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Room

(送审稿)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编写组

2007年5月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函[2005]124号)和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关于下达〈二OO五年度电子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的函》(信规简函

[2005]104号)文的要求,由信息产业部电子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牵头,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国家标准《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SJ/T30003-93)进行全面修订编制而成。

本规范共分十三章和一个附录,其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机房分级标准、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环境要求、建筑与结构、空气调节、电气技术、电磁屏蔽、网络布线、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给水排水、消防。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根据目前各行业对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要求和规模差别较大,本规范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分成A、B、C三级,以满足不同的设计要求。2、比原规范增加了术语和符号、机房分级标准、电磁屏蔽、网络布线、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五个章节的内容。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信息产业部电子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日常管理,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邮政编码:100840,传真:010-68217842,E-mail:[email protected]),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参编单位: (略)

主要起草人: (略)

目 次

1 总则……………………………………………………………………………( 1 ) 2 术语和符号……………………………………………………………………( 2 ) 3机房分级标准…………………………………………………………………( 7 ) 4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 9 )

4.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置选择…………………………………………( 9 )

4.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组成………………………………………………(10 )

4.3 设备布置………………………………………………………………(10 ) 5 环境要求………………………………………………………………………(12 )

5.1 温、湿度及空气含尘浓度………………………………………………(12 )

5.2 噪声、电磁干扰、振动及静电…………………………………………(12 ) 6 建筑与结构……………………………………………………………………(16 )

6.1 一般规定………………………………………………………………(16 )

6.2 人流、物流及出入口……………………………………………………(17 )

6.3 防火和疏散……………………………………………………………(18 )

6.4 室内装修………………………………………………………………(18 ) 7 空气调节………………………………………………………………………(20 )

7.1 一般规定………………………………………………………………(20 )

7.2 负荷计算………………………………………………………………(21 )

7.3 气流组织………………………………………………………………(22 )

7.4 系统设计………………………………………………………………(23 )

7.5 设备选择………………………………………………………………(25 ) 8 电气技术………………………………………………………………………(28 )

8.1 供配电…………………………………………………………………(28 )

8.2 照明……………………………………………………………………(28 )

8.3 静电防护………………………………………………………………(29 )

8.4 接地……………………………………………………………………(29 ) 9 电磁屏蔽………………………………………………………………………(31 )

9.1 一般规定………………………………………………………………(31 )

9.2 结构形式………………………………………………………………(31 )

9.3 屏蔽件…………………………………………………………………(32 ) 10 网络布线………………………………………………………………………(34 ) 10.1 一般规定………………………………………………………………(34 ) 10.2网络布线设计…………………………………………………………(35 ) 11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39 ) 11.1 一般规定………………………………………………………………(39 ) 11.2 环境监控系统…………………………………………………………(39 ) 11.3设备监控系统…………………………………………………………(40 ) 11.4安全防范系统…………………………………………………………(40 ) 12 给水排水………………………………………………………………………(42 ) 12.1 一般规定………………………………………………………………(42 ) 12.2 管道敷设………………………………………………………………(43 ) 13 消防……………………………………………………………………………(48 ) 13.1 一般规定………………………………………………………………(48 ) 13.2 消防设施………………………………………………………………(48 ) 13.3 安全措施………………………………………………………………(49 ) 附录1 各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技术要求……………………………………(56 ) 本规范用词说明…………………………………………………………………(69 ) 附:条文说明……………………………………………………………………(70 )

1 总 则

1.0.1 为确保电子信息系统安全、稳定、可靠地运行,保障机房内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能和环保,特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陆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工程设计。 1.0.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计应遵循近期建设规模与远期发展规划协调一致的原则,以确保未来电子信息业务发展的需要。

1.0.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0.1 电子信息系统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由计算机、有线和无线通信设备、处理设备、控制设备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等电子信息设备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的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2.0.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room

主要为电子信息设备提供运行环境的场所,可以是一幢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的一部分,包括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和办公区等。

2.0.3 主机房 computer room

主要用于电子信息处理、存储、交换和传输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的建筑空间。包括服务器机房、网络机房、网络接入间、存储机房等功能区域。 2.0.4 辅助区 auxiliary area

用于电子信息设备和软件的安装、调试、维护、运行监控和管理的场所。包括测试机房、监控中心、备件库、打印室、维修室、用户工作室等区域。 2.0.5 支持区 support area

支持并保障完成信息处理过程和必要的技术作业的场所。包括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UPS室、电池室、空调机房、动力站房、消防设施用房、消防和安防控制室等。

2.0.6 办公区 office area

用于办公、卫生等目的的场所。包括:工作人员办公室、门厅、值班室、盥洗室、更衣间等。

2.0.7 场地设备 infrastructure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为电子信息系统提供运行保障的设备和设施。 2.0.8 电磁干扰(EMI) electromagnetic interference

经辐射或传导的电磁能量对设备或信号传输造成的不良影响。

2.0.9 电磁屏蔽 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

用导电材料减少交变电磁场向指定区域穿透的屏蔽。

2.0.10 电磁屏蔽室 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 enclosure

一种专门用于衰减、隔离来自内部或外部电场、磁场能量的建筑空间体。

2.0.11 截止波导通风窗 cut-off waveguide vent

截止波导与通风口结合为一体的装置,该装置既允许空气流通,又能够衰减一定频率范围内的电磁波。

2.0.12 可拆卸式电磁屏蔽室 modular 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 enclosure

按照设计要求,由预先加工成型的屏蔽壳体模块板、结构件、屏蔽部件等,通过施工现场装配,组建成具有可拆卸结构的电磁屏蔽室。

2.0.13 焊接式电磁屏蔽室 welded 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 enclosure

主体结构采用现场焊接方式建造的具有固定结构的电磁屏蔽室。

2.0.14 冗余 Redundancy

冗余是重复配置系统的一些部件,当系统中某些部件发生故障时,冗余配置的部件介入并承担故障部件的工作,由此减少系统的故障时间。

2.0.15 N——基本需求 Base requirement

系统满足基本需求,没有冗余。

2.0.16 N+X冗余 N+X redundancy

系统满足基本需求外,增加了X个单元、X个模块或X个路径。任何X个单元、模块或路径的故障或维护不会导致系统运行中断。(X=1~N)

2.0.17 容错 fault tolerant

容错系统是具有两套或两套以上相同配置的系统,在同一时刻,至少有两套系统在工作。按容错系统配置的场地设备,至少能经受住一次严重的突发设备故障或人为操作失误事件而不影响系统的运行。

2.0.18 列头柜 Array Cabinet

为成行排列的机柜提供网络布线或电源配线管理或传输服务的设备,一般位于一列机柜的端头。

2.0.19 实时智能管理系统 real-time intelligent patch cord management

system

采用计算机技术及配线设备实现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的实时智能管理的系统 2.0.20 交接 cross-connection

配线设备和信息通信设备之间采用接插软线或跳线上的连接器件相连的一

种连接方式。

2.0.21 互连 interconnection

不用接插软线或跳线,使用连接器件把一端的电缆、光缆与另一端的电缆、光缆直接相连的一种连接方式。

2.0.22 信道 channel

连接两个应用设备的端到端的传输通道。信道包括水平缆线、设备缆线、和工作区缆线。

2.0.23 链路 link

一个CP链路或是一个永久链路。

2.0.24 永久链路 permanent link

信息点与配线设备之间的传输线路。它不包括工作区缆线和连接配线设备的设备缆线、跳线;但可以包括一个CP链路。

2.0.25 集合点 consolidation polut(cp)

配线设备与工作区信息点之间缆线路由中的连接点,网络布线体现于互连配线设备。

2.0.26 CP 链路

配线设备与集合点(CP)之间,包括各端的连接器件在内的永久性的链路。 2.0.27 信息点(TO)

各类电缆或光缆终接的信息插座模块。

2.0.28 静态条件 static state condition

主机房的空调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电子信息设备未安装,室内没有人员的情况。

2.0.29 停机条件 stop condition

主机房的空调系统和不间断供电电源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电子信息设备处于不工作状态。

2.0.30 静电泄放 electrostatic leakage

带电体上的电荷通过带电体内部或其表面等途径,部分或全部消失的现象。 2.0.31 体积电阻 volume resistance

在材料相对的两个表面上放置的两个电极间所加直流电压与流过两个电极

间的稳态电流(此电流不包括沿材料表面的电流)之商。

2.0.32 保护性接地 protective earthing

以人身和设备安全为目的的接地。

2.0.33 功能性接地 functional earthing

用于保证设备(系统)正常运行或使设备(系统)正确地实现功能的接地。

3 机房分级标准

3.0.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根据使用性质、管理要求及由于场地设备故障导致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在经济和社会上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划分为A、B、C三级。

3.0.2 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为A级。 A级为容错型,在系统需要运行期间,其场地设备不应因操作失误、设备故障、外电源中断、维护和检修而导致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

1 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2 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3.0.3 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为B级。B级为冗余型,在系统需要运行期间,其场地设备在冗余能力范围内,不应因设备故障而导致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

1 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2 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3.0.4 不属于A级或B级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为C级。C级为基本型,在场地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应保证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不中断。

3.0.5 在异地建立的备份机房,设计时应与原有机房等级相同。

3.0.6 同一个机房内的不同部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设计。

4 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

4.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置选择

4.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力供给稳定可靠,交通通信便捷,自然环境清洁;

2 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贮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3 远离水灾和火灾隐患区域;

4 远离强振源和强噪声源;

5 避开强电磁场干扰。

4.1.2 对于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在确定主机房的位置时,应对设备运输、管线敷设、雷电感应和结构荷载等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和经济比较;采用机房专用空调的主机房,应具备安装空调室外机的土建条件。

4.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组成

4.2.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组成应根据系统运行特点及设备具体要求确定。一般宜由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办公区等功能区组成。

4.2.2 主机房的使用面积应根据电子信息设备的数量、外形尺寸和布置方式确定,并预留今后业务发展需要的使用面积。在对电子信息设备外形尺寸不完全掌握的情况下,主机房的使用面积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当电子信息设备已确定时,可按下式计算:

A=K∑S (4.2.3-1)

式中 A——主机房使用面积(㎡);

K——系数,取值为5~7;

S——电子信息设备的投影面积(㎡)。

2 当电子信息设备尚未选型时,可按下式计算:

A=FN (4.2.3-2)

式中 F——单台设备占用面积,可取3.5~5.5(㎡/台);

N——主机房内所有设备的总台数。

4.2.3 辅助区的面积宜为主机房面积的0.2~1倍。

4.2.4 用户工作室可按每人3.5~4㎡计算,硬件及软件人员办公室等有人长期工作的房间,可按每人5~7㎡计算。

4.3 设备布置

4.3.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备布置应满足机房管理、人员操作和安全、设备和物料运输、设备散热、安装和维护的要求。

