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验收、检测规范
(河南省地方标准DB/JF01-1999)
河南省技术监督局1999-08-08批准 1999-08-08实施
前 言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是运用高科技产品对相应场所进行安全防范,预防和打击犯
罪的一种重要手段。目前,安防系统工程的验收和检测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国
际上也无固定的模式可循。为了规范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和检测,按照公安机
关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要 求,结合我省和国内各建设单位的实践经验,特制定本
标准,以作为我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验收和检测的依据。
本标准在内容上参考了 GA/T75 - 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BJ303 - 88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有关安防系统及有关安防器材的国家、行业标准。
本标准在使用过程中应按照公安机关关于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风险等级的规定执行,一、二、
三级风险等级的工程必须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后方能验收。其它级别的工程可直接进行
验收。同时,在具体执行时应与《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配合使用。
本标准于 1999-08-08 发布, 1999-08-08 实施。
本标准由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提出并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守训 孟宪鹏 王夏莲 田卫平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验收、检测的程序、内容、要求、方法和规则,是各级安防工程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从事安防工程建设和验收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质量检验,工程验收和系统运行中的质量检查。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中所包含的部分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0408.1-89 入侵探测器
GB/T14858-93 黑白监视器通用技术条件 GB15207-94 视频入侵报警器
GB/T15412-94 应用电视摄像机云台通用技术条件 GB/T16571-1996 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GB/T16572-1996 防盗报警中心控制台
GB/T16676-1996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GB/T16677-1996 报警图像信号有线传输装置
GB/T16697-1996 黑白通用型应用电视摄像机通用技术条件 GB16796-1997 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GB50198-94 民用闭路监控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J303-88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A/T75-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JBJ/T16-92 通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SJ/T10603-94 彩色监视器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
3.1 安全技术防范
运用科学技术设备或手段,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减少治安灾害事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3.2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在安防活动中运用的以防盗窃、防抢劫、防入侵、防破坏、防爆炸等用途为目的的特种器材。 3.3 探测区
探测器在实际应用条件下,能够可靠探测的区域。 3.4 图像鉴别等级
对图像信息质量进行的评价。 3.5 系统响应
系统从实现探测到其引起反应起动之间的时间。 4 安防系统工程的验收 4.1 验收的组织
4.1.1 安防系统工程的验收由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系统工程检测单位以及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
4.1.2 对于复杂的安防系统工程,验收委员会下面还应成立资料审查组和现场考核组。 4.2 验收依据
4.2.1 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4.2.2 建设单位(甲方)和设计、施工单位(乙方)在施工前签定的安防系统工程建设、施工有效合同;
4.2.3 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系统工程检测报告。 4.3 验收条件
4.3.1 甲、乙双方签定的建设、施工合同; 4.3.2 施工单位的设计、施工方案; 4.3.3 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 4.3.4 建设单位出具的试运行报告; 4.3.5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初验报告;
4.3.6 设计、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进行培训的报告;
4.3.7 系统使用说明书(竣工后的安防系统工程操作说明书)。 4.4 验收程序
4.4.1 成立验收委员会;
4.4.2 对工程选用器材进行检查; 4.4.3 对系统功能进行检查;
4.4.4 对施工质量进行审查; 4.4.5 对工程资料进行审查;
4.4.6 对系统工程进行综合评审,得出评审结论;
4.4.7 系统工程验收合格,由验收委员会签署验收证书(合格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料移交手续,立案归档;
4.4.8 系统工程验收不合格,由验收委员会签署整改意见(整改通知书)交施工单位。 4.5 验收内容
4.5.1 工程级别的检查; 4.5.2 选用器材的验收; 4.5.3 报警系统功能;
4.5.4 电视监控(视频报警)系统功能; 4.5.5 电源系统; 4.5.6 施工质量验收; 4.5.7 电子地图; 4.5.8 资料的验收。 4.6 工程级别的检查
4.6.1 按照 GB/T16571-1996 《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和 GB/T16676-1996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的级别评定标准,客观评定工程合同中建设单位应建安防系统工程的风险等级级别。
4.6.2 当工程合同规定的级别符合或高于所评定的风险等级级别时,应按合同内容进行验收。 4.6.3 当工程合同规定的级别低于所评定的风险等级级别时,验收委员会应提出扩容整改意见。 4.7 选用器材的验收
4.7.1 按合同书中的规定,逐一检查所用器材的数量,同时检查主要选用器材的规格、型号。检查方法和数量应符合表1 的规定。 4.7.2 检查所用器材是否符合下述规定 a 国家认证产品须有产品认证证书; b 国家许可证产品须有产品许可证证书;
c 一般产品须有公安部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或省级以上公安部门的鉴定证书。省级以上公安部门准许生产或准许销售的证明。 表1
