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部任用条例培训讲稿2014年版

理问题,看变化,明确选人用人新导向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要点解读

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初步了解《条例》修订的基本概况和要点,增强落实《条例》的自觉性。

1. 中央要求:组织人事部门要精通《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公道正派、按章办事,为选准用好干部把好关。

2. 自身需要:《条例》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吃透《条例》,就找到了根源,就能灵活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一、基本概况

1. 《条例》沿革

《条例》,又称《干部任用条例》,全称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2014年2月14日由中共中央修订颁布。前一版本为2002年7月颁布,在之前为1995年的《暂行条例》。

原《干部任用条例》自2002年颁布以来,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现在所坚持的“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会前酝酿、集体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等基本程序,都是2002年条例所规定;干部行不行,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听取群众意见,达到群众公认,已成为共识;在选准用好干部、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条例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两次修订,逐步成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制度,成为制度自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最近关于香港特首直接选举的方案,由选举委员会首先提名候选人的方式,应该说体现了党的选拔任用工作的经验,有助于选出真正爱国、爱港、有能力的特首。

2. 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和内容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增设“动议”一章,拆分“酝酿”一章并将有关要求分别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之中。修订后,《干部任用条例》共13章71条,分总则、选拔任用条件、动议、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附则,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其中,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五个环节,构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

归纳起来,包括:

七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程序:

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

七资格:

六不考察:

十不准:

二、修订原因

新条例通篇贯彻了问题导向,是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干部人事改革的重要一环。

1. 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

主要是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好干部“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五项标准。

2.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累了丰富经验,一些干部政策有新变化新调整,干部任用工作需要与这些新政策相衔接。近些年在推荐提名、公开选拔等方面的探索。

3.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改进。

主要四项问题:唯票--简单以票取人问题,过分看重票数,党组织把关作用弱;唯分――简单以分取人问题,选拔凡提必竞、考试导向;唯GDP ――考察失真失实问题,出现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唯GDP 导向等;破格变出格问题,暗箱操作、连续破格提拔等。

十大热点问题:官员品德败坏、裸官现象、火箭提拔、带病提拔、履历造假、因人设岗、跑官要官、三门官员、为官不作为乱作为、用人失察等。

三、要点解读

(一)最大变化是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的变化。体现在总则部分。

1. 好干部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

2013年6月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的要求,并明确了好干部的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鲜明地将这二十字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并围绕有利于选准用好好干部,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完善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突出了理想信念的要求,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的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的要求,加强道德品行、作风修养的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实绩的要求。

二是在考察内容上按照好干部标准,突出了品德、实绩、作风和廉政情况的考察。

三是拓宽干部选拔的来源渠道,注意从担任过县、乡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四是严把人选关,明确了六种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包括群众公认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和拉票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境) 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 外的,受到

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把不符合好干部标准的人挡在考察人选之外。

五是在程序和方法的设计上,把选准用好干部贯穿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努力用科学的制度机制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

2. 要求有效管用、简便易行 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

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

3. 注重基层导向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二)牢牢把握最重要的执政权,强化党管干部原则

用人权是最重要的执政权,是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根本保证,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

简单唯票、唯分取人的做法,实质是没有很好履行党委选人用人责任,弱化了党管干部原则。习近平提出:党组织要起领导和把关作用,不能只当“点票人”;要增加党委、分管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的权重,强化党组织和干部部门在干部考察识别干部中的责任;加强党的领导与充分发扬民主相结合。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突出了党管干部原则,在原则标准和程序

方法等多方面,都要体现党组织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

一是新增“动议”一章,规范了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强调党组织从干部选拔任用的启动环节就应当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比如,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要由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工作方案的初步建议要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都要由组织人事部门汇总研究。

二是突出对考察对象人选的把关,规定考察对象由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防止简单以票、以分取人。

三是加强了党组织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交流任用、破格提拔等特殊情形选拔任用人选的审批把关。

四是严格监督检查,充实了“十不准”纪律要求,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三)干部任用第一环节从“民主推荐”改为“动议”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和内容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增设“动议”一章,拆分“酝酿”一章并将有关要求分别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之中。

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五个环节,构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

