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投标报价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最低投标价法评审机制研究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国际上通行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方法,这种评标方法

是按照评审程序,经初步评审后,在技术和商务等方面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

求,以合理最低报价作为中标的主要条件。合理的低标价必须是经过终审,进行

答辩,证明是切实可行的报价。否则投标价格再低,也不在考虑之列。.采取这

种方法选择中标人必须注意的是,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应理解为投标人自己的

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由于投标人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其个别

成本有可能低于社会平均成本)

世界银行及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多采用此法,目前我国建设工程招标过程

中正逐步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003年7月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工程

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将有助于加速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国

内的推广,加速中国建筑业与国际惯例接轨。

4.1工程量清单招标最低投标价的确定

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推行,在招投标中的评标办法将由“综合评标法”

向“最低投标价法”过渡。那么,“最低投标价”如何确定将是我们研究的问题。

4.1.1最低投标价法的法律依据及意义

《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

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对于条件(1),我们可以理解为目前较为常见的综合评议法,如百分制评审

法定标,

即评标小组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定标准,例

如投标人的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经营业绩以及社

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量化打分,己累计得分最高投标人中标。而条件(2),

则可以理解为“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定标,它有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是投标中标的前提条件;

(2)、经过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这是评标定标的核心;

(3)、投标价格应当处于不低于自身成本的合理范围之内,这是为了制止不

正当竞争、垄断和倾销的国际通行做法。

4.1.2出现投标价格差异的基本原因

经过调查研究,出现投标价格差异的基本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

1、追求利润的高低不一

有的投标人急于中标以后维持生存局面,不得不降低利润率,甚牵不计取利

润;有些企业状况较好,并不急切的求得中标,因而追求利润较高。

2、各自拥有不同的优势

有的投标人拥有闲置的机具和材料;有的投标人拥有雄厚的资金;有的投标

人拥有众多的优秀管理人才等。

3、选择的施工方案不同

对于大中型项目和一些特殊的工程项目,施工方案的选择对成本的影响较大,优

良的施工方案,包括工程进度的合理安排、机械化程度的正确选择、工程管理的

优化等,都可以明显降低施工成本,从而降低报价。

4、管理费用的差别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老企业和新企业、项目所在地企业和外地企业、大型

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之间的管理费用的差别是比较大的。由于在工程量清单招标模

式下会显示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这种差别会使个别成本的差异显得更加明显。

4.2确定最低投标价的前提条件和注意事项

4.2.1确定“最低投标价”前提条件

为了确保最低投标价的有效确定,应具备几个前提:

(1)、应对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预审,确保入围的企业都是符合资质要求、

信誉优良的、业绩突出的企业,在理论上先排除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隐患。

(2)、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编制单位,编制详细准确的工程量清单,尽可能

涵盖所有发包的工程内容。

(3、根据现行的施工图预算定额,以及正常的市场材料价格、工程类别编制

基准造价,这个基准造价作为业主的最高投标限价向投标方公布,对于一些档次、

价位差距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尤其是一些装演和安装材料,应由业主确定一个

基本标准(档次、品牌、价位),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在实际施工中,这部分

材料如未发生变更,则投标价为结算价;如发生变更,则可以由业主和中标方根

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这样做,即明确了投标各方在一个相对统一的基础上进行

报价,又为业主留出了选择余地,充分体现了“定额量、市场价、竟争费”的原

则。

(4)、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束机制,如采用严密、合理的合同文本,履约

保证金制度、工程保险制度等。

4.2.2确定最低投标价应注意的问题

依据上述合理低价构成的计算方法,在公开招标中,要做到准确确定“合理

低价”,有以下几项建议:

(1)、评标人在评委设置时应增加经济类专家人数。

(2)、报价一定要低于原有标准定额的计算值;依次从最低报价开始界定。

(3)、审核投标单位所报的主要材料用量,其材料使用是与“标准定额”耗

量比较,所降低的幅度应有充分佐证材料,如:先进的技术措施等;审核确保降低

成本的可行性证明,如:有保证质量的材料供应渠道等。

(4)、现场经费和间接费要求在投标报价取值时必须有相关书面计算分析。

(5)、在总报价基本持平的前提下,应从成本和利润值的大小再考核,成本

能确保、利润高的报价应是首选的潜在中标人。

(6)、应特别注意:依据合理低价的波动性,基本持平的报价,对于不同企业

而言,或许一家是合理低价,另一家则是低于成本价。

在招标评标过程中,确定“最低投标价”时不仅要考虑以上几点影响因素,

还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必须与工程质量、进度相联系。即任何工程必须

在满足工程质量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合理的确定工期。任何工程必须满足现有工程

质量标准然后才能谈的上造价的合理确定。工程必须严格按计划工期履行,才有

可能不突破预定的造价。

(2)、追求项目整个生命周期的费用最小。确定项目的“最低投标价”,不能

只看项目施工阶段的费用,还要计算工程投入运行后的维护费,做出工程寿命周

期的费用估算,并对工程进行全面的效益分析,从而避免片面追求低造价,而工

程投产后维护使用费不断增加的弊端。

(3)、提倡广泛应用价值工程。在保证实现工程项目功能前提下,尽可能减

少工程成本,工程造价建立在合理的水平上,从而取得最好的投资效益。

4.3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方法

4.3.1百分制法

此方法和综合评估法相似,区别在于只对商务部分进行打分,即商务部分满

分为100分,对于技术部分只进行预审。评委应在技术标评审满足招标文件的要

求的基础上进行商务评审。

(1)总报价得分

评标委员会以保证工程所必须的实体消耗和保证工程质量为目的,对报价的

合理性进行评审,经评审认定为合理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最低的为最优报

价,得满分,其余的投标报价与最优报价相比,高出部分按比例扣减分值。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得分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评审以保证工程所必须的实体消耗和保证工期质量

为目标,以报价的合理性作为评分依据。取各有效报价中同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

单项目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清单项目的评

标基数。各有效报价中的同一清单项目以此基数为基准进行比较,高于或低于评

标基数的部分按比例扣减分值。

(3)措施项目得分

措施项目的评审以投标人措施费报价的高低作为评分依据。取各有效报价中

同一措施项目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措施项

目的评标基数。各有效报价中的同一措施项目以此基数为基准进行比较,高于或

低于评标基数的部分按比例扣减分值。

(4)主要材料得分

主要材料按单项材料费占全部材料的比重,从高到低抽出不少于15项材料,

且该部分材料费占全部材料费的比重不低于70%(以平均报价为基准抽取)。在

各有效报价中,抽取的每一项材料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

均值作为该材料的评标基数。各有效报价中的同一材料以此基数为基准进行比

较,高于或低于评标基数的部分按比例扣减分值。

(5)主要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得分

以主要项目清单综合单价的合理性为评分依据。主要项目清单综合单价按每

个分项清单费用占全部清单项目费用的比重,从高到低抽取不少于20项清单项

目,且该部分清单项目价值占全部清单项目价值的比重不低于70%(以平均报价

为基准抽取)。抽取的相同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剩余报

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项目清单综合单价的评标基数。各有效报价中的同一项目

清单综合单价以此基数为基准进行比较,高于或低于评标基数的部分按比例扣减

分值。

4.3.2专家评估法

专家评估法由评标专家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来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

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且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

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

库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从总报价最低的开始,各专家独立评判,其是否符合招标要求,并不低于成

本价,对于其中的疑问可以要求投标人予以解释、澄清,表决时实行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对各投标人进行表决,如果评审对象通过表决,则其为中标人,评标结

束;如果没有通过表决,则其为不合格者,在评审次低价投标人,直到表决出合

格的中标人。

专家评估法的优点是:①能紧密结合特定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评标,使

评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②采用本领域的专家进行评标,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具有一定的科学性;③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而且评标专家不能与投标人私