d 进口产品须有国家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进口产品商检证书” (公安部检测部门的检测合格证书)。
4.7.3 对照检测报告,检查所用传输线是否符合检测规定的规格型号。
4.8 报警系统功能
4.8.1 接通系统电源,使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8.2 根据系统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规定,检查入侵探测器的工作状况;
4.8.3 对有监听功能的系统工程,在控制室检查被监测点的监听效果。
4.8.4 检查的数量和试验时间按表2 的规定。 表2
4.9 电视监控(视频报警)系统功能
4.9.1 接通系统电源,使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9.2 根据系统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规定,检查各摄像机、云台(手动、自动)、监视器、视频切换器、主控制器以及照明联动系统的工作状态。检查内容按表3 的规定。 表3
4.9.3 检查的数量和检查时间按表4 的规定 表4
4.10 电源系统
4.10.1 检查系统工程的供电系统,除主电源外是否配有备用电源,并能实现主、备电源的自动切换。
4.10.2 当备用电源为充电电池时,应检查备用电源的容量,能否满足系统在全部正常工作状态下运行24小时。
4.11 施工质量验收
4.11.1 前置设备(探测器、摄像机、云台和报警控制分机等)
a 对照设计施工方案和和产品说明书,检查其安装位置,应正确。若与设计施工方案不同,应有经批准的变更通知或设计更改方案;
b 需固定的器材,应固定牢固,无松动;
c 需隐蔽的器材,应不易被发现;
d 室外摄像机应有防雨遮阳罩。
4.11.2 中心控制室(含分控制室)
a 室内各种设备布局合理,控制台(柜)结实牢靠、便于操作,控制台(柜)应留有散热孔,室内空气清晰、环境敞亮;
b 控制台(柜)的背面离墙壁的距离不能小于 800mm,电视柜(架)的侧面与墙壁或其它设备的距离不能小于1500mm 。
4.11.3 后置设备
a 监视器应放置在操作台(柜)或独立架上,若多架监视器排放在一起时,其正面应在同一平面上;
b 主控制器、录像机、打印机、微机等综合设备的摆放应整齐,便于操作。
4.11.4 传输线路
a 明线敷设时,线缆要排列整齐、美观且固定牢固。线缆严禁有绞拧、铠装压扁、护层断裂和表面严重划伤等缺陷;
b 管线敷设时,管道进出口要有保护套,穿过梁、墙、搂板和跨越线路等处应有保护管,跨越建筑物变形缝的传输线两端应固定可靠,并留有适当余量;
c 信号线和电源线的排列间距不应小于10mm ,射频线要实施屏蔽,其屏蔽层要可靠接地,同类线缆排列间距要一致;
d 室外线路须用电缆,若距离远时,还须有固定引缆,且固定应牢固;
e 一般情况下,信号线中途不宜有接头,却因距离远或施工复杂需接转时,须用接线盒,严禁扭接,宜采用焊接方式,且接线盒内接地点应牢靠接地;
f 因传输距离远,信号衰减达到 6dB时,中间须加信号放大器(或电缆均衡放大器);
g 槽板敷设及验收方法按 GBJ303-88 中第 2.6.2、 2.6.3、 2.6.4条的规定执行;
h 隐蔽线路施工时,严禁中间有接头,验收时须出示随施工进度签发的现场实时检验单。
4.12 电子地图
4.12.1 技术要求
报警位置准确(坐标准确度),光点显示应醒目,报警显示应有时间、地点、单位名称、出警距离最近的单位(警情显示细密度), 光点闪烁频率应 3 ~ 5次/秒, 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3ms。
4.12.2 制作工艺要求
4.13 资料的验收
安防系统工程的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工程可行性论证报告;
b 设计、施工合同;
c 设计任务书;
d 设计方案论证意见;
e 设计、施工图纸(系统原理图、平面位置图、布线图、系统控制
中心配置图、器材清单);
f 系统调试报告(含调试记录);
g 系统试运行报告(含试运行中间发现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法);
h 系统工程竣工报告;
i 系统检测报告;
j 工单位的初验报告;
k 工程决算报告;
l 人员培训报告(含培训教材及结果);
m 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使用说明);
n 工程验收结论。
4.14 资料移交
4.14.1 工程验收结束后,设计、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将 4.13 所列资料分类移交给建设单位和公安机关归档备查。
4.14.2 移交后施工单位可保存 4.13 中的 a. b. c. d. g. h. j. k. l.m. n. 项资料。 5 安防工程检测
5.1 检测依据
5.1.1 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工程选用器材的使用说明书;
5.1.2 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鉴定的正式合同;
5.1.3 系统使用说明书。
5.2 检测范围
5.2.1 防盗报警中心控制台;
5.2.2 防盗报警系统;
5.2.3 电视监控(视频报警)系统;
5.2.4 报警图像信号有线传输装置;
5.2.5 系统工程用主要器材;
5.2.6 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性;
5.2.7 施工质量。
5.3 检测方法和检测数量
5.3.1 安防工程的检测以工程现场系统检测为主,对系统用主要器材只作常规检测。当用户对选用器材的质量有质疑,或者在安防工程检测过程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可将相关器材送至指定的产品质量检验部门进行全项检验和质量判定。
5.3.2 对安防系统工程的检测按相关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5.3.3 对各系统、装置、器材的检测按表5规定的数量进行抽样检测。
5.4 防盗报警中心控制台的检测
5.4.1 外观
外观无腐蚀,无涂覆层脱落,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标志清晰。
5.4.2 保护接地
控制台应用保护接地端子。保护接地端子与可触及导电件间的连接方式应在 GB4793 中 9.5.5 Ⅰ类安全仪器中 a.b.c 规定的三种方式中选择。
表5
5.4.3 控制台基本功能
5.4.3.1 入侵报警功能
控制台能直接或间接接收来自入侵探测器发出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并指示入侵发生的部位。声、光报警信号应能保持至手动复位。
5.4.3.2 紧急报警功能
控制台能直接接收不少于5路来自紧急报警按钮开关发出的紧急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并指示紧急报警发生的部位,除非紧急报警信号撤消,否则控制台不能消除光报警信号。当紧急报警和入侵报警同时发生,则优先发出紧急报警声、光信号,且两者信号应有明显区别,紧急报警功能不受电源开关影响。
5.4.3.3 故障(线路故障)报警功能
控制台与入侵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起传输入侵报警信号作用的部件及位于控制台外部的报警显示盘之间的连线发生断路、短路或并接其他负载时,应能发出有别于入侵报警和紧急报警的声、光报警并指示故障发生的部位。声报警信号能手动消除,光报警信号应能保持至故障排除。故障报警不应影响非故障回路的报警功能。
5.4.3.4 为入侵探测器提供电源功能
a 直接输入式控制台应能为全部与其直接接入的入侵探测器提供12V ~18V 直流工作电压,电压
纹波系数小于 1%,连续工作24h ,电压变化率不大于 3%,输出电流容量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说明;
b 直接输入式控制台应具有为入侵探测器提供的电源进行开关的功能,并且对应于该电源的开、关状态,控制台应有相应的指示。
5.4.3.5 报警反应速度
直接输入式控制台应在收到入侵探测器信号 2s内报警,收到紧急报警信号 1s 内报警,收到故障报警信号 4s内报警;间接输入式控制台应在收到报警信号 4s 内报警。
5.4.3.6 解除与恢复受警功能
直接输入式控制台应能对任意一路入侵报警信号解除受警,并能显示已被解除受警的入侵部位;还应能对已被解除受警的入侵报警信号恢复受警。
5.4.3.7 复核功能
