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解读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答疑资料

一、新《办法》取消了原办法有关“开展库存粮油普查”的规定,第5条提出了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因《办法》特别明确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这种职责,请问这种“储粮安全检查工作”是否与《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6〕139号)第2章检查内容中第7条所指的“储粮安全情况检查”一回事?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

[2004]230号 )第2章“监督检查的内容”中有关检查粮食储存安全的内容,在法律概念上是否一回事?

答:库存检查中的储粮安全检查与《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所说的储粮安全检查不是一回事,两者的主要区别为:

1、依据不同。前者为规范性文件,后者为部门规章。 2、组织方式不同。前者为专项检查,后者为日常检查。 3、检查对象不同。前者与粮权有关,后者按属地管理。 4、检查结果的处置不同。前者责令整改,后者可给予多种处罚。

5、对检查人员要求不同。前者有资格,后者应为国家公务人员。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所说的储粮安全检查,属于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之一。

二、《办法》许多条款中有“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文字表述,对于市粮食局的分局而言,“所在地”是否指分局,还是市局?

答:这主要看市局是否对分局进行授权,如果授权进行备案管理、监督检查或者行政处罚,则履行相关职能的“所在地”可以是分局。

三、《办法》只规定了原粮和油脂的正常储存年限,对于油料、大米等成品粮正常储存年限是否可由省级粮食局规定?

答:大米等成品粮正常储存期限按照企业规定的保质期执行。油料等其他粮食品种正常储存年限各地省级粮食局可以结合当地实际作出规定。

四、《办法》规定,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粮油出库前按规定检验出库粮油质量。按照《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规定,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油销售出库,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若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油出库,不是向市场销售,而是进行移库、或者进行自行加工,是否也要进行检验?是否企业可以自行检验?

答:这里所说的出库,主要指粮食离开独立的库区,包括向市场销售或者移到别的独立库区,但不包括本库区内的倒仓。正常储存年限,可自检。项目为质量指标;在药剂残效期的,应增加残留量指标;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粮油,应增加卫生指标。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应送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经鉴定,已经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也不得用作饲料原料。

五、《办法》对粮油储存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只涉及粮食和油脂,不涉及油料,对于油料而言,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如何确定?

答:对于油料,可以按照规定的统计折率,这算成油脂进行确

定。

六、《办法》在粮油储存事故报告方面,仅对较大以上等级的事故报告进行了规定,对于一般粮油储存事故是否可以不报告?一般粮油储存事故对于损失下限没有规定,如何执行?是否损失1公斤粮食都算粮油储存事故?

答:有数量损失、有降等,就是事故。特大事故,24小时上报国家粮食局。

七、《办法》对各等级粮油储存事故所说的损失,是否指直接损失?因降等原因发生的粮油储存事故,损失数额如何认定?

答:直接损失。降等后按照实际损失核定。

八、《办法》对粮油储存事故没有规定逐级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的要求,是否应当由省级或者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的粮油储存事故处理办法?

答: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建立事故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九、发生粮油储存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事故报告时,对于粮油仓储单位企业总部与所属粮油储存库区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情况,是由粮油仓储单位总部向其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还是由所属库区以粮油仓储单位的名义向其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是电话方式报告,还是书面方式报告?

答:以粮油仓储单位名义向库区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原则上以书面方式。

十、粮油仓储单位在发生粮油储存事故的同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如人员死亡),是分别报告?还是同时报告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答:分别报告。

十一、原办法规定,要认真执行商品核对制度,以保证账、卡、物的数字相符。新《办法》第23条仅规定,“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未对“账卡相符、卡实相符”作出规定。若“库存粮油货位卡”相关数字与保管账、或者实际库存实物数字不符,是否不得认定为账实不符?或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以此为由进行行政处罚?

