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税种及税率介绍

建筑业税种介绍(广东)

2008年04月10日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绿化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送电线路等工程作业。(含有线电视初装费)

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应按如下规定缴纳地方税: 一、营业税 (惠州市按营业额的3%征收)

以向顾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依3%税率计算缴纳。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惠州市按营业税的7%征收) 以缴纳营业税税款为依据按7%计算缴纳。

三、教育费附加 (惠州市按营业税的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按营业税的2%征收)

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按教育费附加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率2%计算缴纳。

四、堤围防护费 (按营业额的1‰征收) 按实际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一计征。

五、企业所得税 (惠州核定征收率为营业收入的2.5%,税率25%,应税所得率10%)

企业或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分别按如下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查帐计征办法纳税,适用税率为25%

(2)帐册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核定征收率的方法纳税。

六、个人所得税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分别按如下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①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查帐计征方法纳税,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5%-35%。

②帐册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 业户采取核定征收率的方法纳税。

(2)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以及支付给为其提供劳务的个人的报酬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七、印花税(按营业收入的0.3‰征收)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包括在境外书立、境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缴纳印花税。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八、房产税

房产税,自有自用房产每年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税率计算缴纳;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依12%税率计算缴纳。

个人自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九、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不同的定额按 每年(3-10.8)元/平方米计算缴纳。

十、车船税

拥有车船的企业和个人分别按车船的种类依规定的税额计算缴纳,纳税时间定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税法计算合计应纳税为:3.477%(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0.1%(堤围防护费)+2.5%(企业所得税)+印花税(0.03%)=6.107%(以营业收入为基数)

二、本地实际纳税为:3.3%(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3%+3%*7%+3%*3%+3%*2%)+0.1%(堤围防护费)+3.2%(企业所得税,预征额)+印花税(0.03%)+个人所得税(0.5%)=7.19%(以营业收入为基数)

企业所得税介绍

2008年04月10日

企业所得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税款的税种。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 (二)独立经济核算的三个条件: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即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

(三)税率:法定税率为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即年所得在3万元以下的,适用18%,年所得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适用27%。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其中核定征收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定额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摘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的征收企业所得税,新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印花税介绍

2008年04月10日

印花税是指对单位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二)税目税率表

计算印花税公式:应交印花税=计税收入×税率

车船税介绍

2008年04月10日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纳税人:车船税由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缴纳。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上述所称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在我省境内依法应当在公安、交通、农业、军事、海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包括从香港、澳门进入我省境内行驶并依法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船),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在机场、港口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也应依法缴纳车船税。

(二)具体适用税额:

广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计税单位:元/辆、元/吨(自重)、年

(三)缴税方式及地点:

目前我局委托中国银行代收车船税收,其缴税方式包括: 1、POS 机自助缴税:

凡持有“银联”标志银行卡(含所有商业银行)的纳税人,可在下表所列地点,使用POS机进行自助缴税:

2、委托银行代扣缴税:

凡在中国银行网点开立账户的纳税人,可与中国银行签订协议,由中国银行按期代扣车船税收。

3、持现金缴税:

为提高办事效率,请各位车主使用上述两种方式申报缴纳车船税收。若确需持现金缴税的,可到以下地点办理:

(四)申报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避免集中申报纳税,纳税人可在机动车年审当月进行申报纳税,也可在纳税年度内提前申报纳税。

(五)有下列情形的,纳税人必须先到所属县(区)车船税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车辆基本资料登记发生变更的;需核定或调整车辆营运税收的;申请车辆减免税的;逾期未缴纳车船税的;逾期未缴纳车船营运税收的。

(六)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2007年度减半征收车船税,请纳税人先行到车船税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七)单位或个人车主通过POS机或在中国银行使用现金、代扣方式缴纳车船税的,其缴款凭证可作为完税证明;对确需开具税票的单位,车主可凭缴款凭证到各县(区)车船税收主管税务机关换取税票,对个人车主税务机关不另行开具完税证明。

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2011年03月09日

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见附件),规定我省地方教育附加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征收。省局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起通过“大集中”系统随税正式征收。

附件:

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加快我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含深圳市,下同)、县(市、区)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37固定比例与省分成,30%为省级收入缴入省级国库,70%为市、县级收入缴入市、县级国库。省地税局直属分局随营业税征收(包括委托地方代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为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税务、教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和缴纳

第六条 征收对象和标准。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七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纳入地税“大集中”系统与税同征同管。省地税局直属分局随营业税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市、县(市、区)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分成比例,足额就地分别缴入省级国库和地方同级国库。缴库时按规定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相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预算科目及科目编码。

第八条 国税、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征管信息交换,具体办法由省地税局与省国税局商定。

第九条 与税同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税收票证,可作为缴款人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凭据,不再另行开据省级财政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对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以及受托扣缴税款单位,其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缴程序由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第十条 地方教育附加按“三税”申报缴款期限进行申报缴纳。