直接输入式控制台应具备声音或图像复核功能。当控制台执行复核功能时,应能明确指示当前的复核部位。
5.4.3.8 记录功能
控制台应能对开、关机时间、入侵报警、紧急报警和故障报警的部位和时间做出记录。记录时间包括年、月、日、时、分、秒。
5.4.3.9 自检功能
a 直接输入式控制台在执行自检功能时,应自动将模拟入侵探测器报警状态的信号接入控制台入侵探测器输入回路,检查报警功能,应有自检状态指示,该信号输入形式和自检状态指示内容应在有关文件中说明;
b 间接输入式控制台在执行自检功能时,应能自动检测白净输入回路。应有自检状态指示,指示内容应在有关文件中说明;
c 控制台应能对所有显示器件和声响器件进行自检。
5.4.3.10 接口
控制台的接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控制台的报警信息输出接口宜采用 RS232C、RS422、RS485接口。具体内容应在产品技术文件中明确说明;
b 控制台的视频接口应符合表6 要求:
d 间接输入式控制台的报警输入接口应在有关文件中明确说明。
c 控制台音频接口应符合表7 要求:
5.4.3.11 电源转换功能
控制台应有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自动转换到备有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若备有电源为可充电电池,则电源应对备用电源自动充电,备用电源工作状态用灯光指示。电源转换时控制台应能正常工作,不产生误报警。
表6
表7
5.4.3.12 计时功能
控制台应有计时装置,显示和记录实时时钟,24 h误差±5s 。
5.4.4 主电源电压适用范围
控制台主电源电压在额定值的 85%~110%范围内,不需要调整仍能正常工作。主电源应有
工作状态指示。
5.4.5 过压运行
控制台在电源电压额定值的 115%过压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5.4.6 欠压告警
控制台在电源电压和备用电源电压降到低于额定值的 85% 时,应产生欠压告警。
5.4.7 电磁兼容性
控制台应符合GB6833.3、GB6833.4、GB6833.5规定的要求。
5.4.8 绝缘电阻
控制台电源插头或电源引入端子与外壳裸露金属部件之间的绝缘电阻在正常大气条件下不
应小于20 MΩ,湿热条件下不应小于2 MΩ。
5.4.9 抗电强度
控制台电源插头或电源引入端子与外壳裸露金属部件之间,能承受表8规定的 50Hz 交流
电压的抗电强度试验,历时 1min 应无击穿和飞弧现象。
表8
5.4.10 音响器件
5.4.10.1 在额定工作电压下,距离音响器件中心 1m 处的声压级应为 40 ~ 80 dB(A )。
5.4.10.2 在 80% 额定工作电压条件下应能发出不小于 30 dB(A )声响。
5.4.11 备用电源
控制台备用电源的容量应能满足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指标,并在 24 h之内保证本标准 5.4.3
规定的全部功能正常执行。
5.4.12 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按 GB/T16572 中第6 条规定的方法进行。
5.5 防盗报警系统的检测
5.5.1 入侵探测系统在其防护区域内,当入侵发生时不应发生漏报警。
5.5.2 在防护区域内入侵探测器盲区边缘与防护目标间的 距离不得小于5 m。
5.5.3 防护区域的检测
依据入侵探测器(或传感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试验方法,检查实际防护区域的有效范围。对照设计方案和合同中规定的防护区域,判定实际防护区域是否满足设计
方案和合同规定的要求。
5.5.4 防护区域检查数量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5.5.4.1 一级风险等级的工程中被防护的主要区域要逐个检测;
5.5.4.2 二级风险等级的工程中选则 2~3 个最主要防护区域进行逐个检测,其他防护区域
按总数的30%进行检测;
5.5.4.3 三级风险等级的工程按防护区域总数的20%进行检测。
5.5.5 紧急报警装置应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a 防误触发措施;
b 触发报警后,能自锁;
c 复位需采用人工再操作方式;
d 无线报警装置的发射机应能在整个防范区域内达到触发报警的要求。
5.5.6 室外周界报警防护系统在入侵发生时,报警信号显示应满足下列之一的要求:
a 计算机屏幕上显示全部周界模拟地形图,并以声、光显示报警具体地理位置,具体位置可
进行局部地形放大,直到满足用户要求的程度;
b 通过控制装置在模拟地图板上以声、光报警显示周界报警的具体位置。
c 在控制设备上以灯光或其他方式显示周界报警方向和位置。
5.5.7 探测器启动摄像机或照相机的防范区域,应设置与探测同步的照明系统。
5.5.8 声音复核系统
5.5.8.1 核系统应能探测现场内人的话音、走动、撬、挖、凿、锯时发出的声音。
5.5.8.2 在背景噪音不大于 45dB 的情况下,声音探测装置灵敏度调到最大值的 90% 时,
所能探测的最大范围,应能满足现场复核的需要。
5.5.9 无线报警系统
5.5.9.1 安全防范系统工程中不适宜采用有线传输方式的区域和部位,可采用无线传输方式。当探测器进入报警状态时,发射机立即发射报警信号,并具有间隔一周期的时间后,重复发
射报警信号的功能。
5.5.9.2 固定安装的无线报警装置,应有电源欠压指示。当发射机电源在欠压状态时,应发
射一个故障信号给中心控制室的接收机,及时更换发射机电源。
5.5.9.3 固定安装的无线报警发射装置,应有防拆报警和防止人为破坏的实体保护壳。
5.5.9.4 以无线报警组网方式为主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应有自检和对使用的信道进行监视的功能,当出现连续阻塞信号或干扰信号超过30s ,足以妨碍正常接收报警信号时,接收
端应有故障信号显示。
5.5.9.5 以无线报警组网方式为主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接收端应有接收处理多路同时报警
的功能而不得产生漏报警。
5.5.9.6 发射机使用的电池应保证有效使用不少于6个月,在发出欠压报警信号时,电源应
能支持发射机正常工作7天。
5.5.9.7 接收机安装位置应由现场试验确定,以保证接收到防范区域内任意发射机发出的报
警信号。
5.6 电视监控(视频报警)系统的检测
5.6.1 传输到中心控制室的图像信号应在规定时间内长时间录像或对现场报警图像信号进行
实时录像。
5.6.2 视频报警系统应具备画面定格和多路报警显示,应能任意设定视频警戒区。
5.6.3 室外周界警戒线设置的电视监控系统,应对沿警戒线 5m 宽的警戒范围实施监控。
5.6.4 室外周界警戒区域设置的电视图像显示系统应能同时显示全部周阶走向 5m 宽警戒范围的现场情况,或设置由入侵探测器启动摄像机的电视监控手段,对多路报警图像信号具
有实时传输、切换显示功能。
5.6.5 夜间防护目标处的平均光照度在10 ~ 40 lx 范围内,摄像机灵敏度应能适应防护目
标光照度的变化。
5.6.6 电视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满足表9的要求(在摄像机的标准照度情况下)。
表9
注:在系统测试过程中可允许调整监视器的对比度和亮度达到最佳的状态。 5.6.7 电视监控系统的质量要求:
在摄像机正常工作条件下,评定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按GB 7401的规定进行。评分等级采用五级损伤制,图像质量应不低于表10中的4 级要求。
5.6.8 摄像机视场范围的检测
表10
在工程现场用皮尺测量实际视场范围和盲区范围,然后对照设计方案,根据被保护现场的风
险等级级别要求,判定视场范围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6.9 摄像机视场范围检查数量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5.6.9.1 一级风险等级的工程中被保护的主要区域要逐个检测;
5.6.9.2 二级风险等级的工程中选择 2~3 个最主要保护区域进行检测,其他保护区域按总
数的30%进行检测;
5.6.9.3 三级风险等级的工程按保护区域总数的20%进行检测。
5.7 报警图像信号有线传输装置的检测
5.7.1 外观
外观应无明显机械损伤、变形、涂覆层剥落损伤、锈蚀现象;标志和文字字迹应清晰;控制操作 部件应灵活;紧固部位 应无松动;塑料件应无起泡、裂开以及灌注物应无溢出现象。
5.7.2 光电性能