下接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性原则;④评标程序相对固定,可操作性强,

容易推广;

但是,这种方法的缺陷也是非常明显,主要表现在:①主要依靠评标专家的

知识和经验进行主观判断,缺乏客观性;②评标的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结合不够,

特别在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问题上,专家之间分歧很大,受业主意见支

配干扰的情况也很严重。

4.3.3财务指标法

财务指标法主要采用投标人财务指标作为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

其成本的依据。具体的说,就是以经过有关机构审计确认的投标人前几个年度的

财务会计报表(损益表)所反映的财务状况作为依据,来确定投标人的成本。其

中投标人财务报表中的销售利润率是实现的利润与工程结算收入的比值,它对于

确定投标人的成本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利润是工程结算收入减去成本、期间

费用(管理费、财务费用等)和营业税后的余额,营业税根据工程结算收入的一

定比例计取,理论上期间费用也属于成本的组成部分。因此利润和工程结算收入

一经确定,企业的成本水平也就随之确定。从招投标的角度来讲,投标人的工程

结算收入近似地等于标底价,利润近似地反映了投标人的降价和让利额度。因此,

销售利润率实际上就是投标人可以承受的降价和让利水平,只要投标人的降价幅

度高于销售利润率水平,就意味着该投标人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竞争。

财务指标法的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1) 判断公式:p0 ≥Q ,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

p0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其中 p0----投标人投标报价

Q-----计算成本价

(2) 计算成本价Q的确定方法:

Q=p×(1-R)

p----合成价,代表投标人能赢得合理利润的估算中标价

R----企业销售利润率合成值,

(3) 投标合成价p的计算式

p=a×p0+b×p1+c×p2

p0----投标人投标报价

p1----标底价(依据现行的定额、取费标准和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价格

信息编制,代表社会平均水平)

p2----专家评判价

a 、b、 c------以上三种价在合成价中的权重,其中0

且a+b+c=1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4) 专家评判价p2的计算式

p2=t1t2tnn

ti----专家认可的合理报价

n----评标专家的人数

(5) 企业销售利润率合成值R的计算公式

R=f1R1+f2R2+f3R3

R1 、R2 、R3----投标人最近三年损益表反映的企业销售利润率

Ri=(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100%

f1、f2、f3----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之和的比重

财务指标法的优点:①用数学公式计算成本价,减少了专家定性评价的随意性;②公式和系数事先在招标文件中加以规定,充分结合投标人近年的财务指标,更好地体现了评标的公平、公开和公证。

但是财务指标法也存在一定的缺陷:①销售利润率合成值R是由投标人最近三年销售利润率合成的,并不能完全代表企业现在的利润水平;②合成价p的计算只是一个近似估算值,且其中的专家评判价p2由专家来决定,因此仍会带有部分主观性;③没有从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及工料机消耗水平和报价的角度评判投标人报价的合理性,针对性不强,有可能得出错误的评价结论。

4.4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优缺点分析

4.4.1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优点分析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之所以在西方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招投标中被广为使用,是因为它与其它招标方法相比有许多优点,突出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节省工程项目投资。在业主选择承包商过程之中,所有投标人(潜在承包商)之间对工程基本上是处于对称信息下的竞争状况(利用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投标人为获得工程承包权而展开的竞争,必然导致价格下降。

(2)确保与体现招标与投标中的“三公”原则。由于业主选择承包商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化过程,一切以投标人(反映自身能力)的公开报价为选择依据,这种以价格考察为主的评标方式,可以减少评委的主观倾向性,体现投标单位的管理、生产技术和成本优势,节约采购投资。因此,该方法减少暗箱操作,是一种真正符合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的招标方法。

(3)操作简便。在整个的承包商选择过程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就是商务标书,谁报价低且合理,谁中标,简便的招标过程节约了招标过程中各环节发生的交易成本。

(4)促进规范的“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与发展。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条件下,投标人要想获得工程承包权资格,并以此在市场中不断发展与壮大,就只能依靠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提高企业信誉等;质次价高、信誉低、管理落后的企业将被无情的市场竞争法则淘汰。

4.4.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缺点分析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国内推行的过程中,其缺点也逐渐显现出来,具体表现在如下几点:

(1)不保护投标商的利润。对于建设工程类招标项目如果资金不到位,则影响工程的施工进度和质量,同时施工单位要承担资金周转困难和利润率极低的风险。

(2)我国多数施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施工企业还没有这种实力及投标经验,制约了这些企业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均衡发展。

(3)容易产生低价抢标,高价索赔,给招标项目造成较多麻烦,甚至严重地影响工程

顺利进行。这里所称的“低于成本”是指经营者低于其企业项目成本(个别成本)。但因我国建筑市场秩序还不够规范,有些企业抱着投机心理为中标而中标,搞虚假材料、假证明,故意采取“压价竞标”的恶意策略,甚至低于企业成本价竞标。一旦中标后,寄希望于工程变更,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谋求高额索赔。这种中标的最低价往往低于其真实成本,造成实际上的不可能,所以在项目实施中就常常出现施工单位迟迟不能进场或开工后难以为继的情况。这时大部分业主只能追加投资,如果业主严格执行合同,即使能对承包方处以违约责任,往往也是费时费力、两败俱伤。

因此,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评标中,投标人项目成本价的界定,是困扰招标人和评标专家的现实问题,也成为影响建设工程招标质量的首要因素。

4.5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保障机制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使投标企业的利润空间受到了很大的压缩,但市场经济价值规律的宗旨促使施工单位追求利润最大化,这使得很多时候,业主和投标企业的利益处于对立状态,要减少各种纠纷,使工程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必须有一套完善的保障机制,除了加强招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健全,还还必须建立健全工程担保制度、保险制度和信用制度、市场准入制度。

4.5.1工程担保制度

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一旦发生,就很可能使业主付出惨重的代价,甚至导致工程建设失败。因此,对风险的管理就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而工程担保就是风险管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建设工程担保主要有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预付款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投标人提交一定的保证金,也可以提供第三方(一般为银行或者担保公司)的信用担保。国际上普遍采用后者,它是指保证人在事先评估被保人业绩和信用的基础上,向受益人保证被保证人能够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或及时支付有关款项的信用工具(图4-1)。

依据谁产生风险谁承担责任

后果的原则,担保公司在其中扮演了转向阀作用,将风险后果转回给了风险行为者本人。因此,对被担保者来说,购买

了保函意味着承担风险的开始。由于承包商在购买工程担保保函时被要求对被担保金

额进行反担保,担保公司的作用是名义上的风险承受者,而承包商则是工程风险的实际承受者。承包商清楚知道一旦发生合同违约,其人为风险的最终后果完全由自己承担,轻则受到经济损失和信誉贬低,增加了下次投标的成本;重则失去获得工程担保的能力,从而因不能参加工程投标而自然退出工程承包市场。由于承包商对工程人为风险责任后果有一个正确的理性预期,认识到规避工程违约风险的最好办法是严格履约,减少违约事件的发生,这有利于工程的顺利完工。

在建设工程合同担保中,国际上一般采用工程保证的担保形式。工程保证担保涉及三方契约关系。承担保证的一方为保证人(Surety),或称担保人,主要包括从事担保业务的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机构、商业团体等;接受保证的一方为权利人(Obligee),或称受益人、债权人;对于权利人具有某种义务的一方为被保证人(Principal),或称义务人、债务人。

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的一方为了避免因对方原因而造成的损失,往往要求具有合格资信的第三方为对方提供保证,即通过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倘若被保证人不能履行其对权利人的承诺和义务,以致权利人遭受损失,则由保证人代为履约或负责赔偿。

