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分级表

第一条 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的轮、驳船在沿海、长江及黑龙江水系承运内贸货物的运价,除水陆联运、军运、邮件运输、散油运输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运输不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运价计算单位:

一、货物重量:吨(1000千克);

二、货物体积:立方米;

三、集装箱:箱;

四、船舶载重量;定额载重吨;

五、船舱容积:立方米;

六、里程;沿海为海里,江、河为公里。1海里=1.852公里。

第三条 运费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每张运单每项运费的尾数不足0.10元

时四舍五入。

每张运单的运费(不包括港口费)起码收费额为1.00元。

第四条 托运人必须在运单上准确填写货物的重量、体积或集装箱的规格和箱量,否则,除按承运人抽查或复查确定的数量计收运费外,另向托运人计收衡量费。

第五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对应交付的运杂费,除订有结算协议者外,必须在结算的当日付清,逾期自结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迟付款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运价等级

第六条 货物运价等级,按“货物运价分级表”(附件一)的规定,以下列办法确定:

附件:

货物运价分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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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货物名称 │计费

别│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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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肥料、农药及其它用作肥料和农药的货物;(2)石料;(3)泥土砂;(4) │

│铁渣、炉渣、水渣、灰烬、垃极;(5)农业耕作手工用的锹、锄、镐、镰、犁、 │

│耙、木铣、叉及其柄把;(6)麸皮、糠、豆粕、榨饼用作饲料的糟渣、鱼粉、骨 │W

│粉、叶粉。 │

1 ├──────────────────────────────────────┼────

│(7)外轮胎;(8)洗衣粉;(9)麻袋、麻及其他植物纤维;(10)棉、毛线;(11 │

│)各种材料的布匹,呢绒,绸缎;(12)各种材料制的衣服,被褥,毡,毯帐,枕, │

│床单,被面,被里,窗帘,台布,毛巾,围巾,袜子,手套,手帕;(13)棉花; │W/M

│(14)生丝;(15)棉纱;(16)玩具,体育用品,乐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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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生铁、铸铁;(2)砖瓦;(3)水、蒸馏水;(4)盐、盐卤。 │W

─┼──────────────────────────────────────┼────

│(1)各种粮谷、粮谷粉;(2)散装的矿石、矿砂、矿粉;(3)木薯,地瓜(红 │W

│薯);(4)钢坯、钢锭;(5)牲畜、家畜、家禽、野兽(笼装除外)。 │

3 ├──────────────────────────────────────┼───

│(6)笼装的牲畜、家畜、家禽、野兽;(7)鲜水果;(8)干鲜蔬菜(不包括咸酱 │

│菜及罐头)、海带、粉丝、粉条;(9)茶叶;(10)烟叶;(11)蛋;(12)火柴; │W/M

│(13)各种籽实(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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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钢铁制的型材、钢铁的板条、皮、盘元、钢轨及其配件、火车轮箍;(2)有 │

│色金属块、锭、板、棒;(3)废碎金属;(4)包装的矿石、矿砂、矿粉;(5)石 │W

│灰;(6)合金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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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7)中西成药;(8)禽、畜、兽的毛、绒;(9)橡胶。 │W/M

─┼──────────────────────────────────────┼────

│(1)煤、焦炭、可燃性片岩、石油焦、腐植酸;(2)水泥;(3)纯碱、土碱;(4)│

│沥青(柏油);(5)搬家物品;(6)钢铁管及其接头;(7)地瓜干、木薯干;(8)│W

│蜜枣;(9)肠衣;(10)蜂蜜;(11)平板玻璃。 │

5 ├──────────────────────────────────────┼────

│(12)电机;(13)钢丝绳、电线、电缆、电焊条;(14)五金及五金工具;(15) │

│钢瓶;(16)罐头;(17)木材;(18)竹;(19)肥皂。 │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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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硫磺;(2)食糖;(3)瓷砖、玻璃瓦;(4)大理石、水磨石;(5)散装的铜 │

│精砂、硫精砂、硅砂。 │W

6 ├──────────────────────────────────────┼────

│(6)桶装的动物、植物、矿物油;(7)猪鬃、人发;(8)炭黑;(9)卷筒纸、夹板│W/M

│纸,纸浆;(10)胶合板;(11)香烟;(12)明矾;(13)包装的葡萄糖液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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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散装的甲醇、乙醇、苯;(2)松香。 │W

7 ├──────────────────────────────────────┼────

│(3)桶装的煤集油;(4)油漆、生漆、颜料染料;(5)烈性危险货物;(6)酒 │W/M

│(包括药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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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列名外货物 │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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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热水瓶、保温瓶及其胆、壳;(2)灯泡、灯管;(3)铝锅、铝壶;(4)杀虫器│

9 │具;(5)缝纫机台板;(6)鞋、帽;(7)废棉、废碎布、废纸;(8)回收的包装木│W/M

│箱板;(9)木质家具;(10)不能套摞的塑料、铝、玻璃、搪瓷器皿;(11)不能套 │

│摞的空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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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辣椒;(2)芦苇、芦花、草、荷叶;(3)草、竹、芦苇制的席、帘包、垫、 │

│绳、辫、扫帚、葵扇、羽毛扇;(4)树皮、树叶、竹叶、栓皮、棕衣(棕皮)、棕 │

│丝、棕骨;(5)中药材;(6)红根、野棉皮、烟杆皮;(7)茶梗;(8)蜜蜂;(9 │

10│蚕茧;(10)泡沫塑料;(11)珍珠岩膨胀粉;(12)藤、竹制的几、书架衣架、椅、│W/M

│凳;(13)卫生纸。

注:(1)牛、马、骡、驴每头换算1000千克,猪、羊、狗、牛犊、马驹、骡驹、

驴驹每头算200千克;散装的羊羔、猪仔每头换算30千克。

(2)搬家物品指托运时持有迁移证明的个人搬家物品。

(3)木材计费吨的确定:原木:按实际材积每立方米作为1.27计费吨;

