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策 问 答
1.什么是“5%人才储备编制计划”?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2006年2月,自治区党委第六次常委会决定,从2006年开始,在全区县以上教育、卫生和农技(含畜牧)部门人员定编的基础上,增加5%的人才储备编制,用于每年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并下派到乡镇(场)学校、卫生院和农技部门工作,至少2年。我们把这项工作简称“5%人才储备编制计划”。该计划旨在促进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加强农村基层人才队伍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2.“5%人才储备编制计划”的实施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计划”的实施范围为全区县以上教育、卫生、农业技术推广和畜牧技术推广部门。由于储备编制招聘工作主要面向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鉴于一些大中专院校和自治区级有关部门对招聘人员在学历、工作经验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同时,为了向基层倾斜,在具体实施中,对这些部门暂未安排储备编制。储备编制重点用于急需人才的地、县两级中小学、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部门,并优先增加到人才结构性短缺的单位。增加的储备编制全部用于招聘教师、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农牧业技术推广人员。
乡镇(场)学校、卫生院和农技部门人员招聘工作不纳入“5%人才储备编制计划”,继续采用原有的进人渠道。对一些地方提出的农机、水利、林业技术推广部门能否纳入的实施范围的问题,自治区根据两年来实施的情况认为目前还不宜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
3.“5%人才储备编制计划”人员招聘工作由哪些部门来组织实施?
答:招聘工作由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自治区人事厅会同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农业厅、畜牧厅共同组织实施。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自治区和地州市组织、人事、教育、卫生、农业、畜牧等部门共同参与。总体分工:自治区人事厅会同同级主管部门制定招聘简章,并组织实施笔试工作;各地州人事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面试、体检、考察等工作;教师的招聘工作由人事部门指导,教育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4.“5%人才储备编制计划”的招聘对象是什么?
答:招聘对象重点为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包括新疆生源的应、历届毕业生和新疆大中专院校内地生源应、历届毕业生)和服务西部的大学生志愿者。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不在招聘范围之内。
5.“5%人才储备编制计划”人员招聘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政治素质好,有奉献精神,符合县以上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部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
6.“5%人才储备编制计划”人员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答:基本程序包括:公开报名、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
7.“5%人才储备编制计划”人员招聘工作笔试的科目有哪些?
答:笔试的科目为《职业能力测试》和《相关专业测试》。
8.教育系统“特岗计划”与“5%人才储备编制计划”有何联系和区别?
答:“特岗计划”全称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于2006年5月由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和中央编办共同启动实施。其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精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教育工作,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其实施范围以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为主,包括纳入国家西部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适当兼顾西部地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区县和少小民族县。该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主要承担招聘人员工资性支出,按照招聘人员人均年1.8万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招聘人员其他津贴补贴、招聘工作经费及中央拨付的工资性支出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为了切实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精神落到实处,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在教育系统将中央“特岗计划”与自治区“5%人才储备编制计划”合并,实施“人才储备编制计划暨农村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符合中央“特岗计划”要求的县市中小学,实施“人才储备编制计划暨农村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其他学校,实施“5%人才储备编制计划”。
9.招聘人员下派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下派方式。招聘到地、县学校和农技部门的人员,经过有关部门必要的岗前培训后,直接下派到本地人才急需的乡镇(场)工作2-3年,特殊情况的,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后,可采取分期分批等灵活下派方式(不含特岗教师)。招聘到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直接下派到乡镇(场)工作;没有执业资格的,待取得执业资格后再安排下派工作。(二)下派时限。
教师一般为3年,医疗卫生和农技人员一般为2年。(三)下派地点。重点为乡镇(场)学校、卫生院和农技部门,没有乡镇(场)或乡镇(场)较少的市,招聘人员也可下派到街道、社区工作。(四)特殊规定。一是招聘的服务西部的大学生志愿者、“三支一扶”、“一村一名大学生”的大中专毕业生,由于已经组织安排在基层工作过,因此不再下派;二是对招聘到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等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各类学校和农技部门的部分大中专毕业生,经过岗前培训后,由自治区教育厅、农业厅和畜牧厅统筹派往南疆等人才急需的乡镇(场)。
10.储备编制与事业单位正式编制有什么不同?
