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依法行政 1

论依法行政

2004年法律本科班 姓名:

内容提要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制国家政府行使权利时普遍奉行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根本樗。什么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内涵,基础是什么,对依法行政的要求是什么,依法行政要实现哪三个转变,依法行政同依法治国的关系。本文通过对以上问题的论述,说明在我国这个社会主义国家坚持依法行政是必要的,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政府机关都要必须依法行政,这是我们党治国方略的一大转变,表明我们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有了重大发展,同时也标志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崇尚法治,注重法律实施、力行法治的新时期。当依法行政、依法治国被写进执政党的纲领性文件和国家的根本大法的时候,依法行政已经成为举国上下的共识。依法行政是现代法制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普遍奉行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根本标志。下面,笔者拟就从依法行政的内涵、基础、要求、依法行政同依法治国的关系谈谈我之见,仅供参考。

一. 依法行政的内涵

对于依法行政的内涵,有学者认为依法行政的“法”在本质上必须是体现人民整体意志(公意)的法,而不能是长官意志、个人意志、少数利益集团意志的反映;在形式上应限定在法律、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两种形式上;在法律要素上不仅应包括法律规范,还应包括法律原则以及法律目的和法律精神;在法律渊源上原则上应采取成文法主义,以不成文法(判例法制度)作为补充。笔者以为依法行政的内

涵应从以下几点来理解:

1. 依法行政的主体是公共行政的承担者。在我国依法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而在西方则不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既是依法行政规范的主要是行政权的享有者,而非行政相对人,依法行政的实质和重心,是依法治官而非治民。

2. 依法行政是指对公共事物的管理,既不是对私人事务,也不是对国家行政的管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国家行政与公共行政是不同的。依法行政的“行政”是行政意义上的行政,既指一定的国家组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国家职能、维护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规定,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其行政的领域是其他社会组织所无力、无法或不愿承担,只能由国家实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

3. 依法行政中的“法”应从广义上理解,不仅指法律,也指行政法规等一个法律体系。在依法行政中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价的标准,居于国家和社会的统治地位,具有最高权威。

4. 依法行政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公民的权益,以实现公法的价值追求。在我国依法行政是一种积极保障(有效行为)与消极防范(防止滥用行政权力)的有机结合,其目的不仅仅在于对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规范,防止滥用权力,并使受到不法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权利及时得到裣,而且也在于保证政府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的生活条件。

二. 依法行政的基础。

1. 依法行政是法治的要求

依法行政是建立在法治原理基础上的,这是依法行政得以确立的内存因素。“无法律则无行政”是指任何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行为,都不具有公民必须服从的正统性而归于无效。这一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该原则产生于近代宪政意义上行政权的行使。资产阶级登上政治舞台之后,以为国家权力必须分立,国家必须依法而治而不是由王者而治,法律的制定必须由具有民志的机关——议会来完成,对于议会所制定的法

律,不但要求公民个人遵守,同时要求政府也必须遵守。因而,行政的功能只在于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并且立法机会对这种权力的行使要进行严格的监督。在政府必须守法的观念支配下,行政权的运用必须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念要数盛行于19世纪的英美传统行政法控权理念。

“法治”的确切含义发展到今天尚未定论,但有一点基本要求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则是公认的。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在保证法律具有实质正义(良法)的前提下:⑴任何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对于国家机关而言,除了法律允许的以外,无权进行任何活动;对于社会组织和个人而言,除了法律禁止的以外,可以从事任何事业活动;⑵任何人违反法律规定都必须受到惩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不容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国家机关违法,由其他国家机会依法追究其责任;社会组织和个人违法,由行政机关和民事法机关依法予以惩戒。可见,虽然“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提出的,有限制权力的重要意义,但是,法治原则的内在要求是对任何人的行为给予不偏不倚的保护或制裁。法治原则贯彻到行政法领域,即意味着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法律既同等地保护行政机关和相对一方的合法行为,又同等地追究行政机关和相对一方的违法行为。依法行政原则是应运法治原则对行政机关的要求而产生的。

2. 依法行政是入世的要求。

我国加入WTO ,不仅享有WT0的各项权利,同时必须承担WTO 的各项义务。这既为政府依法行政注入新的内容,也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的依法行政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又是依据我国宪法、法律实施的。加入WTO 之后,对外开放事业在WTO 框架内推进到一个全面开放的崭新的发展阶段。要按照WTO 规则的要求,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必须树立加入WTO 首先是政府加入WTO ,加入WTO 就是要加入“规则”的新概念。要以此为

基点,不仅要进一步增强国内的法律意识,同时要增强国际法律意识;不仅要有严格实施国内法的意识,还要遵守WTO 规则,增强以WTO 规则为主要内容的国际行政法意识,并按照WTO 规则和我国加入WTO 的承诺,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例如:我国加入WTO 后,对路政管理职能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了与WTO 规则并轨,2003年4月1日,交通部颁布实施了《路政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办事程序、办事手续、办事条件和办事时限,为路政人员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三. 依法行政的要求