方木:按实际材积每立方米作为1计费吨;

板材:中间无隔垫的,按实际材积每立方米作为1计费吨;中间有隔垫

的,由港口与收(发)货人协商加成比例。

(4)泡沫塑料、珍珠岩膨胀粉按10级运价率的70%计费;藤制的家具按10级

运价率的50%计费。

(5)组成的自行车每辆换算0.4立方米。

货物运价分级表货物分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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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价│ 货 物 名 称 │计费

等级│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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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药:指农田生产用杀虫剂、除草剂、灭鼠剂等,不包括禽畜、兽药。 │

│ 用作肥料和农药的货物;指运单上填明“用作肥料”或“用作农药”的 │

│ 货物。 │

│(2)石料:指统称的天然石头,包括板石、块石、条石、石子、卵石以及各种 │

│ 形状和经过加工的碎石块、碎石粒。不包括大理石、人造石、花岗石。 │

│(3)泥土砂:指建筑用的砂子、黄土以及耐火土、耐火泥、苦土粉、膨润土、 │W

│ 瓷土、陶土等工业用砂土原料。 │

│(4)灰烬:指用废物烧成的灰烬,如草木灰、动物骨灰等,不包括通过锻烧加 │

│ 工的成品,如用贝壳锻烧的一种用于建筑的材料──“上尘灰”等。 │

│(5)柄把:指成品柄把。 │

│(6)糠:包括粮谷壳。 │

1 ├──────────────────────────────────────┼──

│(7)外轮胎:指完整的新旧外轮胎,不包括轮胎条、块。 │

│(8)麻:包括麻丝、麻绒。麻袋:包括麻袋布。 │

│(9)毛线:包括混纺、晴纶等化学纤维毛线。 │

│(10)各种材料制的布匹、呢绒、绸缎,不包括塑料布、人造革、石棉布、垫

│ 盖用的蓬布、研磨用的纱布和医疗用的纱布。 │

│(11)各种材料制的衣服:包括单、夹、皮、棉衣服和毛衣、雨衣、针织衣服;

│ 被褥:包括棉胎(棉絮); │W/M

│ 毯:包括毛毯、绒毯、棉毯、地毯、晴纶毯; │

│ 枕:指卧具枕、包括枕套、枕芯、不包括石枕; │

│ 毛巾:包括浴巾、枕巾、汗巾、毛巾被。 │

│(12)棉花:包括木棉,不包括人造棉,无碱棉、玻璃棉、药棉、卫生棉、废棉

│ 花。 │

│(13)生丝:包括丝棉、落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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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砖瓦:包插青砖、红砖、缸砖、耐火砖、石棉瓦、水泥瓦、水泥砌块等,不

│ 包括水泥预制件、瓷砖、软木砖、瓦楞铁(铁皮制瓦)、轴瓦、玻璃瓦、明 │

│ 瓦、塑料瓦等。 │

2 │(2)水:不包括瓶装、桶装矿泉水和汽水、桔子水等其他饮料;蒸馏水;指

│ 一般工业用蒸馏水,不包括医疗用注射蒸馏水。 │

│(3)盐:指散装、袋装和蔑装包盐,不包括箱装盐。 │ │ │ │ │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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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种粮、谷:包括各种豆类、高梁、玉米等,不包括蔬菜的豆类,地瓜 │

│ 干、地瓜条、木薯干; │

│ 各种粮、谷粉;指面粉、米粉、杂粮粉以及薯类制粉、不包括加工制品, │

│ 如挂面、切面、糕干粉、粉条、粉丝、粉皮和菱角粉、藕粉、荸荠粉等非 │

│ 粮薯制的淀粉。

│(2)散装的矿石、矿砂、矿粉:指各种金属与非金属的矿石、矿砂、矿粉,如 │

│ 铁矿石、硫铁矿、镁砂、钨砂、钼砂、锑砂、铜矿、铝砂、铋砂、蛭砂、石灰 │

│ 石、石英石、石英砂(玻璃砂)、焦宝石、水铝石、重晶石(硫酸钡)、方解 │

3 │ 石、滑石(滑石粉)、矾石、莹石、氟石(氟化钙)、白云石、蜡石、燧石、蛇 │

│ 纹石、硅石、蛭石、矾土、磷灰土、石墨、石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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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茶叶:包括茶末、茶砖、压紧茶和土茶叶。 │

│(4)烟叶:包括烟梗、烟末。 │

│(5)蛋:指各种蛋,包括鲜、咸蛋、皮蛋、糟蛋,但不包括孵蛋和不带壳的冰 │

│ 蛋。 │W/M

│(6)各种籽实(仁):指麻籽、棉籽、油茶籽、油菜籽、桐籽、蓖麻籽、花生、花 │

│ 生仁、芝麻、葵花籽以及树木、花草和蔬菜的种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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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钢铁制的型材:指各种成型的钢材,如工字钢、槽钢、角钢、元钢、方 │

