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管与小贩是不是天敌?
近年来,关于城管与商贩发生暴力冲突的新闻屡次出现在公众的视野,有时是小贩被打,所谓城管“暴力执法”;有时是城管被打,也即小贩“暴力抗法”。
在4月8日的“坐下来谈一谈——城市流动商贩管理”论坛上,大部分专家都
有相同的看法:
小贩与城管的矛盾,不只是城管和小贩之间的利害冲突,更是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问题在小贩与城管“关系场”里的折射。
2、城管也是“弱势群体”
在人们心中,城管的形象:
(1)态度蛮横,暴力执法
(2)私自瓜分罚没物品
(3)城管人员素质低下
但是还有这样一些事实是这样的:
(1)城管执法遭偷袭致脑死亡
(2)城管日夜蹲守抓自卸车
(
2
)男子当两年城管被打两次,获千元“委屈奖”
(4)暴力抗法,城管很受伤
(5)商贩耍赖,城管无能为力
央广网北京5月
27
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在网站上搜索有关“城管”的新闻,排在最前面的三条依次是:5月25号广州6名男子持钢管袭击执勤城管,致3人受伤;5月24号,武汉两名城管殴打女摊贩,被城管委除名;5月21号,洛阳一名女城管队员在劝说水果小贩离开未果后,头部被踢打,送往急救。
关于城管的负面其实都不用多说,这样的事情,在城管和小贩这两个群体间,可能每天都会发生。一个原本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而存在的队伍,却将自己陷入无休止的“暴力游击战”中。
城管自称自己是弱势群体。
城管由来:根据199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此后通常意义上的“城
管”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就此诞生。
然而多年过去,在所有执法领域里,最复杂、最容易受到攻击也最考验执法者综合素质的“街头执法”也就是城管,却连明确的执法依据都并不具备(存在问题如下):
(1)城管整个建制不太规范,不太全,没有一个从国家层面到地方一个统一的顶层设计。现在基本上就是每个地方按照实际的需要,各自为政。也没有一部专门属于城管的法律,来指导城管的日常工作。就会导致各地的执法过程中,出现混乱。
(2)没有规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执法依据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中国青年报的调查,86.9%的受访者遇到过城管与商贩发生冲突的状况。在一些城市的市民满意度调查中,城管远低于公安和交警。
现有的改变这种局面的方法(全社会对于“暴力执法”的挣扎和求解):
从成都出动“美女城管”,到杭州设立“城管和事老”,再到小蒋的“科技改变执法”和钱立的“请你听我说”,到城管给小贩写信说心里话:自己也是弱势群体。
3、城管如何远离暴力执法
暴力执法的原因:
(1)监管不力教育不严
2008年1月,湖北天门发生城管打死旁观者魏文华事件。事发时,魏文华见城管与村民发生冲突,下车用手机摄像。城管人员为此将魏文华打死。事后,天门市委市政府解释道:“该事件充分暴露了少数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法治观念淡薄,群众观念淡薄,以及对少数执法人员教育不严、管理不严、监督不严等问题。”
各地城管也坦言队伍存在“教育不严、管理不严、监督不严”的问题。特别是在协管队员人数越来越多之后,这个问题更加突出
(2)考核压力重
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8月揭晓的中国城市国际形象调查推选结果显示,有655个城市正计划“走向世界”, 200多个地级市中,竟有183个城市提出建立“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目标,30多个城市提出要建中心商务区。在如此的国际化都市大跃进中,城市环境变成首当其冲的考核指标。
为了评价城市发展的水平,各类评比也应运而生。每次评比都带来环境上的更高要求,譬如某项评比对环境要求量化到城市道路两旁的人行道上100米之内不能多于三个烟头。“为了迎接评比,每次我们都要承担最重要的任务,曾经因为抽查不合格有城管执法队的领导当场被免职。”某地城管局领导感慨到。而这样由上至下的压力,最终落在了每个城管队员肩上,在执法过程中恐怕就很难耐心细致了。
(3)暴力抗法越来越多
“近年来,城管打人事件经常在我国许多城市上演,且无论从数量或者强度,都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在网上搜索一下‘城管打人’或者‘暴力执法’等关键词,就能找到上万条关于这方面的报道,中国的城管执法似乎已经陷入了暴力执法和百姓暴力抗法的恶性循环。”
城管执法还是以说服教育为主,但对那些屡次教育、劝解无效的,就要采取强制措施。一用“措施”,就会有冲突。
如何消除执法暴力:
(1)为文明执法制定“铁”的纪律