4.3.2 产生尘埃及废物的设备应远离对尘埃敏感的设备,并宜布置在有隔断的单独区域内。

4.3.3 当机柜内或机架上的设备为前进风/后出风方式冷却时,机柜或机架的布置宜采用面对面和背对背的方式。机柜或机架面对面布置形成冷风通道,背对背布置形成热风通道。

4.3.4 主机房内通道与设备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运输设备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2 面对面布置的机柜或机架正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2m;

3 背对背布置的机柜或机架背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m;

4 当需要在机柜侧面维修测试时,机柜与机柜、机柜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2m;

5 成行排列的机柜,其长度超过6m时,两端应设有出口通道;当两个出口通道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还应增加出口通道;出口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m,局部可为0.8m。

5 环境要求

5.1 温、湿度及空气含尘浓度

5.1.1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的温、湿度应满足电子信息设备的使用要求,并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照附录1的相关技术要求执行。

5.1.2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的含尘浓度,应根据电子信息设备的要求确定。在不完全掌握电子信息设备要求的情况下,应按照附录1的相关技术要求执行。

5.2 噪声、电磁干扰、振动及静电

5.2.1 有人值守的主机房和辅助区,在电子信息设备停机时,在主操作员位置测量的噪声值应小于65dB(A)。

5.2.2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无线电干扰场强,在频率为0.15~1000MHz时,不应大于126dB。

5.2.3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磁场干扰环境场强不应大于800A/m。

5.2.4 在电子信息设备停机条件下,主机房地板表面垂直及水平向的振动加速度值,不应大于500mm/s2。

5.2.5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绝缘体的静电电位不应大于1kV。

6 建筑与结构

6.1 一般规定

6.1.1 建筑和结构设计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照附录1的相关技术要求执行。

6.1.2 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灵活性,满足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工艺要求。

6.1.3 主机房净高应根据机柜高度及通风要求确定,且不宜小于2.6m。

6.1.4 变形缝不应穿过主机房。

6.1.5 主机房和辅助区不应布置在用水和振动区域的垂直下方,不应与电磁干扰源为邻。围护结构的材料选型应满足保温、隔热、防火、防潮、少产尘等要求。

6.1.6 设有技术夹层和技术夹道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建筑设计应满足各种设备和管线的安装和维护要求。当管线需穿越楼层时,宜设置技术竖井。

6.1.7 改建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根据荷载要求,按照现行国家规范的相关规定,采取加固措施。

6.2 人流、物流及出入口

6.2.1 主机房宜设置单独出入口,当与其它功能用房共用出入口时,应避免人流、物流的交叉。

6.2.2 有人操作区域和无人操作区域宜分开布置。

6.2.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通道的宽度及门的尺寸应满足设备和材料的运输要求,建筑的入口至主机房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6.2.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宜设置门厅、休息室和值班室。人员出入主机房应更衣换鞋,更衣间使用面积应按最大班人数的每人1~3m2计算。

6.3 防火和疏散

6.3.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6.3.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3.3 当A级或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于其它建筑物内时,主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3小时的防火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3.4 面积大于50m2的主机房,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应分散布置。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能自动关闭,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从机房内开启。走廊、楼梯间应畅通,并有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6.3.5 主机房的顶棚、壁板(包括夹芯材料)和隔断应为不燃烧体,且不得采用有机复合材料。

6.4 室内装修

6.4.1 室内装修设计选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6.4.2 主机房室内装修,应选用气密性好、不起尘、易清洁、符合环保要求、在温度和湿度变化作用下变形小、具有表面静电耗散性能的材料。不得使用强吸湿性材料及未经表面改性处理的高分子绝缘材料作为面层。

6.4.3 主机房内墙壁和顶棚的装修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表面应平整、光滑、不起尘、避免眩光,并应减少凹凸面,便于除尘。

6.4.4 主机房地面设计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当铺设防静电活动地板时,活动地板的高度应根据电缆布线和空调送风要求确定:

1、 活动地板下空间只作为电缆布线使用时,地板高度不宜小于200mm。活

动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装饰,可采用水泥砂浆抹灰。地面材料应平整、耐磨。

2、 当活动地板下的空间既作为电缆布线,又作为空调静压箱时,地板高度

不宜小于350mm。活动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装饰均应选用不起尘、不易积灰、易于清洁的饰面材料。楼板或地面应采取保温措施,维护结构宜采取防结露措施。地面垫层宜配筋,潮湿地区垫层应做防潮构造。

6.4.5 技术夹层的墙壁和顶棚表面应平整、光滑。当采用轻质构造顶棚做技术夹层时,宜设置检修通道或检修口。

6.4.6 A级和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主机房不宜设置外窗。当主机房设有外

窗时,应采用双层固定窗,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符合节能要求。UPS电池室设有外窗时,应避免阳光直射。

6.4.7 当主机房内设有用水设备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水漫溢和渗漏。

6.4.8 门窗、墙壁、顶棚、地(楼)面的构造和施工缝隙,均应采取可靠的密闭措施。

7 空气调节

7.1 一般规定

7.1.1 主机房和辅助区的空气调节系统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照附录1的相关技术要求执行。

7.1.2 与其它功能用房共建于同一建筑内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宜设置独立的空调系统。

7.1.3 主机房与其它房间的空调参数不同时,宜分别设置空调系统。

7.1.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空调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7.2 负荷计算

7.2.1 电子信息设备和其它设备的散热量应按照产品的技术数据进行计算。

7.2.2 空调系统夏季冷负荷包括下列内容:

1 机房内设备的散热;

2 建筑围护结构得热;

3 通过外窗进入的太阳辐射热;

4 人体散热;

5 照明装置散热;

6 新风负荷;

7 伴随各种散湿过程产生的潜热。

7.2.3 空调系统湿负荷包括下列内容:

1 人体散湿;

2 新风负荷。

7.3 气流组织

7.3.1 主机房空调系统的气流组织,应根据设备本身的冷却方式、设备布置方式、布置密度、设备散热量、室内风速、防尘、噪声等要求,并结合建筑条件综合考虑。

7.3.2 主机房的气流组织形式应按电子信息设备的要求确定,当设备没有对气流组织形式提出明确要求时,可按表7.3.2选用。

主机房气流组织、风口及送回风温差 表7.3.2 气流组织 下送上回

1. 带可调多叶阀的格栅

风口

2. 条形风口(带有条形风

口的活动地板)

3. 孔板 1. 2. 3. 4. 5.

1.

2.

3.

4.

4~6℃ 送风温度应高于

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上送上回 (或侧回) 散流器 带扩散板风口 孔板 百叶风口 格栅风口 格栅风口 百叶风口 网板风口 其它风口 4~6℃ 6~8℃ 侧送侧回 送风口 1. 2. 百叶风口 格栅风口 回风口 送回风温差

7.3.3 对机柜或机架高度大于1.8m、设备热密度大、设备发热量大或热负荷大的主机房,宜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上回风的方式。

7.3.4 在有人操作的机房内,送风气流不宜直对工作人员。

7.4 系统设计

7.4.1 要求有空调的房间宜集中布置;室内温、湿度参数相同或相近的房间,宜相邻布置。

7.4.2 主机房采暖散热器的设置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照附录1的相关技术要求执行。如设置采暖散热器,应设有漏水检测报警装置,并在管道入口处装设切断阀,漏水时自动切断给水;且宜装设温度调节装置,可调节房间内的温度。

7.4.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风管及管道的保温、消声材料和粘结剂,应选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B1级材料。冷表面需作隔气保温处理。

7.4.4 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时,活动地板下的空间应考虑线槽及消防管线等所占用的空间。

7.4.5 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处设防火阀。防火阀应具有手动和自动功能。

7.4.6 空调系统噪音超过本规范5.2.1条的规定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7.4.7 主机房应维持正压。主机房与其它房间、走廊的压差不宜小于5 Pa,与室外静压差不宜小于10 Pa。

7.4.8 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应取下列二项中的最大值:

1 按工作人员计算,每人40M3/h。

2 维持室内正压所需风量。

7.4.9 主机房内空调系统用循环机组宜设初效过滤器、可设中效过滤器。新风系统或全空气系统应设初效和中效空气过滤器、可设亚高效空气过滤器。末级过滤装置宜设在正压端。

7.4.10 设有新风系统的主机房,在保证室内外一定压差的情况下,送排风应保持平衡。

7.4.11 打印室等易对空气造成二次污染的房间,空调系统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物随气流进入其它房间。

7.4.12 分体式空调机的室内机组可安装在空调机房内,也可根据机房布置要求,安装在主机房内。

7.4.13 主机房在冬季需送冷风时,可利用室外冷空气作为冷源。

7.4.14 大型机房空调系统宜采用冷水机组空调系统,冷源采用水冷方式。

7.5 设备选择

7.5.1 空调设备的选用应符合运行可靠、经济适用、节能和环保的原则。

7.5.2 空调系统和设备的选择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机房的建筑条件、设备的发热量等综合考虑,并按照附录1的相关技术要求执行。

7.5.3 在北方地区,空调系统采用水冷机组时,冬季应对冷却水系统采取防冻

7.5.4 空调和制冷设备宜选用高效、低噪声、低震动的设备。

7.5.5 空调系统无备份设备时,单台空调制冷设备的制冷能力应留有15%~20%的余量。

7.5.6 选用恒温恒湿空调机时,空调机应带有通信接口,通信协议应满足机房监控系统的要求,显示屏宜为汉字显示。

7.5.7 空调设备的空气过滤器和加湿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设备安装应留有相应的维修空间。

8 电气技术

8.1 供配电

8.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用电负荷等级及供电要求应根据机房的等级,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及本规范附录1的相关技术要求执行。

8.1.2 电子信息设备供电电源质量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照附录1的相关技术要求执行。

8.1.3 供配电系统应考虑电子信息系统的可扩展性,充分预留备用容量。

8.1.4 户外供电线路应采用具有金属外护套的电缆,且不宜采用架空方式敷设,电缆在进出建筑物处应将金属外护套接地。

8.1.5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宜由专用电力变压器或专用回路供电。

8.1.6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低压配电系统不应采用TN-C系统。电子信息设备的配电应按设备要求确定。

8.1.7 电子信息设备应由不间断电源系统(UPS)供电。UPS应有自动和手动旁路装置。选择UPS容量时应留有裕度,以保证UPS的正常工作。UPS的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E≥1.2P (8.1.7-1)

式中 E——UPS的容量(不包含备份UPS设备)(kW/kVA);

P——电子信息设备的计算负荷(kW/kVA)。

8.1.8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动力设备与电子信息设备用UPS应由不同回路配

8.1.9 电子信息设备的配电应采用专用配电箱(柜),专用配电箱(柜)应靠近用电设备安装。

8.1.10 电子信息设备专用配电箱(柜)宜配备浪涌保护器(SPD)、电源监测和报警装置,并提供远程通信功能。当输出端中性线与PE线之间的电位差不能满足电子信息设备使用要求时,宜配备隔离变压器。