│ 钢、扁钢、卷钢、带钢、炭结钢、炭工钢、弹簧钢、合结钢、合工钢、滚珠 │

│ 钢、高工钢、不锈钢、模子钢等; │

│ 钢铁的板、皮;指中厚板、薄板、冷轧薄板、镇静板、低合金板、造船板、 │

│ 锅炉板、炭结板、炭工板、合结板、合工板、弹簧板、滚珠板、高工板、不 │W

│ 锈板、电工板、耐压板、防弹板、镀锌板、搪瓷板、油桶板、纯铁板、镀锡 │

│ 板、90板、低磁板、复合板、矽钢片、黑铁皮、镀锌铁皮(白铁皮、马口铁 │

4 │ )、瓦楞铁、打包铁皮(包括铁腰子)等; │

│ 钢铁的条:不包括钢丝及其制品; │

│ 钢轨及其配件;包括重轨、轻轨、鱼尾板、垫板、道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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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色金属、锭、板、棒:包括电解的金属。 │

│(3)废碎金属:亦称废钢铁,指金属的下脚料(包括金属的屑、末)及回炉 │

│ 的金属废品。 │

│(4)包装的矿石、矿砂、矿粉:同三级(2)项散装的矿石、砂、粉的分类说明。 │W

│(5)合金铁:指合其它元素较高的铁,如锰铁、矽铁、铬铁、矾铁、钼铁、钛 │

│ 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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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西成药:指各种丸、散、膏、丹、片等成药,包括注射针剂、葡萄糖水 │

│ (粉)、鱼肝油。 │W/M

│(7)禽、畜、兽的羽、毛、绒、包括羊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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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包括所有的燃煤。如块煤 (包括煤干石)、混煤、粉煤、末煤、煤球、 │

│ 煤饼、煤砖、蜂窝煤等。 │

│(2)纯碱、土碱:包括块碱。 │W

│(3)钢铁管:不包括石油套管、钻管和铸铁管。 │

│(4)木薯干、地瓜干、包括片、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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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五金及五金工具:指金属的制成品工具,包括车辆、机器、机械的零配 │

│ (部)件,不包括组成或未组成的车辆(含车辆外壳)、机器、机械以及 │

│ 金属制的文具、玩具、容器、器皿等。 │

│(6)罐头:包括听装、瓶装、软罐头以及各种包装饮料。 │

│(7)肥皂:包括香皂、药皂、皂片、洗衣净、洗净剂、洗发粉(块、剂、膏)。 │W/M

│(8)木材:指方木、枕木、板木、板条、元木、坑木(矿木)、桩木、杂木棍、杆、 │

│ 元木电杆、不包括各种胶合板、软木板、刨花板、烧柴。 │

│(9)竹:包括竹根、竹尾、竹枝,不包括竹制品。 │

──┼──────────────────────────────────────┼──

6 │(1)香烟:指用烟叶加工的制品,如卷烟、烟丝、鼻烟等。 │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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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油漆:包括调合油漆用的油料,如青油等。

│ 颜料:包括漂白粉、色粉,不包括瓶装的水色、广告色。 │

│ 染料:包括荧光增白剂。 │

│(2)烈性危险货物: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 │

7 │ 中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易燃液体、一级易燃固体、一 │W/M

│ 级自然物品、一级遇潮易燃物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一级毒害品、 │

│ 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一级腐蚀品。 │

──┼──────────────────────────────────────┼──

8 │列名外货物:货物运价分级表内未列名的货物。 │W/M

──┼──────────────────────────────────────┼──

│(1)热水瓶、保温瓶:包括保暖杯。 │

│(2)灯泡:包括碘钨灯管、太阳灯管,不包括电子管和电珠。 │

│(3)鞋:不包括各种材料制成的鞋底。 │

│(4)家具:指桌、椅、凳、沙发、床(床架、床板或床屉)、几、台、书架、箱、柜 │W/M

9 │ 橱等。 │

│(5)不能套摞的塑料、铝、玻璃、搪瓷器皿;包括空的听、碗、盂、盒、罐、缸、 │

│ 瓶、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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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蜜蜂:包括蜜蜂空箱。 │

10 │(2)蚕茧:包括精干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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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列有具体品名的货物,按表中该项品名所属的等级确定;

二、未列具体品名,但列有可适用的概括名称的货物,按表中该项概括名称所属的等级确定;

三、未列具体品名,而又无可适用概括名称的货物,按表中“列名外货物”的等级确定。

四、一种货物的品名,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概括名称时,以收货人的用途确定等级;

五、旧、破、碎、废的货物,除表中已列名者外、接表中所列的相应品名等级确定;

六、列有具体品名或概括名称,又属“烈性危险货物”的货物,除农田生产用的“化肥”、“农药”外,按“烈性危险货物”等级确定。

度范ā?

第七条 不同运价等级的货物混装或捆扎成一件,按其中最高等级计费。

第八条 托运人在运单内应填写生产或通用的货物品名,不得填写类似“百货”,“化学原料”等笼统名称。

计费吨

第九条 货物计费吨分重量吨(W )和体积吨(M )。重量吨按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一重量吨;体积吨按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一体积吨;集装箱指国内集箱以一自然箱为1箱。

“货物运价分级表”中,计费单为“W/M”货物,按货物的重量吨和体积吨二者择大计费。 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换算重量计费。

第十条 每张运单每项货物计费吨的尾数不足0.01吨时,按0.01吨进整,不足0.01立方米时,按0.01立方米进整。同一运价率的货物相加进整。

运价里程

第十一条 运价里程是指为计算货物运价所规定的里程。

货物运价里程按交通部公布的“运价里程表”计算。未规定里程的地点按实

际里程计算,实际里程当时难以确定时,按里程表中距离起运或到达地点邻近较

远地点的里程计算。

第十二条 起码计费里程:沿海50海里,长江和黑龙江水系50公里。 运价计算

第十三条 计划运输的运价

一、直属水运企业的轮、驳船在沿海、长江及黑龙江水系直达运输整批货物 运价,分别按各航区“货物运价率表”(附件二)和“沿海、长江国内集装箱运 价率表”(附件三)的规定计算。

