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立法元年

  家庭是社会组合中最小的元素,也是关乎稳定、和谐的基础。而家暴则是一个老生常谈却又历久弥新的话题。   家暴成为今年两会上热点话题之一,全国人大新闻发言人傅莹在新闻发布会上也特别提到  在新的“反家暴法”即将出台之际,2015年3月4日上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适时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这是我国第一个全面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在填补空白、实操性上非常及时。 本社两位参会记者特为“家暴”话题撰写了组稿件,对反家暴问题进行了探讨。   家暴致死,施暴者仅判6年半   2014年7月的一天,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接到一个23岁年轻姑娘的求助电话。女孩哭诉自己遭受严重的家庭暴力,很无助。在聊天中中心副主任吕孝权和他的同事们发现女孩口中所说的打人丈夫竟是王光宇。   其实,在这位姑娘之前,王光宇曾经有过一段因家暴致人死亡而判刑的婚姻。   2008年12月15日,农历十一月十八,25岁的北京姑娘董珊珊特意挑选这个日子,将自己的一生托付给了一个高大健壮的男子,他既有出众的外表,又是一个进出口贸易公司的经理。这个男人就是王光宇。在和王光宇恋爱时董珊珊这样兴奋地告诉她母亲张秀芬:“妈!以后不管出去干什么,我有一种这个男人能保护我的感觉,最起码我受欺负的时候,他肯定会替我打倒一片。”董珊珊一家都觉得,有这样的乘龙快婿,女儿的幸福生活就此开始。然而,董珊珊怎么也没想到,那个曾经说要保护自己的男人最后会把拳头对向自己。   2009年3月28日,结婚不到半年的董珊珊突然失踪。3月30日,王光宇在家附近的建国门派出所报案。4月4日,董珊珊跑回娘家跟张秀芬哭诉她这几天是出去躲王光宇的:“他老拿我出气,经常殴打我。不许我报警,不许告诉家人同事,不许离婚,否则就要我家人都不好过。”所以董珊珊一直忍,直到3月份实在忍不下去就离家出走了。   正是王光宇报案董珊珊走失,3月30日,公安部门留下了关于董珊珊家暴案的最早记录。4月5日,董珊珊向王光宇提出协议离婚,遭到对方拒绝,董家那一段天天遭受电话骚扰和恐吓威胁。那几天晚上董珊珊的尖叫声常常会把家人吵醒,她缩在床角用双手抱着头缩成一团,嘴里喊着:“求求你不要打了。”   4月6日,张秀芬带着董珊珊走进德福北京心理咨询中心,董珊珊被诊断患有抑郁症。   回到娘家的7天后,丈夫王光宇带人找上门,几个人扯着董珊珊,高举过头顶把人带走了。   2009年5月被掳走的董珊珊给父母留下一封信后再一次选择了离家出走。3个月后,当董珊珊再一次出现在她母亲面前时,董珊珊的母亲几乎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离远一看,看不见眼球,浑身青紫、肿胀,像一个孕妇。   这是婚后第8个月,董珊珊被送进了医院重症监护室。诊断书中描述:腹膜后巨大血肿,右肾变形萎缩,头部多发挫伤,多根肋骨骨折,肺挫裂伤,四肢多发挫伤、淤血。大夫说,从外观来看,就像一个妊娠将近足月的孕妇,好像是被一群人打过的感觉。2009年1 0月19日,带着一身的伤痛,26岁的董珊珊不幸离世。   26岁的董珊珊被丈夫王光宇殴打致死,王光宇最后以虐待罪被起诉,仅仅判处了6年6个月有期徒刑。   2014年年初王光宇被释放后,结识这个23岁的小姑娘,并与之结婚。可悲的是,王光宇与她的相处模式跟死去的董珊珊一模一样,女孩一提离婚,王光宇就扬言要杀她全家。那次电话求助后,女孩就躲了起来,这对吕孝权和他的同事来说算不上是个好消息,但也决不是个坏消息,最起码表明女孩到现在还没有被丈夫发现,还算安全。以暴制暴,受暴者被判死刑   在董珊珊去世的一年后,四川资中县也发生了一起家庭暴力致人死亡的惨案。不同的是,这次拿起凶器的是被家暴的妻子李彦。   李彦,42岁,四川安岳县人。从她2009年3月再婚与谭勇结合,到201 0年11月3日杀夫案发,整个婚姻只有20个月。   李彦和丈夫再婚之后不久就发生家庭暴力。由于她是在家人反对之下和谭勇结合的,刚遭遇家庭暴力时,她不好意思,也不愿意跟自己的家人谈。案发后,李彦向四川省高院发出的恳请信中这样描述20个月的婚姻生活:“打我,骂我,当众侮辱我成了他的家常便饭,特别是晚上,稍不顺他意就打我,扯住我头发往墙上撞,用烟头烫我脸和下身。”“隔三岔五就要暴打我一次。”“曾经因为‘撞破’他偷情,一怒之下砍掉我一根手指头。”   