8.1.11 电子信息设备的电源连接点应与其他设备的电源连接点严格区别,并应有明显标识。

8.1.12 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配置应急柴油发电机系统,系统结构是(N+1),当市电发生故障时,应急柴油发电机应能够承担全部应急负荷的需要。

8.1.13 应急柴油发电机的容量应包括UPS、空调和制冷设备的基本容量、应急照明及关系到生命安全等需要的负荷容量。

8.1.14 并列运行的柴油发电机,当自动同步控制出现故障时,应能手动控制同步。

8.1.15 柴油发电机周围应设置检修用照明和维修电源,电源宜由UPS供电。

8.1.16 市电与柴油发电机的切换应采用具有旁路功能的自动转换开关,自动转换开关检修时,不应影响市电与柴油发电机的切换。

8.1.17 主机房活动地板下的低压配电线路宜采用耐火铜芯屏蔽电缆,电缆沿线槽、桥架或局部穿管敷设;当电缆线槽与网络线槽并列或交叉敷设时,电缆线槽应敷设在网络线槽的下方。活动地板下作为空调静压箱时,电缆线槽的布置不应阻断气流通路。

8.1.18 配电线路中的中性线截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

8.1.19 单相负荷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上,并应使三相负荷不平衡度小于15%。

8.1.20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各级配电系统浪涌保护器的安装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执行。

8.2 照明

8.2.1 主机房和辅助区一般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宜符合表8.2.1的规定,照度标准值的参考平面为0.75m水平面。

表8.2.1主机房和辅助区照明标准值 房间名称

服务器机房

房 网络机房 存储机房

网络接入间

监控中心

区 测试区 打印室

备件库 照度标准值(lx) 500 500 500 300 500 500 500 300 统一眩光值 UGR 22 22 22 25 19 19 19 22 80 一般显色指数 Ra

8.2.2 支持区和办公区的照度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相关规定执行。

8.2.3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的主要照明光源应采用高效节能荧光灯,其镇流器的谐波限值应符合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GB17625.1的规定,灯具应采用分区、分组的控制措施。

8.2.4 辅助区宜采用下列措施减少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

1 使视觉作业不处在照明光源与眼睛形成的镜面反射角上;

2 采用发光表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

3 视觉作业环境内应采用低光泽的表面材料。

8.2.5 工作区域内一般照明的照明均匀度不应小于0.7,非工作区域内的一般照明照度值不宜低于工作区域内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

8.2.6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应设置备用照明,其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有人值守的房间,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0%;备用照明宜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

8.2.7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设置疏散照明及指示出口和方向的标志灯,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0.5lx。

8.2.8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不应采用0类灯具,当采用Ⅰ类灯具时,其供电线路应有保护线,保护线应与金属灯具外壳做电气连接。

8.2.9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照明线路宜穿钢管暗敷或在吊顶内穿钢管明敷。

8.2.10 技术夹层内宜设照明,采用单独支路或专用配电箱(柜)供电。

8.3 静电防护

8.3.1 主机房和辅助区的地板或地面应有静电泄放措施和接地构造,防静电地板或地面的表面电阻或体积电阻应为2.5×104~1.0×109Ω,且应具有防火、环保、耐污耐磨性能。

8.3.2 主机房和辅助区中不使用防静电活动地板的房间,可铺设防静电地面,其静电耗散性能应长期稳定,且不易起尘。

8.3.3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的工作台面宜采用导静电或静电耗散材料,其静电性能指标应符合8.3.1的规定。

8.3.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所有设备的可导电金属外壳、各类金属管道、建筑物金属结构等均应作等电位联结,不应有对地绝缘的孤立导体。

8.3.5 静电接地的连接线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化学稳定性,宜采用焊接或压接,以保证可靠连接。当采用导电胶与接地导体粘接时,其接触面积不宜小于20cm2。

8.4 接地

8.4.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接地设施应满足人身安全及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要求。

8.4.2 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按其中最小值确定。防雷接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相关规定执行。

8.4.3 对功能性接地有特殊要求需单独设置接地线的电子信息设备,接地线应与其它接地线绝缘;供电线路与接地线宜同路径敷设。

8.4.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电子信息设备必须进行等电位联结,并根据电子信息设备易受干扰的频率及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和规模,确定采用S型、M型或SM混合型的等电位联结方式。

8.4.5 采用M型或SM混合型等电位联结方式时,主机房应设置等电位联结网格,每台电子信息设备应有两根不同长度的连接导体就近与等电位联结网格连接。 8.4.6 等电位联结网格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铜带或裸铜线,在防静电活动地板下构成边长为0.6~3m的矩形网格。

9 电磁屏蔽 9.1 一般规定

9.1.1 对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对商业信息有保密要求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设置电磁屏蔽室,电磁屏蔽室的性能指标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9.1.2 对于环境要求达不到本规范5.3.2和5.3.3条规定的电场、磁场要求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为保障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应采取有效的电磁屏蔽措施。

9.1.3 根据电磁屏蔽室的性能指标和规模,选择电磁屏蔽室的结构形式和相关的屏蔽件。

9.1.4 设有电磁屏蔽室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建筑结构应满足屏蔽结构对荷载的要求。

9.1.5 电磁屏蔽室与建筑(结构)墙之间宜预留维修通道或维修口。 9.1.6 电磁屏蔽室的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单独引下线的型式。

9.2 结构形式

9.2.1 用于保密目的的电磁屏蔽室,其结构形式分为可拆卸式和焊接式。焊接式又可分为自撑式和直贴式。

9.2.2 建筑面积小于50m2、日后需要搬迁的电磁屏蔽室,结构形式宜采用可拆卸式。

9.2.3 电场屏蔽性能指标大于120dB、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屏蔽室,结构形式宜采用自撑式。

9.2.4 电场屏蔽性能指标大于60dB的屏蔽室,结构形式宜采用直贴式,屏蔽材料可选择镀锌钢板,钢板的厚度应根据屏蔽性能指标确定。

9.2.5 电场屏蔽性能指标大于25dB的屏蔽室,结构形式宜采用直贴式,屏蔽材

料可选择金属丝网,金属丝网的目数应根据被屏蔽信号的波长确定。

9.3 屏蔽件

9.3.1 屏蔽件包括屏蔽门、滤波器、波导管、截止波导通风窗等,其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电磁屏蔽室的性能要求,安装位置应便于检修。

9.3.2 屏蔽门按其运动方式分为旋转式和移动式,当场地条件受到限制时,可采用移动式屏蔽门。

9.3.3 根据电磁屏蔽室内设备的用电情况,确定电源滤波器的规格、供电方式和数量。

9.3.4 所有进入电磁屏蔽室的信号电缆应通过信号滤波器或进行屏蔽处理。 9.3.5 进出电磁屏蔽室的网络线宜采用光缆,光缆不应带有金属加强芯。 9.3.6 截止波导通风窗内的波导管宜采用等边六角型,通风窗的截面积应根据室内换气次数进行计算。

9.3.7 非金属材料穿过屏蔽层时应采用波导管,波导管的截面尺寸和长度应满足电磁屏蔽的性能要求。

10 网络布线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节适用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及同一建筑物内数个机房之间及机房与建筑物配线网络、外部配线网络连接的网络布线系统设计。

10.1.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网络布线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的有关规定。

10.2 网络布线设计

10.2.1 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和办公区应根据功能要求划分成若干配线区域,网络布线系统信息插、配线设备、传输缆线应按照机房等级、功能业务要求、用户的应用需要进行配置,并考虑适当冗余。

10.2.2 承担信息业务的传输介质应采用光缆或六类及以上等级的对绞电缆、设备缆线和跳线,配线设备应与缆线的等级保持一致。

10.2.3 当机房内的机柜、机架成列设置时,宜在每列的端头设配线列头柜。 10.2.4 机房的区域配线场地根据需要可以设置互连配线设备(CP点)。 10.2.5 A级机房宜采用电子配线设备对布线工程进行实时智能管理。

10. 2. 5机房存在下列情况时,应采用屏蔽布线系统和光缆布线系统或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 环境要求未达到本规范5.2.2(需要最终核对)和5.2.3(需要最终核对)条规定的电场、磁场要求;

2 网络安全保密要求;

3 安装场地采用非屏蔽布线系统不能满足与其它系统管线或设备的间距要求。

10.2.6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线缆的敷设场地和敷设方式等因素选用相应防火等级的缆线。 10.2.6

机房布线系统与公用电信业务网络互联时,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

的等级,在保证网络出口安全的前提下,确定接口配线设备的端口数量和缆线的敷设路由。 10.2.7

缆线宜采用线槽敷设,线槽的高度不宜大于150毫米,线槽的设置位

置、安装高度、线槽之间的间距等应与建筑装饰、电气、空调、消防等专业协调一致。

11 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

11.1 一般规定

11.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设置环境监控系统、设备监控系统和安全防范系统,各系统的设计应根据机房的等级,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及本规范录1的相关技术要求执行。 11.1.2 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综合运用电子信息、计算机网络、电气、自动化仪表和安全防范等技术,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用可靠、节省能源。

11.1.3 系统宜采用集散或分布式网络结构,支持各种传输网络,能够本地和远

程监视和操作,实现各系统之间的有效联动。系统应易于扩展和维护,具备显示、记录、控制、报警、趋势分析和提示功能。

11.1.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宜设置独立监控中心,各系统供电电源应可靠,宜采用独立UPS电源供电,当采用集中UPS电源供电时,应单独回路配电。

11.2 环境监控系统

11.2.1 环境监控系统应确保场地环境满足电子信息设备的使用要求。 11.2.2 主机房内有可能发生水患的部位应设置漏水检测和报警装置;强制排水设备的运行状态应纳入监控系统;进入机房的水管应分别加装电动和手动阀门,以便紧急切断水源。

11.3 设备监控系统

11.3.1 设备监控系统应对场地设备的运行参数进行采集和控制,确保场地设备满足使用要求。

11.3.2 机房专用空调、柴油发电机、UPS等设备自身应配带有监控系统,其主要参数宜纳入设备监控系统,通信协议应满足设备监控系统的要求。

11.4 安全防范系统

11.4.1 安全防范系统由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和出入控制系统组成,各系统之间应具备联动控制功能。

11.4.2 紧急情况时,出入控制系统应能接受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而自动释放电子锁。

11.4.3 室外安装的监控设备应加装避雷器,电源线、信号线应采用屏蔽电缆,避雷器和电缆屏蔽层应接地,且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12 给水排水 12.1 一般规定