1、承包商提供的工程保证担保

(1) 投标保证(Bid Bond/Tender Guarantee)

投标保证是保证人保障投标人正当从事投标活动所作出的一种承诺,其有效

期通常比投标书的有效期长28天。投标保证金额应为标价总额的1%--2%,对于小额合同可按3%计算,在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很可能撤回投标的情况下,投标保证金额可以高达5%。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书连同投标保证一并送交业主。开标之后,业主应将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迅速予以退还。工程签约后,也应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投标保证包括两种做法: 一种做法是由银行提供投标保函,如若出现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到期之前撤消投标,或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或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业主签署合同,银行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额对于业主进行赔偿。另一种做法是,在投标报价之前,由担保公司出具担保保证书,以保证投标人不会中途撤消投标,中标后将与业主签约承包工程。一旦投标人违约,担保公司应支付业主规定比例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亦可取为该标与次低标之间的差额,以弥补业主相应的损失,同时次低标成为中标人。

此外还有一种做法,在投标报价前,投标人按照要求直接向业主交纳投标保证金,以保证一旦中标,将受标签约承包工程。若投标人行为构成违约,业主将废除授标,并没收投标保证金。这种做法不能视为一种投标保证担保。

投标保证的意义在于:拟承包商要想参与投标,事先必须取得投标保证。一方面,由于撤回投标必须承担损失,因此通过投标保证,可以促使投标人认真对待投标报价,这样就有效防止了投标人轻率地进行投标;另一方面,保证人在为投标人提供保证之前,必然严格审查其资信状况,否则将不会为其提供保证,这样就限制排除了不合格的拟承包商参加投标活动。

(2) 履约保证(Performance/Bond/Guarantee/Security)

履约保证是保证人保障承包商履行承包合同所作出的一种承诺,其有效期通常应截止到承包商完成了工程施工和缺陷修复之日。收到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之后,中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协议书,连同履约保证一并送交业主,然后与业主正式签订承包合同。当承包商正常完成合同后,业主应将履约保证退还给承包商。履约保证也包括两种做法:

一种做法是由银行提供履约保函,一旦承包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银行要按照合同规定的履约保证金额对于业主进行赔偿。 另一种做法是,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保证书,担保承包商将正常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承包商中途毁约,担保公司将对业主因此蒙受的一切损失进行补偿。担保公司可以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以使其继续完成合同;担保公司也可

以接受该工程,并经业主同意寻找其他的承包商来完成工程建设;担保公司还可以与业主协商重新招标,由新的承包商负责完成合同的剩余部分。业主只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担保公司将承担实际工程造价与原始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 如果上述解决方案业主均不满意,担保公司可按合同规定的履约保证金额对于业主进行赔偿。

此外还有一种做法,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直接向业主交纳履约保证金。在承包商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业主将没收履约保证金,这种做法并非属于履约保证担保的范畴。

银行履约保函一般担保合同价的10%----25%;采用ICE和FIDIC的合同条件,履约保证金一般为合同价的10%;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对于履约保证金通常定为合同价的25%----35%;美国联邦政府工程规定履约保证必须担保合同价的全部金额。

履约保证是工程保证担保中最重要的形式,也是工程保证金额最大的一项担

保,其他的保证形式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是对履约保证的补充担保。通过履约保证,充分保障了业主依照合同完成工程建设的合法权益,同时迫使承包商必须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合同的签约和执行。

(3) 付款保证(Payment Bond/Guarantee )

有的业主会要求承包商提供付款保证。付款保证是保证承包商依照工程进度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分包商及材料设备供应商费用的担保形式。一般情况下付款保证附于履约保证之内,也可通过专门文件进行规定。如果缺少付款保证,一旦承包商没有正常付款,债权人有权起诉,致使业主的工程及其财产受到法院的扣押。通过付款保证,业主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管理负担。

(4) 维修保证(Maintenance Bond/Guarantee )

维修保证也称质量保证,是保证人为承包商提供的,保证工程保修期(国际上称为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时,承包商应当负责维修的担保形式。维修保证可以包含在履约保证之内,这时履约保证有效期要相当地延长到承包商完成了所有的缺陷修复;维修保证也可以单独列出规定,并在工程完成后以此来替换履约保证,这时维修保证有效期与工程保修期相等。维修保证的保证金额,一般为合同价的1%一5%。

实行维修保证,对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对于促进承包商加强企业内部的全面质量管理,尽量避免质量缺陷的出现,同样具有激励作用和约束作用。

(5) 预付款保证(Advance Payment Bond/Guarantee )

业主往往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工程款以供承包商周转使用。为了保证承包商将这些款项用于工程建设,防止承包商挪作他用、携款潜逃或宣布破产,需要保证人为承包商提供同等数额的预付款保证,或者提交预付款银行保函。随着业主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并逐步扣回预付款,预付款保证责任随之逐渐降低直至最终消失。预付款保证金额一般为工程合同价的1 0%一3 0%

(6) 分包保证(Subcontract Bond/Guarantee )

当存在总包分包关系时,总承包商要为各分包商的工作承担完全责任。总承包商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往往要求分包商通过保证人为其提供保证担保,保障分包商将充分履行自己的义务。

(7) 差额保证(Price Difference Bond/Guarantee )

如果某项工程招标设有标底,通常在中标价格低于标底超出10%的情况下,为了保证按此中标价格不致于造成工程质量的降低,业主往往要求承包商通过保证人对于标底与中标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提供担保。当采取合理最低价评标原则时,更能发挥差额保证的重要作用。

(8)完工保证(Completion Bond/Guarantee )

为了避免因承包商延期完工后将工程项目占用而遭受损失,业主还可要求承包商通过保证人提供完工保证,以此保证承包商必须按计划完工,并对该工程不具有留置权。如果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出现工期延误或工程占用,则保证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

(9)要求承包商提供的其他工程保证形式(Others)

要求承包商提供的工程保证担保还包括保留金保证、免税进口材料设备担保证、机具使用保证、税务保证等形式。要求业主提供的工程保证担保一一一业主支付保证(Employer Payment Bond/Guarantee )要求业主提供的保证担保主要是业主支付保证。业主支付保证是指业主通过保证人为其提供担保,保证业主将按照合同

规定的支付条件,如期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商。如果业主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将由保证人代向承包商履行支付责任。业主支付保证的实行,为业主拖欠工程款问题的解决找到了一条成功的途径。

2、反担保(Counter Bond/Guarantee )

由于担保金额很多,而收取的保证费较少,因此保证人承担的风险是相当大 的。被保证人对保证人为其向权利人支付的任何赔偿,均承担对于保证人的返还 义务。保证人为了防止向权利人赔付后,又不能从被保证人那里获得补偿,可以 要求被保证人提交反担保,作为保证人出具保证的前提条件。一旦出现代为赔付 的情况,保证人可以通过反担保追偿因提供保证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反担保可以 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其中任何一种形式。

不论要求承包商通过保证人提供的工程保证,还是要求业主通过保证人提供 的工程保证,都存在承包商或业主进一步向保证人提交反担保的问题。

4.5.2工程保险制度

工程保险(Construction Insurance)是指以各种工程项目为承保标的的综合财产保险,是适应现代建筑业的发展,由火灾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责任保险等演变而成的一类综合性财产保险险别,它承保着一切工程项目在工程期间乃至工程结束以后的一定时期的一切意外损失和损害赔偿责任。工程保险就是通过购买相应的保险,参与工程建设的组织和个人将面临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意外事故一旦发生,遭受的损失将得到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从而达到有效降低风险程度的根本目的。

工程保险的种类

(1)建筑工程一切险(Contractor's All Risks, CAR)