例如:西安市规定执法时必须要有多个步骤,包括一敬礼、二亮证、三宣传、四纠违、五处罚,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步骤进行;上海市城管队还配备了摄像设备,将执法过程录制下来,一来保存证据,二来也为了威慑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
(2)提高门槛 招收高素质人才
例如:西安市市区城管队员中除转业军人外,其余都是通过公务员考试招考的大学生。目前90%的城管队员具有本科以上文凭。这些人员进入城管队伍后,还要进行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才能上岗执法。
(3
)开辟便民市场 给小贩生存空间
城管与小贩的矛盾,应该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一方面,大量小贩的存在造成不正当竞争,对正规商户经营造成严重影响,不能不有所管制;另一方面,在现有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下,有相当一部分人就业存在问题,生活没有保障,基于生存权大于秩序的考虑,政府有必要适当牺牲一点秩序,为这部分的生存留出空间。
(4)强制执行与司法对接
“司法强制”——如果城管下达的行政处罚,商户不按时履行,法院将对商户强制执行。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城管巡回法庭,实行非诉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实行“四权分离”。即:检查权、调查权、处罚权、强制权相分离,实现了权力的互相监督,改变过去随意执法的现象。
5、中国城管的未来走向
(1)城管机构性质:行政执法机关
履行城管执法职能和行使城管执法职权的机构,应当是国家行政机关,而不是其他性质的机构和单位。进而言之,我们现在把各地城管执法机构定性为事业编制的事业单位,实际上是把典型的国家职能交由非国家机关的单位去行使,这既不合法合规,也不严肃合理。这种体制既不符合国家职能应当由国家机关履行的基本要求,也不利于城管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2)城管执法体制:无行业主管部门
坚持无行业主管部门体制的探索,但从立法上给予足够的支持,使得城管执法机构和城管执法事业不靠“人”(主管部门)而靠制度(法律规定)。也就是说,通过专门的城管立法,把城管执法机构的性质、编制、城管执法人员的身份、城管执法的职能职权、手段、城管执法的标准、城管执法的协调机制、城管执法队伍的建设培训等,一一明确规定下来,用国家法律和配套法规的形式,给城管机构体制和城管执法体制以足够支持,使它能够独立前行。
(3)城管执法职能:综合执法
虽然城管的综合职能不仅限于某个单一的方面,而是集中一些部门职能的综合执法职能。但是,这个集中的综合职能也应当是无限制、无规律、无范围的“大城管”。其实,城管职能的核心还是城市的市容市貌秩序环境卫生等,以及与这些职能相关联的其他职能。所以,需要规范城管的综合职能,地方政府不能随意地把需要办的事、想要办的事、难办的事、没有人办的事等,都交给城管负责。城管不是也不应当是可以随意增加事项的“大箩筐”,城
管也不应当成为各地的“二政府”。经过多年的体制改革和实践,我认为已经到了需要固化和能够固化城管执法职能的时候了,需要进一步规范城管的综合执法职能,使之适当、合理。
(4)城管执法标准:以人为本与法治化
把人治标准变为法治标准,把单方面的标准变成双方面的标准,把固执的标准变成协商基础上的标准。以人为本,毕竟是我们最大的法治和政治,城管执法更需要体现以人为本。
4、总结:
(1)对于城管来说,严格执法是他们的职责所在,而文明执法又是一个价值取向。在这两者之间,他们夹在中间,很难做好。
(2)一个城市的“容貌”,不仅仅在于他街角的垃圾是否被清理,房屋之外是否有违章建筑,商店的陈列又是否美观整洁,更在于一个拥挤的都市里,在能保证卫生和健康安全的情况下,如何让每个人都“体面而有尊严”地活着。
(3)希望每个人都能安定而快乐的生活,少一些争执与对抗,多一些微笑与理解,而你和我,也能是这座城市的建设者,与享受者。
城管执法改革已经有了十几年的历程,全国各地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县级城市,大多有了自己的城管执法机构和城管事务,但却长期缺少一个直接的城管立法。在一定意义上说,各地城管是在“借法执法”。很多城管执法中的问题,缺乏理直气壮的处理依据。这个现状,与城管执法在城市管理和执法中的地位作用很不相配,与城市管理和执法在行政管理和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很不相配,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求很不相配,与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很不相配。中国的城镇化发展,必须伴随着城市管理与执法的法治化发展。法治化的城管执法,必须解决两个城管执法核心问题:城管执法“姓甚名谁”,即自身的法律地位问题;以及城管执法怎么管的问题,包括管什么和管的方法手段等。
1、城管与小贩是不是天敌?