12.1.1 给水排水系统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照附录1的相关技术要求执行。

12.1.2 给水排水系统应根据空调、生活、消防等系统对水质、水温、水压的不同要求分别设置。

12.1.3 应为自动喷水系统动作后的排水、空调冷凝水及加湿器排水提供相应的地面排水设施。

12.2 管道敷设

12.2.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给水排水管道应有可靠的防渗漏和防结露措施。 12.2.2 穿越主机房的给水排水管道应暗敷或采取防漏保护的套管。管道穿过主机房墙壁和楼板处应设置套管,管道与套管之间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12.2.3 主机房和辅助区设有地漏时,应采用洁净室专用地漏或自闭式地漏,地漏下应加设水封装置,并有防止水封损坏和反溢措施。

12.2.4 电子信息机房内的给排水管道及其保温材料均应采用难燃材料。

13 消防 13.1 一般规定

13.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根据机房的等级设置相应的灭火系统,并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及本规范附录1的相关技术要求执行。 13.1.2 A级和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主机房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其它部位或存放有大量可燃物的区域,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3.1.3 C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可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采用预作用系统。

13.1.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13.2 消防设施

13.2.1 采用管网式洁净气体灭火系统的主机房,应同时设置感烟和感温火灾探测器,且火灾报警系统应与灭火系统联动。

13.2.2 灭火系统控制器应在灭火设备动作之前,联动控制关闭机房内的风门、风阀,停止空调机、排风机,切断非消防电源等。

13.2.3 机房内应设置警笛,机房门口上方应设置灭火显示灯,灭火系统的控制箱(柜)应设置在机房外便于操作的地方,且应有保护装置防止误操作。 13.2.4 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及设施应采用经消防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各种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及安装应满足相应的国家标准。

13.2.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水强度、作用面积等设计参数应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执行。

13.2.6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单独的报警阀组。 13.2.7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设置手提灭火器。灭火剂不应对电子信息设备造成污渍损害。

13.3 安全措施

13.3.1 凡设置洁净气体灭火系统的主机房,应配置专用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13.3.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有防鼠害和防虫害措施。

附录1 各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技术要求

项目

A级

技术要求 B级

C级

备注

机房分级参考

地方气象台;地方信息中心;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三级医院;大中城市

国家气象台;国家

的气象台、信息中

信息中心、计算中

心、疾病预防与控

心;重要的军事指

制中心、电力调度

挥部门;大中城市

中心、交通指挥调

的机场、广播电台、不属于A级或B级

度中心、邮电通信

电视台、应急指挥的电子信息系统机

枢纽;国际会议中

中心;银行总行;房

心;大型博物馆、

国家和区域电力调

档案馆、会展中心、

度中心等的电子信

国际体育比赛场

息系统机房和重要

馆;省部级以上政

的控制室。

府办公楼;大型工矿企业等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和重要的控制室。

在中国境内的国际公司、国内公司、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需求,参考机房分级标准,确定本单位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技术要

求。

机房位置选择 距离停车场的距

不应小于20米 不宜小于20米

距离铁路或高速

不应小于800米不宜小于800米

公路的距离 距离机场、有危险的实验室、化学工厂中的危险区域、掩埋式垃不应小于400米 圾处理场、河岸、海岸或水坝的距

离 距离军火库 距离核电站的危

险区域 有可能发生洪水

的地区

不应小于1600米 不应小于1600米 不应设置机房

不包括停车场自身使用的机房 不包括各场所自身使用的机房

不宜小于400米

不包括各场所自身使用的机房

不宜小于1600米不宜小于1600米不宜设置机房

不包括军火库自身使用的机房 不包括核电站自身使用的机房

地震断层附近或

不应设置机房 不宜设置机房

有滑坡危险区域

高犯罪率的地区 不应设置机房 不宜设置机房

环境要求

主机房温度 冬季:21±1℃冬季:21±2℃

18~28°C

(开机时) 夏季:24±1℃夏季:24±2℃主机房相对湿度

45%~ 55% 40%~ 60% 35~75%

(开机时) 主机房温度

5~35℃

(停机时) 主机房相对湿度

40%~ 70% 20%~ 80% 20%~ 80%

(停机时) 主机房和辅助区温度变化率 <5℃/h <10℃/h (开、停机时) 辅助区温度、相

18~28°C、35~75%

对湿度(开机时) 辅助区温度、相

5~35°C、20~80%

对湿度(停机时)

18~28°C UPS电池室温度

含尘浓度 每升空气中大于等于0.5µm的尘粒

(静态下测试) 数应少于18000粒 建筑与结构 机房抗震设计分丙级(有特殊要

乙级 丙级

类 求除外) 主机房使用荷载

8~10

标准值(kN/m2)

主机房吊挂荷载

1.2

(kN/m2) UPS室使用荷载

8~10

标准值(kN/m2) 电池室使用荷载

16

标准值(kN/m2)

监控中心使用荷

6 载标准值

2

(kN/m) 钢瓶间使用荷载

8

标准值(kN/m2)

电磁屏蔽室使用荷载标准值8~10

2

(kN/m) 主机房外墙设采

不宜

光窗

防静电活动地板

不宜小于350mm

的高度 防静电活动地板

不宜小于200mm

的高度 屋面的防水等级 Ⅰ Ⅰ Ⅱ 空气调节

主机房和辅助区应 宜

不得结露

应满足电子信息设备的要求

根据机柜的摆放密度确定

蓄电池组4层摆

作为空调静压箱

仅作为电缆布线

使用时

设置空气调节系

主机房保持正压 与主机房无关的给排水管穿越主

机房 冷冻机组、冷冻水泵、空调机组 主机房设置采

暖散热器 电气技术

供电电源

2N冗余 不应

应 不应

宜 不宜 N

允许,但不建议

N+X冗余 (X=1~N)

不宜

两个电源供电

两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两回线路供电

N

UPS满足信息存储要求时可不设柴油发电机

用电容量较大时设置专用电力变压器供电

变压器冗余 应急柴油发电机

系统配置 应急柴油发电机的基本容量应包

柴油发电机燃料

存储量

N+X冗余 (X=1~N)

N

(N+1)冗余 不能满足两个电

源供电时配置

UPS的基本容量、空调和制冷设备的基本容量、应急照明和消防等涉

及生命安全的负荷容量

72小时

24小时

UPS配置冗余 UPS电池备用时

N+X冗余 (X=1~N)

N

根据实际需要确

定 采用放射式配电

系统

10分钟

(柴油发电机作为后备电源时) 双路电源(其中

至少一路为应急双路电源,末端

空调系统配电 电源),末端切切换。采用放射

换。采用放射式式配电系统。 配电系统。

电子信息设备的电源质量要求 稳态电压偏移范

±1 ±3

围(%) 稳态频率偏移范

±0.5

围(Hz) 输入电压波形失

≤5

真度(%) 零地电压(V) 允许断电持续时间(ms) UPS输入电流谐波含量(%) 网络布线

数据业务

0~~10

±5

电池逆变工作方

电子信息设备正常工作时 应满足设备使用

要求

采用光缆(50微

米多模或单模光

采用光缆(50微米多模或单模光

缆)或六类及以上对绞电缆,光缆或电缆根数采用1+1冗余。(所指为水平缆线还是主干缆,是否应该有区别?)

主机房信息点配

不少于12个信息点,其中冗余信息点为总信息点的二分之一。(数量的依据来

源?)

缆)或六类及以上对绞电缆,缆芯采用3+1冗余(所指为水平缆线还是主干缆,是否应该有别?备份时,光纤应该为2芯,电缆应为4对线考虑

数量) 不少于8个信息点,其中冗余信息点不少于总信息点的四分之一。(数量的依据

来源?)

不少于6个信息点(数量的依据来源?) 不少于2个信息点(数量的依据来源?)

表中所列为一个工作区的信息点(机房布线以每一个机柜的占用场地为工作区的

范围) 表中所列为一个工作区的信息点

支持区信息点配

置 实时智能管理系

不少于4个信息点(数量的依据来

源?)

水平缆线应采用CMP级电缆(OFNP或OFCP级光缆)或B1级;主干缆线应采用CMR级电缆(OFNR或OFCR级光缆)或B2、C级。

可 水平缆线宜采用CMP级电缆(OFNP或OFCP级光缆)或B1级;主干缆线宜采用CMR级电缆(OFNR或OFCR级光缆)或B2、C级。 2+1个冗余

缆线防火等级

B级机房可根据缆线的敷设方式

而定

与公用电信配线

2个以上

网络互连端口

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 监控中心用房

1+1个冗余 可与其它功能房

间合用 采用UPS供电

宜采用单独房间

监控设备的供电

采用独立UPS供电

电源

环境监测系统(主机房)

温度、相对湿度、

空气质量 温度、相对湿度

压差

空气质量 电磁干扰 电能质量 漏水检测报警 设备监控系统

含尘度 离线定期检测 电压、电流、频率、谐波含量、

功率因数 应有线状漏水感

应器

电压、电流、频率、功率因数 应有线状漏水感

应器

温度

电压、功率因数宜有点状漏水感

应器

(在线检测) (离线定期检

测)

机房专用空调

状态参数:

开关、制冷、加热、加湿、除湿 报警参数:

温度、湿度、传感器故障、压缩机压力、加湿器水位、风量

设备运行状态、滤网压差

集中空调和新风

系统 供配电系统

UPS 电池 后备柴油发电机

系统 安全防范系统 发电机室、配电

室 UPS室、机电设

备间 紧急出口 监控中心 安防设备间

开关状态、电流、

开关状态、电流、

电压、有功功率、根据需要选择

电压、功率因数

功率因数

按照《通信用不间断电源--UPS》标准执行 监控每一个蓄电监控每一组蓄电

UPS电池监控系

池的电压、阻抗池的电压、阻抗

和故障 和故障

油箱(罐)油位、柴油机转速、输

出功率、频率、电压、功率因数 入侵探测器、视

入侵探测器

频监控 出入控制(识读设备采用读卡入侵探测器、 器)、视频监控

推杆锁、视频监视 监控中心连锁报警

出入控制(识读设备采用读卡器)、

视频监控

出入控制(识读设备采用读卡入侵探测器

器) 出入控制(识读设备采用读卡出入控制(识读器)或人体生物设备采用读卡特征识别、视频器)、视频监控

监控

视频监视

视频监视

工业级锁 工业级锁 推杆锁 工业级锁 工业级锁

主机房出入口

工业级锁 入侵探测器

主机房内 建筑物周围和停

车场 给水排水

与主机房无关的给排水管道穿越

主机房 主机房地面设置

排水系统 消 防

主机房设置气体

灭火系统 采用吸气式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

适用于独立建筑

的机房

不应 不宜

用于冷凝水排水、空调加湿器排水、消防喷洒排水、管道漏水

应 宜

27

采用洁净灭火剂作为早期报警

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Room

(送审稿)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编写组

2007年5月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函[2005]124号)和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关于下达〈二OO五年度电子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的函》(信规简函

