电保护。电池放电终止电压应不小于额定电压的80%,放电终止后,在未重新充电条件下,即使电池电压回复,消防应急灯具也不应重新启动,且静态泄放电流不应大于10-5 C20A。
1.13 消防应急灯具应能连续完成至少50次“主电状态1min→应急状态20s→主电状态1min”的工作状态循环。
1.14 消防应急灯具在主电电压为187~242V范围内,不应转入应急状态。
1.15 消防应急灯具由主电状态转入应急状态时的主电电压应在132~187V范围内。由应急状态回复到主电状态时的主电电压应不大于187V。
1.16 消防应急灯具应完成10次“完全充电→放电终止→完全充电”循环的充电、放电过程。末次放电时间不低于首次放电时间的85%,并满足1.2的要求。
1.17 消防应急灯具的主电源输入端与壳体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50MΩ,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壳体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 MΩ。
1.18 消防应急灯具的主电源输入端与壳体间应能耐受频率为50Hz±1%,电压为1500V±10%,历时60s±5s的试验。消防应急灯具的外部带电端子(额定电压≤DC50V)与壳体间应能耐受频率为50Hz±1%,电压为500V±10%,历时60s±5s的试验。试验期间,消防应急灯具不应发生表面飞弧和击穿现象,试验后,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1.19 消防应急灯具应能耐受表1所规定的气候条件下的各项试验,并满足下述要求:
a) 试验期间,消防应急灯具应保持主电状态; b) 试验后,消防应急灯具应无破坏涂覆现象;
c) 试验后,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正常转换工作状态,且表面亮度和光通量满足1.3和1.4的要求。
表1
1.20 消防应急灯具应能耐受住表2中所规定的机械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后,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正常转换工作状态,且表面亮度和光通量分别满足1.3和1.4的要求。
表2
二、主要部件性能
2.1 消防应急灯具的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2.2 消防应急灯具应在电池与充、放电回路间及主电输入回路加熔断器或其他保护装置,熔断器的电流值标示应清晰。
2.3 消防应急灯具应采用密封圆柱镉镍蓄电池组。 2.4 消防应急灯具应设接地端子或引线,且标示清晰。
2.5 消防应急灯具的外壳、标志灯的面板应选用不燃材料制造(双头灯灯头和吸顶灯灯罩可按要求定制)。
2.6 内部连线采用截面积不小于0.3mm的电线且符合3C标准。
2.7 环境温度为25℃±3℃条件下消防应急灯具的内置变压器、镇流器、三极管等发热元件的表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90
℃。其电池周围(不触及电池)环境温度不超过50℃。
2.8 标志灯文字笔划宽度应不小于10mm,且分辨清晰;辅助文字的笔划宽度可自行设计;图形标志的分辨率亦应参照执行。其图形、文字应选用国标GB17945-2000附录A中的图形、文字。 2.9 电子元器件应进行防潮、防霉、防盐雾处理。 三、产品标志、说明书、包装和储运
3.1 每台消防应急灯具应有清晰、耐久的标志,包括产品标志和质量检验标志
产品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消防应急标志灯或消防应急照明灯; b) 产品型号;NEY-; c)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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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 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应急工作时间、应急功率); e) 执行标准:GB17945-2000;
f) 制造厂名:浙江正泰建筑电器有限公司,厂址:浙江温州柳市正泰工业园。 质量检验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合格标志; b) 检验员;
c) 检验日期。 3.2 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a) 电池种类、容量、型号及更换方法、更换时间; b) 光源的规格、型号及更换方法; c) 如何进行日常维护; d) 产品的技术参数; e) 产品的制造日期; 3.3 产品的内包装
产品的内包装应有防止碰撞的措施,内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并应标出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和制造厂名称等。 3.4 产品的外包装箱
产品的外包装箱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制造厂名称和商标; b) 产品名称型号; c) 产品数量;
d) 包装箱的“长×宽×高”尺寸及重量;
e) 应有“轻放”、“怕湿”、“向上”、“堆码极限”等字样或标记的警示标志; f) 制造厂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g) 包装箱应坚固,箱内应有防潮和防止产品窜动的措施; h) 每箱总重量不应超过30kg。 3.5 产品的运输和贮存
产品的运输允许使用任何合适的运输工具,运输时应避免碰撞,应有防雨、雪淋袭装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堆码高度应不超过“堆码极限”所标示的高度。
产品贮存应注意通风,并做到防潮、防腐蚀。
编制: 审核: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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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灯具技术要求
产品名称: 消防应急灯具
规格型号:
年 月 日
消防应急灯具技术要求
一、整机性能
1.1 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应不大于3s。
1.2 LED消防应急标志灯的应急工作时间应大于120min,消防应急照明灯的应急工作时间应大于90min。
1.3 消防应急标志灯的标志颜色应为绿色(光源发光时)。其表面亮度应满足下述要求:图形和文字的表面最小亮度应不小于25cd/m2,最大亮度应不大于200 cd/m2。
1.4 消防应急照明灯从主电源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时,双头灯系列、电子节能灯系列的光通量应不低于光源在额定电压时光通量的70%,荧光灯系列的光通量应大于光源在额定电压时光通量的40%。