答:储备编制属于临时周转性质的事业编制,在年终机构编制统计时不计入招聘单位总体编制数统计范围。使用储备编制招聘的人员,在基层工作满2年以上、经考核合格补充到招聘单位自然减员产生的空编后,即进入正式编制。招聘人员进入正式编制后,空出的储备编制继续滚动使用。
11.如何保证招聘的储备人员在基层工作期满并考核合格后,能够按时进入正式编制并返回招聘单位工作?
答:(一)新党组〔2006〕36号文件明确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县以上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部门自然减员需补充新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和高层次人才(副高以上职称)引进外,必须通过储备编制招录人员补充。对于违反规定,通过其他渠道补充的,将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从2008年起,招录大中专毕业生的县以上各类学校和农技部门自然减员出现的空编,全部由各单位将招录并在基层工作满2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的大中专毕业生调整到本单位工作,补充空编,并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二)为了确保储备人员能够按时进入正式编制,自治区在每年审核和制定招聘计划时,都严格按照“有空编的单位可在空编数内直接申报招聘计划,
满编或超编的单位必须在2-3年内有自然减员并能空出编制时,才能在空出编制数内申报招聘计划”的原则进行把握,从而确保了储备人员在基层工作期满并考核合格后能够按时进入正式编制并返回招聘单位工作。
12.新党组〔2006〕36号和新党组通〔2006〕55号文件都规定“招聘单位有空编的,先使用空编招聘”,使用空编招聘的人员和使用储备编制招聘的人员有无区别?
答:使用空编招聘的人员和使用储备编制招聘的人员在身份、工资福利待遇等各方面都是完全一样的。为更好地落实招聘人员待遇,新党组〔2008〕14号文件对两种情况编制的使用进行了修订,使用空编招聘的人员到岗后直接进入空编,使用储备编制招聘的人员,在乡镇(场)工作(医疗卫生人员在招聘单位工作)期满考核合格后,补充招聘单位自然减员产生的空编。两者进入正式编制的时间不同,区别仅在于此。
13.招聘单位使用储备编制招聘的人员与其他在职人员有何区别?
答:两者除了使用的编制不同(一个是临时编制,一个是正式编制)之外,其他方面完全相同。
14.招聘人员在乡镇(场)工作期满进入正式人员队伍后,是否还实行试用期制度?
答:不再实行试用期。
15.招聘人员在乡镇(场)工作期间的工作年限是否计算为工龄,期间的工作经历可否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答:可以计算为工龄。期间的工作经历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以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16.“5%人才储备编制计划”招聘工作应坚持什么原则?
答:坚持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实施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17.新党组〔2008〕14号文件规定“在自治区统一招聘原则下,对个别特殊情况,由地州市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研究同意后,可委托地州市自主招聘”,这里的“个别特殊情况”如何理解?
答:由于各地、各单位情况千差万别,完全由自治区按照一种模式统一招聘可能会遇到许多具体的现实问题,有时甚至可能会影响到个别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文件中专门单列了这条对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比如,个别单位一次性新增大量编制急需补充人员,个别学校因工作需要引进个别急需特殊人才等,通过自治区统一招聘无法保证工作需要或可能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后,可委托地州市根据需要自主招聘。
18.“5%人才储备编制计划”招聘工作对哪些人员制定了特殊优惠措施? 答:新党组〔2006〕36号文件规定,“学生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服务西部的大学生志愿者可采取适当加分的方式优先招录”。新党组〔2008〕14号文件进一步规定,“鼓励在基层服务期满或在基层工作满两年以上、符合招聘条件的参加„三支一扶‟、„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中专毕业生和服务西部的大学生志愿者报名,并采取加分等方式适当给予照顾。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人员可不参加笔试,经面试、体检和考察合格后可直接聘用”。
19.“5%人才储备编制计划”招聘工作对艰苦边远地区有哪些倾斜措施? 答:新党组〔2008〕14号文件规定,“加大对国家级贫困县、自治区级贫困县和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倾斜力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采取加分、单独设定个别岗位条件等方式适当照顾当地考生”。
20.招聘人员在乡镇场(医疗卫生人员在招聘单位)工作期间如何进行年度考核?