过去选拔干部,民主推荐是第一环节。从干部工作的实际操作程序看,某一干部的任用不可能是在党委和人事部门完全心中没数的情况下突然冒了出来。

领导和人事部门会对岗位状况、干部结构、人选要求等有个初步的酝

酿,这一过程客观存在,但过去没有明确进入干部工作程序,因而导致存在暗箱操作、人情因素、临时动议、突击提拔等不规范之处,把“动议”这一环节明确提了出来作为初始环节,使得干部任用的程序链条更为完备,也更为透明,既为党组织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和把关提供依据,也强化了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上的责任。

动议实质是最重要的环节。58号文件对动议进行了简单规范,下步要进行完善,由虚变实。

(四)民主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合理定位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是干部工作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的重要制度安排,在选准用好干部、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比如参加民主推荐人员存在投“利益票”“感情票”“跟风票”等现象,导致民主推荐质量不高、推荐结果失真失实,真干事的干部有可能会因得罪人而丢票,民主推荐甚至变异成了简单以票取人。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把民主推荐作为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对民主推荐进行合理定位,由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调整为第二个环节,将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规定民主推荐情况只是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之一,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同时明确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以起到挡住民意较差干部的“门槛”作用。

民主推荐的办法,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个别谈话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后,再进行会议推荐,既可以差额,

也可以等额。

关于民主推荐与二次推荐,路局会在下步工作中,结合路局实际进行修订。

(五)考准考实干部,从源头上防止带病提拔

准确识别干部,是正确使用干部的前提。针对考察失真失实、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问题,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提出了一系列改进措施。

主要是改进考察程序和方法,加强综合分析,把考察情况和一贯表现相互印证,指定了6种必用方法: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档案和工作资料、与考察对象面谈。

一是完善考察内容。强调加强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政情况的考察,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干部工作实绩。

二是改进考察方法。优化程序,规定了考察一般应当坚持的方法,同时规定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采取的办法,并新增了民意调查、延伸考察等方法;加强民主监督,扩大了换届考察公示的范围;为确保考察质量,避免走过场,规定干部考察要保证充足的时间。

三是突出对干部廉政情况的把关。规定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规定考察时除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 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外,根据需要还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四是体现看平时、重一贯的要求,在考察程序中增加了综合分析的环节,要求把考察情况与干部的一贯表现相互比较印证,这也强化了党组织

在平时考察了解干部的责任。

(六)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防止“凡提必竞”

近年来,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作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拓宽选人视野,打破论资排辈等不少方面积极作用明显。

但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比如“凡提必竞”、简单以分取人、动辄面向全国选拔、“干得好不如考得好”,导致“考试导向”冲击“干事导向”,甚至出现“考试专业户”等。过度强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对那些埋头苦干和离公众视线较远、做事讲原则、从大局出发和从长远出发的干部来说并不公平。

改进竞争性选拔干部办法,引导干部在实干、实绩上竞争,切实解决“高分低能”“考试专业户”等问题。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既坚持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保留专章规定,又针对突出问题着力规范。

一是合理确定范围。明确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的职位、数量和范围,并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适用情形作了限定;本着就近取才的原则,规定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进行。

二是严格资格条件的设置。明确选拔方案设置的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干部资格条件的规定,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三是加强组织把关。规定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四是提高竞争性选拔科学化水平。突出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考试分数

取人。

(七)从严规范破格提拔,防止火箭干部

破格提拔缺少制度规范;资格条件把关不严,“破格”变“出格”;破格人选把关不严;破格提拔工作不透明,暗箱操作,影响了选人用人的公信度。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按照选拔标准更高、审批把关更严、过程更公开透明的要求,从严进行规范。

一是在选拔对象方面,规定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方可破格提拔,并分别明确了具体适用情形。

二是在选拔标准方面,规定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法律、章程规定的资格不能破,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防止“破格”变成“出格”。

三是在审批把关方面,规定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中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事先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是在过程公开方面,规定讨论决定和任职前公示时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切实增强破格提拔的公开性透明度。

(八)严格纪律,从严管理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突出特点是加强干部监督,也是文件修订中篇幅最大地方。主要有以下新措施严格选拔条件、严密选拔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是明确规定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干部和“裸官”等不得列为考察对

象。

二是对干部任职前公示的时间、内容等进行了规范,规定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以利于群众监督。

三是规范了被问责干部的重新任职,规定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四是进一步充实了“十不准”纪律要求,明确不准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干部或者滥设职务名称、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等等。