第十一条 对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对增值税先征后退部分(包括即征即退)的地方教育附加不再退费。 第十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缴管理、退费等业务参照现行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改变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不得减缴、免缴或缓缴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按“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安排基金预算支出,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包括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等,并对不同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予以优先安排和重点保障,实现公共教育均等化建设目标。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主要用于普及和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和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即用于学校征地、校舍建设和配备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高中阶段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和中职免费政策相关支出。

(二)完成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任务和目标的地区,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主要用于发展基础教育事业。

(三)为缩小区域间、城乡间、群体间教育发展不均衡,改善经济欠发达地区办学条件等,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安排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项目支出,按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管理使用。每年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基金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细化到项目和具体事项。对按规定列入项目支出的学校征地、新建校舍、危房改建的项目,须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后安排项目支出。

第十七条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属本级安排同级有关单位的基金预算项目支出,由当地教育或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初步方案,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复下达执行。

第十八条 经财政部门正式批复下达的地方教育附加基金项目支出不得随意进行调整。在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包括省级征收和地方按30%比例上缴省

的收入)按照“量入为出、统筹规划、注重效益、确保重点”的原则,根据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管理规定,编制省级地方教育附加基金项目支出预算。

(一)属于安排省级有关部门(单位)使用部分,专项安排基金预算项目支出(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有条件纳入部门预算的按规定纳入省级有关部门预算安排基金项目支出。

(二)属于安排市、县使用的基金预算项目支出,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教育或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部门,在规定时间内逐级向省申报。具体申报时间和要求,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下达。

(三)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用于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的项目支出,由省财政按因素法分配给各市:

1.根据上一年度地方实际征收上缴省的资金数额,参照欠发达地区14个市的财力状况及扩大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率、增加高中阶段教育学位、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和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进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确定安排14个市的专项资金。

2.根据上一年度地方实际征收上缴省的资金数额,参照珠江三角洲7个市(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市)向经济欠发达地区14个市招收中等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学生数量,确定对7个市奖励专项资金。

3.安排用于珠江三角洲7个市的补助资金不少于7个市上缴省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的30%。

第二十条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相应的“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地方教育附加支出”预算科目。

第二十一条 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地方教育附加手续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扣除或提取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使用单位及教育或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绩效情况进行自评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开展重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财政、教育或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地方税务部门应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门应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进行审计和监察。

第二十五条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减收、免收、隐瞒、截留、挪用、挤占地方教育附加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并抄送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负责解释。

建筑业税种介绍(广东)

2008年04月10日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绿化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送电线路等工程作业。(含有线电视初装费)

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应按如下规定缴纳地方税: 一、营业税 (惠州市按营业额的3%征收)

以向顾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依3%税率计算缴纳。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惠州市按营业税的7%征收) 以缴纳营业税税款为依据按7%计算缴纳。

三、教育费附加 (惠州市按营业税的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按营业税的2%征收)

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按教育费附加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率2%计算缴纳。

四、堤围防护费 (按营业额的1‰征收) 按实际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一计征。

五、企业所得税 (惠州核定征收率为营业收入的2.5%,税率25%,应税所得率10%)

企业或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分别按如下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查帐计征办法纳税,适用税率为25%

(2)帐册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核定征收率的方法纳税。

六、个人所得税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分别按如下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①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查帐计征方法纳税,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5%-35%。

②帐册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 业户采取核定征收率的方法纳税。

(2)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以及支付给为其提供劳务的个人的报酬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七、印花税(按营业收入的0.3‰征收)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包括在境外书立、境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缴纳印花税。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八、房产税

房产税,自有自用房产每年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税率计算缴纳;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依12%税率计算缴纳。

个人自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九、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不同的定额按 每年(3-10.8)元/平方米计算缴纳。

十、车船税

拥有车船的企业和个人分别按车船的种类依规定的税额计算缴纳,纳税时间定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税法计算合计应纳税为:3.477%(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0.1%(堤围防护费)+2.5%(企业所得税)+印花税(0.03%)=6.107%(以营业收入为基数)

二、本地实际纳税为:3.3%(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3%+3%*7%+3%*3%+3%*2%)+0.1%(堤围防护费)+3.2%(企业所得税,预征额)+印花税(0.03%)+个人所得税(0.5%)=7.19%(以营业收入为基数)

企业所得税介绍

2008年04月10日

企业所得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税款的税种。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 (二)独立经济核算的三个条件: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即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

(三)税率:法定税率为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即年所得在3万元以下的,适用18%,年所得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适用27%。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其中核定征收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定额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摘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的征收企业所得税,新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印花税介绍

2008年04月10日

印花税是指对单位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二)税目税率表

计算印花税公式:应交印花税=计税收入×税率

车船税介绍

2008年04月10日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纳税人:车船税由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缴纳。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上述所称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在我省境内依法应当在公安、交通、农业、军事、海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包括从香港、澳门进入我省境内行驶并依法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船),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在机场、港口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也应依法缴纳车船税。

