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的账务与税务处理探讨

  摘要:本文首先对开办费与筹建期进行了界定,然后对开办费会计与税务的相关规范进行了论述,包括会计准则的规定和税务的规定。最后探讨了企业开办费的财税处理,具体包括相关规定和涉及开办费的纳税调整和开办费的账务处理以及设计开办费的纳税调整。   关键词:开办费 财务处理 税务处理   一、开办费与筹建期的界定   关于筹建期开办费用问题,《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给予明确规定:筹建期开办费用即为企业筹建过程中所耗费的相关费用,如筹建期员工工资、差旅费及奖金等。   笔者认为,要准确理解开办费用需要实现明确筹建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企业筹建期是指自企业被批准筹建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期间,其中该细则对筹建期的时间跨度进行合理界定,同时,明确了筹建终止的时间为企业开始经营之日。针对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问题,税务总局在《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中进行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另外,涉及纳税调整项目等支出是否应直接计入开办费这一问题值得探究。《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从企业筹建期间支出的性质层面看,若为费用性支出,则需计入开办费;若为资产性支出,则将其作为资产予以确认。因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隶属于费用性的支出,因此应将其计入开办费。   二、对开办费会计与税务的相关规范   1、会计准则的规定   新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明确指出:企业筹建开办费用应尽数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并在该科目中进行相关性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明确指出:(1)应结合税法相关规定确定未作为资产与负债确认项目的计税基础,此时所确认项目的计税基础与该项目的账面价值差异便称之为暂时性差异。(2)企业应以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行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对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予以确认。   2、税务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之前所发生的筹建期开办费用,不应直接计入当期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新税法中开办费用为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既可将其一次性扣除,又可严格按照新税法中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的相关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另外,由于业务招待费隶属于开办费用,因此既可以一次性扣除,又可3年内摊销。   三、开办费的账务处理   针对于开办费的账务处理相关问题,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筹建期开办费用发生时的账务处理;另一方面是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与转回,具体内容如下:   1、暂时性差异的存在。由上可知,关于开办费相关问题,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之间所有不同,无论企业采用哪种方式处理税收,均会导致筹建期开办费用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出现暂时性差异。   2、筹建期间的会计处理。(1)企业筹建过程中发生的开办费,即在发生过程中,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2)企业对筹建起始至正常经营起始之日的前一年度所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税时,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具有足够多的应税所得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此时应将这部分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即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   3、税收上分期扣除。(1)开始经营之日当年,实际发生的开办费用不小于税收上应摊销数,此时需结合预期税率及当期差额实现对所得税计算,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2)自企业开始经营的下一年度起,如果存在递延所得税资产,此时需结合当年税收上应摊销的开办费与适用税率实现对所得税计算,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   4、税收上一次性扣除。企业经营初始日的当年计税时,如果上年度已完成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此时应结合当年适用税率与当年因开办费摊销而调减的应税所得实现所得税的计算,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如果上年度未完成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定,此时不需要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做出确认与转回的会计处理。   四、设计开办费的纳税调整   1、纯筹建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在纯筹建年度期间通常不产生收入,基于此,从会计层面看,企业只发生支出而不存在收入,则表示为亏损,而税收相关政策规定,不得将企业支出开办费用计入当期亏损。另外,在对纯筹建年度进行纳税申报时,需结合企业账面亏损实际状况进行纳税调整。特别注意的是纳税调整后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零。   2、纯生产经营年度涉及开办费的纳税调整。对于纯生产经营当期,如果严格根据会计准则核算摊销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在“处理税前扣除”期间,不管是分期摊销还是一次性摊销,都无法利用当年会计利润总额推算出税收上的摊销额,因为原开办费已经计入筹建期间损益,因此在纳税申报时应该调减应税所得,需要严格根据摊销的开办费进行调整,等到税收上把可以扣除的开办费完全摊销结束为止。   