五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严肃责任追究,特别是强化了党委(党组) 主要领导成员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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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问题,看变化,明确选人用人新导向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要点解读

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初步了解《条例》修订的基本概况和要点,增强落实《条例》的自觉性。

1. 中央要求:组织人事部门要精通《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公道正派、按章办事,为选准用好干部把好关。

2. 自身需要:《条例》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吃透《条例》,就找到了根源,就能灵活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一、基本概况

1. 《条例》沿革

《条例》,又称《干部任用条例》,全称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2014年2月14日由中共中央修订颁布。前一版本为2002年7月颁布,在之前为1995年的《暂行条例》。

原《干部任用条例》自2002年颁布以来,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现在所坚持的“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会前酝酿、集体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等基本程序,都是2002年条例所规定;干部行不行,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听取群众意见,达到群众公认,已成为共识;在选准用好干部、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条例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两次修订,逐步成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制度,成为制度自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最近关于香港特首直接选举的方案,由选举委员会首先提名候选人的方式,应该说体现了党的选拔任用工作的经验,有助于选出真正爱国、爱港、有能力的特首。

2. 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和内容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增设“动议”一章,拆分“酝酿”一章并将有关要求分别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之中。修订后,《干部任用条例》共13章71条,分总则、选拔任用条件、动议、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附则,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其中,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五个环节,构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

归纳起来,包括:

七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程序:

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

七资格:

六不考察:

十不准:

二、修订原因

新条例通篇贯彻了问题导向,是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干部人事改革的重要一环。

1. 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

主要是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好干部“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五项标准。

2.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累了丰富经验,一些干部政策有新变化新调整,干部任用工作需要与这些新政策相衔接。近些年在推荐提名、公开选拔等方面的探索。

3.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改进。

主要四项问题:唯票--简单以票取人问题,过分看重票数,党组织把关作用弱;唯分――简单以分取人问题,选拔凡提必竞、考试导向;唯GDP ――考察失真失实问题,出现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唯GDP 导向等;破格变出格问题,暗箱操作、连续破格提拔等。

十大热点问题:官员品德败坏、裸官现象、火箭提拔、带病提拔、履历造假、因人设岗、跑官要官、三门官员、为官不作为乱作为、用人失察等。

三、要点解读

(一)最大变化是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的变化。体现在总则部分。

1. 好干部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

2013年6月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的要求,并明确了好干部的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鲜明地将这二十字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并围绕有利于选准用好好干部,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完善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突出了理想信念的要求,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的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的要求,加强道德品行、作风修养的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实绩的要求。

二是在考察内容上按照好干部标准,突出了品德、实绩、作风和廉政情况的考察。

三是拓宽干部选拔的来源渠道,注意从担任过县、乡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四是严把人选关,明确了六种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包括群众公认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和拉票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境) 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 外的,受到

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把不符合好干部标准的人挡在考察人选之外。

五是在程序和方法的设计上,把选准用好干部贯穿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努力用科学的制度机制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

2. 要求有效管用、简便易行 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

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

3. 注重基层导向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二)牢牢把握最重要的执政权,强化党管干部原则

用人权是最重要的执政权,是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根本保证,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

简单唯票、唯分取人的做法,实质是没有很好履行党委选人用人责任,弱化了党管干部原则。习近平提出:党组织要起领导和把关作用,不能只当“点票人”;要增加党委、分管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的权重,强化党组织和干部部门在干部考察识别干部中的责任;加强党的领导与充分发扬民主相结合。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突出了党管干部原则,在原则标准和程序

方法等多方面,都要体现党组织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

一是新增“动议”一章,规范了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强调党组织从干部选拔任用的启动环节就应当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比如,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要由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工作方案的初步建议要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都要由组织人事部门汇总研究。

二是突出对考察对象人选的把关,规定考察对象由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防止简单以票、以分取人。

三是加强了党组织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交流任用、破格提拔等特殊情形选拔任用人选的审批把关。

四是严格监督检查,充实了“十不准”纪律要求,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三)干部任用第一环节从“民主推荐”改为“动议”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和内容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增设“动议”一章,拆分“酝酿”一章并将有关要求分别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之中。

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五个环节,构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