[2005]104号)文的要求,由信息产业部电子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牵头,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国家标准《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SJ/T30003-93)进行全面修订编制而成。

本规范共分十三章和一个附录,其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机房分级标准、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环境要求、建筑与结构、空气调节、电气技术、电磁屏蔽、网络布线、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给水排水、消防。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根据目前各行业对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要求和规模差别较大,本规范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分成A、B、C三级,以满足不同的设计要求。2、比原规范增加了术语和符号、机房分级标准、电磁屏蔽、网络布线、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五个章节的内容。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信息产业部电子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日常管理,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邮政编码:100840,传真:010-68217842,E-mail:[email protected]),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参编单位: (略)

主要起草人: (略)

目 次

1 总则……………………………………………………………………………( 1 ) 2 术语和符号……………………………………………………………………( 2 ) 3机房分级标准…………………………………………………………………( 7 ) 4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 9 )

4.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置选择…………………………………………( 9 )

4.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组成………………………………………………(10 )

4.3 设备布置………………………………………………………………(10 ) 5 环境要求………………………………………………………………………(12 )

5.1 温、湿度及空气含尘浓度………………………………………………(12 )

5.2 噪声、电磁干扰、振动及静电…………………………………………(12 ) 6 建筑与结构……………………………………………………………………(16 )

6.1 一般规定………………………………………………………………(16 )

6.2 人流、物流及出入口……………………………………………………(17 )

6.3 防火和疏散……………………………………………………………(18 )

6.4 室内装修………………………………………………………………(18 ) 7 空气调节………………………………………………………………………(20 )

7.1 一般规定………………………………………………………………(20 )

7.2 负荷计算………………………………………………………………(21 )

7.3 气流组织………………………………………………………………(22 )

7.4 系统设计………………………………………………………………(23 )

7.5 设备选择………………………………………………………………(25 ) 8 电气技术………………………………………………………………………(28 )

8.1 供配电…………………………………………………………………(28 )

8.2 照明……………………………………………………………………(28 )

8.3 静电防护………………………………………………………………(29 )

8.4 接地……………………………………………………………………(29 ) 9 电磁屏蔽………………………………………………………………………(31 )

9.1 一般规定………………………………………………………………(31 )

9.2 结构形式………………………………………………………………(31 )

9.3 屏蔽件…………………………………………………………………(32 ) 10 网络布线………………………………………………………………………(34 ) 10.1 一般规定………………………………………………………………(34 ) 10.2网络布线设计…………………………………………………………(35 ) 11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39 ) 11.1 一般规定………………………………………………………………(39 ) 11.2 环境监控系统…………………………………………………………(39 ) 11.3设备监控系统…………………………………………………………(40 ) 11.4安全防范系统…………………………………………………………(40 ) 12 给水排水………………………………………………………………………(42 ) 12.1 一般规定………………………………………………………………(42 ) 12.2 管道敷设………………………………………………………………(43 ) 13 消防……………………………………………………………………………(48 ) 13.1 一般规定………………………………………………………………(48 ) 13.2 消防设施………………………………………………………………(48 ) 13.3 安全措施………………………………………………………………(49 ) 附录1 各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技术要求……………………………………(56 ) 本规范用词说明…………………………………………………………………(69 ) 附:条文说明……………………………………………………………………(70 )

1 总 则

1.0.1 为确保电子信息系统安全、稳定、可靠地运行,保障机房内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能和环保,特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陆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工程设计。 1.0.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计应遵循近期建设规模与远期发展规划协调一致的原则,以确保未来电子信息业务发展的需要。

1.0.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0.1 电子信息系统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由计算机、有线和无线通信设备、处理设备、控制设备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等电子信息设备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的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2.0.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room

主要为电子信息设备提供运行环境的场所,可以是一幢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的一部分,包括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和办公区等。

2.0.3 主机房 computer room

主要用于电子信息处理、存储、交换和传输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的建筑空间。包括服务器机房、网络机房、网络接入间、存储机房等功能区域。 2.0.4 辅助区 auxiliary area

用于电子信息设备和软件的安装、调试、维护、运行监控和管理的场所。包括测试机房、监控中心、备件库、打印室、维修室、用户工作室等区域。 2.0.5 支持区 support area

支持并保障完成信息处理过程和必要的技术作业的场所。包括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UPS室、电池室、空调机房、动力站房、消防设施用房、消防和安防控制室等。

2.0.6 办公区 office area

用于办公、卫生等目的的场所。包括:工作人员办公室、门厅、值班室、盥洗室、更衣间等。

2.0.7 场地设备 infrastructure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为电子信息系统提供运行保障的设备和设施。 2.0.8 电磁干扰(EMI) electromagnetic interference

经辐射或传导的电磁能量对设备或信号传输造成的不良影响。

2.0.9 电磁屏蔽 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

用导电材料减少交变电磁场向指定区域穿透的屏蔽。

2.0.10 电磁屏蔽室 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 enclosure

一种专门用于衰减、隔离来自内部或外部电场、磁场能量的建筑空间体。

2.0.11 截止波导通风窗 cut-off waveguide vent

截止波导与通风口结合为一体的装置,该装置既允许空气流通,又能够衰减一定频率范围内的电磁波。

2.0.12 可拆卸式电磁屏蔽室 modular 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 enclosure

按照设计要求,由预先加工成型的屏蔽壳体模块板、结构件、屏蔽部件等,通过施工现场装配,组建成具有可拆卸结构的电磁屏蔽室。

2.0.13 焊接式电磁屏蔽室 welded 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 enclosure

主体结构采用现场焊接方式建造的具有固定结构的电磁屏蔽室。

2.0.14 冗余 Redundancy

冗余是重复配置系统的一些部件,当系统中某些部件发生故障时,冗余配置的部件介入并承担故障部件的工作,由此减少系统的故障时间。

2.0.15 N——基本需求 Base requirement

系统满足基本需求,没有冗余。

2.0.16 N+X冗余 N+X redundancy

系统满足基本需求外,增加了X个单元、X个模块或X个路径。任何X个单元、模块或路径的故障或维护不会导致系统运行中断。(X=1~N)

2.0.17 容错 fault tolerant

容错系统是具有两套或两套以上相同配置的系统,在同一时刻,至少有两套系统在工作。按容错系统配置的场地设备,至少能经受住一次严重的突发设备故障或人为操作失误事件而不影响系统的运行。

2.0.18 列头柜 Array Cabinet

为成行排列的机柜提供网络布线或电源配线管理或传输服务的设备,一般位于一列机柜的端头。

2.0.19 实时智能管理系统 real-time intelligent patch cord management

system

采用计算机技术及配线设备实现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的实时智能管理的系统 2.0.20 交接 cross-connection

配线设备和信息通信设备之间采用接插软线或跳线上的连接器件相连的一

种连接方式。

2.0.21 互连 interconnection

不用接插软线或跳线,使用连接器件把一端的电缆、光缆与另一端的电缆、光缆直接相连的一种连接方式。

2.0.22 信道 channel

连接两个应用设备的端到端的传输通道。信道包括水平缆线、设备缆线、和工作区缆线。

2.0.23 链路 link

一个CP链路或是一个永久链路。

2.0.24 永久链路 permanent link

信息点与配线设备之间的传输线路。它不包括工作区缆线和连接配线设备的设备缆线、跳线;但可以包括一个CP链路。

2.0.25 集合点 consolidation polut(cp)

配线设备与工作区信息点之间缆线路由中的连接点,网络布线体现于互连配线设备。

2.0.26 CP 链路

配线设备与集合点(CP)之间,包括各端的连接器件在内的永久性的链路。 2.0.27 信息点(TO)

各类电缆或光缆终接的信息插座模块。

2.0.28 静态条件 static state condition

主机房的空调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电子信息设备未安装,室内没有人员的情况。

2.0.29 停机条件 stop condition

主机房的空调系统和不间断供电电源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电子信息设备处于不工作状态。

2.0.30 静电泄放 electrostatic leakage

带电体上的电荷通过带电体内部或其表面等途径,部分或全部消失的现象。 2.0.31 体积电阻 volume resistance

在材料相对的两个表面上放置的两个电极间所加直流电压与流过两个电极

间的稳态电流(此电流不包括沿材料表面的电流)之商。

2.0.32 保护性接地 protective earthing

以人身和设备安全为目的的接地。

2.0.33 功能性接地 functional earthing

用于保证设备(系统)正常运行或使设备(系统)正确地实现功能的接地。

3 机房分级标准

3.0.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根据使用性质、管理要求及由于场地设备故障导致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在经济和社会上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划分为A、B、C三级。

3.0.2 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为A级。 A级为容错型,在系统需要运行期间,其场地设备不应因操作失误、设备故障、外电源中断、维护和检修而导致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

1 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2 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3.0.3 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为B级。B级为冗余型,在系统需要运行期间,其场地设备在冗余能力范围内,不应因设备故障而导致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

1 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2 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3.0.4 不属于A级或B级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为C级。C级为基本型,在场地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应保证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不中断。

3.0.5 在异地建立的备份机房,设计时应与原有机房等级相同。

3.0.6 同一个机房内的不同部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设计。

4 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

4.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置选择

4.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力供给稳定可靠,交通通信便捷,自然环境清洁;

2 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贮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3 远离水灾和火灾隐患区域;

4 远离强振源和强噪声源;

5 避开强电磁场干扰。

4.1.2 对于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在确定主机房的位置时,应对设备运输、管线敷设、雷电感应和结构荷载等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和经济比较;采用机房专用空调的主机房,应具备安装空调室外机的土建条件。

4.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组成

4.2.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组成应根据系统运行特点及设备具体要求确定。一般宜由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办公区等功能区组成。

4.2.2 主机房的使用面积应根据电子信息设备的数量、外形尺寸和布置方式确定,并预留今后业务发展需要的使用面积。在对电子信息设备外形尺寸不完全掌握的情况下,主机房的使用面积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当电子信息设备已确定时,可按下式计算:

A=K∑S (4.2.3-1)

式中 A——主机房使用面积(㎡);

K——系数,取值为5~7;

S——电子信息设备的投影面积(㎡)。

2 当电子信息设备尚未选型时,可按下式计算:

A=FN (4.2.3-2)

式中 F——单台设备占用面积,可取3.5~5.5(㎡/台);

N——主机房内所有设备的总台数。

4.2.3 辅助区的面积宜为主机房面积的0.2~1倍。

4.2.4 用户工作室可按每人3.5~4㎡计算,硬件及软件人员办公室等有人长期工作的房间,可按每人5~7㎡计算。

4.3 设备布置

4.3.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备布置应满足机房管理、人员操作和安全、设备和物料运输、设备散热、安装和维护的要求。