3、企业既存在开办费用支出,又存在后期开始生产经营活动状况下,应对上述多种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对比分析,之后依据当年支出开办费与当年应摊销开办费的差额决定调增或调减。   4、就涉税事项处理问题来言,税法和会计制度对其持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不同的处理模式。某一会计期间,企业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因存在计算口径和计算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差异,这一差异主要体现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其中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存在一定的差额,这一差额仅能够在以后各期转回,即永久存在。永久性差异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税法规定与会计准则规定在收入和费用确认范围和标准不一致。永久性差异主要包括三种形式:可免税收入、不可扣除的费用或损失及非会计收入而税法规定作为收入征税等;时间性差额是指每一会计期间,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因确认时间不同而产生差额,这一差额在以后的一期或若干期内可以转回。时间性差异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为未来会产生应课税金额和为未来会产生可扣除金额。时间性差异具有多种类型,其主要表现为企业获得某项收益、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等。因此需要纳税人或纳税企业构建起纳税调整备查簿登记,当汇算清缴时需适当调整之前年度形成的涉税性差异事项。   五、结论   笔者以往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存在着一定的迷惑,很多实务处理拿捏不定,通过审阅资料、对筛选的资料进行对比分析以及研究。在实际工作和对案例的研究中,在会计谁则与税务规定之间不断思考,靠着自己仅有的职业判断,进行纳税筹划,当然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不断进行调整,由此总结出了开发费的账务、税务处理技巧。   参考文献:   [1]杜剑.浅析开办费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J].财会通讯.2011(07)   [2]刘忠梅.企业开办费之会计核算与纳税调整[J].财会月刊.2011(16)   [3]高洪义.补亏期间暂时性差异的会计处理[J].财会月刊.2010(22)   [4]曹云桂.新制度下相关费用的结转扣除[J].现代商业.2009(23)   [5]包银洁.对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中有关问题的思考[J].科技经济市场.2007(04)   [6]张韬.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01)   [7]雷莉萍.固定资产会计与所得税处理的差异分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03)

  摘要:本文首先对开办费与筹建期进行了界定,然后对开办费会计与税务的相关规范进行了论述,包括会计准则的规定和税务的规定。最后探讨了企业开办费的财税处理,具体包括相关规定和涉及开办费的纳税调整和开办费的账务处理以及设计开办费的纳税调整。   关键词:开办费 财务处理 税务处理   一、开办费与筹建期的界定   关于筹建期开办费用问题,《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给予明确规定:筹建期开办费用即为企业筹建过程中所耗费的相关费用,如筹建期员工工资、差旅费及奖金等。   笔者认为,要准确理解开办费用需要实现明确筹建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企业筹建期是指自企业被批准筹建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期间,其中该细则对筹建期的时间跨度进行合理界定,同时,明确了筹建终止的时间为企业开始经营之日。针对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问题,税务总局在《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中进行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另外,涉及纳税调整项目等支出是否应直接计入开办费这一问题值得探究。《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从企业筹建期间支出的性质层面看,若为费用性支出,则需计入开办费;若为资产性支出,则将其作为资产予以确认。因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隶属于费用性的支出,因此应将其计入开办费。   二、对开办费会计与税务的相关规范   1、会计准则的规定   新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明确指出:企业筹建开办费用应尽数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并在该科目中进行相关性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明确指出:(1)应结合税法相关规定确定未作为资产与负债确认项目的计税基础,此时所确认项目的计税基础与该项目的账面价值差异便称之为暂时性差异。(2)企业应以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行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对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予以确认。   2、税务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之前所发生的筹建期开办费用,不应直接计入当期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新税法中开办费用为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既可将其一次性扣除,又可严格按照新税法中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的相关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另外,由于业务招待费隶属于开办费用,因此既可以一次性扣除,又可3年内摊销。   