附件三

沿海、长江国内集装箱里程运价率表

单位:元/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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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沿海 │ 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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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程 │ 国标 │ 二吨 │ 国标 │非国标

│ 五吨 │ │ 五吨 │ 五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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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以下 │57.46 │36.29 │57.99 │4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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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0 │62.55 │39.50 │63.16 │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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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50 │72.50 │45.79 │73.64 │62.99

─────┼───┼───┼───┼───

151-200 │82.60 │52.08 │54.06 │71.89

─────┼───┼───┼───┼───

201-250 │92.42 │58.37 │94.54 │80.86

─────┼───┼───┼───┼───

251-300 │102.45│64.70 │104.96│89.77

─────┼───┼───┼───┼───

301-350 │112.40│70.99 │115.44│98.74

─────┼───┼───┼───┼───

351-400 │122.36│77.28 │125.86│107.64

─────┼───┼───┼───┼───

401-450 │129.66│81.89 │136.34│116.61

─────┼───┼───┼───┼───

451-500 │134.44│84.91 │146.76│125.52

─────┼───┼───┼───┼───

501-550 │139.16│87.89 │157.24│134.49

─────┼───┼───┼───┼───

551-600 │143.94│90.91 │167.66│143.39

─────┼───┼───┼───┼───

601-650 │148.66│93.89 │178.14│152.36

─────┼───┼───┼───┼───

651-700 │153.44│96.91 │188.56│161.27

─────┼───┼───┼───┼───

701-750 │158.16│99.89 │199.04│170.24

─────┼───┼───┼───┼───

751-800 │162.94│102.91│209.46│179.14

─────┼───┼───┼───┼───

801-850 │770.85│107.90│219.94│188.11

─────┼───┼───┼───┼───

851-900 │181.72│114.77│230.36│197.02

─────┼───┼───┼───┼───

901-950 │192.66│121.68│240.84│205.99

─────┼───┼───┼───┼───

951-1000│203.60│128.59│251.26│214.89

─────┼───┼───┼───┼───

1001-1050 │214.58│135.50│261.74│223.86

─────┼───┼───┼───┼───

1051-1100 │225.42│142.37│272.16│232.77

─────┼───┼───┼───┼───

1101-1150 │236.36│149.28│282.64│24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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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沿海里程为海里,长江里程为公里。

2.长江中游按表中运价加20%,长江上游按表中运价加40%。

每张运单不足30计费吨的零星货物运价,按整批货物运价率加20%计算。

二、华南沿海部属港口与北方沿海部属港口之间的直达运输,按“华南沿海与北方沿海各港间主要航线直达货物运价率表”计算。 各部属港口与沿海地方港口之间的直达运输,按相应运价率加30%计算。

三、长江干线上、中、下游跨段直达运输,按“长江主要航线货物运价率表”计算。从事长江各支流和重庆以上干线的货物运输,按地方运价规定计算。干支、支干支及重庆以下与重庆以上的跨段直达运输,按长江运价和地方运价分段相加计算。

黑龙江干线及乌苏里江、松花江、嫩江各支流跨段直达运输,按各航段运价分段相加计算。干支直达运输,按相通干线运价率加30%计算。

跨段和干支、支干支直达运输全程运距不足起码计费里程时,按起运港所在航段运价率和起码计费里程计算。

四、沿海港口至长江港口的直达运输,按江、海运价分段相加计算(海段减14海里,长江段减26公里)。

五、航运企业出租集装箱,可自行确定租费,报交通部备案。

六、货主自备国内标准集装臬、租用航运部门的集装箱,按本规则附件三规定运价的80%计收。货主自备非标准集装箱,视同一般货物计收运费。

七、港口利用空箱自行拼装运输的货物,其运费按非集装箱运输的货物计收。

八、客货班轮承担的计划运输货物的运价按本规则规定运价加50%确定。

九、企业承运国家下达的计划运输的货物,可按本规定规定的运价,在上下20%的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价格。

第十四条 非计划运输的货物,实行市场调节价。

变更运输费用

第十五条 货物承运后,托运人提出变更运输(包括取消托运),除承担违约责任外,每张运单计收办理变更运输的手续费1.00元。

第十六条 货物承运后,发生变更运输,变更后的运输费用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在发运前取消运输时,起运港发生的港口费用按实计收,运费退回;

二、在发运后或运输途中变更到达港时,按实际运输里程包括折返里程计算运费;

三、货物已运抵原到达港时,视为重新托运,自原到达港至变更后到达港一段应另行计算运费,发生港口费用按实计收。 包船、包舱运价

第十七条 计划运输货物的包船、包舱运费分别按船舶(船舱)的定额载重吨,以五级货物运价计算。

包船运输如发生调船或回程空驶时,按调船或回程空驶里程包船运费的50%计收调船或空驶费。

非计划运输货物的包船(包舱)运费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

附 则

第十八条 随货物同行的备用包装,以及运送牲畜、禽兽途中所需饲料、所

带属具和运输途中所出生的幼畜、幼兽,均不另计收运费。

第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第一条 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的轮、驳船在沿海、长江及黑龙江水系承运内贸货物的运价,除水陆联运、军运、邮件运输、散油运输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运输不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运价计算单位:

一、货物重量:吨(1000千克);

二、货物体积:立方米;

三、集装箱:箱;

四、船舶载重量;定额载重吨;

五、船舱容积:立方米;

六、里程;沿海为海里,江、河为公里。1海里=1.852公里。

第三条 运费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每张运单每项运费的尾数不足0.10元

时四舍五入。

每张运单的运费(不包括港口费)起码收费额为1.00元。

第四条 托运人必须在运单上准确填写货物的重量、体积或集装箱的规格和箱量,否则,除按承运人抽查或复查确定的数量计收运费外,另向托运人计收衡量费。

第五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对应交付的运杂费,除订有结算协议者外,必须在结算的当日付清,逾期自结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迟付款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运价等级