答:“库存粮油货位卡”上的“实际数量”为计量凭证检斤数字。水杂减量等折算数在保管账上反映。水杂减量核销后,保管账库存数量可能与会计账不符,应当及时办理核销手续。

十二、原《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粮库的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建设、调拨、变卖、报废、拆除、改用、外倍, 都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第三十条“......对失去使用和维修价值的仓房,要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手续报废处理......”第三十一条 规定“增设或撤销粮泊仓库网点,必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商业)局(厅)批准。 ”新办法删除了这些规定,今后粮库仓房报废、拆除,是否不再履行报批手续?请您给予解答。

答:新的《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粮油仓房报废、拆除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国家粮食局正在组织制定《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办法》,待新的仓储设施管理办法出台后,按照新办法的规定执行。

十三、新《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5章只规定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可以实施行政处罚,但没有规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我们是否可以依照《办法》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粮油仓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答:《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属于法的一种,必须执行。据此,可以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粮油仓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十四、《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25条要求熏蒸时制定熏蒸方案并报粮食局,熏蒸方案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哪些?有没有规范的格式?我们现在熏蒸时向县粮食局报送的《熏蒸申请表》和《熏蒸记录》是否不再执行?

答:熏蒸方案必须报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如何报送备案,可由省或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规定。

十五、《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规定的粮油正常储存年限与《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正常储存年限不一致,到底应该执行哪个规定?

答:《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属于行政规章,法律效力比规范性文件高,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规定。

十六、我是一名基层老保管员,持有省粮食局以前发的《三级粮油保防员证书》和后来西安市劳动局发的《商品保管员职业资格证书》。这次下发的新办法规定,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应当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根据解读书上的解释,就是要取得国家粮食局人事司颁发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初级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我

是否要重新取得新的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答:粮油保管员必须持有国家粮油保管员职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老保管员的问题,国家粮食局正在研究,初步想法是对于工作15年以上的保管员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十七、中央储备粮西安田家湾直属库在我们雁塔区行政区域内,我们是否能够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对该库开展行政执法?

答:可以依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对辖区包括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在内的粮油仓储单位开展行政执法。

十八、新办法删除了原《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有关粮库要积极开展 “四无粮仓”“四无油库”活动的内容,今后是否不再开展四无粮仓活动?如果没有作废,是否按照国家“一符四无粮仓”评定办法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全社会粮油仓储单位开展“一符四无粮仓”评定?

答:“一符四无粮仓”活动是多年来粮食仓储职工的经验总结。国家粮食局正在组织人员对原“一符四无粮仓”评定办法进行修订。今后,开展“一符四无粮仓”评定,主要是推荐性的,可以面向全社会开展。

十九、新的《粮油仓库管理办法》实施后,我们省依照原办法印发的《陕西省粮食局贯彻〈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的补充办法》 是否继续有效?是否继续执行?

答:原陕西省补充办法是否有效、继续执行,由陕西省粮食局规定。

二十、“库存粮油货位卡”对于成品粮收获年度如何确定?

答:成品粮收获年度依照加工年度确定。

二十一、粮食机械入仓与人工入仓如何界定?

答:采用人肩扛粮食入仓的属于人工入仓,采用输送机等机械设备入仓的属于机械入仓。

二十二、粮油仓储单位有多个库区的,是否可以在每个库区和单位总部分别建立粮油保管总账?

答:原则上要求建立一本账,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探索哪种方式更好。

二十三、仓内堆高线是否要求按照仓房设计标准的堆高线划定?

答:应该依照设计图纸标示的堆高线划定。

二十四、依据《评价办法》开展评价时,是否必须由企业主动提出申请方可评价,若企业不申请则不能组织评价?

答:应当由企业主动申请。

十三、县级以上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可以向所在地中储粮直属库、中粮集团所属直属库发出组织规范化水平评价的信息?

答:可以发出评价信息,但是在公布评价结果时必须注明评价机构和评价方法。

十四、粮油仓储企业因违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或者《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或者《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是否应当取消其评价资格,或者判定其规范化管理水平不达标?

