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下午,由上海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上海市盐务管理局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主办、湖北广盐蓝天、中盐东兴盐化、中盐金坛盐化与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盐业体制改革与盐政执法”研讨会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举行。来自上海法学界、上海盐政执法机关、各地盐企、律师界的多位学者、领导和律师参加了本次研讨会。会议由上海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朱芒教授主持。
盐务局观点:大变革时代市场监管遇挑战
上海市盐务管理局副局长莫延军指出, 此次出台的盐改方案是对我国盐业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体现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及突出食盐安全、释放市场活力、坚持依法治盐、注重统筹兼顾的基本原则。然而,我们在迎接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市场监管对象的更加复杂、假盐、劣盐的趁虚而入、食盐科学补碘的难以保障、执法人员、装备的保障不足以及食盐立法的青黄不接等问题,值得重视、亟待解决。
盐企观点:盐务局为一己私利违法执法、知法犯法
期间,湖北广盐蓝天李军和中盐东兴盐化王茂奎两位盐企代表介绍其公司在江苏的经营模式并将遇到的地方盐务局违法执法和过度执法情况予以交流。
湖北广盐蓝天盐化有限公司在全国各地相继成立了分公司和直销处,并按照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基本要求组织食盐生产、经营工作,但却在江苏省盐城市、苏州市、连云港市、南通市、泰兴市、扬州市等多地遭遇到当地盐务管理局以先行登记保存货物、堵门、撬门、传唤员工为主要方式的违法行政。
中盐东兴盐化股份有限公司在作出充分准备的情况下,以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与组织直销的双重经营模式进军江苏市场,但却在江苏多地被盐政执法机关以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在江苏省盐务管理局备案、涉嫌销售不合格的食盐、涉嫌以非法渠道销售食盐等理由先行登记保存、扣押了800多吨货物,致使公司遭受巨额经济损失,同时该公司在江苏南通的物流运输车辆被如皋盐务局安装GPS跟踪器并被盐务局雇佣人员全天候24小时跟踪。
法律界观点(一):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曹竹平律师指出,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正式落地之后,多家省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省级食盐批发企业进军江苏市场,对江苏省盐业集团公司在江苏省内“一家独大”的格局造成了不小的冲击,为了确保江苏当地盐企拥有市场份额、维护既得利益,江苏省盐务管理局利用其盐政执法权针对外地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违法增设经营许可条件、非法留置企业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非法扣押、没收、先行登记保存食盐、违法公告所谓“不合格”、“不合规”企业以及联动公安以非法经营的口袋罪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方式设置重重障碍。
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王思维律师指出,食盐行业生产、经营的刑事法律风险集中表现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此外,在面对上述刑事法律风险时,盐企应当积极应对,注重生产、销售过程中各种法律文书的整理、归档,并在风险现实化时尽量自行展开调查、形成判断。
上海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沈福俊指出,首先应就盐业体制改革与盐政执法涉及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细致梳理,其中主要包括《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其次就已经发生的案件来看,江苏地区各级盐政执法机关对外地企业食盐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与上述法律法规多有违背;最后在面对江苏省内违法盐政执法横行的情况下,各外地当事盐企应当联合起来,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向国务院或工信部等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
上海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何渊指出,在食盐专营时期,由于中央政府的简约治理和规制缓和,隶属于地方政府的地方盐务管理局和盐业公司纷纷成立,地方政府的割据行政性垄断逐步形成。随着盐业体制改革的推进,食盐行业跨入初步市场化时期,在各种力量的博弈下,终将形成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盐业共同协商治理的格局。
上海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邹荣认为,本次盐业体制改革并未取消我国的食盐专营制度,在分析盐政执法纠纷时,不能简单地套用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以及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就个案的操作来看,应当综合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的内容,设计全面、完整的权利救济方案,从而有效地维护盐企自身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建德指出,盐业体制改革是在坚持盐业专营制度的前提下,对盐行业实行局部放开的一项变革,它标志着我国盐行业从计划经济阶段过渡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阶段。盐业体制改革的成本势必主要由企业消化,但企业应当也只能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予以消化。此外,在面临明显非法的行政对待时,企业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界观点(二):政府要制定与盐改政策一致的法律法规
上海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上海市社科院法学所所长、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叶必丰指出,从“点”上来看的话,可以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角度入手,使涉及江苏省盐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级别和地域管辖上形成优势;从“面”上来看的话,本次盐业体制改革在未调整盐业组织制度的情况下仅对盐业生产、经营制度作出了改动,改革次序的合理性有待商榷,此外,各地的盐企可以联名向中央决策部门呈递有关此次盐业体制改革的专报,请求相关部门从改革的层面着手解决既有问题。
