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相关知识点

立法法部分

一、法律

《立法法》第7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

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

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

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8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

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

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

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

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9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

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

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

外。

【例1】根据现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作出:

A.制定人民法院组织法

B.对合同法进行部分修改

C.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

D.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劳动教养的行政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

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

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二、行政法规

《立法法》第56条 国务院根据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

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

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1985年4月10日):为了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的顺利

进行,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

开放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颁布实施,并报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例2】根据现行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国务院有权制定有关行政区划的行政法规

B.国务院可以为执行行政复议法制定行政法规

C.国务院根据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根据授权对法律作变通规定

D.国务院根据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在条件成熟时应转化为法律

《宪法》第89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

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

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三、地方性法规

《宪法》第100条 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 备案。

《立法法》第63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

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

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

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

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

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64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

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

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

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例3】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2003年试卷一3题,单选)

A.本行政区内市、县、乡政府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的规定

B.本行政区内经济、文化及公共事业建设

C.对传染病人的强制隔离措施

D.国有工业企业的财产所有制度

【例4】关于某省会城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说法中,下列哪些正确?

A.该市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行政法规作变通规定

B.该省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该市地方性法规是否符合该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C.该省人大常委会认为该市地方性法规与该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有权决定不批准

D.该市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前,对不动产登记办法作出规定

《物权法》第246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

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

四、经济特区法规

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81条第2款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

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

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1996年3月17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根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

则,制定法规,分别在汕头和珠海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并分别在

【例5】李某在某特区打工时被机器轧断手臂,就赔偿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

根据该特区依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李某只能得到20个月工资的赔偿额,而根据该特区所在省的地方性法规,他可以得到25个月的赔偿额。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2002年试卷二24题,单选)

A.直接依据省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B.直接依据特区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C.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

D.提请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立法法》第66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经

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 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

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81条第1款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

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例6】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有关法规“批准”生效的情形哪

一个是错误的?(2003年试卷一9题,单选)

A.自治州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

B.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C.省、直辖市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D.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

【例7】根据现行法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大有权制定单行条例

B.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

C.单行条例可对婚姻法第6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作出变通规定

D.自治条例可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4条“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作出变通规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第2款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六、部门规章

《立法法》第71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第72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5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证券法》第179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七、地方政府规章

《立法法》第73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例8】下列哪些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规章?

A.国务院办公厅 B.中国人民银行

C.自治县人民政府 D.某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例9】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下列哪些做法正确?

A.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大连市实施办法》

B.国务院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C.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北京市实施办法》

D.公安部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

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八十一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八十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八十五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

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八十八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

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第八十九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第九十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九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九十二条 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立法法部分

一、法律

《立法法》第7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

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

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

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8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

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

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

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

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9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

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

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

外。

【例1】根据现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作出:

A.制定人民法院组织法

B.对合同法进行部分修改

C.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

D.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劳动教养的行政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

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

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二、行政法规

《立法法》第56条 国务院根据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

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

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1985年4月10日):为了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的顺利

进行,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

开放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颁布实施,并报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例2】根据现行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国务院有权制定有关行政区划的行政法规

B.国务院可以为执行行政复议法制定行政法规

C.国务院根据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根据授权对法律作变通规定

D.国务院根据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在条件成熟时应转化为法律

《宪法》第89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

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

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三、地方性法规

《宪法》第100条 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 备案。

《立法法》第63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

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

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

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

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

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64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

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

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

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例3】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2003年试卷一3题,单选)

A.本行政区内市、县、乡政府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的规定

B.本行政区内经济、文化及公共事业建设

C.对传染病人的强制隔离措施

D.国有工业企业的财产所有制度

【例4】关于某省会城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说法中,下列哪些正确?

A.该市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行政法规作变通规定

B.该省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该市地方性法规是否符合该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C.该省人大常委会认为该市地方性法规与该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有权决定不批准

D.该市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前,对不动产登记办法作出规定

《物权法》第246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

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

四、经济特区法规

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81条第2款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

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

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1996年3月17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根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

则,制定法规,分别在汕头和珠海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并分别在

【例5】李某在某特区打工时被机器轧断手臂,就赔偿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

根据该特区依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李某只能得到20个月工资的赔偿额,而根据该特区所在省的地方性法规,他可以得到25个月的赔偿额。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2002年试卷二24题,单选)

A.直接依据省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B.直接依据特区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C.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

D.提请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立法法》第66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经

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 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

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81条第1款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

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例6】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有关法规“批准”生效的情形哪

一个是错误的?(2003年试卷一9题,单选)

A.自治州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

B.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C.省、直辖市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D.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

【例7】根据现行法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大有权制定单行条例

B.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

C.单行条例可对婚姻法第6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作出变通规定

D.自治条例可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4条“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作出变通规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第2款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六、部门规章

《立法法》第71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第72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5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证券法》第179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七、地方政府规章

《立法法》第73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例8】下列哪些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规章?

A.国务院办公厅 B.中国人民银行

C.自治县人民政府 D.某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例9】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下列哪些做法正确?

A.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大连市实施办法》

B.国务院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C.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北京市实施办法》

D.公安部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

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八十一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八十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八十五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

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八十八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

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第八十九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第九十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九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九十二条 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相关文章

  •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分析报告
  • 一.知识产权立法和法律法规的变迁情况 知识产权指的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也称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的从无到有的创立阶段, ...查看


  • 吴汉东:知识产权"入典"与民法典"财产权总则"
  • 人物简介:吴汉东教授是我国著名知识产权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校长,现任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研究基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基地.国家版权局国际版权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兼任教育部社会科 ...查看


  • 我国地方立法公民参与的机制与方法
  • ■-圆蟊圜li. Legal s1献emAndsoe.憎W 竺!!三望!!! f叁塑I』圭塾金 我国地方立法愈民参与的机制与方法 刘晓亮 摘要近几年,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公民广泛.积极的参与地方立法已在各地呈现出迅猛发展的态势. ...查看


  • 浅析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
  • [摘 要]我国于近二十年来,特别是加入WTO组织之后,致力于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先后于1991年及2001年颁布新旧两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来配合著作权法对软件开发者的合法著作权的保护.但由于2002年新<计算机软 ...查看


  • [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教案--2.1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 教学课题:2.1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 教学目的: 知识目标:掌握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掌握国际电子 商务立法主要内容和特点,了解中国的电子商务产法现状 能力目标: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情感 ...查看


  • 2012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复习: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职权
  • 2012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复习: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职权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经济法总论 知识点.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一) 职权的分类与职权法定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 ...查看


  • 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Ⅰ)总则的特点与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借鉴
  • 作者:李建华 <法学评论> 2001年02期 为了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法律体系,尽快制定出一部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起草民法典的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由此也引起了法学界对民法典立法理论研究的极大兴趣和关注. ...查看


  • 治理"垃圾短信"的法律对策
  • [摘要] 随着我国移动通信业务的发展,手机短信业务以其特有的特点和优势赢得了广大手机用户的青睐,为我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产生的垃圾短信问题也严重侵犯了我们的许多权利,治理垃圾短信迫在眉睫. [关键词] 垃圾短信 法律对策 ...查看


  • 法律社会学doc
  • 立法学教学大纲 课程编码:03122024 课程名称:立法学 课程英文名称:Legislative science 授课对象:普通高校本科生 学时数:32 学分数:2 执笔人:宋显忠 编写日期:2005年10月16日 第一部分:大纲说明 一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