过去选拔干部,民主推荐是第一环节。从干部工作的实际操作程序看,某一干部的任用不可能是在党委和人事部门完全心中没数的情况下突然冒了出来。

领导和人事部门会对岗位状况、干部结构、人选要求等有个初步的酝

酿,这一过程客观存在,但过去没有明确进入干部工作程序,因而导致存在暗箱操作、人情因素、临时动议、突击提拔等不规范之处,把“动议”这一环节明确提了出来作为初始环节,使得干部任用的程序链条更为完备,也更为透明,既为党组织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和把关提供依据,也强化了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上的责任。

动议实质是最重要的环节。58号文件对动议进行了简单规范,下步要进行完善,由虚变实。

(四)民主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合理定位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是干部工作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的重要制度安排,在选准用好干部、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比如参加民主推荐人员存在投“利益票”“感情票”“跟风票”等现象,导致民主推荐质量不高、推荐结果失真失实,真干事的干部有可能会因得罪人而丢票,民主推荐甚至变异成了简单以票取人。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把民主推荐作为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对民主推荐进行合理定位,由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调整为第二个环节,将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规定民主推荐情况只是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之一,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同时明确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以起到挡住民意较差干部的“门槛”作用。

民主推荐的办法,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个别谈话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后,再进行会议推荐,既可以差额,

也可以等额。

关于民主推荐与二次推荐,路局会在下步工作中,结合路局实际进行修订。

(五)考准考实干部,从源头上防止带病提拔

准确识别干部,是正确使用干部的前提。针对考察失真失实、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问题,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提出了一系列改进措施。

主要是改进考察程序和方法,加强综合分析,把考察情况和一贯表现相互印证,指定了6种必用方法: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档案和工作资料、与考察对象面谈。

一是完善考察内容。强调加强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政情况的考察,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干部工作实绩。

二是改进考察方法。优化程序,规定了考察一般应当坚持的方法,同时规定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采取的办法,并新增了民意调查、延伸考察等方法;加强民主监督,扩大了换届考察公示的范围;为确保考察质量,避免走过场,规定干部考察要保证充足的时间。

三是突出对干部廉政情况的把关。规定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规定考察时除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 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外,根据需要还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四是体现看平时、重一贯的要求,在考察程序中增加了综合分析的环节,要求把考察情况与干部的一贯表现相互比较印证,这也强化了党组织

在平时考察了解干部的责任。

(六)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防止“凡提必竞”

近年来,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作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拓宽选人视野,打破论资排辈等不少方面积极作用明显。

但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比如“凡提必竞”、简单以分取人、动辄面向全国选拔、“干得好不如考得好”,导致“考试导向”冲击“干事导向”,甚至出现“考试专业户”等。过度强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对那些埋头苦干和离公众视线较远、做事讲原则、从大局出发和从长远出发的干部来说并不公平。

改进竞争性选拔干部办法,引导干部在实干、实绩上竞争,切实解决“高分低能”“考试专业户”等问题。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既坚持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保留专章规定,又针对突出问题着力规范。

一是合理确定范围。明确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的职位、数量和范围,并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适用情形作了限定;本着就近取才的原则,规定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进行。

二是严格资格条件的设置。明确选拔方案设置的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干部资格条件的规定,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三是加强组织把关。规定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四是提高竞争性选拔科学化水平。突出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考试分数

取人。

(七)从严规范破格提拔,防止火箭干部

破格提拔缺少制度规范;资格条件把关不严,“破格”变“出格”;破格人选把关不严;破格提拔工作不透明,暗箱操作,影响了选人用人的公信度。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按照选拔标准更高、审批把关更严、过程更公开透明的要求,从严进行规范。

一是在选拔对象方面,规定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方可破格提拔,并分别明确了具体适用情形。

二是在选拔标准方面,规定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法律、章程规定的资格不能破,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防止“破格”变成“出格”。

三是在审批把关方面,规定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中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事先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是在过程公开方面,规定讨论决定和任职前公示时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切实增强破格提拔的公开性透明度。

(八)严格纪律,从严管理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突出特点是加强干部监督,也是文件修订中篇幅最大地方。主要有以下新措施严格选拔条件、严密选拔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是明确规定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干部和“裸官”等不得列为考察对

象。

二是对干部任职前公示的时间、内容等进行了规范,规定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以利于群众监督。

三是规范了被问责干部的重新任职,规定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四是进一步充实了“十不准”纪律要求,明确不准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干部或者滥设职务名称、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等等。

五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严肃责任追究,特别是强化了党委(党组) 主要领导成员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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