建筑工程一切险,简称建工险,是集财产损失险与责任险为一体的综合性的财产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在整个施工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责任范围包括施工期间工程本身、施工机械、建筑设备所遭受的损失以及因施工而造成的第

三者人身财产伤害,第三者责任险成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附加险种。

建筑工程一切险一张保险单下可以有多个被保险人,包括:业主、承包商、分包商、工程师以及贷款银行等有关各方。若被保险人不止一方,则各方接受损失赔偿的权利将以不超过其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

建筑工程一切险以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承保对象的工程保险,适用于房屋建筑、道路、水坝、桥梁、港埠以及各种市政工程项目的建筑。其承保范围包括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但因被保险人违章建造或故意破坏造成的损失,因设计错误造成的损失,因战争原因造成的损失,以及在保险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陪额

等均属于除外责任。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自投保工程开工或首批投保项目卸至工程现场之日起开始生效,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终止,最晚不应超过保险单开列的终止日期。

建筑工程一切险没有固定的费率,其保险费率依风险程度具体确定,一般为

合同总价的0.2%-0.45%。确定保险费率时,需要考虑的风险因素包括:承保责任的范围大小,工程本身的危险程度,承包商的资信水平,同类工程以往的损失记录,免赔额的高低以及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等。

(2)安装工程一切险(Erection All Risks, EAR)

安装工程一切险,简称安工险,是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姊妹险种,适用于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程建设项目,亦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自投保工程动工或首批投保项目卸至工程现场之日起开始生效,到安装完毕验收通过或保险单开列的终止日期终

止。

在工程建设中,根据安装工程项目所占比重的大小,不足整个工程项目保额20%的,按建筑工程一切险进行投保并计收保费;介于20%-50%之间的,按建筑工程险进行投保,并按安装工程险的费率计收保费;超过50%的,则应单独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相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也要根据工程性质、承保范围、风险程度等因素而相应变化。一般地,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为合同总价的0.3%一0.5%,考虑到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自身特点及特殊风险,其费率一般高于建筑工程一切险。

不论建筑工程一切险,还是安装工程一切险,一般都由承包商负责投保。若承包商因故未能办理或拒绝办理投保,则业主应代为投保,保险费要从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这两个一切险,实质上都是对业主的财产进行保险,业主是最终受益者,因而保险费将计入工程成本,最终由业主来承担。

(3)雇主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雇主责任险(Employer's Liability Insurance)是雇主为其雇员办理的保险,若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工作有关的职业病,将获得医疗费用、伤亡赔偿、工伤休假期间工资、康复费用以及必要的诉讼费用。 在雇主责任险中,雇主是投保人,雇员是被保险人。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其最高赔偿限额是以雇员若干个月的工资收入作为计算依据,并视伤害程度而具体确定。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费率按不同行业工种、不同工作性质分别订立。

多数国家实行雇主责任险具有下列特点:一是雇主必须投保,不因雇主破产或停止受到影响;二是雇员伤害赔付不以雇主有无过失作为必要前提;三是伤害赔付并不基于实际损失,而是基于实际需要;四是采用定期支付形式取代一次性抚恤金赔付形式;五是雇主可将赔付费用作为一种生产成本加以处理。

人身意外伤害险(Personal Accident Insurance)的保险标的也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或劳动能力。它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伤残、死亡、支出医疗费用、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作为赔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业务。

(4)十年责任险和两年责任险(Liability for Ten/Two Years)

工程完工后,依然存在着潜在的风险,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正是基于建筑物使用周期长、承包商流动性大的特点而专门设立的。该保险的标的是合理使用年限内建筑物本身及其他有关的人身财产。

十年责任险和两年责任险属于特殊产品的责任保险,强制实行这两种保险的国家,如法国,要求承包商必须对于工程本身和建筑设备,分别在十年和两年之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缺陷责任。基于这种情况,承包商必须向受理十年责任险和两年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在这两种保险业务中,承包商是投保人,业主是

被保险人。

(5).职业责任险(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职业责任保险是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损害的赔偿责任保险。根据责任范围不同,职业责任保险通常分为两大类: 一类适用于被保险人的工作直接涉及人体,保险对象是因被保险人的“工作失职”(Malpractice)所造成的损害,投保这类保险的专业人员包括医生、护士以及美容师等;另一类适用于被保险人的工作与人体没有直接关系,保险对象是因被保险人的“错误和疏忽”(Errors and Omission)所造成的损害,投保这类保险的专业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以及建筑师等。

在国际上,建筑师、各种专业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等专业人士均要购买职业责任险,由于设计错误、工作疏忽、监督失误等原因给业主或承包商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将负责进行赔偿。责任保险只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至于由此产生的其他法律责任,责任保险则不予承保。

根据投保人不同,职业责任险可分为法人职业责任保险和自然人职业责任保险两大类。前者的投保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组织,以在投保单位工作的个人作为保险对象;后者的投保人是作为个体的自然人,其保险对象是个人的职业责任风险。关于职业责任保险费率的厘订,应着重考虑的因素包括:职业种类、工作场所、单位性质、业务数量、技术水平、职业素质、历史记录、赔偿限额以及免赔额等。

(6)机动车辆险(Motor car Liability Insurance)

机动车辆险也属于融财产损失险与责任险为一体的综合性的财产保险,其保险责任包括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投保车辆的损害。除此之外,机动车辆险的标的还包括第三者责任。机动车分为私用汽车和商用汽车。对承包商而启‘,必须对意外事故高发生率的运输车辆进行保险。

(7)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Credit Insurance)是权利人投保义务人信用的保险。权利人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是权利人对方的信用风险。信用保险只涉及投保人和保险人两方当事人。例如,由于担心业主不能如期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可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障业主的支付信用。一旦业主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可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保证保险(Surety Insurance)是义务人应权利人的要求,通过保险人担保自身信用的保险。义务人是投保人,权利人是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是义务人自身的信用风险。保证保险涉及作为当事人的投保人和保险人,以及作为关系人的被保险人。例如,承包商应业主的要求,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保证自己将正常履行合同义务。若承包商中途毁约,保险公司将向业

主承担相应的损失。

4.5.3信用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

政府部门应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建立健全企业的信用制度。建设领域信用体系的建设要注重培养企业自主诚实守信的观念,促使企业关注自身的信用形象,充分认识到商业信用对于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重要意义,促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建设领域信用体系的建设要充分依靠市场化的力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

此外,建设领域信用体系的建设还要注重加强严格的监管。要按照促进诚信、

规避风险的目标,强化自律和防范机制,建立以信用状况调查、信用评价、信用自律、信用档案管理和信用信息互通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并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使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建立一套完善的承包商信誉评价体系,为每一个施工企业评定信誉等级,并在全国建立承包商信用等级信息网。全国建设市场众人一个招标投标活动都可以在该网中查到每个招标企业的履约信誉等级,从而为评定标提供依据,每个承包商信誉等级网可以作为全国工程造价信息网中的辅助部分存在。

同时要建立社会对企业信用的约束机制。通过公开企业信用状况,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督促和引导企 业自觉依法经营,诚信立业,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全面改善在生产经营、税金缴纳、信贷赊欠、往来帐款财务核算、数据统计等方面的信用状况,塑造良好的信誉形象。

监督部门应记录所有工程建设行业中有关企业的履约情况,并进行信誉等级分级,方便查阅和索取,在招标资格预审中应强制使用这些信息来核实投标人信息的真假,全面了解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履约能力,同时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提高投标企业承诺的价值和违约成本,做到“守信获益、失信受罚”,真正体现企业信誉的价值。并严格限制那些中标后不认真履行合同,工程质量低劣的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只有淘汰那些管理水平低、设备技术落后、建造成本高的企业,才能保证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有效实施,才能够逐步缓解当前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情况,使建筑市场得以良性发展。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最低投标价法评审机制研究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国际上通行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方法,这种评标方法