这些家庭暴力发生后,李彦因为忍受不了实在无助最后向亲朋好友求助,也找到了居委会、派出所、妇联,但是这些机构都没有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也没有给她有效的帮助。在这种情况下,2010年11月3日,悲剧发生了。   李彦信中描述:“当天晚上因为一点小事,谭勇又对我大打出手,用脚踢我,用枪柄砸我脚,把我右脚大脚趾趾甲都打断了,并辱骂,逼我出手,我当时痛得心慌了,才顺手拿起他正在摆弄、放在床沿边的火药枪枪管打他。当时他坐在床边,身后就是电视机,所以枪管只能打在他脑后,一棒打下去,他就站起来打我,我见状又打了他一下,总共打了两下。”李彦用枪管重击丈夫谭勇的后脑勺致其死亡。谭勇死后,李彦对尸体进行分割、烹煮。   一审、二审李彦被判死刑立即执行,2012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彦死刑。由于判决没有认可李彦长期遭受家暴而杀人这一情节,判决结果出来后,律师、学界、NGO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四百多人为李彦呼吁,希望最高法院能够刀下留人。   李彦在给四川省高院的恳请信中表示不解:“我遭受了这么多的家庭暴力,而他们说是家庭纠纷。我出示的证明,他们说只是证明我曾受到过伤害,我不知道,家暴和纠纷的区别是什么?他对我施暴的行为,我们单位的同事、朋友、邻居都亲眼目睹过,但他们不敢为我证明,原因是怕惹火烧身。我也深知他们的难处,出事后,他姐谭华英、妹妹谭小平就向邻居及单位同事打招呼,叫他们少管闲事,不然没有好果子给他们吃,” “证人谭德龙(谭勇之子)说的也是假话,2009年12月回家探亲,他亲眼目睹他父亲晚上毒打我的场面,还是他把我们拉开的。”“记者采访我时,我还给她看过,并且录了像,办案警官杨皓也在场,看守所的警官也在场。现在我还保留着案发时被打断裂的脚趾甲,我敢保证进入看守所时没有进行体检。这些难道不足以证明他对我有家庭暴力吗?”   案发后,有人对2009年以后媒体公开报道的受虐妇女以暴治暴致丈夫死亡的48个案件作分析,发现近60%的妇女被判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处以10年以上、无期、死缓还有死刑。在当时考虑到家庭暴力这个特殊情节的法院还不多见。   新规出台,以暴制暴被正视   对比董珊珊案和李彦案,两个不幸的女人同被家庭暴力折磨,董珊珊的死只换来施暴者实际上仅有4年的牢狱,而李彦最终反抗以暴制暴却换来死刑。   李彦的弟弟说,要是居委会、派出所、妇联能重视这件事,施以援手,李彦也不会去杀人。实际上,董珊珊被丈夫多次殴打后,前后报警八次,均被警察以“还是夫妻,不好管”为由拒绝,致使她在婚后不到一年被殴打致死。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理事郭建梅认为判处李彦死刑只会引起负面社会效应,“李彦杀夫分尸情节恶劣,但罪不致死。因为她受到严重的家庭暴力,心理极度恐惧脆弱,犯罪时符合受虐妇女综合征的特征,即压抑、痛苦、愤怒。当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求助无门,在特殊的心理模式下杀死丈夫,法律没有惩罚施暴者,却要判处受暴妇女死刑。这样的判决对类似犯罪起不到任何威慑和教育作用,反而容易引起社会负面效果。”   2015年3月4日上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国第一个全面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   该意见25条,其中被认为最具积极意义的有如下三点:第一,将同居暴力纳入家庭暴力犯罪;第二,提出区分虐待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第三,提出以暴制暴酌情从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杨万明表示,《意见》解决了目前中国虐待罪、遗弃罪的定罪标准不够明确、易与相关罪名混淆等问题,“针对虐待罪、遗弃罪的定罪标准不够明确,易与相关罪名混淆的问题,《意见》根据调研情况和司法实践经验,提出对实践中较常出现的4种虐待情形、4种遗弃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同时对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进行了细致辨析,指导正确适用罪名。”   杨万明说:“对于为反抗、摆脱家庭暴力而伤害、杀害施暴人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定罪处罚。