近年来,关于城管与商贩发生暴力冲突的新闻屡次出现在公众的视野,有时是小贩被打,所谓城管“暴力执法”;有时是城管被打,也即小贩“暴力抗法”。
在4月8日的“坐下来谈一谈——城市流动商贩管理”论坛上,大部分专家都
有相同的看法:
小贩与城管的矛盾,不只是城管和小贩之间的利害冲突,更是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问题在小贩与城管“关系场”里的折射。
2、城管也是“弱势群体”
在人们心中,城管的形象:
(1)态度蛮横,暴力执法
(2)私自瓜分罚没物品
(3)城管人员素质低下
但是还有这样一些事实是这样的:
(1)城管执法遭偷袭致脑死亡
(2)城管日夜蹲守抓自卸车
(
2
)男子当两年城管被打两次,获千元“委屈奖”
(4)暴力抗法,城管很受伤
(5)商贩耍赖,城管无能为力
央广网北京5月
27
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在网站上搜索有关“城管”的新闻,排在最前面的三条依次是:5月25号广州6名男子持钢管袭击执勤城管,致3人受伤;5月24号,武汉两名城管殴打女摊贩,被城管委除名;5月21号,洛阳一名女城管队员在劝说水果小贩离开未果后,头部被踢打,送往急救。
关于城管的负面其实都不用多说,这样的事情,在城管和小贩这两个群体间,可能每天都会发生。一个原本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而存在的队伍,却将自己陷入无休止的“暴力游击战”中。
城管自称自己是弱势群体。
城管由来:根据199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此后通常意义上的“城
管”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就此诞生。
然而多年过去,在所有执法领域里,最复杂、最容易受到攻击也最考验执法者综合素质的“街头执法”也就是城管,却连明确的执法依据都并不具备(存在问题如下):
(1)城管整个建制不太规范,不太全,没有一个从国家层面到地方一个统一的顶层设计。现在基本上就是每个地方按照实际的需要,各自为政。也没有一部专门属于城管的法律,来指导城管的日常工作。就会导致各地的执法过程中,出现混乱。
(2)没有规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执法依据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中国青年报的调查,86.9%的受访者遇到过城管与商贩发生冲突的状况。在一些城市的市民满意度调查中,城管远低于公安和交警。
现有的改变这种局面的方法(全社会对于“暴力执法”的挣扎和求解):
从成都出动“美女城管”,到杭州设立“城管和事老”,再到小蒋的“科技改变执法”和钱立的“请你听我说”,到城管给小贩写信说心里话:自己也是弱势群体。
3、城管如何远离暴力执法
暴力执法的原因:
(1)监管不力教育不严
2008年1月,湖北天门发生城管打死旁观者魏文华事件。事发时,魏文华见城管与村民发生冲突,下车用手机摄像。城管人员为此将魏文华打死。事后,天门市委市政府解释道:“该事件充分暴露了少数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法治观念淡薄,群众观念淡薄,以及对少数执法人员教育不严、管理不严、监督不严等问题。”
各地城管也坦言队伍存在“教育不严、管理不严、监督不严”的问题。特别是在协管队员人数越来越多之后,这个问题更加突出
(2)考核压力重
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8月揭晓的中国城市国际形象调查推选结果显示,有655个城市正计划“走向世界”, 200多个地级市中,竟有183个城市提出建立“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目标,30多个城市提出要建中心商务区。在如此的国际化都市大跃进中,城市环境变成首当其冲的考核指标。
为了评价城市发展的水平,各类评比也应运而生。每次评比都带来环境上的更高要求,譬如某项评比对环境要求量化到城市道路两旁的人行道上100米之内不能多于三个烟头。“为了迎接评比,每次我们都要承担最重要的任务,曾经因为抽查不合格有城管执法队的领导当场被免职。”某地城管局领导感慨到。而这样由上至下的压力,最终落在了每个城管队员肩上,在执法过程中恐怕就很难耐心细致了。
(3)暴力抗法越来越多
“近年来,城管打人事件经常在我国许多城市上演,且无论从数量或者强度,都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在网上搜索一下‘城管打人’或者‘暴力执法’等关键词,就能找到上万条关于这方面的报道,中国的城管执法似乎已经陷入了暴力执法和百姓暴力抗法的恶性循环。”
城管执法还是以说服教育为主,但对那些屡次教育、劝解无效的,就要采取强制措施。一用“措施”,就会有冲突。
如何消除执法暴力:
(1)为文明执法制定“铁”的纪律