4.3.2 产生尘埃及废物的设备应远离对尘埃敏感的设备,并宜布置在有隔断的单独区域内。

4.3.3 当机柜内或机架上的设备为前进风/后出风方式冷却时,机柜或机架的布置宜采用面对面和背对背的方式。机柜或机架面对面布置形成冷风通道,背对背布置形成热风通道。

4.3.4 主机房内通道与设备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运输设备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2 面对面布置的机柜或机架正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2m;

3 背对背布置的机柜或机架背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m;

4 当需要在机柜侧面维修测试时,机柜与机柜、机柜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2m;

5 成行排列的机柜,其长度超过6m时,两端应设有出口通道;当两个出口通道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还应增加出口通道;出口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m,局部可为0.8m。

5 环境要求

5.1 温、湿度及空气含尘浓度

5.1.1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的温、湿度应满足电子信息设备的使用要求,并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照附录1的相关技术要求执行。

5.1.2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的含尘浓度,应根据电子信息设备的要求确定。在不完全掌握电子信息设备要求的情况下,应按照附录1的相关技术要求执行。

5.2 噪声、电磁干扰、振动及静电

5.2.1 有人值守的主机房和辅助区,在电子信息设备停机时,在主操作员位置测量的噪声值应小于65dB(A)。

5.2.2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无线电干扰场强,在频率为0.15~1000MHz时,不应大于126dB。

5.2.3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磁场干扰环境场强不应大于800A/m。

5.2.4 在电子信息设备停机条件下,主机房地板表面垂直及水平向的振动加速度值,不应大于500mm/s2。

5.2.5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绝缘体的静电电位不应大于1kV。

6 建筑与结构

6.1 一般规定

6.1.1 建筑和结构设计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照附录1的相关技术要求执行。

6.1.2 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灵活性,满足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工艺要求。

6.1.3 主机房净高应根据机柜高度及通风要求确定,且不宜小于2.6m。

6.1.4 变形缝不应穿过主机房。

6.1.5 主机房和辅助区不应布置在用水和振动区域的垂直下方,不应与电磁干扰源为邻。围护结构的材料选型应满足保温、隔热、防火、防潮、少产尘等要求。

6.1.6 设有技术夹层和技术夹道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建筑设计应满足各种设备和管线的安装和维护要求。当管线需穿越楼层时,宜设置技术竖井。

6.1.7 改建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根据荷载要求,按照现行国家规范的相关规定,采取加固措施。

6.2 人流、物流及出入口

6.2.1 主机房宜设置单独出入口,当与其它功能用房共用出入口时,应避免人流、物流的交叉。

6.2.2 有人操作区域和无人操作区域宜分开布置。

6.2.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通道的宽度及门的尺寸应满足设备和材料的运输要求,建筑的入口至主机房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6.2.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宜设置门厅、休息室和值班室。人员出入主机房应更衣换鞋,更衣间使用面积应按最大班人数的每人1~3m2计算。

6.3 防火和疏散

6.3.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6.3.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3.3 当A级或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于其它建筑物内时,主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3小时的防火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3.4 面积大于50m2的主机房,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应分散布置。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能自动关闭,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从机房内开启。走廊、楼梯间应畅通,并有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6.3.5 主机房的顶棚、壁板(包括夹芯材料)和隔断应为不燃烧体,且不得采用有机复合材料。

6.4 室内装修

6.4.1 室内装修设计选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6.4.2 主机房室内装修,应选用气密性好、不起尘、易清洁、符合环保要求、在温度和湿度变化作用下变形小、具有表面静电耗散性能的材料。不得使用强吸湿性材料及未经表面改性处理的高分子绝缘材料作为面层。

6.4.3 主机房内墙壁和顶棚的装修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表面应平整、光滑、不起尘、避免眩光,并应减少凹凸面,便于除尘。

6.4.4 主机房地面设计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当铺设防静电活动地板时,活动地板的高度应根据电缆布线和空调送风要求确定:

1、 活动地板下空间只作为电缆布线使用时,地板高度不宜小于200mm。活

动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装饰,可采用水泥砂浆抹灰。地面材料应平整、耐磨。

2、 当活动地板下的空间既作为电缆布线,又作为空调静压箱时,地板高度

不宜小于350mm。活动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装饰均应选用不起尘、不易积灰、易于清洁的饰面材料。楼板或地面应采取保温措施,维护结构宜采取防结露措施。地面垫层宜配筋,潮湿地区垫层应做防潮构造。

6.4.5 技术夹层的墙壁和顶棚表面应平整、光滑。当采用轻质构造顶棚做技术夹层时,宜设置检修通道或检修口。

6.4.6 A级和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主机房不宜设置外窗。当主机房设有外

窗时,应采用双层固定窗,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符合节能要求。UPS电池室设有外窗时,应避免阳光直射。

6.4.7 当主机房内设有用水设备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水漫溢和渗漏。

6.4.8 门窗、墙壁、顶棚、地(楼)面的构造和施工缝隙,均应采取可靠的密闭措施。

7 空气调节

7.1 一般规定

7.1.1 主机房和辅助区的空气调节系统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照附录1的相关技术要求执行。

7.1.2 与其它功能用房共建于同一建筑内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宜设置独立的空调系统。

7.1.3 主机房与其它房间的空调参数不同时,宜分别设置空调系统。

7.1.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空调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7.2 负荷计算

7.2.1 电子信息设备和其它设备的散热量应按照产品的技术数据进行计算。

7.2.2 空调系统夏季冷负荷包括下列内容:

1 机房内设备的散热;

2 建筑围护结构得热;

3 通过外窗进入的太阳辐射热;

4 人体散热;

5 照明装置散热;

6 新风负荷;

7 伴随各种散湿过程产生的潜热。

7.2.3 空调系统湿负荷包括下列内容:

1 人体散湿;

2 新风负荷。

7.3 气流组织

7.3.1 主机房空调系统的气流组织,应根据设备本身的冷却方式、设备布置方式、布置密度、设备散热量、室内风速、防尘、噪声等要求,并结合建筑条件综合考虑。

7.3.2 主机房的气流组织形式应按电子信息设备的要求确定,当设备没有对气流组织形式提出明确要求时,可按表7.3.2选用。

主机房气流组织、风口及送回风温差 表7.3.2 气流组织 下送上回

1. 带可调多叶阀的格栅

风口

2. 条形风口(带有条形风

口的活动地板)

3. 孔板 1. 2. 3. 4. 5.

1.

2.

3.

4.

4~6℃ 送风温度应高于

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上送上回 (或侧回) 散流器 带扩散板风口 孔板 百叶风口 格栅风口 格栅风口 百叶风口 网板风口 其它风口 4~6℃ 6~8℃ 侧送侧回 送风口 1. 2. 百叶风口 格栅风口 回风口 送回风温差

7.3.3 对机柜或机架高度大于1.8m、设备热密度大、设备发热量大或热负荷大的主机房,宜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上回风的方式。

7.3.4 在有人操作的机房内,送风气流不宜直对工作人员。

7.4 系统设计

7.4.1 要求有空调的房间宜集中布置;室内温、湿度参数相同或相近的房间,宜相邻布置。

7.4.2 主机房采暖散热器的设置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照附录1的相关技术要求执行。如设置采暖散热器,应设有漏水检测报警装置,并在管道入口处装设切断阀,漏水时自动切断给水;且宜装设温度调节装置,可调节房间内的温度。

7.4.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风管及管道的保温、消声材料和粘结剂,应选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B1级材料。冷表面需作隔气保温处理。

7.4.4 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时,活动地板下的空间应考虑线槽及消防管线等所占用的空间。

7.4.5 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处设防火阀。防火阀应具有手动和自动功能。

7.4.6 空调系统噪音超过本规范5.2.1条的规定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7.4.7 主机房应维持正压。主机房与其它房间、走廊的压差不宜小于5 Pa,与室外静压差不宜小于10 Pa。

7.4.8 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应取下列二项中的最大值:

1 按工作人员计算,每人40M3/h。

2 维持室内正压所需风量。

7.4.9 主机房内空调系统用循环机组宜设初效过滤器、可设中效过滤器。新风系统或全空气系统应设初效和中效空气过滤器、可设亚高效空气过滤器。末级过滤装置宜设在正压端。

7.4.10 设有新风系统的主机房,在保证室内外一定压差的情况下,送排风应保持平衡。

7.4.11 打印室等易对空气造成二次污染的房间,空调系统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物随气流进入其它房间。

7.4.12 分体式空调机的室内机组可安装在空调机房内,也可根据机房布置要求,安装在主机房内。

7.4.13 主机房在冬季需送冷风时,可利用室外冷空气作为冷源。

7.4.14 大型机房空调系统宜采用冷水机组空调系统,冷源采用水冷方式。

7.5 设备选择

7.5.1 空调设备的选用应符合运行可靠、经济适用、节能和环保的原则。

7.5.2 空调系统和设备的选择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机房的建筑条件、设备的发热量等综合考虑,并按照附录1的相关技术要求执行。

7.5.3 在北方地区,空调系统采用水冷机组时,冬季应对冷却水系统采取防冻

7.5.4 空调和制冷设备宜选用高效、低噪声、低震动的设备。

7.5.5 空调系统无备份设备时,单台空调制冷设备的制冷能力应留有15%~20%的余量。

7.5.6 选用恒温恒湿空调机时,空调机应带有通信接口,通信协议应满足机房监控系统的要求,显示屏宜为汉字显示。

7.5.7 空调设备的空气过滤器和加湿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设备安装应留有相应的维修空间。

8 电气技术

8.1 供配电

8.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用电负荷等级及供电要求应根据机房的等级,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及本规范附录1的相关技术要求执行。

8.1.2 电子信息设备供电电源质量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照附录1的相关技术要求执行。

8.1.3 供配电系统应考虑电子信息系统的可扩展性,充分预留备用容量。

8.1.4 户外供电线路应采用具有金属外护套的电缆,且不宜采用架空方式敷设,电缆在进出建筑物处应将金属外护套接地。

8.1.5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宜由专用电力变压器或专用回路供电。

8.1.6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低压配电系统不应采用TN-C系统。电子信息设备的配电应按设备要求确定。

8.1.7 电子信息设备应由不间断电源系统(UPS)供电。UPS应有自动和手动旁路装置。选择UPS容量时应留有裕度,以保证UPS的正常工作。UPS的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E≥1.2P (8.1.7-1)

式中 E——UPS的容量(不包含备份UPS设备)(kW/kVA);

P——电子信息设备的计算负荷(kW/kVA)。

8.1.8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动力设备与电子信息设备用UPS应由不同回路配

8.1.9 电子信息设备的配电应采用专用配电箱(柜),专用配电箱(柜)应靠近用电设备安装。

8.1.10 电子信息设备专用配电箱(柜)宜配备浪涌保护器(SPD)、电源监测和报警装置,并提供远程通信功能。当输出端中性线与PE线之间的电位差不能满足电子信息设备使用要求时,宜配备隔离变压器。