以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为例,只要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属于防卫过当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2015年3月5日上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姚某杀夫一案。因丈夫方某一直与他人有染并对自己多次实施家暴,妻子姚某被逼无奈对方某痛下杀手。   方某和姚某均来自江西上饶,在温州某鞋厂务工。据公诉机关指控,案发前,被告人姚某和被害人方某系夫妻关系并育有四个子女。但自从2013年方某开始有外遇之后便对姚某实施多次家暴,并在案发前一天还向其提出离婚,要求自己承担抚养子女责任等。   2014年8月17日凌晨,姚某忍无可忍之下便在浙江省温州市某鞋厂三楼员工宿舍内持铁棍猛击方某头部数下,又持菜刀实施割颈,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姚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姚某因受家庭暴力,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姚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承认,但也强调了自己是迫不得已。   同时,姚某交代了自己遭受的最为严重的一次家暴行为“2013年12月30日,方某在棋牌室接到第三者的微信,被我戳穿了,他直接拿开水泼过来,之后抓起我的头发撞到地上。头上撞了个大包,到现在还有”。   法庭对“姚某杀人前长期被丈夫家暴,又遭遇对方出轨”等综合考虑和论证后,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判处姚某有期徒刑5年。   该案是《意见》出台后,宣判的首例涉家暴重大刑事案件。法院的审判结果对全国所有反家暴人士来说无疑是种安慰。   虽然以暴制暴是不应该被鼓励的,但是当我们的法律法规健全了,政府责任明确了,当受暴人不再孤立无助,面对施暴人的拳头她可以寻求帮助,又有谁会使用这么极端的方式葬送自己、葬送家庭呢?

  家庭是社会组合中最小的元素,也是关乎稳定、和谐的基础。而家暴则是一个老生常谈却又历久弥新的话题。   家暴成为今年两会上热点话题之一,全国人大新闻发言人傅莹在新闻发布会上也特别提到  在新的“反家暴法”即将出台之际,2015年3月4日上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适时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这是我国第一个全面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在填补空白、实操性上非常及时。 本社两位参会记者特为“家暴”话题撰写了组稿件,对反家暴问题进行了探讨。   家暴致死,施暴者仅判6年半   2014年7月的一天,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接到一个23岁年轻姑娘的求助电话。女孩哭诉自己遭受严重的家庭暴力,很无助。在聊天中中心副主任吕孝权和他的同事们发现女孩口中所说的打人丈夫竟是王光宇。   其实,在这位姑娘之前,王光宇曾经有过一段因家暴致人死亡而判刑的婚姻。   2008年12月15日,农历十一月十八,25岁的北京姑娘董珊珊特意挑选这个日子,将自己的一生托付给了一个高大健壮的男子,他既有出众的外表,又是一个进出口贸易公司的经理。这个男人就是王光宇。在和王光宇恋爱时董珊珊这样兴奋地告诉她母亲张秀芬:“妈!以后不管出去干什么,我有一种这个男人能保护我的感觉,最起码我受欺负的时候,他肯定会替我打倒一片。”董珊珊一家都觉得,有这样的乘龙快婿,女儿的幸福生活就此开始。然而,董珊珊怎么也没想到,那个曾经说要保护自己的男人最后会把拳头对向自己。   2009年3月28日,结婚不到半年的董珊珊突然失踪。3月30日,王光宇在家附近的建国门派出所报案。4月4日,董珊珊跑回娘家跟张秀芬哭诉她这几天是出去躲王光宇的:“他老拿我出气,经常殴打我。不许我报警,不许告诉家人同事,不许离婚,否则就要我家人都不好过。”所以董珊珊一直忍,直到3月份实在忍不下去就离家出走了。   正是王光宇报案董珊珊走失,3月30日,公安部门留下了关于董珊珊家暴案的最早记录。4月5日,董珊珊向王光宇提出协议离婚,遭到对方拒绝,董家那一段天天遭受电话骚扰和恐吓威胁。那几天晚上董珊珊的尖叫声常常会把家人吵醒,她缩在床角用双手抱着头缩成一团,嘴里喊着:“求求你不要打了。”   