第六条 货物运价等级,按“货物运价分级表”(附件一)的规定,以下列办法确定:

附件:

货物运价分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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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货物名称 │计费

别│ │单位

─┼──────────────────────────────────────┼────

│(1)肥料、农药及其它用作肥料和农药的货物;(2)石料;(3)泥土砂;(4) │

│铁渣、炉渣、水渣、灰烬、垃极;(5)农业耕作手工用的锹、锄、镐、镰、犁、 │

│耙、木铣、叉及其柄把;(6)麸皮、糠、豆粕、榨饼用作饲料的糟渣、鱼粉、骨 │W

│粉、叶粉。 │

1 ├──────────────────────────────────────┼────

│(7)外轮胎;(8)洗衣粉;(9)麻袋、麻及其他植物纤维;(10)棉、毛线;(11 │

│)各种材料的布匹,呢绒,绸缎;(12)各种材料制的衣服,被褥,毡,毯帐,枕, │

│床单,被面,被里,窗帘,台布,毛巾,围巾,袜子,手套,手帕;(13)棉花; │W/M

│(14)生丝;(15)棉纱;(16)玩具,体育用品,乐器。 │

─┼──────────────────────────────────────┼────

2 │(1)生铁、铸铁;(2)砖瓦;(3)水、蒸馏水;(4)盐、盐卤。 │W

─┼──────────────────────────────────────┼────

│(1)各种粮谷、粮谷粉;(2)散装的矿石、矿砂、矿粉;(3)木薯,地瓜(红 │W

│薯);(4)钢坯、钢锭;(5)牲畜、家畜、家禽、野兽(笼装除外)。 │

3 ├──────────────────────────────────────┼───

│(6)笼装的牲畜、家畜、家禽、野兽;(7)鲜水果;(8)干鲜蔬菜(不包括咸酱 │

│菜及罐头)、海带、粉丝、粉条;(9)茶叶;(10)烟叶;(11)蛋;(12)火柴; │W/M

│(13)各种籽实(仁)。 │

─┼──────────────────────────────────────┼────

│(1)钢铁制的型材、钢铁的板条、皮、盘元、钢轨及其配件、火车轮箍;(2)有 │

│色金属块、锭、板、棒;(3)废碎金属;(4)包装的矿石、矿砂、矿粉;(5)石 │W

│灰;(6)合金铁。 │

├──────────────────────────────────────┼────

4 │(7)中西成药;(8)禽、畜、兽的毛、绒;(9)橡胶。 │W/M

─┼──────────────────────────────────────┼────

│(1)煤、焦炭、可燃性片岩、石油焦、腐植酸;(2)水泥;(3)纯碱、土碱;(4)│

│沥青(柏油);(5)搬家物品;(6)钢铁管及其接头;(7)地瓜干、木薯干;(8)│W

│蜜枣;(9)肠衣;(10)蜂蜜;(11)平板玻璃。 │

5 ├──────────────────────────────────────┼────

│(12)电机;(13)钢丝绳、电线、电缆、电焊条;(14)五金及五金工具;(15) │

│钢瓶;(16)罐头;(17)木材;(18)竹;(19)肥皂。 │W/M

─┼──────────────────────────────────────┼────

│(1)硫磺;(2)食糖;(3)瓷砖、玻璃瓦;(4)大理石、水磨石;(5)散装的铜 │

│精砂、硫精砂、硅砂。 │W

6 ├──────────────────────────────────────┼────

│(6)桶装的动物、植物、矿物油;(7)猪鬃、人发;(8)炭黑;(9)卷筒纸、夹板│W/M

│纸,纸浆;(10)胶合板;(11)香烟;(12)明矾;(13)包装的葡萄糖液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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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散装的甲醇、乙醇、苯;(2)松香。 │W

7 ├──────────────────────────────────────┼────

│(3)桶装的煤集油;(4)油漆、生漆、颜料染料;(5)烈性危险货物;(6)酒 │W/M

│(包括药酒)。 │

─┼──────────────────────────────────────┼────

8 │列名外货物 │W/M

─┼──────────────────────────────────────┼────

│(1)热水瓶、保温瓶及其胆、壳;(2)灯泡、灯管;(3)铝锅、铝壶;(4)杀虫器│

9 │具;(5)缝纫机台板;(6)鞋、帽;(7)废棉、废碎布、废纸;(8)回收的包装木│W/M

│箱板;(9)木质家具;(10)不能套摞的塑料、铝、玻璃、搪瓷器皿;(11)不能套 │

│摞的空桶。 │

─┼──────────────────────────────────────┼────

│(1)干辣椒;(2)芦苇、芦花、草、荷叶;(3)草、竹、芦苇制的席、帘包、垫、 │

│绳、辫、扫帚、葵扇、羽毛扇;(4)树皮、树叶、竹叶、栓皮、棕衣(棕皮)、棕 │

│丝、棕骨;(5)中药材;(6)红根、野棉皮、烟杆皮;(7)茶梗;(8)蜜蜂;(9 │

10│蚕茧;(10)泡沫塑料;(11)珍珠岩膨胀粉;(12)藤、竹制的几、书架衣架、椅、│W/M

│凳;(13)卫生纸。

注:(1)牛、马、骡、驴每头换算1000千克,猪、羊、狗、牛犊、马驹、骡驹、

驴驹每头算200千克;散装的羊羔、猪仔每头换算30千克。

(2)搬家物品指托运时持有迁移证明的个人搬家物品。

(3)木材计费吨的确定:原木:按实际材积每立方米作为1.27计费吨;