是按照评审程序,经初步评审后,在技术和商务等方面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

求,以合理最低报价作为中标的主要条件。合理的低标价必须是经过终审,进行

答辩,证明是切实可行的报价。否则投标价格再低,也不在考虑之列。.采取这

种方法选择中标人必须注意的是,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应理解为投标人自己的

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由于投标人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其个别

成本有可能低于社会平均成本)

世界银行及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多采用此法,目前我国建设工程招标过程

中正逐步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003年7月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工程

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将有助于加速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国

内的推广,加速中国建筑业与国际惯例接轨。

4.1工程量清单招标最低投标价的确定

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推行,在招投标中的评标办法将由“综合评标法”

向“最低投标价法”过渡。那么,“最低投标价”如何确定将是我们研究的问题。

4.1.1最低投标价法的法律依据及意义

《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

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对于条件(1),我们可以理解为目前较为常见的综合评议法,如百分制评审

法定标,

即评标小组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定标准,例

如投标人的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经营业绩以及社

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量化打分,己累计得分最高投标人中标。而条件(2),

则可以理解为“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定标,它有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是投标中标的前提条件;

(2)、经过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这是评标定标的核心;

(3)、投标价格应当处于不低于自身成本的合理范围之内,这是为了制止不

正当竞争、垄断和倾销的国际通行做法。

4.1.2出现投标价格差异的基本原因

经过调查研究,出现投标价格差异的基本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

1、追求利润的高低不一

有的投标人急于中标以后维持生存局面,不得不降低利润率,甚牵不计取利

润;有些企业状况较好,并不急切的求得中标,因而追求利润较高。

2、各自拥有不同的优势

有的投标人拥有闲置的机具和材料;有的投标人拥有雄厚的资金;有的投标

人拥有众多的优秀管理人才等。

3、选择的施工方案不同

对于大中型项目和一些特殊的工程项目,施工方案的选择对成本的影响较大,优

良的施工方案,包括工程进度的合理安排、机械化程度的正确选择、工程管理的

优化等,都可以明显降低施工成本,从而降低报价。

4、管理费用的差别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老企业和新企业、项目所在地企业和外地企业、大型

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之间的管理费用的差别是比较大的。由于在工程量清单招标模

式下会显示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这种差别会使个别成本的差异显得更加明显。

4.2确定最低投标价的前提条件和注意事项

4.2.1确定“最低投标价”前提条件

为了确保最低投标价的有效确定,应具备几个前提:

(1)、应对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预审,确保入围的企业都是符合资质要求、

信誉优良的、业绩突出的企业,在理论上先排除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隐患。

(2)、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编制单位,编制详细准确的工程量清单,尽可能

涵盖所有发包的工程内容。

(3、根据现行的施工图预算定额,以及正常的市场材料价格、工程类别编制

基准造价,这个基准造价作为业主的最高投标限价向投标方公布,对于一些档次、

价位差距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尤其是一些装演和安装材料,应由业主确定一个

基本标准(档次、品牌、价位),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在实际施工中,这部分

材料如未发生变更,则投标价为结算价;如发生变更,则可以由业主和中标方根

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这样做,即明确了投标各方在一个相对统一的基础上进行

报价,又为业主留出了选择余地,充分体现了“定额量、市场价、竟争费”的原

则。

(4)、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束机制,如采用严密、合理的合同文本,履约

保证金制度、工程保险制度等。

4.2.2确定最低投标价应注意的问题

依据上述合理低价构成的计算方法,在公开招标中,要做到准确确定“合理

低价”,有以下几项建议:

(1)、评标人在评委设置时应增加经济类专家人数。

(2)、报价一定要低于原有标准定额的计算值;依次从最低报价开始界定。

(3)、审核投标单位所报的主要材料用量,其材料使用是与“标准定额”耗

量比较,所降低的幅度应有充分佐证材料,如:先进的技术措施等;审核确保降低

成本的可行性证明,如:有保证质量的材料供应渠道等。

(4)、现场经费和间接费要求在投标报价取值时必须有相关书面计算分析。

(5)、在总报价基本持平的前提下,应从成本和利润值的大小再考核,成本

能确保、利润高的报价应是首选的潜在中标人。

(6)、应特别注意:依据合理低价的波动性,基本持平的报价,对于不同企业

而言,或许一家是合理低价,另一家则是低于成本价。

在招标评标过程中,确定“最低投标价”时不仅要考虑以上几点影响因素,

还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必须与工程质量、进度相联系。即任何工程必须

在满足工程质量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合理的确定工期。任何工程必须满足现有工程

质量标准然后才能谈的上造价的合理确定。工程必须严格按计划工期履行,才有

可能不突破预定的造价。

(2)、追求项目整个生命周期的费用最小。确定项目的“最低投标价”,不能

只看项目施工阶段的费用,还要计算工程投入运行后的维护费,做出工程寿命周

期的费用估算,并对工程进行全面的效益分析,从而避免片面追求低造价,而工

程投产后维护使用费不断增加的弊端。

(3)、提倡广泛应用价值工程。在保证实现工程项目功能前提下,尽可能减

少工程成本,工程造价建立在合理的水平上,从而取得最好的投资效益。

4.3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方法

4.3.1百分制法

此方法和综合评估法相似,区别在于只对商务部分进行打分,即商务部分满

分为100分,对于技术部分只进行预审。评委应在技术标评审满足招标文件的要

求的基础上进行商务评审。

(1)总报价得分

评标委员会以保证工程所必须的实体消耗和保证工程质量为目的,对报价的

合理性进行评审,经评审认定为合理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最低的为最优报

价,得满分,其余的投标报价与最优报价相比,高出部分按比例扣减分值。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得分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评审以保证工程所必须的实体消耗和保证工期质量

为目标,以报价的合理性作为评分依据。取各有效报价中同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

单项目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清单项目的评

标基数。各有效报价中的同一清单项目以此基数为基准进行比较,高于或低于评

标基数的部分按比例扣减分值。

(3)措施项目得分

措施项目的评审以投标人措施费报价的高低作为评分依据。取各有效报价中

同一措施项目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措施项

目的评标基数。各有效报价中的同一措施项目以此基数为基准进行比较,高于或

低于评标基数的部分按比例扣减分值。

(4)主要材料得分

主要材料按单项材料费占全部材料的比重,从高到低抽出不少于15项材料,

且该部分材料费占全部材料费的比重不低于70%(以平均报价为基准抽取)。在

各有效报价中,抽取的每一项材料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

均值作为该材料的评标基数。各有效报价中的同一材料以此基数为基准进行比

较,高于或低于评标基数的部分按比例扣减分值。

(5)主要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得分

以主要项目清单综合单价的合理性为评分依据。主要项目清单综合单价按每

个分项清单费用占全部清单项目费用的比重,从高到低抽取不少于20项清单项

目,且该部分清单项目价值占全部清单项目价值的比重不低于70%(以平均报价

为基准抽取)。抽取的相同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剩余报

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项目清单综合单价的评标基数。各有效报价中的同一项目

清单综合单价以此基数为基准进行比较,高于或低于评标基数的部分按比例扣减

分值。

4.3.2专家评估法

专家评估法由评标专家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来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

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且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

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

库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从总报价最低的开始,各专家独立评判,其是否符合招标要求,并不低于成

本价,对于其中的疑问可以要求投标人予以解释、澄清,表决时实行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对各投标人进行表决,如果评审对象通过表决,则其为中标人,评标结

束;如果没有通过表决,则其为不合格者,在评审次低价投标人,直到表决出合

格的中标人。

专家评估法的优点是:①能紧密结合特定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评标,使

评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②采用本领域的专家进行评标,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具有一定的科学性;③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而且评标专家不能与投标人私