5.7.2.1 有线传输装置的光电性能要求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5.7.2.2 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按GB/T16677第6.2.2条规定的方法进行。
5.7.3 抗干扰性
5.7.3.1 有线传输装置应符合GB 6833.1中规定的静电放电敏感度试验、电源瞬态敏感度试验、辐射敏感度试验及传导敏感度试验中的要求。试验期间应工作正常,所传输报警图像信号分辨力不低于额定值的80%,灰度等级不低于6 级。
5.7.3.2 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按GB/T16677第6.5.2条规定的方法进行。
5.7.4 安全性
5.7.4.1 绝缘电阻
a 有线传输装置在正常条件下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MΩ。
b 有线传输装置在恒定湿热试验条件下,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MΩ。
5.7.4.2 抗电强度
有线传输装置应能经受1500V (有效值)抗电强度试验,试验中不应出现击穿和飞弧现象。
5.7.4.3 泄漏电流
有线传输装置对地泄漏电流极限值:交流不大于5mA 。
5.7.4.4 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按GB/T16677 第6.6条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5.8 系统工程用主要器材的检测
5.8.1 入侵探测器
5.8.1.1 外观
塑料外壳表面应无裂痕、退色及永久性污渍,亦无明显变形和划痕。金属壳表面涂覆层不能露出底层金属,并无起泡、腐蚀、缺口、毛刺、蚀点、划痕、涂层脱落和沙孔等。控制机构应灵活,标志应清晰。
5.8.1.2 功能
在正常环境条件下,按产品说明书进行正常操作时应完成产品标准所规定的功能。
5.8.1.3 防拆保护
入侵探测器应有防拆开关,打开外壳时入侵探测器应输出报警信号。
5.8.1.4 灵敏度和探测范围
入侵探测器的灵敏度和探测范围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5.8.1.5 备用电源
使用交流电源供电的入侵探测器应有直流备用电源,并能在交流电源断电时自动切换到备用电源。
5.8.1.6 备用电源的使用时间
银行、仓库、文物单位的报警系统为24h ,商业报警系统为16h 。交流电源恢复时对备用电源自动充电。
5.8.1.7 抗干扰要求
a 入侵探测器应符合GB 6833.1中规定的静电放电灵敏度试验、电源瞬态灵敏度试验、辐射灵敏度试验中的要求,不应出现误报警和漏报警。
b 抗热气流干扰
入侵探测器在警戒状态下受热气流干扰时应能正常工作,不应出现误报警和漏报警。
5.8.1.8 安全性要求
a 绝缘电阻
入侵探测器电源插头或电源引入端子与外壳或外壳裸露金属部件之间的绝缘电阻在正常环境条件下应不小于100 MΩ,湿热条件下应不小于10 MΩ(直流电压小于36 V且一端接地者除外)。
b 抗电强度
入侵探测器电源插头或电源引入端与外壳或外壳裸露金属部分之间,应能承受表12规定的50Hz 的交流电压的抗电强度试验,历时1 min 应无击穿和飞弧现象(直流电压小于36V 且一端接地者除外)。
表12
5.8.1.9 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按GB6833.1中第5条的规定进行。
5.8.2 视频入侵探测器
5.8.2.1 外观要求
塑料外壳表面应无裂纹、退色及永久性污渍,亦无明显变形和划痕,金属表面涂层不能露出低层金属,或有起泡现象,并无腐蚀、毛刺龟裂、脱落等。控制机构应操作灵活可靠,说明
功能的文字符号标志应清晰。
5.8.2.2 接口要求
a 输入输出阻抗:75Ω。
b 输入输出视频信号幅度:1 V (峰-峰值) (视频信号:0.7±0.21 V(峰-峰值), 同步信号:
0.3-0.03+0.06 V(峰-峰值)),正极性。
c 视频信号输入输出插座采用高频同轴插座,优先选用BNC 插座。
5.8.2.3 视频通道要求
a 视频带宽:不小于6 MHz。
b 在输入信号信噪比不小于43 dB时,输出信号信噪比不小于40 dB。
c 路间隔离度:40 dB。
5.8.2.4 警戒区设置要求
警戒区应可设置在不小于屏幕中心水平、垂直轴线的80% 所限定的矩形区域内。
a 窗口式:警戒区为屏幕上任意设定的窗口(报警窗口),其位置可在上述区域内水平、垂直移动,且大小可调。最小报警窗口不大于屏幕实际面积的 1/400,窗口设置数量由产品标
准规定。
b 全视场点式:警戒区可在屏幕上规则分布的点阵中任意设定,点的数量由产品标准规定。
5.8.2.5 灵敏度要求
在可设置区的任意区域,面积为屏幕的1/100的警戒区中,引起报警的平均电平变化不大于
70mV 。
5.8.2.6 报警功能
a 声响报警:报警时声响器件的声压级应符合GB 12633中第5.2.12条的规定。
b 视觉报警:报警时应有红色灯闪烁,并指示出入侵发生的部位。
c 报警输出:应提供常开和常闭触点,用于控制其他设备。
d 复位功能:声响报警同时具有手动、自动复位方式。自动复位时间不小于10 s,且可调。
视觉报警仅用手动复位方式,复位后再有入侵发生应能重新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e 多路视频入侵报警器应有二路以上同时报警功能,当某路处于报警状态时,如其他路有入
侵,仍应能发出报警信号,并有相应的视频信号处理等功能。
5.8.2.7 防破坏报警功能
当摄像机电源线或视频传输电缆被切断时,视频入侵报警器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报警信
号应能保持直至原因排除后方可复位。
5.8.2.8 自检功能
视频入侵探测器一般应具有对自身工作是否正常的检查功能,自检项目由产品标准规定。
5.8.2.9 抗干扰要求
a 视频入侵报警器应按GB 6833.3 ~ GB 6833.6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期间应能正
常工作,不出现误报警和漏报警。
b 环境光照度缓慢变化不应产生误报警。
5.8.2.10 安全性要求
a 绝缘电阻
视频入侵报警器的绝缘电阻应符合GB 12633中第5.7.1条的规定。
b 泄漏电流
泄漏电流应符合GB 12633中第5.7.5条的规定。
c 抗电强度
视频入侵报警器电源插头或电源引入端子与外壳裸露金属部分之间应能承受表13 规定的
50 Hz交流电压的抗电强度试验,历时1 min应无击穿和飞弧现象。
5.8.2.11 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按GB 15207中第6条规定的方法进行。
表13
5.8.3 摄像机云台
5.8.3.4 外观
外观应无明显机械损伤,涂覆层剥落损伤、锈蚀现象,铭牌的标志和文字字迹应清晰;紧固部位应无松动,塑料件应无起泡、裂开、变形现象。
5.8.3.5 最大负载
云台工作面到摄像机重心(包括使用防护罩后的重心)距离为50mm 时,最大负载质量按GB/T 15412中第 3.2.1 条选用,具体数值在产品标准中规定。
5.8.3.6 旋转角度
云台的旋转角度按GB/T 15412中第 3.2.2 条规定和选用,具体数值在产品标准中规定。
5.8.3.4 转动速度
云台的转动速度按GB/T 15412中第 3.2.3 条选用,具体数值在产品标准中规定。
5.8.3.5 回差
电动云台的水平和垂直转角回差应不大于1°。
5.8.3.6 自锁
电动云台在转动停止时,应具有良好的自锁性能。
5.8.3.7 噪声
室内型电动云台在承受最大负载时,噪声应不大于50 dB。
5.8.3.8 功能
通过电动云台转接的各控制功能应工作。
5.8.3.9 安全要求
安全要求应符合GB 14861。
5.8.3.10 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按GB/T 15412中第5.3条规定的方法进行。
5.8.4 黑白通用型应用电视摄像机
5.8.4.1 外观 a 要求
外观应无明显机械损伤、涂覆层剥落、锈蚀现象,前后面板的标志和文字字迹应清晰;控制机构应灵活,紧固部位应无松动,塑料件应无起泡、裂开、变形以及灌注物应无溢出现象。
b 试验方法
用目视及手感检测。
5.8.4.2 电、光性能 a 要求
摄像机的电、光性能应符合表14 规定,并在产品标准中规定所选用基本参数的类别和级别。表
14 中 A 和 B 类指传感器采用摄像管的摄像机,C 类指传感器采用固体器件的摄像机。
表14
b 试验方法
按GB 12338规定进行。
5.8.4.3 安全
摄像机的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应符合GB 14861有关规定,具体见表15。
表15
