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问题
[摘要]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解除合同通常是处理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一个有效方法。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尤其是损害赔偿问题在理论上一直争议颇多,我国现行法律对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审判实务中也常出现迥异的裁判结果。本文试就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问题加以探讨,以期能对合同解除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合同解除;损害赔偿;可得利益;违约金
2008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雕刻机加工承揽合同。乙公司委托甲公司为其定作5台雕刻机,价格每台17000元,总价85000元,合同中双方对产品规格、质量、款项支付、工期和违约金等作了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出口工艺品订单大幅减少,不再需要用来制作生产工艺品的雕刻机。乙公司因此也未按承揽合同约定分期支付加工款,并多次向甲公司表示不再需要甲公司为其定作雕刻机。甲公司此时已经为制作雕刻机采购完毕原材料并已经进入制作阶段,如果乙公司毁约则将遭受重大损失,因此甲公司多次书面通过乙公司,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按约支付款项。乙公司收函后仍拒绝履行,甲公司在乙公司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书面通知乙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后即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乙公司构成违约毫无疑问,合同解除也并无疑问。但本案可以引出三个理论问题:一是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能否并存;二是如何界定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三是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能否同时适用。
一、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能否并存
考察各国法律规定及理论学说,关于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即能否同时并存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选择主义。即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解除合同或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之间择一行使。二者互相排斥,不能并存。但近几年来,在《德国债务法修改委员会最终报告书》中规定债权者依草案第327条解除契约的场合,不仅有基于清算债权关系的请求权,而且可主张以契约不履行为理由的损害赔偿权。可见,德国也在向承认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方面转化。其二是法国、日本、瑞士、意大利为代表的两立主义,主张债权人得于合同解除的同时请求损害赔偿,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关于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有规定。《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是可以并存的。
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问题
[摘要]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解除合同通常是处理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一个有效方法。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尤其是损害赔偿问题在理论上一直争议颇多,我国现行法律对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审判实务中也常出现迥异的裁判结果。本文试就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问题加以探讨,以期能对合同解除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合同解除;损害赔偿;可得利益;违约金
2008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雕刻机加工承揽合同。乙公司委托甲公司为其定作5台雕刻机,价格每台17000元,总价85000元,合同中双方对产品规格、质量、款项支付、工期和违约金等作了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出口工艺品订单大幅减少,不再需要用来制作生产工艺品的雕刻机。乙公司因此也未按承揽合同约定分期支付加工款,并多次向甲公司表示不再需要甲公司为其定作雕刻机。甲公司此时已经为制作雕刻机采购完毕原材料并已经进入制作阶段,如果乙公司毁约则将遭受重大损失,因此甲公司多次书面通过乙公司,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按约支付款项。乙公司收函后仍拒绝履行,甲公司在乙公司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书面通知乙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后即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乙公司构成违约毫无疑问,合同解除也并无疑问。但本案可以引出三个理论问题:一是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能否并存;二是如何界定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三是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能否同时适用。
一、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能否并存
考察各国法律规定及理论学说,关于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即能否同时并存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选择主义。即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解除合同或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之间择一行使。二者互相排斥,不能并存。但近几年来,在《德国债务法修改委员会最终报告书》中规定债权者依草案第327条解除契约的场合,不仅有基于清算债权关系的请求权,而且可主张以契约不履行为理由的损害赔偿权。可见,德国也在向承认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方面转化。其二是法国、日本、瑞士、意大利为代表的两立主义,主张债权人得于合同解除的同时请求损害赔偿,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关于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有规定。《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是可以并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