三、开办费的账务处理   针对于开办费的账务处理相关问题,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筹建期开办费用发生时的账务处理;另一方面是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与转回,具体内容如下:   1、暂时性差异的存在。由上可知,关于开办费相关问题,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之间所有不同,无论企业采用哪种方式处理税收,均会导致筹建期开办费用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出现暂时性差异。   2、筹建期间的会计处理。(1)企业筹建过程中发生的开办费,即在发生过程中,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2)企业对筹建起始至正常经营起始之日的前一年度所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税时,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具有足够多的应税所得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此时应将这部分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即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   3、税收上分期扣除。(1)开始经营之日当年,实际发生的开办费用不小于税收上应摊销数,此时需结合预期税率及当期差额实现对所得税计算,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2)自企业开始经营的下一年度起,如果存在递延所得税资产,此时需结合当年税收上应摊销的开办费与适用税率实现对所得税计算,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   4、税收上一次性扣除。企业经营初始日的当年计税时,如果上年度已完成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此时应结合当年适用税率与当年因开办费摊销而调减的应税所得实现所得税的计算,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如果上年度未完成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定,此时不需要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做出确认与转回的会计处理。   四、设计开办费的纳税调整   1、纯筹建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在纯筹建年度期间通常不产生收入,基于此,从会计层面看,企业只发生支出而不存在收入,则表示为亏损,而税收相关政策规定,不得将企业支出开办费用计入当期亏损。另外,在对纯筹建年度进行纳税申报时,需结合企业账面亏损实际状况进行纳税调整。特别注意的是纳税调整后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零。   2、纯生产经营年度涉及开办费的纳税调整。对于纯生产经营当期,如果严格根据会计准则核算摊销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在“处理税前扣除”期间,不管是分期摊销还是一次性摊销,都无法利用当年会计利润总额推算出税收上的摊销额,因为原开办费已经计入筹建期间损益,因此在纳税申报时应该调减应税所得,需要严格根据摊销的开办费进行调整,等到税收上把可以扣除的开办费完全摊销结束为止。   3、企业既存在开办费用支出,又存在后期开始生产经营活动状况下,应对上述多种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对比分析,之后依据当年支出开办费与当年应摊销开办费的差额决定调增或调减。   4、就涉税事项处理问题来言,税法和会计制度对其持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不同的处理模式。某一会计期间,企业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因存在计算口径和计算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差异,这一差异主要体现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其中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存在一定的差额,这一差额仅能够在以后各期转回,即永久存在。永久性差异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税法规定与会计准则规定在收入和费用确认范围和标准不一致。永久性差异主要包括三种形式:可免税收入、不可扣除的费用或损失及非会计收入而税法规定作为收入征税等;时间性差额是指每一会计期间,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因确认时间不同而产生差额,这一差额在以后的一期或若干期内可以转回。时间性差异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为未来会产生应课税金额和为未来会产生可扣除金额。时间性差异具有多种类型,其主要表现为企业获得某项收益、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等。因此需要纳税人或纳税企业构建起纳税调整备查簿登记,当汇算清缴时需适当调整之前年度形成的涉税性差异事项。   五、结论   笔者以往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存在着一定的迷惑,很多实务处理拿捏不定,通过审阅资料、对筛选的资料进行对比分析以及研究。在实际工作和对案例的研究中,在会计谁则与税务规定之间不断思考,靠着自己仅有的职业判断,进行纳税筹划,当然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不断进行调整,由此总结出了开发费的账务、税务处理技巧。   参考文献:   [1]杜剑.浅析开办费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J].财会通讯.2011(07)   [2]刘忠梅.企业开办费之会计核算与纳税调整[J].财会月刊.2011(16)   [3]高洪义.补亏期间暂时性差异的会计处理[J].财会月刊.2010(22)   [4]曹云桂.新制度下相关费用的结转扣除[J].现代商业.2009(23)   [5]包银洁.对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中有关问题的思考[J].科技经济市场.2007(04)   [6]张韬.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01)   [7]雷莉萍.固定资产会计与所得税处理的差异分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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