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验收、检测规范
(河南省地方标准DB/JF01-1999)
河南省技术监督局1999-08-08批准 1999-08-08实施
前 言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是运用高科技产品对相应场所进行安全防范,预防和打击犯
罪的一种重要手段。目前,安防系统工程的验收和检测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国
际上也无固定的模式可循。为了规范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和检测,按照公安机
关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要 求,结合我省和国内各建设单位的实践经验,特制定本
标准,以作为我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验收和检测的依据。
本标准在内容上参考了 GA/T75 - 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BJ303 - 88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有关安防系统及有关安防器材的国家、行业标准。
本标准在使用过程中应按照公安机关关于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风险等级的规定执行,一、二、
三级风险等级的工程必须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后方能验收。其它级别的工程可直接进行
验收。同时,在具体执行时应与《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配合使用。
本标准于 1999-08-08 发布, 1999-08-08 实施。
本标准由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提出并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守训 孟宪鹏 王夏莲 田卫平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验收、检测的程序、内容、要求、方法和规则,是各级安防工程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从事安防工程建设和验收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质量检验,工程验收和系统运行中的质量检查。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中所包含的部分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0408.1-89 入侵探测器
GB/T14858-93 黑白监视器通用技术条件 GB15207-94 视频入侵报警器
GB/T15412-94 应用电视摄像机云台通用技术条件 GB/T16571-1996 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GB/T16572-1996 防盗报警中心控制台
GB/T16676-1996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GB/T16677-1996 报警图像信号有线传输装置
GB/T16697-1996 黑白通用型应用电视摄像机通用技术条件 GB16796-1997 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GB50198-94 民用闭路监控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J303-88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A/T75-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JBJ/T16-92 通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SJ/T10603-94 彩色监视器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
3.1 安全技术防范
运用科学技术设备或手段,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减少治安灾害事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3.2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在安防活动中运用的以防盗窃、防抢劫、防入侵、防破坏、防爆炸等用途为目的的特种器材。 3.3 探测区
探测器在实际应用条件下,能够可靠探测的区域。 3.4 图像鉴别等级
对图像信息质量进行的评价。 3.5 系统响应
系统从实现探测到其引起反应起动之间的时间。 4 安防系统工程的验收 4.1 验收的组织
4.1.1 安防系统工程的验收由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系统工程检测单位以及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
4.1.2 对于复杂的安防系统工程,验收委员会下面还应成立资料审查组和现场考核组。 4.2 验收依据
4.2.1 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4.2.2 建设单位(甲方)和设计、施工单位(乙方)在施工前签定的安防系统工程建设、施工有效合同;
4.2.3 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系统工程检测报告。 4.3 验收条件
4.3.1 甲、乙双方签定的建设、施工合同; 4.3.2 施工单位的设计、施工方案; 4.3.3 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 4.3.4 建设单位出具的试运行报告; 4.3.5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初验报告;
4.3.6 设计、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进行培训的报告;
4.3.7 系统使用说明书(竣工后的安防系统工程操作说明书)。 4.4 验收程序
4.4.1 成立验收委员会;
4.4.2 对工程选用器材进行检查; 4.4.3 对系统功能进行检查;
4.4.4 对施工质量进行审查; 4.4.5 对工程资料进行审查;
4.4.6 对系统工程进行综合评审,得出评审结论;
4.4.7 系统工程验收合格,由验收委员会签署验收证书(合格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料移交手续,立案归档;
4.4.8 系统工程验收不合格,由验收委员会签署整改意见(整改通知书)交施工单位。 4.5 验收内容
4.5.1 工程级别的检查; 4.5.2 选用器材的验收; 4.5.3 报警系统功能;
4.5.4 电视监控(视频报警)系统功能; 4.5.5 电源系统; 4.5.6 施工质量验收; 4.5.7 电子地图; 4.5.8 资料的验收。 4.6 工程级别的检查
4.6.1 按照 GB/T16571-1996 《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和 GB/T16676-1996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的级别评定标准,客观评定工程合同中建设单位应建安防系统工程的风险等级级别。
4.6.2 当工程合同规定的级别符合或高于所评定的风险等级级别时,应按合同内容进行验收。 4.6.3 当工程合同规定的级别低于所评定的风险等级级别时,验收委员会应提出扩容整改意见。 4.7 选用器材的验收
4.7.1 按合同书中的规定,逐一检查所用器材的数量,同时检查主要选用器材的规格、型号。检查方法和数量应符合表1 的规定。 4.7.2 检查所用器材是否符合下述规定 a 国家认证产品须有产品认证证书; b 国家许可证产品须有产品许可证证书;
c 一般产品须有公安部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或省级以上公安部门的鉴定证书。省级以上公安部门准许生产或准许销售的证明。 表1