上海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朱芒指出,由于盐业体制改革推行不久,《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行政法规尚在修订之中,因此在过渡时期,对于上述行政法规中的某些条款能否根据盐业体制改革的基本精神以及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基本内容作出重新解释,是化解盐政执法法律纠纷时不可逾越的一条“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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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下午,由上海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上海市盐务管理局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主办、湖北广盐蓝天、中盐东兴盐化、中盐金坛盐化与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盐业体制改革与盐政执法”研讨会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举行。来自上海法学界、上海盐政执法机关、各地盐企、律师界的多位学者、领导和律师参加了本次研讨会。会议由上海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朱芒教授主持。
盐务局观点:大变革时代市场监管遇挑战
上海市盐务管理局副局长莫延军指出, 此次出台的盐改方案是对我国盐业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体现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及突出食盐安全、释放市场活力、坚持依法治盐、注重统筹兼顾的基本原则。然而,我们在迎接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市场监管对象的更加复杂、假盐、劣盐的趁虚而入、食盐科学补碘的难以保障、执法人员、装备的保障不足以及食盐立法的青黄不接等问题,值得重视、亟待解决。
盐企观点:盐务局为一己私利违法执法、知法犯法
期间,湖北广盐蓝天李军和中盐东兴盐化王茂奎两位盐企代表介绍其公司在江苏的经营模式并将遇到的地方盐务局违法执法和过度执法情况予以交流。
湖北广盐蓝天盐化有限公司在全国各地相继成立了分公司和直销处,并按照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基本要求组织食盐生产、经营工作,但却在江苏省盐城市、苏州市、连云港市、南通市、泰兴市、扬州市等多地遭遇到当地盐务管理局以先行登记保存货物、堵门、撬门、传唤员工为主要方式的违法行政。
中盐东兴盐化股份有限公司在作出充分准备的情况下,以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与组织直销的双重经营模式进军江苏市场,但却在江苏多地被盐政执法机关以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在江苏省盐务管理局备案、涉嫌销售不合格的食盐、涉嫌以非法渠道销售食盐等理由先行登记保存、扣押了800多吨货物,致使公司遭受巨额经济损失,同时该公司在江苏南通的物流运输车辆被如皋盐务局安装GPS跟踪器并被盐务局雇佣人员全天候24小时跟踪。
法律界观点(一):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曹竹平律师指出,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正式落地之后,多家省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省级食盐批发企业进军江苏市场,对江苏省盐业集团公司在江苏省内“一家独大”的格局造成了不小的冲击,为了确保江苏当地盐企拥有市场份额、维护既得利益,江苏省盐务管理局利用其盐政执法权针对外地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违法增设经营许可条件、非法留置企业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非法扣押、没收、先行登记保存食盐、违法公告所谓“不合格”、“不合规”企业以及联动公安以非法经营的口袋罪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方式设置重重障碍。
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王思维律师指出,食盐行业生产、经营的刑事法律风险集中表现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此外,在面对上述刑事法律风险时,盐企应当积极应对,注重生产、销售过程中各种法律文书的整理、归档,并在风险现实化时尽量自行展开调查、形成判断。
上海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沈福俊指出,首先应就盐业体制改革与盐政执法涉及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细致梳理,其中主要包括《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其次就已经发生的案件来看,江苏地区各级盐政执法机关对外地企业食盐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与上述法律法规多有违背;最后在面对江苏省内违法盐政执法横行的情况下,各外地当事盐企应当联合起来,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向国务院或工信部等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
上海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何渊指出,在食盐专营时期,由于中央政府的简约治理和规制缓和,隶属于地方政府的地方盐务管理局和盐业公司纷纷成立,地方政府的割据行政性垄断逐步形成。随着盐业体制改革的推进,食盐行业跨入初步市场化时期,在各种力量的博弈下,终将形成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盐业共同协商治理的格局。
上海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邹荣认为,本次盐业体制改革并未取消我国的食盐专营制度,在分析盐政执法纠纷时,不能简单地套用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以及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就个案的操作来看,应当综合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的内容,设计全面、完整的权利救济方案,从而有效地维护盐企自身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建德指出,盐业体制改革是在坚持盐业专营制度的前提下,对盐行业实行局部放开的一项变革,它标志着我国盐行业从计划经济阶段过渡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阶段。盐业体制改革的成本势必主要由企业消化,但企业应当也只能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予以消化。此外,在面临明显非法的行政对待时,企业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界观点(二):政府要制定与盐改政策一致的法律法规
上海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上海市社科院法学所所长、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叶必丰指出,从“点”上来看的话,可以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角度入手,使涉及江苏省盐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级别和地域管辖上形成优势;从“面”上来看的话,本次盐业体制改革在未调整盐业组织制度的情况下仅对盐业生产、经营制度作出了改动,改革次序的合理性有待商榷,此外,各地的盐企可以联名向中央决策部门呈递有关此次盐业体制改革的专报,请求相关部门从改革的层面着手解决既有问题。
上海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朱芒指出,由于盐业体制改革推行不久,《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行政法规尚在修订之中,因此在过渡时期,对于上述行政法规中的某些条款能否根据盐业体制改革的基本精神以及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基本内容作出重新解释,是化解盐政执法法律纠纷时不可逾越的一条“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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