4月6日,张秀芬带着董珊珊走进德福北京心理咨询中心,董珊珊被诊断患有抑郁症。   回到娘家的7天后,丈夫王光宇带人找上门,几个人扯着董珊珊,高举过头顶把人带走了。   2009年5月被掳走的董珊珊给父母留下一封信后再一次选择了离家出走。3个月后,当董珊珊再一次出现在她母亲面前时,董珊珊的母亲几乎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离远一看,看不见眼球,浑身青紫、肿胀,像一个孕妇。   这是婚后第8个月,董珊珊被送进了医院重症监护室。诊断书中描述:腹膜后巨大血肿,右肾变形萎缩,头部多发挫伤,多根肋骨骨折,肺挫裂伤,四肢多发挫伤、淤血。大夫说,从外观来看,就像一个妊娠将近足月的孕妇,好像是被一群人打过的感觉。2009年1 0月19日,带着一身的伤痛,26岁的董珊珊不幸离世。   26岁的董珊珊被丈夫王光宇殴打致死,王光宇最后以虐待罪被起诉,仅仅判处了6年6个月有期徒刑。   2014年年初王光宇被释放后,结识这个23岁的小姑娘,并与之结婚。可悲的是,王光宇与她的相处模式跟死去的董珊珊一模一样,女孩一提离婚,王光宇就扬言要杀她全家。那次电话求助后,女孩就躲了起来,这对吕孝权和他的同事来说算不上是个好消息,但也决不是个坏消息,最起码表明女孩到现在还没有被丈夫发现,还算安全。以暴制暴,受暴者被判死刑   在董珊珊去世的一年后,四川资中县也发生了一起家庭暴力致人死亡的惨案。不同的是,这次拿起凶器的是被家暴的妻子李彦。   李彦,42岁,四川安岳县人。从她2009年3月再婚与谭勇结合,到201 0年11月3日杀夫案发,整个婚姻只有20个月。   李彦和丈夫再婚之后不久就发生家庭暴力。由于她是在家人反对之下和谭勇结合的,刚遭遇家庭暴力时,她不好意思,也不愿意跟自己的家人谈。案发后,李彦向四川省高院发出的恳请信中这样描述20个月的婚姻生活:“打我,骂我,当众侮辱我成了他的家常便饭,特别是晚上,稍不顺他意就打我,扯住我头发往墙上撞,用烟头烫我脸和下身。”“隔三岔五就要暴打我一次。”“曾经因为‘撞破’他偷情,一怒之下砍掉我一根手指头。”   这些家庭暴力发生后,李彦因为忍受不了实在无助最后向亲朋好友求助,也找到了居委会、派出所、妇联,但是这些机构都没有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也没有给她有效的帮助。在这种情况下,2010年11月3日,悲剧发生了。   李彦信中描述:“当天晚上因为一点小事,谭勇又对我大打出手,用脚踢我,用枪柄砸我脚,把我右脚大脚趾趾甲都打断了,并辱骂,逼我出手,我当时痛得心慌了,才顺手拿起他正在摆弄、放在床沿边的火药枪枪管打他。当时他坐在床边,身后就是电视机,所以枪管只能打在他脑后,一棒打下去,他就站起来打我,我见状又打了他一下,总共打了两下。”李彦用枪管重击丈夫谭勇的后脑勺致其死亡。谭勇死后,李彦对尸体进行分割、烹煮。   一审、二审李彦被判死刑立即执行,2012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彦死刑。由于判决没有认可李彦长期遭受家暴而杀人这一情节,判决结果出来后,律师、学界、NGO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四百多人为李彦呼吁,希望最高法院能够刀下留人。   李彦在给四川省高院的恳请信中表示不解:“我遭受了这么多的家庭暴力,而他们说是家庭纠纷。我出示的证明,他们说只是证明我曾受到过伤害,我不知道,家暴和纠纷的区别是什么?他对我施暴的行为,我们单位的同事、朋友、邻居都亲眼目睹过,但他们不敢为我证明,原因是怕惹火烧身。我也深知他们的难处,出事后,他姐谭华英、妹妹谭小平就向邻居及单位同事打招呼,叫他们少管闲事,不然没有好果子给他们吃,” “证人谭德龙(谭勇之子)说的也是假话,2009年12月回家探亲,他亲眼目睹他父亲晚上毒打我的场面,还是他把我们拉开的。”“记者采访我时,我还给她看过,并且录了像,办案警官杨皓也在场,看守所的警官也在场。现在我还保留着案发时被打断裂的脚趾甲,我敢保证进入看守所时没有进行体检。这些难道不足以证明他对我有家庭暴力吗?”   案发后,有人对2009年以后媒体公开报道的受虐妇女以暴治暴致丈夫死亡的48个案件作分析,发现近60%的妇女被判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处以10年以上、无期、死缓还有死刑。在当时考虑到家庭暴力这个特殊情节的法院还不多见。   新规出台,以暴制暴被正视   对比董珊珊案和李彦案,两个不幸的女人同被家庭暴力折磨,董珊珊的死只换来施暴者实际上仅有4年的牢狱,而李彦最终反抗以暴制暴却换来死刑。   李彦的弟弟说,要是居委会、派出所、妇联能重视这件事,施以援手,李彦也不会去杀人。