答:下派到乡镇(场)工作的招聘人员,在乡镇(场)工作期间,年度考核工作由乡镇(场)单位纳入本单位正式职工一同进行,并将考核结果报送派出单位;因未取得执业资格而未下派乡镇(场),在招聘单位工作的医疗卫生部门招聘人员,年度考核工作与本单位正式职工一同进行。
21.招聘人员在乡镇场(医疗卫生人员在招聘单位)工作期满的考核如何进行?考核不合格的,如何处理?
答:招聘人员在乡镇(场)工作(医疗卫生机构招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期满的考核工作,由招聘单位同级人事部门牵头,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招聘单位和乡镇(场)单位共同实施。考核方法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各地各单位不得随意增设其他考试、考核项目。考核结果的确定,以招聘人员在乡镇(场)工作(医疗卫生机构招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主要依据。
考核不合格的,参照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逐级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组织、编制、人事、财政部门备案。
22.招聘人员享受哪些待遇?相关费用如何解决?
答:招聘到县以上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部门的大中专毕业生,作为本单位储备人员,享受本单位人员工资和住房、医疗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招聘人员在乡镇(场)工作期间,每人每天给予8元生活补贴;享受支援和受援地区的艰苦地区津贴差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
招聘人员在办理了人事、编制手续后统一纳入各地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等待遇,由各地财政按照规定进行落实,自治区财政厅在与各地财政体制算账时按相关支出标准统一核算。
招聘人员在在乡镇(场)工作(医疗卫生机构招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期满、经考核合格补充空编后,由招聘单位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解决其工资等相关费用。
23.一些招聘单位本身人员紧缺急需用人,而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又必须下派到乡镇(场)或街道、社区工作2-3年,如何解决这个矛盾?
答:对这类问题可作为特殊情况,由招聘单位向地州市党委人才办提出申请,经人才办研究批准后,可采取分期分批等方式安排人员下派工作(不包含特岗教师)。
24.招聘人员经考试考核被录取后,如何办理报到手续?
答:招聘人员经考试考核被录取,并经过岗前培训后,持自治区人事厅和自治区业务厅局共同签发的《聘用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州市或县市区人事局报到,地州市或县市区人事局接到《聘用通知书》后,向其开具《报到通知书》或《行政关系介绍信》,招聘人员持《通知书》或《介绍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招聘单位报到。
25.招聘人员起薪时间如何确定?
答:以招聘人员持地州市或县市区人事局开具的《报到通知书》或《行政关系介绍信》,到招聘单位正式报到的时间作为到单位工作的时间,也就是起薪的时间,招聘单位按此时间为其办理工资审批手续。
26.招聘人员在乡镇(场)工作期间如何管理?
答:招聘人员在乡镇(场)工作期间,实行招聘单位和乡镇(场)单位双重管理,以乡镇(场)单位管理为主。乡镇(场)单位要履行好对招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其提供必要的食宿和生活条件,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建立健全日常管理、谈话谈心等制度,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工作、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招聘单位要主动加强与乡镇(场)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招聘人员在基层工作、生活情况,落实好招聘人员相关待遇,会同乡镇(场)单位共同做好招聘人员的考察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27.想进一步全面详细了解“5%人才储备编制计划”的有关政策,需要查阅哪些文件资料?