1.5 使用荧光灯管为光源的消防应急灯具不应将启辉器接入应急回路。 1.6 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状态不应受其主电供电线短路、接地的影响。 1.7 消防应急标志灯、双头灯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
1.8 消防应急标志灯、双头灯应设主电、充电、故障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充电状态用红色,故障状态用黄色。
1.9 消防应急灯具在处于未接入光源、光源不能正常工作或光源规格不符合要求等异常状态时,内部元件表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90℃,且不影响电池的正常充电。光源回复后,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1.10 消防应急灯具应有过充电保护和充电回路短路保护,充电回路短路时其内部元件表面的最高温度不应超过90℃。重新安装电池后,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1.11 消防应急灯具的充电时间应在16~23.5小时之间,最大连续过充电电流(浮充电流)不应超过0.05C5A。
1.12 消防应急灯具应有过放电保护。电池放电终止电压应不小于额定电压的80%,放电终止后,在未重新充电条件下,即使电池电压回复,消防应急灯具也不应重新启动,且静态泄放电流不应大于10-5 C20A。
1.13 消防应急灯具应能连续完成至少50次“主电状态1min→应急状态20s→主电状态1min”的工作状态循环。
1.14 消防应急灯具在主电电压为187~242V范围内,不应转入应急状态。
1.15 消防应急灯具由主电状态转入应急状态时的主电电压应在132~187V范围内。由应急状态回复到主电状态时的主电电压应不大于187V。
1.16 消防应急灯具应完成10次“完全充电→放电终止→完全充电”循环的充电、放电过程。末次放电时间不低于首次放电时间的85%,并满足1.2的要求。
1.17 消防应急灯具的主电源输入端与壳体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50MΩ,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壳体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 MΩ。
1.18 消防应急灯具的主电源输入端与壳体间应能耐受频率为50Hz±1%,电压为1500V±10%,历时60s±5s的试验。消防应急灯具的外部带电端子(额定电压≤DC50V)与壳体间应能耐受频率为50Hz±1%,电压为500V±10%,历时60s±5s的试验。试验期间,消防应急灯具不应发生表面飞弧和击穿现象,试验后,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1.19 消防应急灯具应能耐受表1所规定的气候条件下的各项试验,并满足下述要求:
a) 试验期间,消防应急灯具应保持主电状态; b) 试验后,消防应急灯具应无破坏涂覆现象;
c) 试验后,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正常转换工作状态,且表面亮度和光通量满足1.3和1.4的要求。
表1
1.20 消防应急灯具应能耐受住表2中所规定的机械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后,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正常转换工作状态,且表面亮度和光通量分别满足1.3和1.4的要求。
表2
二、主要部件性能
2.1 消防应急灯具的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2.2 消防应急灯具应在电池与充、放电回路间及主电输入回路加熔断器或其他保护装置,熔断器的电流值标示应清晰。
2.3 消防应急灯具应采用密封圆柱镉镍蓄电池组。 2.4 消防应急灯具应设接地端子或引线,且标示清晰。
2.5 消防应急灯具的外壳、标志灯的面板应选用不燃材料制造(双头灯灯头和吸顶灯灯罩可按要求定制)。
2.6 内部连线采用截面积不小于0.3mm的电线且符合3C标准。
2.7 环境温度为25℃±3℃条件下消防应急灯具的内置变压器、镇流器、三极管等发热元件的表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90
℃。其电池周围(不触及电池)环境温度不超过50℃。
2.8 标志灯文字笔划宽度应不小于10mm,且分辨清晰;辅助文字的笔划宽度可自行设计;图形标志的分辨率亦应参照执行。其图形、文字应选用国标GB17945-2000附录A中的图形、文字。 2.9 电子元器件应进行防潮、防霉、防盐雾处理。 三、产品标志、说明书、包装和储运
3.1 每台消防应急灯具应有清晰、耐久的标志,包括产品标志和质量检验标志
产品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消防应急标志灯或消防应急照明灯; b) 产品型号;NEY-; c)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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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应急工作时间、应急功率); e) 执行标准:GB17945-2000;
f) 制造厂名:浙江正泰建筑电器有限公司,厂址:浙江温州柳市正泰工业园。 质量检验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合格标志; b) 检验员;
c) 检验日期。 3.2 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a) 电池种类、容量、型号及更换方法、更换时间; b) 光源的规格、型号及更换方法; c) 如何进行日常维护; d) 产品的技术参数; e) 产品的制造日期; 3.3 产品的内包装
产品的内包装应有防止碰撞的措施,内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并应标出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和制造厂名称等。 3.4 产品的外包装箱
产品的外包装箱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制造厂名称和商标; b) 产品名称型号; c) 产品数量;
d) 包装箱的“长×宽×高”尺寸及重量;
e) 应有“轻放”、“怕湿”、“向上”、“堆码极限”等字样或标记的警示标志; f) 制造厂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g) 包装箱应坚固,箱内应有防潮和防止产品窜动的措施; h) 每箱总重量不应超过30kg。 3.5 产品的运输和贮存
产品的运输允许使用任何合适的运输工具,运输时应避免碰撞,应有防雨、雪淋袭装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堆码高度应不超过“堆码极限”所标示的高度。
产品贮存应注意通风,并做到防潮、防腐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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