实际上,董珊珊被丈夫多次殴打后,前后报警八次,均被警察以“还是夫妻,不好管”为由拒绝,致使她在婚后不到一年被殴打致死。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理事郭建梅认为判处李彦死刑只会引起负面社会效应,“李彦杀夫分尸情节恶劣,但罪不致死。因为她受到严重的家庭暴力,心理极度恐惧脆弱,犯罪时符合受虐妇女综合征的特征,即压抑、痛苦、愤怒。当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求助无门,在特殊的心理模式下杀死丈夫,法律没有惩罚施暴者,却要判处受暴妇女死刑。这样的判决对类似犯罪起不到任何威慑和教育作用,反而容易引起社会负面效果。”   2015年3月4日上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国第一个全面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   该意见25条,其中被认为最具积极意义的有如下三点:第一,将同居暴力纳入家庭暴力犯罪;第二,提出区分虐待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第三,提出以暴制暴酌情从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杨万明表示,《意见》解决了目前中国虐待罪、遗弃罪的定罪标准不够明确、易与相关罪名混淆等问题,“针对虐待罪、遗弃罪的定罪标准不够明确,易与相关罪名混淆的问题,《意见》根据调研情况和司法实践经验,提出对实践中较常出现的4种虐待情形、4种遗弃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同时对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进行了细致辨析,指导正确适用罪名。”   杨万明说:“对于为反抗、摆脱家庭暴力而伤害、杀害施暴人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定罪处罚。以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为例,只要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属于防卫过当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2015年3月5日上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姚某杀夫一案。因丈夫方某一直与他人有染并对自己多次实施家暴,妻子姚某被逼无奈对方某痛下杀手。   方某和姚某均来自江西上饶,在温州某鞋厂务工。据公诉机关指控,案发前,被告人姚某和被害人方某系夫妻关系并育有四个子女。但自从2013年方某开始有外遇之后便对姚某实施多次家暴,并在案发前一天还向其提出离婚,要求自己承担抚养子女责任等。   2014年8月17日凌晨,姚某忍无可忍之下便在浙江省温州市某鞋厂三楼员工宿舍内持铁棍猛击方某头部数下,又持菜刀实施割颈,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姚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姚某因受家庭暴力,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姚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承认,但也强调了自己是迫不得已。   同时,姚某交代了自己遭受的最为严重的一次家暴行为“2013年12月30日,方某在棋牌室接到第三者的微信,被我戳穿了,他直接拿开水泼过来,之后抓起我的头发撞到地上。头上撞了个大包,到现在还有”。   法庭对“姚某杀人前长期被丈夫家暴,又遭遇对方出轨”等综合考虑和论证后,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判处姚某有期徒刑5年。   该案是《意见》出台后,宣判的首例涉家暴重大刑事案件。法院的审判结果对全国所有反家暴人士来说无疑是种安慰。   虽然以暴制暴是不应该被鼓励的,但是当我们的法律法规健全了,政府责任明确了,当受暴人不再孤立无助,面对施暴人的拳头她可以寻求帮助,又有谁会使用这么极端的方式葬送自己、葬送家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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