答:如评价前违规,可直接判定不达标;如评价后违规,可注销评价牌证。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答疑资料

一、新《办法》取消了原办法有关“开展库存粮油普查”的规定,第5条提出了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因《办法》特别明确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这种职责,请问这种“储粮安全检查工作”是否与《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6〕139号)第2章检查内容中第7条所指的“储粮安全情况检查”一回事?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

[2004]230号 )第2章“监督检查的内容”中有关检查粮食储存安全的内容,在法律概念上是否一回事?

答:库存检查中的储粮安全检查与《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所说的储粮安全检查不是一回事,两者的主要区别为:

1、依据不同。前者为规范性文件,后者为部门规章。 2、组织方式不同。前者为专项检查,后者为日常检查。 3、检查对象不同。前者与粮权有关,后者按属地管理。 4、检查结果的处置不同。前者责令整改,后者可给予多种处罚。

5、对检查人员要求不同。前者有资格,后者应为国家公务人员。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所说的储粮安全检查,属于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之一。

二、《办法》许多条款中有“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文字表述,对于市粮食局的分局而言,“所在地”是否指分局,还是市局?

答:这主要看市局是否对分局进行授权,如果授权进行备案管理、监督检查或者行政处罚,则履行相关职能的“所在地”可以是分局。

三、《办法》只规定了原粮和油脂的正常储存年限,对于油料、大米等成品粮正常储存年限是否可由省级粮食局规定?

答:大米等成品粮正常储存期限按照企业规定的保质期执行。油料等其他粮食品种正常储存年限各地省级粮食局可以结合当地实际作出规定。

四、《办法》规定,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粮油出库前按规定检验出库粮油质量。按照《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规定,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油销售出库,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若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油出库,不是向市场销售,而是进行移库、或者进行自行加工,是否也要进行检验?是否企业可以自行检验?

答:这里所说的出库,主要指粮食离开独立的库区,包括向市场销售或者移到别的独立库区,但不包括本库区内的倒仓。正常储存年限,可自检。项目为质量指标;在药剂残效期的,应增加残留量指标;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粮油,应增加卫生指标。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应送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经鉴定,已经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也不得用作饲料原料。

五、《办法》对粮油储存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只涉及粮食和油脂,不涉及油料,对于油料而言,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如何确定?

答:对于油料,可以按照规定的统计折率,这算成油脂进行确

定。

六、《办法》在粮油储存事故报告方面,仅对较大以上等级的事故报告进行了规定,对于一般粮油储存事故是否可以不报告?一般粮油储存事故对于损失下限没有规定,如何执行?是否损失1公斤粮食都算粮油储存事故?

答:有数量损失、有降等,就是事故。特大事故,24小时上报国家粮食局。

七、《办法》对各等级粮油储存事故所说的损失,是否指直接损失?因降等原因发生的粮油储存事故,损失数额如何认定?

答:直接损失。降等后按照实际损失核定。

八、《办法》对粮油储存事故没有规定逐级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的要求,是否应当由省级或者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的粮油储存事故处理办法?

答: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建立事故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九、发生粮油储存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事故报告时,对于粮油仓储单位企业总部与所属粮油储存库区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情况,是由粮油仓储单位总部向其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还是由所属库区以粮油仓储单位的名义向其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是电话方式报告,还是书面方式报告?

答:以粮油仓储单位名义向库区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原则上以书面方式。

十、粮油仓储单位在发生粮油储存事故的同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如人员死亡),是分别报告?还是同时报告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答:分别报告。

十一、原办法规定,要认真执行商品核对制度,以保证账、卡、物的数字相符。新《办法》第23条仅规定,“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未对“账卡相符、卡实相符”作出规定。若“库存粮油货位卡”相关数字与保管账、或者实际库存实物数字不符,是否不得认定为账实不符?或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以此为由进行行政处罚?