(二)具体适用税额:

广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计税单位:元/辆、元/吨(自重)、年

(三)缴税方式及地点:

目前我局委托中国银行代收车船税收,其缴税方式包括: 1、POS 机自助缴税:

凡持有“银联”标志银行卡(含所有商业银行)的纳税人,可在下表所列地点,使用POS机进行自助缴税:

2、委托银行代扣缴税:

凡在中国银行网点开立账户的纳税人,可与中国银行签订协议,由中国银行按期代扣车船税收。

3、持现金缴税:

为提高办事效率,请各位车主使用上述两种方式申报缴纳车船税收。若确需持现金缴税的,可到以下地点办理:

(四)申报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避免集中申报纳税,纳税人可在机动车年审当月进行申报纳税,也可在纳税年度内提前申报纳税。

(五)有下列情形的,纳税人必须先到所属县(区)车船税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车辆基本资料登记发生变更的;需核定或调整车辆营运税收的;申请车辆减免税的;逾期未缴纳车船税的;逾期未缴纳车船营运税收的。

(六)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2007年度减半征收车船税,请纳税人先行到车船税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七)单位或个人车主通过POS机或在中国银行使用现金、代扣方式缴纳车船税的,其缴款凭证可作为完税证明;对确需开具税票的单位,车主可凭缴款凭证到各县(区)车船税收主管税务机关换取税票,对个人车主税务机关不另行开具完税证明。

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2011年03月09日

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见附件),规定我省地方教育附加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征收。省局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起通过“大集中”系统随税正式征收。

附件:

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加快我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含深圳市,下同)、县(市、区)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37固定比例与省分成,30%为省级收入缴入省级国库,70%为市、县级收入缴入市、县级国库。省地税局直属分局随营业税征收(包括委托地方代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为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税务、教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和缴纳

第六条 征收对象和标准。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七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纳入地税“大集中”系统与税同征同管。省地税局直属分局随营业税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市、县(市、区)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分成比例,足额就地分别缴入省级国库和地方同级国库。缴库时按规定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相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预算科目及科目编码。

第八条 国税、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征管信息交换,具体办法由省地税局与省国税局商定。

第九条 与税同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税收票证,可作为缴款人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凭据,不再另行开据省级财政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对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以及受托扣缴税款单位,其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缴程序由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第十条 地方教育附加按“三税”申报缴款期限进行申报缴纳。

第十一条 对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对增值税先征后退部分(包括即征即退)的地方教育附加不再退费。 第十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缴管理、退费等业务参照现行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改变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不得减缴、免缴或缓缴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按“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安排基金预算支出,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包括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等,并对不同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予以优先安排和重点保障,实现公共教育均等化建设目标。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主要用于普及和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和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即用于学校征地、校舍建设和配备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高中阶段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和中职免费政策相关支出。

(二)完成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任务和目标的地区,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主要用于发展基础教育事业。

(三)为缩小区域间、城乡间、群体间教育发展不均衡,改善经济欠发达地区办学条件等,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安排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项目支出,按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管理使用。每年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基金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细化到项目和具体事项。对按规定列入项目支出的学校征地、新建校舍、危房改建的项目,须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后安排项目支出。

第十七条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属本级安排同级有关单位的基金预算项目支出,由当地教育或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初步方案,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复下达执行。

第十八条 经财政部门正式批复下达的地方教育附加基金项目支出不得随意进行调整。在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包括省级征收和地方按30%比例上缴省

的收入)按照“量入为出、统筹规划、注重效益、确保重点”的原则,根据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管理规定,编制省级地方教育附加基金项目支出预算。

(一)属于安排省级有关部门(单位)使用部分,专项安排基金预算项目支出(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有条件纳入部门预算的按规定纳入省级有关部门预算安排基金项目支出。

(二)属于安排市、县使用的基金预算项目支出,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教育或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部门,在规定时间内逐级向省申报。具体申报时间和要求,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下达。

(三)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用于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的项目支出,由省财政按因素法分配给各市:

1.根据上一年度地方实际征收上缴省的资金数额,参照欠发达地区14个市的财力状况及扩大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率、增加高中阶段教育学位、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和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进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确定安排14个市的专项资金。

2.根据上一年度地方实际征收上缴省的资金数额,参照珠江三角洲7个市(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市)向经济欠发达地区14个市招收中等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学生数量,确定对7个市奖励专项资金。

3.安排用于珠江三角洲7个市的补助资金不少于7个市上缴省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的30%。

第二十条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相应的“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地方教育附加支出”预算科目。

第二十一条 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地方教育附加手续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扣除或提取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使用单位及教育或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绩效情况进行自评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开展重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财政、教育或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地方税务部门应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门应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进行审计和监察。

第二十五条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减收、免收、隐瞒、截留、挪用、挤占地方教育附加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并抄送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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