答:自治区作出实施“5%人才储备编制计划”的决定后,自治区有关部门先后共出台了三个文件,分别是:《关于为自治区县以上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部门招录大中专毕业生并下派到乡镇(场)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党组〔2006〕36号)、《关于做好招录到自治区县以上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部门大中专毕业生的编制、人事和工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党组通字〔2006〕55号)和《关于印发〈关于为自治区县以上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部门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并下派到乡镇(场)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新党组〔2008〕14号),考生可通过这三个文件详细了解有关政策。另外,每年招聘工作开始后,由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共同制定发布的教育系
统《招聘简章》和由自治区人事厅、卫生厅、农业厅、畜牧厅共同制定发布的卫生、农技部门《招聘简章》,对招聘工作的各环节程序都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考生也可通过《招聘简章》进一步了解相关规定
政 策 问 答
1.什么是“5%人才储备编制计划”?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2006年2月,自治区党委第六次常委会决定,从2006年开始,在全区县以上教育、卫生和农技(含畜牧)部门人员定编的基础上,增加5%的人才储备编制,用于每年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并下派到乡镇(场)学校、卫生院和农技部门工作,至少2年。我们把这项工作简称“5%人才储备编制计划”。该计划旨在促进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加强农村基层人才队伍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2.“5%人才储备编制计划”的实施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计划”的实施范围为全区县以上教育、卫生、农业技术推广和畜牧技术推广部门。由于储备编制招聘工作主要面向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鉴于一些大中专院校和自治区级有关部门对招聘人员在学历、工作经验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同时,为了向基层倾斜,在具体实施中,对这些部门暂未安排储备编制。储备编制重点用于急需人才的地、县两级中小学、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部门,并优先增加到人才结构性短缺的单位。增加的储备编制全部用于招聘教师、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农牧业技术推广人员。
乡镇(场)学校、卫生院和农技部门人员招聘工作不纳入“5%人才储备编制计划”,继续采用原有的进人渠道。对一些地方提出的农机、水利、林业技术推广部门能否纳入的实施范围的问题,自治区根据两年来实施的情况认为目前还不宜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
3.“5%人才储备编制计划”人员招聘工作由哪些部门来组织实施?
答:招聘工作由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自治区人事厅会同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农业厅、畜牧厅共同组织实施。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自治区和地州市组织、人事、教育、卫生、农业、畜牧等部门共同参与。总体分工:自治区人事厅会同同级主管部门制定招聘简章,并组织实施笔试工作;各地州人事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面试、体检、考察等工作;教师的招聘工作由人事部门指导,教育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4.“5%人才储备编制计划”的招聘对象是什么?
答:招聘对象重点为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包括新疆生源的应、历届毕业生和新疆大中专院校内地生源应、历届毕业生)和服务西部的大学生志愿者。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不在招聘范围之内。
5.“5%人才储备编制计划”人员招聘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政治素质好,有奉献精神,符合县以上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部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
6.“5%人才储备编制计划”人员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答:基本程序包括:公开报名、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
7.“5%人才储备编制计划”人员招聘工作笔试的科目有哪些?
答:笔试的科目为《职业能力测试》和《相关专业测试》。
8.教育系统“特岗计划”与“5%人才储备编制计划”有何联系和区别?
答:“特岗计划”全称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于2006年5月由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和中央编办共同启动实施。其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精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教育工作,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其实施范围以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为主,包括纳入国家西部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适当兼顾西部地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区县和少小民族县。该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主要承担招聘人员工资性支出,按照招聘人员人均年1.8万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招聘人员其他津贴补贴、招聘工作经费及中央拨付的工资性支出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为了切实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精神落到实处,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在教育系统将中央“特岗计划”与自治区“5%人才储备编制计划”合并,实施“人才储备编制计划暨农村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符合中央“特岗计划”要求的县市中小学,实施“人才储备编制计划暨农村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其他学校,实施“5%人才储备编制计划”。
9.招聘人员下派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下派方式。招聘到地、县学校和农技部门的人员,经过有关部门必要的岗前培训后,直接下派到本地人才急需的乡镇(场)工作2-3年,特殊情况的,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后,可采取分期分批等灵活下派方式(不含特岗教师)。招聘到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直接下派到乡镇(场)工作;没有执业资格的,待取得执业资格后再安排下派工作。(二)下派时限。
教师一般为3年,医疗卫生和农技人员一般为2年。(三)下派地点。重点为乡镇(场)学校、卫生院和农技部门,没有乡镇(场)或乡镇(场)较少的市,招聘人员也可下派到街道、社区工作。(四)特殊规定。一是招聘的服务西部的大学生志愿者、“三支一扶”、“一村一名大学生”的大中专毕业生,由于已经组织安排在基层工作过,因此不再下派;二是对招聘到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等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各类学校和农技部门的部分大中专毕业生,经过岗前培训后,由自治区教育厅、农业厅和畜牧厅统筹派往南疆等人才急需的乡镇(场)。
10.储备编制与事业单位正式编制有什么不同?