8.1.11 电子信息设备的电源连接点应与其他设备的电源连接点严格区别,并应有明显标识。

8.1.12 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配置应急柴油发电机系统,系统结构是(N+1),当市电发生故障时,应急柴油发电机应能够承担全部应急负荷的需要。

8.1.13 应急柴油发电机的容量应包括UPS、空调和制冷设备的基本容量、应急照明及关系到生命安全等需要的负荷容量。

8.1.14 并列运行的柴油发电机,当自动同步控制出现故障时,应能手动控制同步。

8.1.15 柴油发电机周围应设置检修用照明和维修电源,电源宜由UPS供电。

8.1.16 市电与柴油发电机的切换应采用具有旁路功能的自动转换开关,自动转换开关检修时,不应影响市电与柴油发电机的切换。

8.1.17 主机房活动地板下的低压配电线路宜采用耐火铜芯屏蔽电缆,电缆沿线槽、桥架或局部穿管敷设;当电缆线槽与网络线槽并列或交叉敷设时,电缆线槽应敷设在网络线槽的下方。活动地板下作为空调静压箱时,电缆线槽的布置不应阻断气流通路。

8.1.18 配电线路中的中性线截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

8.1.19 单相负荷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上,并应使三相负荷不平衡度小于15%。

8.1.20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各级配电系统浪涌保护器的安装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执行。

8.2 照明

8.2.1 主机房和辅助区一般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宜符合表8.2.1的规定,照度标准值的参考平面为0.75m水平面。

表8.2.1主机房和辅助区照明标准值 房间名称

服务器机房

房 网络机房 存储机房

网络接入间

监控中心

区 测试区 打印室

备件库 照度标准值(lx) 500 500 500 300 500 500 500 300 统一眩光值 UGR 22 22 22 25 19 19 19 22 80 一般显色指数 Ra

8.2.2 支持区和办公区的照度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相关规定执行。

8.2.3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的主要照明光源应采用高效节能荧光灯,其镇流器的谐波限值应符合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GB17625.1的规定,灯具应采用分区、分组的控制措施。

8.2.4 辅助区宜采用下列措施减少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

1 使视觉作业不处在照明光源与眼睛形成的镜面反射角上;

2 采用发光表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

3 视觉作业环境内应采用低光泽的表面材料。

8.2.5 工作区域内一般照明的照明均匀度不应小于0.7,非工作区域内的一般照明照度值不宜低于工作区域内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

8.2.6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应设置备用照明,其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有人值守的房间,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0%;备用照明宜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

8.2.7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设置疏散照明及指示出口和方向的标志灯,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0.5lx。

8.2.8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不应采用0类灯具,当采用Ⅰ类灯具时,其供电线路应有保护线,保护线应与金属灯具外壳做电气连接。

8.2.9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照明线路宜穿钢管暗敷或在吊顶内穿钢管明敷。

8.2.10 技术夹层内宜设照明,采用单独支路或专用配电箱(柜)供电。

8.3 静电防护

8.3.1 主机房和辅助区的地板或地面应有静电泄放措施和接地构造,防静电地板或地面的表面电阻或体积电阻应为2.5×104~1.0×109Ω,且应具有防火、环保、耐污耐磨性能。

8.3.2 主机房和辅助区中不使用防静电活动地板的房间,可铺设防静电地面,其静电耗散性能应长期稳定,且不易起尘。

8.3.3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的工作台面宜采用导静电或静电耗散材料,其静电性能指标应符合8.3.1的规定。

8.3.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所有设备的可导电金属外壳、各类金属管道、建筑物金属结构等均应作等电位联结,不应有对地绝缘的孤立导体。

8.3.5 静电接地的连接线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化学稳定性,宜采用焊接或压接,以保证可靠连接。当采用导电胶与接地导体粘接时,其接触面积不宜小于20cm2。

8.4 接地

8.4.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接地设施应满足人身安全及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要求。

8.4.2 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按其中最小值确定。防雷接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相关规定执行。

8.4.3 对功能性接地有特殊要求需单独设置接地线的电子信息设备,接地线应与其它接地线绝缘;供电线路与接地线宜同路径敷设。

8.4.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电子信息设备必须进行等电位联结,并根据电子信息设备易受干扰的频率及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和规模,确定采用S型、M型或SM混合型的等电位联结方式。

8.4.5 采用M型或SM混合型等电位联结方式时,主机房应设置等电位联结网格,每台电子信息设备应有两根不同长度的连接导体就近与等电位联结网格连接。 8.4.6 等电位联结网格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铜带或裸铜线,在防静电活动地板下构成边长为0.6~3m的矩形网格。

9 电磁屏蔽 9.1 一般规定

9.1.1 对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对商业信息有保密要求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设置电磁屏蔽室,电磁屏蔽室的性能指标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9.1.2 对于环境要求达不到本规范5.3.2和5.3.3条规定的电场、磁场要求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为保障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应采取有效的电磁屏蔽措施。

9.1.3 根据电磁屏蔽室的性能指标和规模,选择电磁屏蔽室的结构形式和相关的屏蔽件。

9.1.4 设有电磁屏蔽室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建筑结构应满足屏蔽结构对荷载的要求。

9.1.5 电磁屏蔽室与建筑(结构)墙之间宜预留维修通道或维修口。 9.1.6 电磁屏蔽室的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单独引下线的型式。

9.2 结构形式

9.2.1 用于保密目的的电磁屏蔽室,其结构形式分为可拆卸式和焊接式。焊接式又可分为自撑式和直贴式。

9.2.2 建筑面积小于50m2、日后需要搬迁的电磁屏蔽室,结构形式宜采用可拆卸式。

9.2.3 电场屏蔽性能指标大于120dB、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屏蔽室,结构形式宜采用自撑式。

9.2.4 电场屏蔽性能指标大于60dB的屏蔽室,结构形式宜采用直贴式,屏蔽材料可选择镀锌钢板,钢板的厚度应根据屏蔽性能指标确定。

9.2.5 电场屏蔽性能指标大于25dB的屏蔽室,结构形式宜采用直贴式,屏蔽材

料可选择金属丝网,金属丝网的目数应根据被屏蔽信号的波长确定。

9.3 屏蔽件

9.3.1 屏蔽件包括屏蔽门、滤波器、波导管、截止波导通风窗等,其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电磁屏蔽室的性能要求,安装位置应便于检修。

9.3.2 屏蔽门按其运动方式分为旋转式和移动式,当场地条件受到限制时,可采用移动式屏蔽门。

9.3.3 根据电磁屏蔽室内设备的用电情况,确定电源滤波器的规格、供电方式和数量。

9.3.4 所有进入电磁屏蔽室的信号电缆应通过信号滤波器或进行屏蔽处理。 9.3.5 进出电磁屏蔽室的网络线宜采用光缆,光缆不应带有金属加强芯。 9.3.6 截止波导通风窗内的波导管宜采用等边六角型,通风窗的截面积应根据室内换气次数进行计算。

9.3.7 非金属材料穿过屏蔽层时应采用波导管,波导管的截面尺寸和长度应满足电磁屏蔽的性能要求。

10 网络布线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节适用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及同一建筑物内数个机房之间及机房与建筑物配线网络、外部配线网络连接的网络布线系统设计。

10.1.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网络布线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的有关规定。

10.2 网络布线设计

10.2.1 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和办公区应根据功能要求划分成若干配线区域,网络布线系统信息插、配线设备、传输缆线应按照机房等级、功能业务要求、用户的应用需要进行配置,并考虑适当冗余。

10.2.2 承担信息业务的传输介质应采用光缆或六类及以上等级的对绞电缆、设备缆线和跳线,配线设备应与缆线的等级保持一致。

10.2.3 当机房内的机柜、机架成列设置时,宜在每列的端头设配线列头柜。 10.2.4 机房的区域配线场地根据需要可以设置互连配线设备(CP点)。 10.2.5 A级机房宜采用电子配线设备对布线工程进行实时智能管理。

10. 2. 5机房存在下列情况时,应采用屏蔽布线系统和光缆布线系统或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 环境要求未达到本规范5.2.2(需要最终核对)和5.2.3(需要最终核对)条规定的电场、磁场要求;

2 网络安全保密要求;

3 安装场地采用非屏蔽布线系统不能满足与其它系统管线或设备的间距要求。

10.2.6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线缆的敷设场地和敷设方式等因素选用相应防火等级的缆线。 10.2.6

机房布线系统与公用电信业务网络互联时,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

的等级,在保证网络出口安全的前提下,确定接口配线设备的端口数量和缆线的敷设路由。 10.2.7

缆线宜采用线槽敷设,线槽的高度不宜大于150毫米,线槽的设置位

置、安装高度、线槽之间的间距等应与建筑装饰、电气、空调、消防等专业协调一致。

11 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

11.1 一般规定

11.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设置环境监控系统、设备监控系统和安全防范系统,各系统的设计应根据机房的等级,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及本规范录1的相关技术要求执行。 11.1.2 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综合运用电子信息、计算机网络、电气、自动化仪表和安全防范等技术,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用可靠、节省能源。

11.1.3 系统宜采用集散或分布式网络结构,支持各种传输网络,能够本地和远

程监视和操作,实现各系统之间的有效联动。系统应易于扩展和维护,具备显示、记录、控制、报警、趋势分析和提示功能。

11.1.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宜设置独立监控中心,各系统供电电源应可靠,宜采用独立UPS电源供电,当采用集中UPS电源供电时,应单独回路配电。

11.2 环境监控系统

11.2.1 环境监控系统应确保场地环境满足电子信息设备的使用要求。 11.2.2 主机房内有可能发生水患的部位应设置漏水检测和报警装置;强制排水设备的运行状态应纳入监控系统;进入机房的水管应分别加装电动和手动阀门,以便紧急切断水源。

11.3 设备监控系统

11.3.1 设备监控系统应对场地设备的运行参数进行采集和控制,确保场地设备满足使用要求。

11.3.2 机房专用空调、柴油发电机、UPS等设备自身应配带有监控系统,其主要参数宜纳入设备监控系统,通信协议应满足设备监控系统的要求。

11.4 安全防范系统

11.4.1 安全防范系统由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和出入控制系统组成,各系统之间应具备联动控制功能。

11.4.2 紧急情况时,出入控制系统应能接受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而自动释放电子锁。

11.4.3 室外安装的监控设备应加装避雷器,电源线、信号线应采用屏蔽电缆,避雷器和电缆屏蔽层应接地,且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12 给水排水 12.1 一般规定

