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汽车修理费进项税额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在购买时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依据我国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列举的征收消费税的小汽车范围,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种,不包括其他类型机动车。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在购买汽车时会出现两种情况:情况一、购买的汽车属于消费税税目之内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况二。不属于消费税税目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解释下为什么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问题:税收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对经济利益的调节。消费税作为我国税种之一,其征收目的能够促进资源配置和调节收入分配。通俗一点的讲,消费税的征收希望人们少购买或者不购买消费税税目之内的商品,进而调控人们的主观行为。增值税在2009年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其初衷是促进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提高企业技术改进的积极性,并非鼓励人们购买征收消费税的商品。但这也限制了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改革的步伐。
以上提到的两种情况在进行汽车维修时,修理修配也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面临着能不能进行进项抵扣的问题?购买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那后续发生的修理费能否抵扣?如果修理费进项抵扣是否产生矛盾?等等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对此给出相关的文件进行规定,各个地方的国家税务局对此的意见也不统一。
四川省国税局在2011年第1号文中“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缴纳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规定办理。”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中指出“凡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大连国税及杭州国税认为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所发生的维修费不可以抵扣。
山西国家税务局并没有对小汽车维修费进项税额能否抵扣问题上作出相应的规定,但在太原市国税局12366在线咨询中提到: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发生的修理费、汽油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是否分用于应税和非应税项目?回复人:12366 回复时间:2012-7-24 15:14:57
回答如下:您好,您的问题已获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从太原国税回答可以看出,在太原汽车维修费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为汽车维修费并不在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举不得抵扣的范围之内。
个人认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购买之初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那么在随后发生的维修费也不应该进行进项抵扣。但其前提是税收的宏观调控也可以说是增值税改革的不彻底,也即征收消费税的汽车进项税额应该抵扣而没有抵扣,鉴于此随后的汽车维修费应该进行正常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以上仅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Ypc 2012-11-22
关于汽车修理费进项税额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在购买时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依据我国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列举的征收消费税的小汽车范围,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种,不包括其他类型机动车。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在购买汽车时会出现两种情况:情况一、购买的汽车属于消费税税目之内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况二。不属于消费税税目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解释下为什么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问题:税收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对经济利益的调节。消费税作为我国税种之一,其征收目的能够促进资源配置和调节收入分配。通俗一点的讲,消费税的征收希望人们少购买或者不购买消费税税目之内的商品,进而调控人们的主观行为。增值税在2009年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其初衷是促进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提高企业技术改进的积极性,并非鼓励人们购买征收消费税的商品。但这也限制了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改革的步伐。
以上提到的两种情况在进行汽车维修时,修理修配也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面临着能不能进行进项抵扣的问题?购买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那后续发生的修理费能否抵扣?如果修理费进项抵扣是否产生矛盾?等等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对此给出相关的文件进行规定,各个地方的国家税务局对此的意见也不统一。
四川省国税局在2011年第1号文中“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缴纳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规定办理。”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中指出“凡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大连国税及杭州国税认为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所发生的维修费不可以抵扣。
山西国家税务局并没有对小汽车维修费进项税额能否抵扣问题上作出相应的规定,但在太原市国税局12366在线咨询中提到: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发生的修理费、汽油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是否分用于应税和非应税项目?回复人:12366 回复时间:2012-7-24 15:14:57
回答如下:您好,您的问题已获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从太原国税回答可以看出,在太原汽车维修费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为汽车维修费并不在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举不得抵扣的范围之内。
个人认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购买之初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那么在随后发生的维修费也不应该进行进项抵扣。但其前提是税收的宏观调控也可以说是增值税改革的不彻底,也即征收消费税的汽车进项税额应该抵扣而没有抵扣,鉴于此随后的汽车维修费应该进行正常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以上仅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Ypc 2012-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