例如:西安市规定执法时必须要有多个步骤,包括一敬礼、二亮证、三宣传、四纠违、五处罚,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步骤进行;上海市城管队还配备了摄像设备,将执法过程录制下来,一来保存证据,二来也为了威慑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
(2)提高门槛 招收高素质人才
例如:西安市市区城管队员中除转业军人外,其余都是通过公务员考试招考的大学生。目前90%的城管队员具有本科以上文凭。这些人员进入城管队伍后,还要进行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才能上岗执法。
(3
)开辟便民市场 给小贩生存空间
城管与小贩的矛盾,应该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一方面,大量小贩的存在造成不正当竞争,对正规商户经营造成严重影响,不能不有所管制;另一方面,在现有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下,有相当一部分人就业存在问题,生活没有保障,基于生存权大于秩序的考虑,政府有必要适当牺牲一点秩序,为这部分的生存留出空间。
(4)强制执行与司法对接
“司法强制”——如果城管下达的行政处罚,商户不按时履行,法院将对商户强制执行。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城管巡回法庭,实行非诉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实行“四权分离”。即:检查权、调查权、处罚权、强制权相分离,实现了权力的互相监督,改变过去随意执法的现象。
5、中国城管的未来走向
(1)城管机构性质:行政执法机关
履行城管执法职能和行使城管执法职权的机构,应当是国家行政机关,而不是其他性质的机构和单位。进而言之,我们现在把各地城管执法机构定性为事业编制的事业单位,实际上是把典型的国家职能交由非国家机关的单位去行使,这既不合法合规,也不严肃合理。这种体制既不符合国家职能应当由国家机关履行的基本要求,也不利于城管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2)城管执法体制:无行业主管部门
坚持无行业主管部门体制的探索,但从立法上给予足够的支持,使得城管执法机构和城管执法事业不靠“人”(主管部门)而靠制度(法律规定)。也就是说,通过专门的城管立法,把城管执法机构的性质、编制、城管执法人员的身份、城管执法的职能职权、手段、城管执法的标准、城管执法的协调机制、城管执法队伍的建设培训等,一一明确规定下来,用国家法律和配套法规的形式,给城管机构体制和城管执法体制以足够支持,使它能够独立前行。
(3)城管执法职能:综合执法
虽然城管的综合职能不仅限于某个单一的方面,而是集中一些部门职能的综合执法职能。但是,这个集中的综合职能也应当是无限制、无规律、无范围的“大城管”。其实,城管职能的核心还是城市的市容市貌秩序环境卫生等,以及与这些职能相关联的其他职能。所以,需要规范城管的综合职能,地方政府不能随意地把需要办的事、想要办的事、难办的事、没有人办的事等,都交给城管负责。城管不是也不应当是可以随意增加事项的“大箩筐”,城
管也不应当成为各地的“二政府”。经过多年的体制改革和实践,我认为已经到了需要固化和能够固化城管执法职能的时候了,需要进一步规范城管的综合执法职能,使之适当、合理。
(4)城管执法标准:以人为本与法治化
把人治标准变为法治标准,把单方面的标准变成双方面的标准,把固执的标准变成协商基础上的标准。以人为本,毕竟是我们最大的法治和政治,城管执法更需要体现以人为本。
4、总结:
(1)对于城管来说,严格执法是他们的职责所在,而文明执法又是一个价值取向。在这两者之间,他们夹在中间,很难做好。
(2)一个城市的“容貌”,不仅仅在于他街角的垃圾是否被清理,房屋之外是否有违章建筑,商店的陈列又是否美观整洁,更在于一个拥挤的都市里,在能保证卫生和健康安全的情况下,如何让每个人都“体面而有尊严”地活着。
(3)希望每个人都能安定而快乐的生活,少一些争执与对抗,多一些微笑与理解,而你和我,也能是这座城市的建设者,与享受者。
城管执法改革已经有了十几年的历程,全国各地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县级城市,大多有了自己的城管执法机构和城管事务,但却长期缺少一个直接的城管立法。在一定意义上说,各地城管是在“借法执法”。很多城管执法中的问题,缺乏理直气壮的处理依据。这个现状,与城管执法在城市管理和执法中的地位作用很不相配,与城市管理和执法在行政管理和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很不相配,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求很不相配,与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很不相配。中国的城镇化发展,必须伴随着城市管理与执法的法治化发展。法治化的城管执法,必须解决两个城管执法核心问题:城管执法“姓甚名谁”,即自身的法律地位问题;以及城管执法怎么管的问题,包括管什么和管的方法手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