12.1.1 给水排水系统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照附录1的相关技术要求执行。

12.1.2 给水排水系统应根据空调、生活、消防等系统对水质、水温、水压的不同要求分别设置。

12.1.3 应为自动喷水系统动作后的排水、空调冷凝水及加湿器排水提供相应的地面排水设施。

12.2 管道敷设

12.2.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给水排水管道应有可靠的防渗漏和防结露措施。 12.2.2 穿越主机房的给水排水管道应暗敷或采取防漏保护的套管。管道穿过主机房墙壁和楼板处应设置套管,管道与套管之间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12.2.3 主机房和辅助区设有地漏时,应采用洁净室专用地漏或自闭式地漏,地漏下应加设水封装置,并有防止水封损坏和反溢措施。

12.2.4 电子信息机房内的给排水管道及其保温材料均应采用难燃材料。

13 消防 13.1 一般规定

13.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根据机房的等级设置相应的灭火系统,并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及本规范附录1的相关技术要求执行。 13.1.2 A级和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主机房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其它部位或存放有大量可燃物的区域,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3.1.3 C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可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采用预作用系统。

13.1.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13.2 消防设施

13.2.1 采用管网式洁净气体灭火系统的主机房,应同时设置感烟和感温火灾探测器,且火灾报警系统应与灭火系统联动。

13.2.2 灭火系统控制器应在灭火设备动作之前,联动控制关闭机房内的风门、风阀,停止空调机、排风机,切断非消防电源等。

13.2.3 机房内应设置警笛,机房门口上方应设置灭火显示灯,灭火系统的控制箱(柜)应设置在机房外便于操作的地方,且应有保护装置防止误操作。 13.2.4 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及设施应采用经消防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各种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及安装应满足相应的国家标准。

13.2.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水强度、作用面积等设计参数应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执行。

13.2.6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单独的报警阀组。 13.2.7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设置手提灭火器。灭火剂不应对电子信息设备造成污渍损害。

13.3 安全措施

13.3.1 凡设置洁净气体灭火系统的主机房,应配置专用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13.3.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有防鼠害和防虫害措施。

附录1 各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技术要求

项目

A级

技术要求 B级

C级

备注

机房分级参考

地方气象台;地方信息中心;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三级医院;大中城市

国家气象台;国家

的气象台、信息中

信息中心、计算中

心、疾病预防与控

心;重要的军事指

制中心、电力调度

挥部门;大中城市

中心、交通指挥调

的机场、广播电台、不属于A级或B级

度中心、邮电通信

电视台、应急指挥的电子信息系统机

枢纽;国际会议中

中心;银行总行;房

心;大型博物馆、

国家和区域电力调

档案馆、会展中心、

度中心等的电子信

国际体育比赛场

息系统机房和重要

馆;省部级以上政

的控制室。

府办公楼;大型工矿企业等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和重要的控制室。

在中国境内的国际公司、国内公司、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需求,参考机房分级标准,确定本单位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技术要

求。

机房位置选择 距离停车场的距

不应小于20米 不宜小于20米

距离铁路或高速

不应小于800米不宜小于800米

公路的距离 距离机场、有危险的实验室、化学工厂中的危险区域、掩埋式垃不应小于400米 圾处理场、河岸、海岸或水坝的距

离 距离军火库 距离核电站的危

险区域 有可能发生洪水

的地区

不应小于1600米 不应小于1600米 不应设置机房

不包括停车场自身使用的机房 不包括各场所自身使用的机房

不宜小于400米

不包括各场所自身使用的机房

不宜小于1600米不宜小于1600米不宜设置机房

不包括军火库自身使用的机房 不包括核电站自身使用的机房

地震断层附近或

不应设置机房 不宜设置机房

有滑坡危险区域

高犯罪率的地区 不应设置机房 不宜设置机房

环境要求

主机房温度 冬季:21±1℃冬季:21±2℃

18~28°C

(开机时) 夏季:24±1℃夏季:24±2℃主机房相对湿度

45%~ 55% 40%~ 60% 35~75%

(开机时) 主机房温度

5~35℃

(停机时) 主机房相对湿度

40%~ 70% 20%~ 80% 20%~ 80%

(停机时) 主机房和辅助区温度变化率 <5℃/h <10℃/h (开、停机时) 辅助区温度、相

18~28°C、35~75%

对湿度(开机时) 辅助区温度、相

5~35°C、20~80%

对湿度(停机时)

18~28°C UPS电池室温度

含尘浓度 每升空气中大于等于0.5µm的尘粒

(静态下测试) 数应少于18000粒 建筑与结构 机房抗震设计分丙级(有特殊要

乙级 丙级

类 求除外) 主机房使用荷载

8~10

标准值(kN/m2)

主机房吊挂荷载

1.2

(kN/m2) UPS室使用荷载

8~10

标准值(kN/m2) 电池室使用荷载

16

标准值(kN/m2)

监控中心使用荷

6 载标准值

2

(kN/m) 钢瓶间使用荷载

8

标准值(kN/m2)

电磁屏蔽室使用荷载标准值8~10

2

(kN/m) 主机房外墙设采

不宜

光窗

防静电活动地板

不宜小于350mm

的高度 防静电活动地板

不宜小于200mm

的高度 屋面的防水等级 Ⅰ Ⅰ Ⅱ 空气调节

主机房和辅助区应 宜

不得结露

应满足电子信息设备的要求

根据机柜的摆放密度确定

蓄电池组4层摆

作为空调静压箱

仅作为电缆布线

使用时

设置空气调节系

主机房保持正压 与主机房无关的给排水管穿越主

机房 冷冻机组、冷冻水泵、空调机组 主机房设置采

暖散热器 电气技术

供电电源

2N冗余 不应

应 不应

宜 不宜 N

允许,但不建议

N+X冗余 (X=1~N)

不宜

两个电源供电

两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两回线路供电

N

UPS满足信息存储要求时可不设柴油发电机

用电容量较大时设置专用电力变压器供电

变压器冗余 应急柴油发电机

系统配置 应急柴油发电机的基本容量应包

柴油发电机燃料

存储量

N+X冗余 (X=1~N)

N

(N+1)冗余 不能满足两个电

源供电时配置

UPS的基本容量、空调和制冷设备的基本容量、应急照明和消防等涉

及生命安全的负荷容量

72小时

24小时

UPS配置冗余 UPS电池备用时

N+X冗余 (X=1~N)

N

根据实际需要确

定 采用放射式配电

系统

10分钟

(柴油发电机作为后备电源时) 双路电源(其中

至少一路为应急双路电源,末端

空调系统配电 电源),末端切切换。采用放射

换。采用放射式式配电系统。 配电系统。

电子信息设备的电源质量要求 稳态电压偏移范

±1 ±3

围(%) 稳态频率偏移范

±0.5

围(Hz) 输入电压波形失

≤5

真度(%) 零地电压(V) 允许断电持续时间(ms) UPS输入电流谐波含量(%) 网络布线

数据业务

0~~10

±5

电池逆变工作方

电子信息设备正常工作时 应满足设备使用

要求

采用光缆(50微

米多模或单模光

采用光缆(50微米多模或单模光

缆)或六类及以上对绞电缆,光缆或电缆根数采用1+1冗余。(所指为水平缆线还是主干缆,是否应该有区别?)

主机房信息点配

不少于12个信息点,其中冗余信息点为总信息点的二分之一。(数量的依据来

源?)

缆)或六类及以上对绞电缆,缆芯采用3+1冗余(所指为水平缆线还是主干缆,是否应该有别?备份时,光纤应该为2芯,电缆应为4对线考虑

数量) 不少于8个信息点,其中冗余信息点不少于总信息点的四分之一。(数量的依据

来源?)

不少于6个信息点(数量的依据来源?) 不少于2个信息点(数量的依据来源?)

表中所列为一个工作区的信息点(机房布线以每一个机柜的占用场地为工作区的

范围) 表中所列为一个工作区的信息点

支持区信息点配

置 实时智能管理系

不少于4个信息点(数量的依据来

源?)

水平缆线应采用CMP级电缆(OFNP或OFCP级光缆)或B1级;主干缆线应采用CMR级电缆(OFNR或OFCR级光缆)或B2、C级。

可 水平缆线宜采用CMP级电缆(OFNP或OFCP级光缆)或B1级;主干缆线宜采用CMR级电缆(OFNR或OFCR级光缆)或B2、C级。 2+1个冗余

缆线防火等级

B级机房可根据缆线的敷设方式

而定

与公用电信配线

2个以上

网络互连端口

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 监控中心用房

1+1个冗余 可与其它功能房

间合用 采用UPS供电

宜采用单独房间

监控设备的供电

采用独立UPS供电

电源

环境监测系统(主机房)

温度、相对湿度、

空气质量 温度、相对湿度

压差

空气质量 电磁干扰 电能质量 漏水检测报警 设备监控系统

含尘度 离线定期检测 电压、电流、频率、谐波含量、

功率因数 应有线状漏水感

应器

电压、电流、频率、功率因数 应有线状漏水感

应器

温度

电压、功率因数宜有点状漏水感

应器

(在线检测) (离线定期检

测)

机房专用空调

状态参数:

开关、制冷、加热、加湿、除湿 报警参数:

温度、湿度、传感器故障、压缩机压力、加湿器水位、风量

设备运行状态、滤网压差

集中空调和新风

系统 供配电系统

UPS 电池 后备柴油发电机

系统 安全防范系统 发电机室、配电

室 UPS室、机电设

备间 紧急出口 监控中心 安防设备间

开关状态、电流、

开关状态、电流、

电压、有功功率、根据需要选择

电压、功率因数

功率因数

按照《通信用不间断电源--UPS》标准执行 监控每一个蓄电监控每一组蓄电

UPS电池监控系

池的电压、阻抗池的电压、阻抗

和故障 和故障

油箱(罐)油位、柴油机转速、输

出功率、频率、电压、功率因数 入侵探测器、视

入侵探测器

频监控 出入控制(识读设备采用读卡入侵探测器、 器)、视频监控

推杆锁、视频监视 监控中心连锁报警

出入控制(识读设备采用读卡器)、

视频监控

出入控制(识读设备采用读卡入侵探测器

器) 出入控制(识读设备采用读卡出入控制(识读器)或人体生物设备采用读卡特征识别、视频器)、视频监控

监控

视频监视

视频监视

工业级锁 工业级锁 推杆锁 工业级锁 工业级锁

主机房出入口

工业级锁 入侵探测器

主机房内 建筑物周围和停

车场 给水排水

与主机房无关的给排水管道穿越

主机房 主机房地面设置

排水系统 消 防

主机房设置气体

灭火系统 采用吸气式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

适用于独立建筑

的机房

不应 不宜

用于冷凝水排水、空调加湿器排水、消防喷洒排水、管道漏水

应 宜

27

采用洁净灭火剂作为早期报警

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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