d 进口产品须有国家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进口产品商检证书” (公安部检测部门的检测合格证书)。
4.7.3 对照检测报告,检查所用传输线是否符合检测规定的规格型号。
4.8 报警系统功能
4.8.1 接通系统电源,使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8.2 根据系统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规定,检查入侵探测器的工作状况;
4.8.3 对有监听功能的系统工程,在控制室检查被监测点的监听效果。
4.8.4 检查的数量和试验时间按表2 的规定。 表2
4.9 电视监控(视频报警)系统功能
4.9.1 接通系统电源,使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9.2 根据系统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规定,检查各摄像机、云台(手动、自动)、监视器、视频切换器、主控制器以及照明联动系统的工作状态。检查内容按表3 的规定。 表3
4.9.3 检查的数量和检查时间按表4 的规定 表4
4.10 电源系统
4.10.1 检查系统工程的供电系统,除主电源外是否配有备用电源,并能实现主、备电源的自动切换。
4.10.2 当备用电源为充电电池时,应检查备用电源的容量,能否满足系统在全部正常工作状态下运行24小时。
4.11 施工质量验收
4.11.1 前置设备(探测器、摄像机、云台和报警控制分机等)
a 对照设计施工方案和和产品说明书,检查其安装位置,应正确。若与设计施工方案不同,应有经批准的变更通知或设计更改方案;
b 需固定的器材,应固定牢固,无松动;
c 需隐蔽的器材,应不易被发现;
d 室外摄像机应有防雨遮阳罩。
4.11.2 中心控制室(含分控制室)
a 室内各种设备布局合理,控制台(柜)结实牢靠、便于操作,控制台(柜)应留有散热孔,室内空气清晰、环境敞亮;
b 控制台(柜)的背面离墙壁的距离不能小于 800mm,电视柜(架)的侧面与墙壁或其它设备的距离不能小于1500mm 。
4.11.3 后置设备
a 监视器应放置在操作台(柜)或独立架上,若多架监视器排放在一起时,其正面应在同一平面上;
b 主控制器、录像机、打印机、微机等综合设备的摆放应整齐,便于操作。
4.11.4 传输线路
a 明线敷设时,线缆要排列整齐、美观且固定牢固。线缆严禁有绞拧、铠装压扁、护层断裂和表面严重划伤等缺陷;
b 管线敷设时,管道进出口要有保护套,穿过梁、墙、搂板和跨越线路等处应有保护管,跨越建筑物变形缝的传输线两端应固定可靠,并留有适当余量;
c 信号线和电源线的排列间距不应小于10mm ,射频线要实施屏蔽,其屏蔽层要可靠接地,同类线缆排列间距要一致;
d 室外线路须用电缆,若距离远时,还须有固定引缆,且固定应牢固;
e 一般情况下,信号线中途不宜有接头,却因距离远或施工复杂需接转时,须用接线盒,严禁扭接,宜采用焊接方式,且接线盒内接地点应牢靠接地;
f 因传输距离远,信号衰减达到 6dB时,中间须加信号放大器(或电缆均衡放大器);
g 槽板敷设及验收方法按 GBJ303-88 中第 2.6.2、 2.6.3、 2.6.4条的规定执行;
h 隐蔽线路施工时,严禁中间有接头,验收时须出示随施工进度签发的现场实时检验单。
4.12 电子地图
4.12.1 技术要求
报警位置准确(坐标准确度),光点显示应醒目,报警显示应有时间、地点、单位名称、出警距离最近的单位(警情显示细密度), 光点闪烁频率应 3 ~ 5次/秒, 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3ms。
4.12.2 制作工艺要求
4.13 资料的验收
安防系统工程的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工程可行性论证报告;
b 设计、施工合同;
c 设计任务书;
d 设计方案论证意见;
e 设计、施工图纸(系统原理图、平面位置图、布线图、系统控制
中心配置图、器材清单);
f 系统调试报告(含调试记录);
g 系统试运行报告(含试运行中间发现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法);
h 系统工程竣工报告;
i 系统检测报告;
j 工单位的初验报告;
k 工程决算报告;
l 人员培训报告(含培训教材及结果);
m 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使用说明);
n 工程验收结论。
4.14 资料移交
4.14.1 工程验收结束后,设计、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将 4.13 所列资料分类移交给建设单位和公安机关归档备查。
4.14.2 移交后施工单位可保存 4.13 中的 a. b. c. d. g. h. j. k. l.m. n. 项资料。 5 安防工程检测
5.1 检测依据
5.1.1 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工程选用器材的使用说明书;
5.1.2 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鉴定的正式合同;
5.1.3 系统使用说明书。
5.2 检测范围
5.2.1 防盗报警中心控制台;
5.2.2 防盗报警系统;
5.2.3 电视监控(视频报警)系统;
5.2.4 报警图像信号有线传输装置;
5.2.5 系统工程用主要器材;
5.2.6 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性;
5.2.7 施工质量。
5.3 检测方法和检测数量
5.3.1 安防工程的检测以工程现场系统检测为主,对系统用主要器材只作常规检测。当用户对选用器材的质量有质疑,或者在安防工程检测过程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可将相关器材送至指定的产品质量检验部门进行全项检验和质量判定。
5.3.2 对安防系统工程的检测按相关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5.3.3 对各系统、装置、器材的检测按表5规定的数量进行抽样检测。
5.4 防盗报警中心控制台的检测
5.4.1 外观
外观无腐蚀,无涂覆层脱落,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标志清晰。
5.4.2 保护接地
控制台应用保护接地端子。保护接地端子与可触及导电件间的连接方式应在 GB4793 中 9.5.5 Ⅰ类安全仪器中 a.b.c 规定的三种方式中选择。
表5
5.4.3 控制台基本功能
5.4.3.1 入侵报警功能
控制台能直接或间接接收来自入侵探测器发出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并指示入侵发生的部位。声、光报警信号应能保持至手动复位。
5.4.3.2 紧急报警功能
控制台能直接接收不少于5路来自紧急报警按钮开关发出的紧急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并指示紧急报警发生的部位,除非紧急报警信号撤消,否则控制台不能消除光报警信号。当紧急报警和入侵报警同时发生,则优先发出紧急报警声、光信号,且两者信号应有明显区别,紧急报警功能不受电源开关影响。
5.4.3.3 故障(线路故障)报警功能
控制台与入侵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起传输入侵报警信号作用的部件及位于控制台外部的报警显示盘之间的连线发生断路、短路或并接其他负载时,应能发出有别于入侵报警和紧急报警的声、光报警并指示故障发生的部位。声报警信号能手动消除,光报警信号应能保持至故障排除。故障报警不应影响非故障回路的报警功能。
5.4.3.4 为入侵探测器提供电源功能
a 直接输入式控制台应能为全部与其直接接入的入侵探测器提供12V ~18V 直流工作电压,电压
纹波系数小于 1%,连续工作24h ,电压变化率不大于 3%,输出电流容量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说明;
b 直接输入式控制台应具有为入侵探测器提供的电源进行开关的功能,并且对应于该电源的开、关状态,控制台应有相应的指示。
5.4.3.5 报警反应速度
直接输入式控制台应在收到入侵探测器信号 2s内报警,收到紧急报警信号 1s 内报警,收到故障报警信号 4s内报警;间接输入式控制台应在收到报警信号 4s 内报警。
5.4.3.6 解除与恢复受警功能
直接输入式控制台应能对任意一路入侵报警信号解除受警,并能显示已被解除受警的入侵部位;还应能对已被解除受警的入侵报警信号恢复受警。
5.4.3.7 复核功能
直接输入式控制台应具备声音或图像复核功能。当控制台执行复核功能时,应能明确指示当前的复核部位。