答:储备编制属于临时周转性质的事业编制,在年终机构编制统计时不计入招聘单位总体编制数统计范围。使用储备编制招聘的人员,在基层工作满2年以上、经考核合格补充到招聘单位自然减员产生的空编后,即进入正式编制。招聘人员进入正式编制后,空出的储备编制继续滚动使用。
11.如何保证招聘的储备人员在基层工作期满并考核合格后,能够按时进入正式编制并返回招聘单位工作?
答:(一)新党组〔2006〕36号文件明确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县以上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部门自然减员需补充新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和高层次人才(副高以上职称)引进外,必须通过储备编制招录人员补充。对于违反规定,通过其他渠道补充的,将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从2008年起,招录大中专毕业生的县以上各类学校和农技部门自然减员出现的空编,全部由各单位将招录并在基层工作满2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的大中专毕业生调整到本单位工作,补充空编,并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二)为了确保储备人员能够按时进入正式编制,自治区在每年审核和制定招聘计划时,都严格按照“有空编的单位可在空编数内直接申报招聘计划,
满编或超编的单位必须在2-3年内有自然减员并能空出编制时,才能在空出编制数内申报招聘计划”的原则进行把握,从而确保了储备人员在基层工作期满并考核合格后能够按时进入正式编制并返回招聘单位工作。
12.新党组〔2006〕36号和新党组通〔2006〕55号文件都规定“招聘单位有空编的,先使用空编招聘”,使用空编招聘的人员和使用储备编制招聘的人员有无区别?
答:使用空编招聘的人员和使用储备编制招聘的人员在身份、工资福利待遇等各方面都是完全一样的。为更好地落实招聘人员待遇,新党组〔2008〕14号文件对两种情况编制的使用进行了修订,使用空编招聘的人员到岗后直接进入空编,使用储备编制招聘的人员,在乡镇(场)工作(医疗卫生人员在招聘单位工作)期满考核合格后,补充招聘单位自然减员产生的空编。两者进入正式编制的时间不同,区别仅在于此。
13.招聘单位使用储备编制招聘的人员与其他在职人员有何区别?
答:两者除了使用的编制不同(一个是临时编制,一个是正式编制)之外,其他方面完全相同。
14.招聘人员在乡镇(场)工作期满进入正式人员队伍后,是否还实行试用期制度?
答:不再实行试用期。
15.招聘人员在乡镇(场)工作期间的工作年限是否计算为工龄,期间的工作经历可否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答:可以计算为工龄。期间的工作经历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以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16.“5%人才储备编制计划”招聘工作应坚持什么原则?
答:坚持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实施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17.新党组〔2008〕14号文件规定“在自治区统一招聘原则下,对个别特殊情况,由地州市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研究同意后,可委托地州市自主招聘”,这里的“个别特殊情况”如何理解?
答:由于各地、各单位情况千差万别,完全由自治区按照一种模式统一招聘可能会遇到许多具体的现实问题,有时甚至可能会影响到个别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文件中专门单列了这条对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比如,个别单位一次性新增大量编制急需补充人员,个别学校因工作需要引进个别急需特殊人才等,通过自治区统一招聘无法保证工作需要或可能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后,可委托地州市根据需要自主招聘。
18.“5%人才储备编制计划”招聘工作对哪些人员制定了特殊优惠措施? 答:新党组〔2006〕36号文件规定,“学生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服务西部的大学生志愿者可采取适当加分的方式优先招录”。新党组〔2008〕14号文件进一步规定,“鼓励在基层服务期满或在基层工作满两年以上、符合招聘条件的参加„三支一扶‟、„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中专毕业生和服务西部的大学生志愿者报名,并采取加分等方式适当给予照顾。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人员可不参加笔试,经面试、体检和考察合格后可直接聘用”。
19.“5%人才储备编制计划”招聘工作对艰苦边远地区有哪些倾斜措施? 答:新党组〔2008〕14号文件规定,“加大对国家级贫困县、自治区级贫困县和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倾斜力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采取加分、单独设定个别岗位条件等方式适当照顾当地考生”。
20.招聘人员在乡镇场(医疗卫生人员在招聘单位)工作期间如何进行年度考核?