方木:按实际材积每立方米作为1计费吨;

板材:中间无隔垫的,按实际材积每立方米作为1计费吨;中间有隔垫

的,由港口与收(发)货人协商加成比例。

(4)泡沫塑料、珍珠岩膨胀粉按10级运价率的70%计费;藤制的家具按10级

运价率的50%计费。

(5)组成的自行车每辆换算0.4立方米。

货物运价分级表货物分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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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价│ 货 物 名 称 │计费

等级│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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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药:指农田生产用杀虫剂、除草剂、灭鼠剂等,不包括禽畜、兽药。 │

│ 用作肥料和农药的货物;指运单上填明“用作肥料”或“用作农药”的 │

│ 货物。 │

│(2)石料:指统称的天然石头,包括板石、块石、条石、石子、卵石以及各种 │

│ 形状和经过加工的碎石块、碎石粒。不包括大理石、人造石、花岗石。 │

│(3)泥土砂:指建筑用的砂子、黄土以及耐火土、耐火泥、苦土粉、膨润土、 │W

│ 瓷土、陶土等工业用砂土原料。 │

│(4)灰烬:指用废物烧成的灰烬,如草木灰、动物骨灰等,不包括通过锻烧加 │

│ 工的成品,如用贝壳锻烧的一种用于建筑的材料──“上尘灰”等。 │

│(5)柄把:指成品柄把。 │

│(6)糠:包括粮谷壳。 │

1 ├──────────────────────────────────────┼──

│(7)外轮胎:指完整的新旧外轮胎,不包括轮胎条、块。 │

│(8)麻:包括麻丝、麻绒。麻袋:包括麻袋布。 │

│(9)毛线:包括混纺、晴纶等化学纤维毛线。 │

│(10)各种材料制的布匹、呢绒、绸缎,不包括塑料布、人造革、石棉布、垫

│ 盖用的蓬布、研磨用的纱布和医疗用的纱布。 │

│(11)各种材料制的衣服:包括单、夹、皮、棉衣服和毛衣、雨衣、针织衣服;