5.4.3.8 记录功能
控制台应能对开、关机时间、入侵报警、紧急报警和故障报警的部位和时间做出记录。记录时间包括年、月、日、时、分、秒。
5.4.3.9 自检功能
a 直接输入式控制台在执行自检功能时,应自动将模拟入侵探测器报警状态的信号接入控制台入侵探测器输入回路,检查报警功能,应有自检状态指示,该信号输入形式和自检状态指示内容应在有关文件中说明;
b 间接输入式控制台在执行自检功能时,应能自动检测白净输入回路。应有自检状态指示,指示内容应在有关文件中说明;
c 控制台应能对所有显示器件和声响器件进行自检。
5.4.3.10 接口
控制台的接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控制台的报警信息输出接口宜采用 RS232C、RS422、RS485接口。具体内容应在产品技术文件中明确说明;
b 控制台的视频接口应符合表6 要求:
d 间接输入式控制台的报警输入接口应在有关文件中明确说明。
c 控制台音频接口应符合表7 要求:
5.4.3.11 电源转换功能
控制台应有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自动转换到备有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若备有电源为可充电电池,则电源应对备用电源自动充电,备用电源工作状态用灯光指示。电源转换时控制台应能正常工作,不产生误报警。
表6
表7
5.4.3.12 计时功能
控制台应有计时装置,显示和记录实时时钟,24 h误差±5s 。
5.4.4 主电源电压适用范围
控制台主电源电压在额定值的 85%~110%范围内,不需要调整仍能正常工作。主电源应有
工作状态指示。
5.4.5 过压运行
控制台在电源电压额定值的 115%过压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5.4.6 欠压告警
控制台在电源电压和备用电源电压降到低于额定值的 85% 时,应产生欠压告警。
5.4.7 电磁兼容性
控制台应符合GB6833.3、GB6833.4、GB6833.5规定的要求。
5.4.8 绝缘电阻
控制台电源插头或电源引入端子与外壳裸露金属部件之间的绝缘电阻在正常大气条件下不
应小于20 MΩ,湿热条件下不应小于2 MΩ。
5.4.9 抗电强度
控制台电源插头或电源引入端子与外壳裸露金属部件之间,能承受表8规定的 50Hz 交流
电压的抗电强度试验,历时 1min 应无击穿和飞弧现象。
表8
5.4.10 音响器件
5.4.10.1 在额定工作电压下,距离音响器件中心 1m 处的声压级应为 40 ~ 80 dB(A )。
5.4.10.2 在 80% 额定工作电压条件下应能发出不小于 30 dB(A )声响。
5.4.11 备用电源
控制台备用电源的容量应能满足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指标,并在 24 h之内保证本标准 5.4.3
规定的全部功能正常执行。
5.4.12 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按 GB/T16572 中第6 条规定的方法进行。
5.5 防盗报警系统的检测
5.5.1 入侵探测系统在其防护区域内,当入侵发生时不应发生漏报警。
5.5.2 在防护区域内入侵探测器盲区边缘与防护目标间的 距离不得小于5 m。
5.5.3 防护区域的检测
依据入侵探测器(或传感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试验方法,检查实际防护区域的有效范围。对照设计方案和合同中规定的防护区域,判定实际防护区域是否满足设计
方案和合同规定的要求。
5.5.4 防护区域检查数量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5.5.4.1 一级风险等级的工程中被防护的主要区域要逐个检测;
5.5.4.2 二级风险等级的工程中选则 2~3 个最主要防护区域进行逐个检测,其他防护区域
按总数的30%进行检测;
5.5.4.3 三级风险等级的工程按防护区域总数的20%进行检测。
5.5.5 紧急报警装置应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a 防误触发措施;
b 触发报警后,能自锁;
c 复位需采用人工再操作方式;
d 无线报警装置的发射机应能在整个防范区域内达到触发报警的要求。
5.5.6 室外周界报警防护系统在入侵发生时,报警信号显示应满足下列之一的要求:
a 计算机屏幕上显示全部周界模拟地形图,并以声、光显示报警具体地理位置,具体位置可
进行局部地形放大,直到满足用户要求的程度;
b 通过控制装置在模拟地图板上以声、光报警显示周界报警的具体位置。
c 在控制设备上以灯光或其他方式显示周界报警方向和位置。
5.5.7 探测器启动摄像机或照相机的防范区域,应设置与探测同步的照明系统。
5.5.8 声音复核系统
5.5.8.1 核系统应能探测现场内人的话音、走动、撬、挖、凿、锯时发出的声音。
5.5.8.2 在背景噪音不大于 45dB 的情况下,声音探测装置灵敏度调到最大值的 90% 时,
所能探测的最大范围,应能满足现场复核的需要。
5.5.9 无线报警系统
5.5.9.1 安全防范系统工程中不适宜采用有线传输方式的区域和部位,可采用无线传输方式。当探测器进入报警状态时,发射机立即发射报警信号,并具有间隔一周期的时间后,重复发
射报警信号的功能。
5.5.9.2 固定安装的无线报警装置,应有电源欠压指示。当发射机电源在欠压状态时,应发
射一个故障信号给中心控制室的接收机,及时更换发射机电源。
5.5.9.3 固定安装的无线报警发射装置,应有防拆报警和防止人为破坏的实体保护壳。
5.5.9.4 以无线报警组网方式为主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应有自检和对使用的信道进行监视的功能,当出现连续阻塞信号或干扰信号超过30s ,足以妨碍正常接收报警信号时,接收
端应有故障信号显示。
5.5.9.5 以无线报警组网方式为主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接收端应有接收处理多路同时报警
的功能而不得产生漏报警。
5.5.9.6 发射机使用的电池应保证有效使用不少于6个月,在发出欠压报警信号时,电源应
能支持发射机正常工作7天。
5.5.9.7 接收机安装位置应由现场试验确定,以保证接收到防范区域内任意发射机发出的报
警信号。
5.6 电视监控(视频报警)系统的检测
5.6.1 传输到中心控制室的图像信号应在规定时间内长时间录像或对现场报警图像信号进行
实时录像。
5.6.2 视频报警系统应具备画面定格和多路报警显示,应能任意设定视频警戒区。
5.6.3 室外周界警戒线设置的电视监控系统,应对沿警戒线 5m 宽的警戒范围实施监控。
5.6.4 室外周界警戒区域设置的电视图像显示系统应能同时显示全部周阶走向 5m 宽警戒范围的现场情况,或设置由入侵探测器启动摄像机的电视监控手段,对多路报警图像信号具
有实时传输、切换显示功能。
5.6.5 夜间防护目标处的平均光照度在10 ~ 40 lx 范围内,摄像机灵敏度应能适应防护目
标光照度的变化。
5.6.6 电视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满足表9的要求(在摄像机的标准照度情况下)。
表9
注:在系统测试过程中可允许调整监视器的对比度和亮度达到最佳的状态。 5.6.7 电视监控系统的质量要求:
在摄像机正常工作条件下,评定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按GB 7401的规定进行。评分等级采用五级损伤制,图像质量应不低于表10中的4 级要求。
5.6.8 摄像机视场范围的检测
表10
在工程现场用皮尺测量实际视场范围和盲区范围,然后对照设计方案,根据被保护现场的风
险等级级别要求,判定视场范围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6.9 摄像机视场范围检查数量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5.6.9.1 一级风险等级的工程中被保护的主要区域要逐个检测;
5.6.9.2 二级风险等级的工程中选择 2~3 个最主要保护区域进行检测,其他保护区域按总
数的30%进行检测;
5.6.9.3 三级风险等级的工程按保护区域总数的20%进行检测。
5.7 报警图像信号有线传输装置的检测
5.7.1 外观
外观应无明显机械损伤、变形、涂覆层剥落损伤、锈蚀现象;标志和文字字迹应清晰;控制操作 部件应灵活;紧固部位 应无松动;塑料件应无起泡、裂开以及灌注物应无溢出现象。
5.7.2 光电性能
