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管理人员酒后驾驶车辆的通知
各单位,总公司机关各部室:
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规定,醉酒驾驶的驾驶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对酒后驾驶行为作出处罚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总公司全体管理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坚决杜绝酒后驾驶,经研究决定,通知如下:
一、管理人员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部室)负责人对其进行批评,责成其作出书面检查, 并抄报总公司纪委。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事故或经教育批评仍有酒后驾驶行为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降职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其管理职务。
二、管理人员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视其情节给予降职或解聘其管理职务的处分。管理人员因醉酒驾驶发生事故的,直接解除其管理职务,
关于严禁管理人员酒后驾驶车辆的通知
各单位,总公司机关各部室:
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规定,醉酒驾驶的驾驶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对酒后驾驶行为作出处罚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总公司全体管理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坚决杜绝酒后驾驶,经研究决定,通知如下:
一、管理人员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部室)负责人对其进行批评,责成其作出书面检查, 并抄报总公司纪委。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事故或经教育批评仍有酒后驾驶行为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降职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其管理职务。
二、管理人员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视其情节给予降职或解聘其管理职务的处分。管理人员因醉酒驾驶发生事故的,直接解除其管理职务。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刑事处理的,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2012年2月
关于严禁管理人员酒后驾驶车辆的通知
各单位,总公司机关各部室:
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规定,醉酒驾驶的驾驶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对酒后驾驶行为作出处罚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总公司全体管理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坚决杜绝酒后驾驶,经研究决定,通知如下:
一、管理人员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部室)负责人对其进行批评,责成其作出书面检查, 并抄报总公司纪委。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事故或经教育批评仍有酒后驾驶行为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降职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其管理职务。
二、管理人员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视其情节给予降职或解聘其管理职务的处分。管理人员因醉酒驾驶发生事故的,直接解除其管理职务,
关于严禁管理人员酒后驾驶车辆的通知
各单位,总公司机关各部室:
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规定,醉酒驾驶的驾驶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对酒后驾驶行为作出处罚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总公司全体管理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坚决杜绝酒后驾驶,经研究决定,通知如下:
一、管理人员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部室)负责人对其进行批评,责成其作出书面检查, 并抄报总公司纪委。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事故或经教育批评仍有酒后驾驶行为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降职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其管理职务。
二、管理人员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视其情节给予降职或解聘其管理职务的处分。管理人员因醉酒驾驶发生事故的,直接解除其管理职务。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刑事处理的,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201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