答:“库存粮油货位卡”上的“实际数量”为计量凭证检斤数字。水杂减量等折算数在保管账上反映。水杂减量核销后,保管账库存数量可能与会计账不符,应当及时办理核销手续。

十二、原《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粮库的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建设、调拨、变卖、报废、拆除、改用、外倍, 都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第三十条“......对失去使用和维修价值的仓房,要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手续报废处理......”第三十一条 规定“增设或撤销粮泊仓库网点,必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商业)局(厅)批准。 ”新办法删除了这些规定,今后粮库仓房报废、拆除,是否不再履行报批手续?请您给予解答。

答:新的《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粮油仓房报废、拆除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国家粮食局正在组织制定《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办法》,待新的仓储设施管理办法出台后,按照新办法的规定执行。

十三、新《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5章只规定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可以实施行政处罚,但没有规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我们是否可以依照《办法》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粮油仓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答:《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属于法的一种,必须执行。据此,可以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粮油仓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十四、《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25条要求熏蒸时制定熏蒸方案并报粮食局,熏蒸方案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哪些?有没有规范的格式?我们现在熏蒸时向县粮食局报送的《熏蒸申请表》和《熏蒸记录》是否不再执行?

答:熏蒸方案必须报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如何报送备案,可由省或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规定。

十五、《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规定的粮油正常储存年限与《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正常储存年限不一致,到底应该执行哪个规定?

答:《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属于行政规章,法律效力比规范性文件高,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规定。

十六、我是一名基层老保管员,持有省粮食局以前发的《三级粮油保防员证书》和后来西安市劳动局发的《商品保管员职业资格证书》。这次下发的新办法规定,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应当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根据解读书上的解释,就是要取得国家粮食局人事司颁发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初级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我

是否要重新取得新的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答:粮油保管员必须持有国家粮油保管员职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老保管员的问题,国家粮食局正在研究,初步想法是对于工作15年以上的保管员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十七、中央储备粮西安田家湾直属库在我们雁塔区行政区域内,我们是否能够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对该库开展行政执法?

答:可以依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对辖区包括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在内的粮油仓储单位开展行政执法。

十八、新办法删除了原《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有关粮库要积极开展 “四无粮仓”“四无油库”活动的内容,今后是否不再开展四无粮仓活动?如果没有作废,是否按照国家“一符四无粮仓”评定办法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全社会粮油仓储单位开展“一符四无粮仓”评定?

答:“一符四无粮仓”活动是多年来粮食仓储职工的经验总结。国家粮食局正在组织人员对原“一符四无粮仓”评定办法进行修订。今后,开展“一符四无粮仓”评定,主要是推荐性的,可以面向全社会开展。

十九、新的《粮油仓库管理办法》实施后,我们省依照原办法印发的《陕西省粮食局贯彻〈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的补充办法》 是否继续有效?是否继续执行?

答:原陕西省补充办法是否有效、继续执行,由陕西省粮食局规定。

二十、“库存粮油货位卡”对于成品粮收获年度如何确定?

答:成品粮收获年度依照加工年度确定。

二十一、粮食机械入仓与人工入仓如何界定?

答:采用人肩扛粮食入仓的属于人工入仓,采用输送机等机械设备入仓的属于机械入仓。

二十二、粮油仓储单位有多个库区的,是否可以在每个库区和单位总部分别建立粮油保管总账?

答:原则上要求建立一本账,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探索哪种方式更好。

二十三、仓内堆高线是否要求按照仓房设计标准的堆高线划定?

答:应该依照设计图纸标示的堆高线划定。

二十四、依据《评价办法》开展评价时,是否必须由企业主动提出申请方可评价,若企业不申请则不能组织评价?

答:应当由企业主动申请。

十三、县级以上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可以向所在地中储粮直属库、中粮集团所属直属库发出组织规范化水平评价的信息?

答:可以发出评价信息,但是在公布评价结果时必须注明评价机构和评价方法。

十四、粮油仓储企业因违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或者《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或者《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是否应当取消其评价资格,或者判定其规范化管理水平不达标?

答:如评价前违规,可直接判定不达标;如评价后违规,可注销评价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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