│ 被褥:包括棉胎(棉絮); │W/M

│ 毯:包括毛毯、绒毯、棉毯、地毯、晴纶毯; │

│ 枕:指卧具枕、包括枕套、枕芯、不包括石枕; │

│ 毛巾:包括浴巾、枕巾、汗巾、毛巾被。 │

│(12)棉花:包括木棉,不包括人造棉,无碱棉、玻璃棉、药棉、卫生棉、废棉

│ 花。 │

│(13)生丝:包括丝棉、落棉。 │

──┼──────────────────────────────────────┼──

│(1)砖瓦:包插青砖、红砖、缸砖、耐火砖、石棉瓦、水泥瓦、水泥砌块等,不

│ 包括水泥预制件、瓷砖、软木砖、瓦楞铁(铁皮制瓦)、轴瓦、玻璃瓦、明 │

│ 瓦、塑料瓦等。 │

2 │(2)水:不包括瓶装、桶装矿泉水和汽水、桔子水等其他饮料;蒸馏水;指

│ 一般工业用蒸馏水,不包括医疗用注射蒸馏水。 │

│(3)盐:指散装、袋装和蔑装包盐,不包括箱装盐。 │ │ │ │ │ │W

──┼──────────────────────────────────────┼──

│(1)各种粮、谷:包括各种豆类、高梁、玉米等,不包括蔬菜的豆类,地瓜 │

│ 干、地瓜条、木薯干; │

│ 各种粮、谷粉;指面粉、米粉、杂粮粉以及薯类制粉、不包括加工制品, │

│ 如挂面、切面、糕干粉、粉条、粉丝、粉皮和菱角粉、藕粉、荸荠粉等非 │

│ 粮薯制的淀粉。

│(2)散装的矿石、矿砂、矿粉:指各种金属与非金属的矿石、矿砂、矿粉,如 │

│ 铁矿石、硫铁矿、镁砂、钨砂、钼砂、锑砂、铜矿、铝砂、铋砂、蛭砂、石灰 │

│ 石、石英石、石英砂(玻璃砂)、焦宝石、水铝石、重晶石(硫酸钡)、方解 │

3 │ 石、滑石(滑石粉)、矾石、莹石、氟石(氟化钙)、白云石、蜡石、燧石、蛇 │

│ 纹石、硅石、蛭石、矾土、磷灰土、石墨、石膏等。 │

├──────────────────────────────────────┼──

│(3)茶叶:包括茶末、茶砖、压紧茶和土茶叶。 │

│(4)烟叶:包括烟梗、烟末。 │

│(5)蛋:指各种蛋,包括鲜、咸蛋、皮蛋、糟蛋,但不包括孵蛋和不带壳的冰 │

│ 蛋。 │W/M

│(6)各种籽实(仁):指麻籽、棉籽、油茶籽、油菜籽、桐籽、蓖麻籽、花生、花 │

│ 生仁、芝麻、葵花籽以及树木、花草和蔬菜的种子。 │

──┼──────────────────────────────────────┼──

│(1)钢铁制的型材:指各种成型的钢材,如工字钢、槽钢、角钢、元钢、方 │

│ 钢、扁钢、卷钢、带钢、炭结钢、炭工钢、弹簧钢、合结钢、合工钢、滚珠 │

│ 钢、高工钢、不锈钢、模子钢等; │

│ 钢铁的板、皮;指中厚板、薄板、冷轧薄板、镇静板、低合金板、造船板、 │

│ 锅炉板、炭结板、炭工板、合结板、合工板、弹簧板、滚珠板、高工板、不 │W

│ 锈板、电工板、耐压板、防弹板、镀锌板、搪瓷板、油桶板、纯铁板、镀锡 │

│ 板、90板、低磁板、复合板、矽钢片、黑铁皮、镀锌铁皮(白铁皮、马口铁 │

4 │ )、瓦楞铁、打包铁皮(包括铁腰子)等; │

│ 钢铁的条:不包括钢丝及其制品; │

│ 钢轨及其配件;包括重轨、轻轨、鱼尾板、垫板、道钉。 │

├──────────────────────────────────────┼──

│(2)有色金属、锭、板、棒:包括电解的金属。 │

│(3)废碎金属:亦称废钢铁,指金属的下脚料(包括金属的屑、末)及回炉 │

│ 的金属废品。 │

│(4)包装的矿石、矿砂、矿粉:同三级(2)项散装的矿石、砂、粉的分类说明。 │W

│(5)合金铁:指合其它元素较高的铁,如锰铁、矽铁、铬铁、矾铁、钼铁、钛 │

│ 铁等。 │

├──────────────────────────────────────┼──

│(6)中西成药:指各种丸、散、膏、丹、片等成药,包括注射针剂、葡萄糖水 │

│ (粉)、鱼肝油。 │W/M

│(7)禽、畜、兽的羽、毛、绒、包括羊毛条。 │

──┼──────────────────────────────────────┼──

│(1)煤:包括所有的燃煤。如块煤 (包括煤干石)、混煤、粉煤、末煤、煤球、 │

│ 煤饼、煤砖、蜂窝煤等。 │

│(2)纯碱、土碱:包括块碱。 │W

│(3)钢铁管:不包括石油套管、钻管和铸铁管。 │

│(4)木薯干、地瓜干、包括片、条。 │

├──────────────────────────────────────┼──

5 │(5)五金及五金工具:指金属的制成品工具,包括车辆、机器、机械的零配 │

│ (部)件,不包括组成或未组成的车辆(含车辆外壳)、机器、机械以及 │

│ 金属制的文具、玩具、容器、器皿等。 │

│(6)罐头:包括听装、瓶装、软罐头以及各种包装饮料。 │

│(7)肥皂:包括香皂、药皂、皂片、洗衣净、洗净剂、洗发粉(块、剂、膏)。 │W/M

│(8)木材:指方木、枕木、板木、板条、元木、坑木(矿木)、桩木、杂木棍、杆、 │

│ 元木电杆、不包括各种胶合板、软木板、刨花板、烧柴。 │

│(9)竹:包括竹根、竹尾、竹枝,不包括竹制品。 │

──┼──────────────────────────────────────┼──

6 │(1)香烟:指用烟叶加工的制品,如卷烟、烟丝、鼻烟等。 │W/M

──┼──────────────────────────────────────┼──

│(1)油漆:包括调合油漆用的油料,如青油等。

│ 颜料:包括漂白粉、色粉,不包括瓶装的水色、广告色。 │

│ 染料:包括荧光增白剂。 │

│(2)烈性危险货物: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 │

7 │ 中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易燃液体、一级易燃固体、一 │W/M

│ 级自然物品、一级遇潮易燃物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一级毒害品、 │

│ 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一级腐蚀品。 │

──┼──────────────────────────────────────┼──

8 │列名外货物:货物运价分级表内未列名的货物。 │W/M

──┼──────────────────────────────────────┼──

│(1)热水瓶、保温瓶:包括保暖杯。 │

│(2)灯泡:包括碘钨灯管、太阳灯管,不包括电子管和电珠。 │

│(3)鞋:不包括各种材料制成的鞋底。 │

│(4)家具:指桌、椅、凳、沙发、床(床架、床板或床屉)、几、台、书架、箱、柜 │W/M

9 │ 橱等。 │

│(5)不能套摞的塑料、铝、玻璃、搪瓷器皿;包括空的听、碗、盂、盒、罐、缸、 │

│ 瓶、箱等。 │

──┼──────────────────────────────────────┼──

│(1)蜜蜂:包括蜜蜂空箱。 │

10 │(2)蚕茧:包括精干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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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列有具体品名的货物,按表中该项品名所属的等级确定;

二、未列具体品名,但列有可适用的概括名称的货物,按表中该项概括名称所属的等级确定;

三、未列具体品名,而又无可适用概括名称的货物,按表中“列名外货物”的等级确定。

四、一种货物的品名,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概括名称时,以收货人的用途确定等级;

五、旧、破、碎、废的货物,除表中已列名者外、接表中所列的相应品名等级确定;

六、列有具体品名或概括名称,又属“烈性危险货物”的货物,除农田生产用的“化肥”、“农药”外,按“烈性危险货物”等级确定。

度范ā?

第七条 不同运价等级的货物混装或捆扎成一件,按其中最高等级计费。

第八条 托运人在运单内应填写生产或通用的货物品名,不得填写类似“百货”,“化学原料”等笼统名称。

计费吨

第九条 货物计费吨分重量吨(W )和体积吨(M )。重量吨按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一重量吨;体积吨按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一体积吨;集装箱指国内集箱以一自然箱为1箱。

“货物运价分级表”中,计费单为“W/M”货物,按货物的重量吨和体积吨二者择大计费。 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换算重量计费。