5.7.2.1 有线传输装置的光电性能要求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5.7.2.2 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按GB/T16677第6.2.2条规定的方法进行。
5.7.3 抗干扰性
5.7.3.1 有线传输装置应符合GB 6833.1中规定的静电放电敏感度试验、电源瞬态敏感度试验、辐射敏感度试验及传导敏感度试验中的要求。试验期间应工作正常,所传输报警图像信号分辨力不低于额定值的80%,灰度等级不低于6 级。
5.7.3.2 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按GB/T16677第6.5.2条规定的方法进行。
5.7.4 安全性
5.7.4.1 绝缘电阻
a 有线传输装置在正常条件下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MΩ。
b 有线传输装置在恒定湿热试验条件下,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MΩ。
5.7.4.2 抗电强度
有线传输装置应能经受1500V (有效值)抗电强度试验,试验中不应出现击穿和飞弧现象。
5.7.4.3 泄漏电流
有线传输装置对地泄漏电流极限值:交流不大于5mA 。
5.7.4.4 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按GB/T16677 第6.6条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5.8 系统工程用主要器材的检测
5.8.1 入侵探测器
5.8.1.1 外观
塑料外壳表面应无裂痕、退色及永久性污渍,亦无明显变形和划痕。金属壳表面涂覆层不能露出底层金属,并无起泡、腐蚀、缺口、毛刺、蚀点、划痕、涂层脱落和沙孔等。控制机构应灵活,标志应清晰。
5.8.1.2 功能
在正常环境条件下,按产品说明书进行正常操作时应完成产品标准所规定的功能。
5.8.1.3 防拆保护
入侵探测器应有防拆开关,打开外壳时入侵探测器应输出报警信号。
5.8.1.4 灵敏度和探测范围
入侵探测器的灵敏度和探测范围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5.8.1.5 备用电源
使用交流电源供电的入侵探测器应有直流备用电源,并能在交流电源断电时自动切换到备用电源。
5.8.1.6 备用电源的使用时间
银行、仓库、文物单位的报警系统为24h ,商业报警系统为16h 。交流电源恢复时对备用电源自动充电。
5.8.1.7 抗干扰要求
a 入侵探测器应符合GB 6833.1中规定的静电放电灵敏度试验、电源瞬态灵敏度试验、辐射灵敏度试验中的要求,不应出现误报警和漏报警。
b 抗热气流干扰
入侵探测器在警戒状态下受热气流干扰时应能正常工作,不应出现误报警和漏报警。
5.8.1.8 安全性要求
a 绝缘电阻
入侵探测器电源插头或电源引入端子与外壳或外壳裸露金属部件之间的绝缘电阻在正常环境条件下应不小于100 MΩ,湿热条件下应不小于10 MΩ(直流电压小于36 V且一端接地者除外)。
b 抗电强度
入侵探测器电源插头或电源引入端与外壳或外壳裸露金属部分之间,应能承受表12规定的50Hz 的交流电压的抗电强度试验,历时1 min 应无击穿和飞弧现象(直流电压小于36V 且一端接地者除外)。
表12
5.8.1.9 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按GB6833.1中第5条的规定进行。
5.8.2 视频入侵探测器
5.8.2.1 外观要求
塑料外壳表面应无裂纹、退色及永久性污渍,亦无明显变形和划痕,金属表面涂层不能露出低层金属,或有起泡现象,并无腐蚀、毛刺龟裂、脱落等。控制机构应操作灵活可靠,说明
功能的文字符号标志应清晰。
5.8.2.2 接口要求
a 输入输出阻抗:75Ω。
b 输入输出视频信号幅度:1 V (峰-峰值) (视频信号:0.7±0.21 V(峰-峰值), 同步信号:
0.3-0.03+0.06 V(峰-峰值)),正极性。
c 视频信号输入输出插座采用高频同轴插座,优先选用BNC 插座。
5.8.2.3 视频通道要求
a 视频带宽:不小于6 MHz。
b 在输入信号信噪比不小于43 dB时,输出信号信噪比不小于40 dB。
c 路间隔离度:40 dB。
5.8.2.4 警戒区设置要求
警戒区应可设置在不小于屏幕中心水平、垂直轴线的80% 所限定的矩形区域内。
a 窗口式:警戒区为屏幕上任意设定的窗口(报警窗口),其位置可在上述区域内水平、垂直移动,且大小可调。最小报警窗口不大于屏幕实际面积的 1/400,窗口设置数量由产品标
准规定。
b 全视场点式:警戒区可在屏幕上规则分布的点阵中任意设定,点的数量由产品标准规定。
5.8.2.5 灵敏度要求
在可设置区的任意区域,面积为屏幕的1/100的警戒区中,引起报警的平均电平变化不大于
70mV 。
5.8.2.6 报警功能
a 声响报警:报警时声响器件的声压级应符合GB 12633中第5.2.12条的规定。
b 视觉报警:报警时应有红色灯闪烁,并指示出入侵发生的部位。
c 报警输出:应提供常开和常闭触点,用于控制其他设备。
d 复位功能:声响报警同时具有手动、自动复位方式。自动复位时间不小于10 s,且可调。
视觉报警仅用手动复位方式,复位后再有入侵发生应能重新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e 多路视频入侵报警器应有二路以上同时报警功能,当某路处于报警状态时,如其他路有入
侵,仍应能发出报警信号,并有相应的视频信号处理等功能。
5.8.2.7 防破坏报警功能
当摄像机电源线或视频传输电缆被切断时,视频入侵报警器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报警信
号应能保持直至原因排除后方可复位。
5.8.2.8 自检功能
视频入侵探测器一般应具有对自身工作是否正常的检查功能,自检项目由产品标准规定。
5.8.2.9 抗干扰要求
a 视频入侵报警器应按GB 6833.3 ~ GB 6833.6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期间应能正
常工作,不出现误报警和漏报警。
b 环境光照度缓慢变化不应产生误报警。
5.8.2.10 安全性要求
a 绝缘电阻
视频入侵报警器的绝缘电阻应符合GB 12633中第5.7.1条的规定。
b 泄漏电流
泄漏电流应符合GB 12633中第5.7.5条的规定。
c 抗电强度
视频入侵报警器电源插头或电源引入端子与外壳裸露金属部分之间应能承受表13 规定的
50 Hz交流电压的抗电强度试验,历时1 min应无击穿和飞弧现象。
5.8.2.11 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按GB 15207中第6条规定的方法进行。
表13
5.8.3 摄像机云台
5.8.3.4 外观
外观应无明显机械损伤,涂覆层剥落损伤、锈蚀现象,铭牌的标志和文字字迹应清晰;紧固部位应无松动,塑料件应无起泡、裂开、变形现象。
5.8.3.5 最大负载
云台工作面到摄像机重心(包括使用防护罩后的重心)距离为50mm 时,最大负载质量按GB/T 15412中第 3.2.1 条选用,具体数值在产品标准中规定。
5.8.3.6 旋转角度
云台的旋转角度按GB/T 15412中第 3.2.2 条规定和选用,具体数值在产品标准中规定。
5.8.3.4 转动速度
云台的转动速度按GB/T 15412中第 3.2.3 条选用,具体数值在产品标准中规定。
5.8.3.5 回差
电动云台的水平和垂直转角回差应不大于1°。
5.8.3.6 自锁
电动云台在转动停止时,应具有良好的自锁性能。
5.8.3.7 噪声
室内型电动云台在承受最大负载时,噪声应不大于50 dB。
5.8.3.8 功能
通过电动云台转接的各控制功能应工作。
5.8.3.9 安全要求
安全要求应符合GB 14861。
5.8.3.10 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按GB/T 15412中第5.3条规定的方法进行。
5.8.4 黑白通用型应用电视摄像机
5.8.4.1 外观 a 要求
外观应无明显机械损伤、涂覆层剥落、锈蚀现象,前后面板的标志和文字字迹应清晰;控制机构应灵活,紧固部位应无松动,塑料件应无起泡、裂开、变形以及灌注物应无溢出现象。
b 试验方法
用目视及手感检测。
5.8.4.2 电、光性能 a 要求
摄像机的电、光性能应符合表14 规定,并在产品标准中规定所选用基本参数的类别和级别。表
14 中 A 和 B 类指传感器采用摄像管的摄像机,C 类指传感器采用固体器件的摄像机。
表14
b 试验方法
按GB 12338规定进行。
5.8.4.3 安全
摄像机的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应符合GB 14861有关规定,具体见表15。
表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