下接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性原则;④评标程序相对固定,可操作性强,

容易推广;

但是,这种方法的缺陷也是非常明显,主要表现在:①主要依靠评标专家的

知识和经验进行主观判断,缺乏客观性;②评标的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结合不够,

特别在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问题上,专家之间分歧很大,受业主意见支

配干扰的情况也很严重。

4.3.3财务指标法

财务指标法主要采用投标人财务指标作为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

其成本的依据。具体的说,就是以经过有关机构审计确认的投标人前几个年度的

财务会计报表(损益表)所反映的财务状况作为依据,来确定投标人的成本。其

中投标人财务报表中的销售利润率是实现的利润与工程结算收入的比值,它对于

确定投标人的成本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利润是工程结算收入减去成本、期间

费用(管理费、财务费用等)和营业税后的余额,营业税根据工程结算收入的一

定比例计取,理论上期间费用也属于成本的组成部分。因此利润和工程结算收入

一经确定,企业的成本水平也就随之确定。从招投标的角度来讲,投标人的工程

结算收入近似地等于标底价,利润近似地反映了投标人的降价和让利额度。因此,

销售利润率实际上就是投标人可以承受的降价和让利水平,只要投标人的降价幅

度高于销售利润率水平,就意味着该投标人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竞争。

财务指标法的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1) 判断公式:p0 ≥Q ,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

p0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其中 p0----投标人投标报价

Q-----计算成本价

(2) 计算成本价Q的确定方法:

Q=p×(1-R)

p----合成价,代表投标人能赢得合理利润的估算中标价

R----企业销售利润率合成值,

(3) 投标合成价p的计算式

p=a×p0+b×p1+c×p2

p0----投标人投标报价

p1----标底价(依据现行的定额、取费标准和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价格

信息编制,代表社会平均水平)

p2----专家评判价

a 、b、 c------以上三种价在合成价中的权重,其中0

且a+b+c=1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4) 专家评判价p2的计算式

p2=t1t2tnn

ti----专家认可的合理报价

n----评标专家的人数

(5) 企业销售利润率合成值R的计算公式

R=f1R1+f2R2+f3R3

R1 、R2 、R3----投标人最近三年损益表反映的企业销售利润率

Ri=(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100%

f1、f2、f3----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之和的比重

财务指标法的优点:①用数学公式计算成本价,减少了专家定性评价的随意性;②公式和系数事先在招标文件中加以规定,充分结合投标人近年的财务指标,更好地体现了评标的公平、公开和公证。

但是财务指标法也存在一定的缺陷:①销售利润率合成值R是由投标人最近三年销售利润率合成的,并不能完全代表企业现在的利润水平;②合成价p的计算只是一个近似估算值,且其中的专家评判价p2由专家来决定,因此仍会带有部分主观性;③没有从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及工料机消耗水平和报价的角度评判投标人报价的合理性,针对性不强,有可能得出错误的评价结论。

4.4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优缺点分析

4.4.1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优点分析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之所以在西方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招投标中被广为使用,是因为它与其它招标方法相比有许多优点,突出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节省工程项目投资。在业主选择承包商过程之中,所有投标人(潜在承包商)之间对工程基本上是处于对称信息下的竞争状况(利用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投标人为获得工程承包权而展开的竞争,必然导致价格下降。

(2)确保与体现招标与投标中的“三公”原则。由于业主选择承包商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化过程,一切以投标人(反映自身能力)的公开报价为选择依据,这种以价格考察为主的评标方式,可以减少评委的主观倾向性,体现投标单位的管理、生产技术和成本优势,节约采购投资。因此,该方法减少暗箱操作,是一种真正符合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的招标方法。

(3)操作简便。在整个的承包商选择过程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就是商务标书,谁报价低且合理,谁中标,简便的招标过程节约了招标过程中各环节发生的交易成本。

(4)促进规范的“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与发展。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条件下,投标人要想获得工程承包权资格,并以此在市场中不断发展与壮大,就只能依靠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提高企业信誉等;质次价高、信誉低、管理落后的企业将被无情的市场竞争法则淘汰。

4.4.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缺点分析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国内推行的过程中,其缺点也逐渐显现出来,具体表现在如下几点:

(1)不保护投标商的利润。对于建设工程类招标项目如果资金不到位,则影响工程的施工进度和质量,同时施工单位要承担资金周转困难和利润率极低的风险。

(2)我国多数施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施工企业还没有这种实力及投标经验,制约了这些企业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均衡发展。

(3)容易产生低价抢标,高价索赔,给招标项目造成较多麻烦,甚至严重地影响工程

顺利进行。这里所称的“低于成本”是指经营者低于其企业项目成本(个别成本)。但因我国建筑市场秩序还不够规范,有些企业抱着投机心理为中标而中标,搞虚假材料、假证明,故意采取“压价竞标”的恶意策略,甚至低于企业成本价竞标。一旦中标后,寄希望于工程变更,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谋求高额索赔。这种中标的最低价往往低于其真实成本,造成实际上的不可能,所以在项目实施中就常常出现施工单位迟迟不能进场或开工后难以为继的情况。这时大部分业主只能追加投资,如果业主严格执行合同,即使能对承包方处以违约责任,往往也是费时费力、两败俱伤。

因此,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评标中,投标人项目成本价的界定,是困扰招标人和评标专家的现实问题,也成为影响建设工程招标质量的首要因素。

4.5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保障机制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使投标企业的利润空间受到了很大的压缩,但市场经济价值规律的宗旨促使施工单位追求利润最大化,这使得很多时候,业主和投标企业的利益处于对立状态,要减少各种纠纷,使工程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必须有一套完善的保障机制,除了加强招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健全,还还必须建立健全工程担保制度、保险制度和信用制度、市场准入制度。

4.5.1工程担保制度

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一旦发生,就很可能使业主付出惨重的代价,甚至导致工程建设失败。因此,对风险的管理就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而工程担保就是风险管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建设工程担保主要有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预付款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投标人提交一定的保证金,也可以提供第三方(一般为银行或者担保公司)的信用担保。国际上普遍采用后者,它是指保证人在事先评估被保人业绩和信用的基础上,向受益人保证被保证人能够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或及时支付有关款项的信用工具(图4-1)。

依据谁产生风险谁承担责任

后果的原则,担保公司在其中扮演了转向阀作用,将风险后果转回给了风险行为者本人。因此,对被担保者来说,购买

了保函意味着承担风险的开始。由于承包商在购买工程担保保函时被要求对被担保金

额进行反担保,担保公司的作用是名义上的风险承受者,而承包商则是工程风险的实际承受者。承包商清楚知道一旦发生合同违约,其人为风险的最终后果完全由自己承担,轻则受到经济损失和信誉贬低,增加了下次投标的成本;重则失去获得工程担保的能力,从而因不能参加工程投标而自然退出工程承包市场。由于承包商对工程人为风险责任后果有一个正确的理性预期,认识到规避工程违约风险的最好办法是严格履约,减少违约事件的发生,这有利于工程的顺利完工。

在建设工程合同担保中,国际上一般采用工程保证的担保形式。工程保证担保涉及三方契约关系。承担保证的一方为保证人(Surety),或称担保人,主要包括从事担保业务的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机构、商业团体等;接受保证的一方为权利人(Obligee),或称受益人、债权人;对于权利人具有某种义务的一方为被保证人(Principal),或称义务人、债务人。

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的一方为了避免因对方原因而造成的损失,往往要求具有合格资信的第三方为对方提供保证,即通过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倘若被保证人不能履行其对权利人的承诺和义务,以致权利人遭受损失,则由保证人代为履约或负责赔偿。