答:下派到乡镇(场)工作的招聘人员,在乡镇(场)工作期间,年度考核工作由乡镇(场)单位纳入本单位正式职工一同进行,并将考核结果报送派出单位;因未取得执业资格而未下派乡镇(场),在招聘单位工作的医疗卫生部门招聘人员,年度考核工作与本单位正式职工一同进行。
21.招聘人员在乡镇场(医疗卫生人员在招聘单位)工作期满的考核如何进行?考核不合格的,如何处理?
答:招聘人员在乡镇(场)工作(医疗卫生机构招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期满的考核工作,由招聘单位同级人事部门牵头,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招聘单位和乡镇(场)单位共同实施。考核方法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各地各单位不得随意增设其他考试、考核项目。考核结果的确定,以招聘人员在乡镇(场)工作(医疗卫生机构招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主要依据。
考核不合格的,参照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逐级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组织、编制、人事、财政部门备案。
22.招聘人员享受哪些待遇?相关费用如何解决?
答:招聘到县以上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部门的大中专毕业生,作为本单位储备人员,享受本单位人员工资和住房、医疗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招聘人员在乡镇(场)工作期间,每人每天给予8元生活补贴;享受支援和受援地区的艰苦地区津贴差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
招聘人员在办理了人事、编制手续后统一纳入各地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等待遇,由各地财政按照规定进行落实,自治区财政厅在与各地财政体制算账时按相关支出标准统一核算。
招聘人员在在乡镇(场)工作(医疗卫生机构招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期满、经考核合格补充空编后,由招聘单位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解决其工资等相关费用。
23.一些招聘单位本身人员紧缺急需用人,而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又必须下派到乡镇(场)或街道、社区工作2-3年,如何解决这个矛盾?
答:对这类问题可作为特殊情况,由招聘单位向地州市党委人才办提出申请,经人才办研究批准后,可采取分期分批等方式安排人员下派工作(不包含特岗教师)。
24.招聘人员经考试考核被录取后,如何办理报到手续?
答:招聘人员经考试考核被录取,并经过岗前培训后,持自治区人事厅和自治区业务厅局共同签发的《聘用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州市或县市区人事局报到,地州市或县市区人事局接到《聘用通知书》后,向其开具《报到通知书》或《行政关系介绍信》,招聘人员持《通知书》或《介绍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招聘单位报到。
25.招聘人员起薪时间如何确定?
答:以招聘人员持地州市或县市区人事局开具的《报到通知书》或《行政关系介绍信》,到招聘单位正式报到的时间作为到单位工作的时间,也就是起薪的时间,招聘单位按此时间为其办理工资审批手续。
26.招聘人员在乡镇(场)工作期间如何管理?
答:招聘人员在乡镇(场)工作期间,实行招聘单位和乡镇(场)单位双重管理,以乡镇(场)单位管理为主。乡镇(场)单位要履行好对招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其提供必要的食宿和生活条件,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建立健全日常管理、谈话谈心等制度,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工作、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招聘单位要主动加强与乡镇(场)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招聘人员在基层工作、生活情况,落实好招聘人员相关待遇,会同乡镇(场)单位共同做好招聘人员的考察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27.想进一步全面详细了解“5%人才储备编制计划”的有关政策,需要查阅哪些文件资料?
答:自治区作出实施“5%人才储备编制计划”的决定后,自治区有关部门先后共出台了三个文件,分别是:《关于为自治区县以上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部门招录大中专毕业生并下派到乡镇(场)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党组〔2006〕36号)、《关于做好招录到自治区县以上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部门大中专毕业生的编制、人事和工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党组通字〔2006〕55号)和《关于印发〈关于为自治区县以上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部门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并下派到乡镇(场)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新党组〔2008〕14号),考生可通过这三个文件详细了解有关政策。另外,每年招聘工作开始后,由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共同制定发布的教育系
统《招聘简章》和由自治区人事厅、卫生厅、农业厅、畜牧厅共同制定发布的卫生、农技部门《招聘简章》,对招聘工作的各环节程序都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考生也可通过《招聘简章》进一步了解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