第十条 每张运单每项货物计费吨的尾数不足0.01吨时,按0.01吨进整,不足0.01立方米时,按0.01立方米进整。同一运价率的货物相加进整。

运价里程

第十一条 运价里程是指为计算货物运价所规定的里程。

货物运价里程按交通部公布的“运价里程表”计算。未规定里程的地点按实

际里程计算,实际里程当时难以确定时,按里程表中距离起运或到达地点邻近较

远地点的里程计算。

第十二条 起码计费里程:沿海50海里,长江和黑龙江水系50公里。 运价计算

第十三条 计划运输的运价

一、直属水运企业的轮、驳船在沿海、长江及黑龙江水系直达运输整批货物 运价,分别按各航区“货物运价率表”(附件二)和“沿海、长江国内集装箱运 价率表”(附件三)的规定计算。

附件三

沿海、长江国内集装箱里程运价率表

单位:元/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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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沿海 │ 长江

├───┬───┼───┬───

里程 │ 国标 │ 二吨 │ 国标 │非国标

│ 五吨 │ │ 五吨 │ 五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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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以下 │57.46 │36.29 │57.99 │49.60

─────┼───┼───┼───┼───

51-100 │62.55 │39.50 │63.16 │54.02

─────┼───┼───┼───┼───

101-150 │72.50 │45.79 │73.64 │62.99

─────┼───┼───┼───┼───

151-200 │82.60 │52.08 │54.06 │71.89

─────┼───┼───┼───┼───

201-250 │92.42 │58.37 │94.54 │80.86

─────┼───┼───┼───┼───

251-300 │102.45│64.70 │104.96│89.77

─────┼───┼───┼───┼───

301-350 │112.40│70.99 │115.44│98.74

─────┼───┼───┼───┼───

351-400 │122.36│77.28 │125.86│107.64

─────┼───┼───┼───┼───

401-450 │129.66│81.89 │136.34│116.61

─────┼───┼───┼───┼───

451-500 │134.44│84.91 │146.76│125.52

─────┼───┼───┼───┼───

501-550 │139.16│87.89 │157.24│134.49

─────┼───┼───┼───┼───

551-600 │143.94│90.91 │167.66│143.39

─────┼───┼───┼───┼───

601-650 │148.66│93.89 │178.14│152.36

─────┼───┼───┼───┼───

651-700 │153.44│96.91 │188.56│161.27

─────┼───┼───┼───┼───

701-750 │158.16│99.89 │199.04│170.24

─────┼───┼───┼───┼───

751-800 │162.94│102.91│209.46│179.14

─────┼───┼───┼───┼───

801-850 │770.85│107.90│219.94│188.11

─────┼───┼───┼───┼───

851-900 │181.72│114.77│230.36│197.02

─────┼───┼───┼───┼───

901-950 │192.66│121.68│240.84│205.99

─────┼───┼───┼───┼───

951-1000│203.60│128.59│251.26│214.89

─────┼───┼───┼───┼───

1001-1050 │214.58│135.50│261.74│223.86

─────┼───┼───┼───┼───

1051-1100 │225.42│142.37│272.16│232.77

─────┼───┼───┼───┼───

1101-1150 │236.36│149.28│282.64│241.74

━━━━━┷━━━┷━━━┷━━━┷━━━

注:1.沿海里程为海里,长江里程为公里。

2.长江中游按表中运价加20%,长江上游按表中运价加40%。

每张运单不足30计费吨的零星货物运价,按整批货物运价率加20%计算。

二、华南沿海部属港口与北方沿海部属港口之间的直达运输,按“华南沿海与北方沿海各港间主要航线直达货物运价率表”计算。 各部属港口与沿海地方港口之间的直达运输,按相应运价率加30%计算。

三、长江干线上、中、下游跨段直达运输,按“长江主要航线货物运价率表”计算。从事长江各支流和重庆以上干线的货物运输,按地方运价规定计算。干支、支干支及重庆以下与重庆以上的跨段直达运输,按长江运价和地方运价分段相加计算。

黑龙江干线及乌苏里江、松花江、嫩江各支流跨段直达运输,按各航段运价分段相加计算。干支直达运输,按相通干线运价率加30%计算。

跨段和干支、支干支直达运输全程运距不足起码计费里程时,按起运港所在航段运价率和起码计费里程计算。

四、沿海港口至长江港口的直达运输,按江、海运价分段相加计算(海段减14海里,长江段减26公里)。

五、航运企业出租集装箱,可自行确定租费,报交通部备案。

六、货主自备国内标准集装臬、租用航运部门的集装箱,按本规则附件三规定运价的80%计收。货主自备非标准集装箱,视同一般货物计收运费。

七、港口利用空箱自行拼装运输的货物,其运费按非集装箱运输的货物计收。

八、客货班轮承担的计划运输货物的运价按本规则规定运价加50%确定。

九、企业承运国家下达的计划运输的货物,可按本规定规定的运价,在上下20%的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价格。

第十四条 非计划运输的货物,实行市场调节价。

变更运输费用

第十五条 货物承运后,托运人提出变更运输(包括取消托运),除承担违约责任外,每张运单计收办理变更运输的手续费1.00元。

第十六条 货物承运后,发生变更运输,变更后的运输费用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在发运前取消运输时,起运港发生的港口费用按实计收,运费退回;

二、在发运后或运输途中变更到达港时,按实际运输里程包括折返里程计算运费;

三、货物已运抵原到达港时,视为重新托运,自原到达港至变更后到达港一段应另行计算运费,发生港口费用按实计收。 包船、包舱运价

第十七条 计划运输货物的包船、包舱运费分别按船舶(船舱)的定额载重吨,以五级货物运价计算。

包船运输如发生调船或回程空驶时,按调船或回程空驶里程包船运费的50%计收调船或空驶费。

非计划运输货物的包船(包舱)运费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

附 则

第十八条 随货物同行的备用包装,以及运送牲畜、禽兽途中所需饲料、所

带属具和运输途中所出生的幼畜、幼兽,均不另计收运费。

第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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