1、承包商提供的工程保证担保

(1) 投标保证(Bid Bond/Tender Guarantee)

投标保证是保证人保障投标人正当从事投标活动所作出的一种承诺,其有效

期通常比投标书的有效期长28天。投标保证金额应为标价总额的1%--2%,对于小额合同可按3%计算,在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很可能撤回投标的情况下,投标保证金额可以高达5%。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书连同投标保证一并送交业主。开标之后,业主应将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迅速予以退还。工程签约后,也应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投标保证包括两种做法: 一种做法是由银行提供投标保函,如若出现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到期之前撤消投标,或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或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业主签署合同,银行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额对于业主进行赔偿。另一种做法是,在投标报价之前,由担保公司出具担保保证书,以保证投标人不会中途撤消投标,中标后将与业主签约承包工程。一旦投标人违约,担保公司应支付业主规定比例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亦可取为该标与次低标之间的差额,以弥补业主相应的损失,同时次低标成为中标人。

此外还有一种做法,在投标报价前,投标人按照要求直接向业主交纳投标保证金,以保证一旦中标,将受标签约承包工程。若投标人行为构成违约,业主将废除授标,并没收投标保证金。这种做法不能视为一种投标保证担保。

投标保证的意义在于:拟承包商要想参与投标,事先必须取得投标保证。一方面,由于撤回投标必须承担损失,因此通过投标保证,可以促使投标人认真对待投标报价,这样就有效防止了投标人轻率地进行投标;另一方面,保证人在为投标人提供保证之前,必然严格审查其资信状况,否则将不会为其提供保证,这样就限制排除了不合格的拟承包商参加投标活动。

(2) 履约保证(Performance/Bond/Guarantee/Security)

履约保证是保证人保障承包商履行承包合同所作出的一种承诺,其有效期通常应截止到承包商完成了工程施工和缺陷修复之日。收到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之后,中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协议书,连同履约保证一并送交业主,然后与业主正式签订承包合同。当承包商正常完成合同后,业主应将履约保证退还给承包商。履约保证也包括两种做法:

一种做法是由银行提供履约保函,一旦承包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银行要按照合同规定的履约保证金额对于业主进行赔偿。 另一种做法是,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保证书,担保承包商将正常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承包商中途毁约,担保公司将对业主因此蒙受的一切损失进行补偿。担保公司可以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以使其继续完成合同;担保公司也可

以接受该工程,并经业主同意寻找其他的承包商来完成工程建设;担保公司还可以与业主协商重新招标,由新的承包商负责完成合同的剩余部分。业主只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担保公司将承担实际工程造价与原始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 如果上述解决方案业主均不满意,担保公司可按合同规定的履约保证金额对于业主进行赔偿。

此外还有一种做法,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直接向业主交纳履约保证金。在承包商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业主将没收履约保证金,这种做法并非属于履约保证担保的范畴。

银行履约保函一般担保合同价的10%----25%;采用ICE和FIDIC的合同条件,履约保证金一般为合同价的10%;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对于履约保证金通常定为合同价的25%----35%;美国联邦政府工程规定履约保证必须担保合同价的全部金额。

履约保证是工程保证担保中最重要的形式,也是工程保证金额最大的一项担

保,其他的保证形式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是对履约保证的补充担保。通过履约保证,充分保障了业主依照合同完成工程建设的合法权益,同时迫使承包商必须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合同的签约和执行。

(3) 付款保证(Payment Bond/Guarantee )

有的业主会要求承包商提供付款保证。付款保证是保证承包商依照工程进度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分包商及材料设备供应商费用的担保形式。一般情况下付款保证附于履约保证之内,也可通过专门文件进行规定。如果缺少付款保证,一旦承包商没有正常付款,债权人有权起诉,致使业主的工程及其财产受到法院的扣押。通过付款保证,业主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管理负担。

(4) 维修保证(Maintenance Bond/Guarantee )

维修保证也称质量保证,是保证人为承包商提供的,保证工程保修期(国际上称为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时,承包商应当负责维修的担保形式。维修保证可以包含在履约保证之内,这时履约保证有效期要相当地延长到承包商完成了所有的缺陷修复;维修保证也可以单独列出规定,并在工程完成后以此来替换履约保证,这时维修保证有效期与工程保修期相等。维修保证的保证金额,一般为合同价的1%一5%。

实行维修保证,对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对于促进承包商加强企业内部的全面质量管理,尽量避免质量缺陷的出现,同样具有激励作用和约束作用。

(5) 预付款保证(Advance Payment Bond/Guarantee )

业主往往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工程款以供承包商周转使用。为了保证承包商将这些款项用于工程建设,防止承包商挪作他用、携款潜逃或宣布破产,需要保证人为承包商提供同等数额的预付款保证,或者提交预付款银行保函。随着业主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并逐步扣回预付款,预付款保证责任随之逐渐降低直至最终消失。预付款保证金额一般为工程合同价的1 0%一3 0%

(6) 分包保证(Subcontract Bond/Guarantee )

当存在总包分包关系时,总承包商要为各分包商的工作承担完全责任。总承包商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往往要求分包商通过保证人为其提供保证担保,保障分包商将充分履行自己的义务。

(7) 差额保证(Price Difference Bond/Guarantee )

如果某项工程招标设有标底,通常在中标价格低于标底超出10%的情况下,为了保证按此中标价格不致于造成工程质量的降低,业主往往要求承包商通过保证人对于标底与中标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提供担保。当采取合理最低价评标原则时,更能发挥差额保证的重要作用。

(8)完工保证(Completion Bond/Guarantee )

为了避免因承包商延期完工后将工程项目占用而遭受损失,业主还可要求承包商通过保证人提供完工保证,以此保证承包商必须按计划完工,并对该工程不具有留置权。如果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出现工期延误或工程占用,则保证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

(9)要求承包商提供的其他工程保证形式(Others)

要求承包商提供的工程保证担保还包括保留金保证、免税进口材料设备担保证、机具使用保证、税务保证等形式。要求业主提供的工程保证担保一一一业主支付保证(Employer Payment Bond/Guarantee )要求业主提供的保证担保主要是业主支付保证。业主支付保证是指业主通过保证人为其提供担保,保证业主将按照合同

规定的支付条件,如期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商。如果业主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将由保证人代向承包商履行支付责任。业主支付保证的实行,为业主拖欠工程款问题的解决找到了一条成功的途径。

2、反担保(Counter Bond/Guarantee )

由于担保金额很多,而收取的保证费较少,因此保证人承担的风险是相当大 的。被保证人对保证人为其向权利人支付的任何赔偿,均承担对于保证人的返还 义务。保证人为了防止向权利人赔付后,又不能从被保证人那里获得补偿,可以 要求被保证人提交反担保,作为保证人出具保证的前提条件。一旦出现代为赔付 的情况,保证人可以通过反担保追偿因提供保证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反担保可以 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其中任何一种形式。

不论要求承包商通过保证人提供的工程保证,还是要求业主通过保证人提供 的工程保证,都存在承包商或业主进一步向保证人提交反担保的问题。

4.5.2工程保险制度

工程保险(Construction Insurance)是指以各种工程项目为承保标的的综合财产保险,是适应现代建筑业的发展,由火灾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责任保险等演变而成的一类综合性财产保险险别,它承保着一切工程项目在工程期间乃至工程结束以后的一定时期的一切意外损失和损害赔偿责任。工程保险就是通过购买相应的保险,参与工程建设的组织和个人将面临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意外事故一旦发生,遭受的损失将得到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从而达到有效降低风险程度的根本目的。

工程保险的种类

(1)建筑工程一切险(Contractor's All Risks, CAR)

