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为保证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电气管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缺陷保修期

质量缺陷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缺陷保修期。

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给排水管道、电气管线、设备安装工程为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为装饰装修工程为年;

年;年;年;个采暖期、供冷期;□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

三、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缺陷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金额为

五、质量缺陷保修金的预留和返还

本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修金。

返还保修金的30%,满二年可申请返还保修金的50%,满三年可申请将全部预留保修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修金申请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核实后14天内,将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和利息按本支付给承包人,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分时段返还质量缺陷保修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返还质量缺陷保修金申请。

六、工程缺陷质量维修

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发包人发现质量缺陷,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修正,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修正;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如果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修正某项质量缺陷,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修正缺陷,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修正非承包人原因的质量缺陷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七、争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缺陷保修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协商达不成一致时,按本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八、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为保证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电气管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缺陷保修期

质量缺陷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缺陷保修期。

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给排水管道、电气管线、设备安装工程为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为装饰装修工程为年;

年;年;年;个采暖期、供冷期;□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

三、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缺陷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金额为

五、质量缺陷保修金的预留和返还

本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修金。

返还保修金的30%,满二年可申请返还保修金的50%,满三年可申请将全部预留保修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修金申请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核实后14天内,将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和利息按本支付给承包人,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分时段返还质量缺陷保修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返还质量缺陷保修金申请。

六、工程缺陷质量维修

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发包人发现质量缺陷,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修正,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修正;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如果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修正某项质量缺陷,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修正缺陷,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修正非承包人原因的质量缺陷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七、争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缺陷保修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协商达不成一致时,按本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八、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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