建筑工程一切险,简称建工险,是集财产损失险与责任险为一体的综合性的财产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在整个施工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责任范围包括施工期间工程本身、施工机械、建筑设备所遭受的损失以及因施工而造成的第

三者人身财产伤害,第三者责任险成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附加险种。

建筑工程一切险一张保险单下可以有多个被保险人,包括:业主、承包商、分包商、工程师以及贷款银行等有关各方。若被保险人不止一方,则各方接受损失赔偿的权利将以不超过其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

建筑工程一切险以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承保对象的工程保险,适用于房屋建筑、道路、水坝、桥梁、港埠以及各种市政工程项目的建筑。其承保范围包括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但因被保险人违章建造或故意破坏造成的损失,因设计错误造成的损失,因战争原因造成的损失,以及在保险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陪额

等均属于除外责任。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自投保工程开工或首批投保项目卸至工程现场之日起开始生效,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终止,最晚不应超过保险单开列的终止日期。

建筑工程一切险没有固定的费率,其保险费率依风险程度具体确定,一般为

合同总价的0.2%-0.45%。确定保险费率时,需要考虑的风险因素包括:承保责任的范围大小,工程本身的危险程度,承包商的资信水平,同类工程以往的损失记录,免赔额的高低以及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等。

(2)安装工程一切险(Erection All Risks, EAR)

安装工程一切险,简称安工险,是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姊妹险种,适用于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程建设项目,亦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自投保工程动工或首批投保项目卸至工程现场之日起开始生效,到安装完毕验收通过或保险单开列的终止日期终

止。

在工程建设中,根据安装工程项目所占比重的大小,不足整个工程项目保额20%的,按建筑工程一切险进行投保并计收保费;介于20%-50%之间的,按建筑工程险进行投保,并按安装工程险的费率计收保费;超过50%的,则应单独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相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也要根据工程性质、承保范围、风险程度等因素而相应变化。一般地,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为合同总价的0.3%一0.5%,考虑到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自身特点及特殊风险,其费率一般高于建筑工程一切险。

不论建筑工程一切险,还是安装工程一切险,一般都由承包商负责投保。若承包商因故未能办理或拒绝办理投保,则业主应代为投保,保险费要从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这两个一切险,实质上都是对业主的财产进行保险,业主是最终受益者,因而保险费将计入工程成本,最终由业主来承担。

(3)雇主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雇主责任险(Employer's Liability Insurance)是雇主为其雇员办理的保险,若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工作有关的职业病,将获得医疗费用、伤亡赔偿、工伤休假期间工资、康复费用以及必要的诉讼费用。 在雇主责任险中,雇主是投保人,雇员是被保险人。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其最高赔偿限额是以雇员若干个月的工资收入作为计算依据,并视伤害程度而具体确定。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费率按不同行业工种、不同工作性质分别订立。

多数国家实行雇主责任险具有下列特点:一是雇主必须投保,不因雇主破产或停止受到影响;二是雇员伤害赔付不以雇主有无过失作为必要前提;三是伤害赔付并不基于实际损失,而是基于实际需要;四是采用定期支付形式取代一次性抚恤金赔付形式;五是雇主可将赔付费用作为一种生产成本加以处理。

人身意外伤害险(Personal Accident Insurance)的保险标的也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或劳动能力。它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伤残、死亡、支出医疗费用、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作为赔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业务。

(4)十年责任险和两年责任险(Liability for Ten/Two Years)

工程完工后,依然存在着潜在的风险,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正是基于建筑物使用周期长、承包商流动性大的特点而专门设立的。该保险的标的是合理使用年限内建筑物本身及其他有关的人身财产。

十年责任险和两年责任险属于特殊产品的责任保险,强制实行这两种保险的国家,如法国,要求承包商必须对于工程本身和建筑设备,分别在十年和两年之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缺陷责任。基于这种情况,承包商必须向受理十年责任险和两年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在这两种保险业务中,承包商是投保人,业主是

被保险人。

(5).职业责任险(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职业责任保险是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损害的赔偿责任保险。根据责任范围不同,职业责任保险通常分为两大类: 一类适用于被保险人的工作直接涉及人体,保险对象是因被保险人的“工作失职”(Malpractice)所造成的损害,投保这类保险的专业人员包括医生、护士以及美容师等;另一类适用于被保险人的工作与人体没有直接关系,保险对象是因被保险人的“错误和疏忽”(Errors and Omission)所造成的损害,投保这类保险的专业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以及建筑师等。

在国际上,建筑师、各种专业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等专业人士均要购买职业责任险,由于设计错误、工作疏忽、监督失误等原因给业主或承包商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将负责进行赔偿。责任保险只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至于由此产生的其他法律责任,责任保险则不予承保。

根据投保人不同,职业责任险可分为法人职业责任保险和自然人职业责任保险两大类。前者的投保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组织,以在投保单位工作的个人作为保险对象;后者的投保人是作为个体的自然人,其保险对象是个人的职业责任风险。关于职业责任保险费率的厘订,应着重考虑的因素包括:职业种类、工作场所、单位性质、业务数量、技术水平、职业素质、历史记录、赔偿限额以及免赔额等。

(6)机动车辆险(Motor car Liability Insurance)

机动车辆险也属于融财产损失险与责任险为一体的综合性的财产保险,其保险责任包括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投保车辆的损害。除此之外,机动车辆险的标的还包括第三者责任。机动车分为私用汽车和商用汽车。对承包商而启‘,必须对意外事故高发生率的运输车辆进行保险。

(7)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Credit Insurance)是权利人投保义务人信用的保险。权利人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是权利人对方的信用风险。信用保险只涉及投保人和保险人两方当事人。例如,由于担心业主不能如期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可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障业主的支付信用。一旦业主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可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保证保险(Surety Insurance)是义务人应权利人的要求,通过保险人担保自身信用的保险。义务人是投保人,权利人是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是义务人自身的信用风险。保证保险涉及作为当事人的投保人和保险人,以及作为关系人的被保险人。例如,承包商应业主的要求,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保证自己将正常履行合同义务。若承包商中途毁约,保险公司将向业

主承担相应的损失。

4.5.3信用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

政府部门应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建立健全企业的信用制度。建设领域信用体系的建设要注重培养企业自主诚实守信的观念,促使企业关注自身的信用形象,充分认识到商业信用对于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重要意义,促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建设领域信用体系的建设要充分依靠市场化的力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

此外,建设领域信用体系的建设还要注重加强严格的监管。要按照促进诚信、

规避风险的目标,强化自律和防范机制,建立以信用状况调查、信用评价、信用自律、信用档案管理和信用信息互通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并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使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建立一套完善的承包商信誉评价体系,为每一个施工企业评定信誉等级,并在全国建立承包商信用等级信息网。全国建设市场众人一个招标投标活动都可以在该网中查到每个招标企业的履约信誉等级,从而为评定标提供依据,每个承包商信誉等级网可以作为全国工程造价信息网中的辅助部分存在。

同时要建立社会对企业信用的约束机制。通过公开企业信用状况,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督促和引导企 业自觉依法经营,诚信立业,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全面改善在生产经营、税金缴纳、信贷赊欠、往来帐款财务核算、数据统计等方面的信用状况,塑造良好的信誉形象。

监督部门应记录所有工程建设行业中有关企业的履约情况,并进行信誉等级分级,方便查阅和索取,在招标资格预审中应强制使用这些信息来核实投标人信息的真假,全面了解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履约能力,同时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提高投标企业承诺的价值和违约成本,做到“守信获益、失信受罚”,真正体现企业信誉的价值。并严格限制那些中标后不认真履行合同,工程质量低劣的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只有淘汰那些管理水平低、设备技术落后、建造成本高的企业,才能保证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有效实施,才能够逐步缓解当前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情况,使建筑市场得以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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