1. 行政组织及其职权确定。

这是对依法行政的首要要求。依法行政,从其实质上看,就是要使行政管理进入法治状态。首先,行政组织的自身管理要法治化。无论是行政组织的权限,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还是行政机构的设置、行政编制管理都要以法律为依据,排除个人意志的非理性干预。其次,行政组织的对外管理要法治化,行政组织对外管理的主体形式,行政机关及行政机构行使政权的条件、规则以及程序等要依法设定,行政机关及行政机构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管理。显然行政组织法律制度与行政组织法息息相关,没有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和保障,也就不可能有完备的行政组织法律制度,行政法治状态也就无以真正实现。

2. 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

所谓法律保留即指国家的重要事项要通过法律来规定,主要有国家的主权,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法律优先是指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受法律的约束,不得与法律相违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或相冲突,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

3. 行政行为运行要符合法律。

包括形式合法和实质合法两个方面的要求,或称之为形式合法与实体合法的要求,二者的关系,形式合法无疑是第一位的。因为,一方面,

形式合法是达到实质合法的保障,只有真正地、一丝不苟地做到形式合法,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达到实质上的合法,为行政案件地正确处理奠定坚实的基础。准确地说,在法治社会,任何执法活动必须要讲究程序法的第一性。尤其在我国,由于整个社会长期受到“重实体轻程序”这一负面传统的影响,在社会转型时期更上一层楼应高度重视执法活动的程序合法性内涵的法律价值。

4. 运作要诚实信用。

即政府在管理运作过程中,使相对人对政府产生的合理期待,不可随意改变。但在特别情况需要下,诚信原则不排除政府对规定、政策的改变,但要求政府给予相应的补偿。目前我国并未确立诚信原则,在现实生活中行政主体常以公共利益为由,来肆意侵犯相对人的权利。

四. 依法行政要实现的三个转变

当前依法行政要特别注意转变消极行政执法的陈旧意识,树立积极行政执法观念。消极执法意识陈旧有三:一则将管理方与被管理方树立起来,简单以为双方只是管制与服从关系,忽视行政相对人参与权与主人翁地位;二则片面认为执法仅是或主要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审批,否则不是执法;三则不明确法律规定的行政主营部门的职责,就是执行该法律即行政执法,误以为政府另组建队伍实施处罚等职能,才是行政执法。陈旧的消极行政执法观念不仅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城市管理要求,而是有悖现代行政法治原则。因为行政法治的第一要义就是职权法定。所谓职权法定,即各级政府,所有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由法律、或法律授权法规做出规定;法定的职权行政机关必须履行,不得不履行,不得越权履行,更不能滥用职权;不履行,越权履行三种新观念:一是行政执法手段仅为城市管理的一种手段,法律手段不是万能的。制裁要与教育结合;法治要与德治并举。二是行政执法手段是多样的并有积极与消极之分。审批、命令、处罚、强制、处分等消极手段是执法;协商、协议、听证、指导、奖励等积极手段也是执法。现代法治政府在职能转变的同时,行政执法的手段也在悄然改变,行政执法手段

的人性化,即更多的尊重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更多地让行政相对人直接参与管理,亦即行政执法的消极手段更多地被积极手段所取代是当代行政执法发展的新趋势。三是行政执法是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系列活动,而不仅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

五. 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1. 依法治国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使国家繁荣富强长治久安的必经之路,依法治国为依法行政开辟了道路,创造了前提条件,不奉行依法治国的方针,就不可能有依法行政,没有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依法行政也难于推行,依法行政需要权力机关加强立法和必要的授权,需要司法机关的保障,需要全国人民有良好的法律素养,需要来自各个方面的对行政机关是否贪污行政的监督,依法行政不可能孤立存在,不可能离开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单独进行。例如:1998年1月1日,《中国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施行,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公路事业步入了法制轨道,为路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如果没有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就不可能有《公路法》的颁布实施,依法行政也就无从谈起。

2.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

首先,在整个国家机关序列中,行政机关所占比重最大,拥有部门最多。行政管理的范围广及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行政执法活动具有多样性,广泛性,技术性强,对社会生活直接干预等特点。其次,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约有80%以上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在整个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此外,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依法行政,用法律手段调节和管理各个领域的活动,将逐渐成为政府机关活动的主要形式,依法行政将成为政府机关的主要工作任务。因此,只有加强依法行政,改善行政执法活动,才能有力地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目前,虽然行政执法工作不断加强,成绩很大,但也存在不少有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越权

处罚、无权处罚、以罚代刑等现象时有发生。针对目前行政执法不严的状况,要突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要明确执法机关的责任,提高执法效率,切实解决执法不力,放弃法定职责或超越法定权力的问题;要狠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坚持不懈地抓紧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律政策教育和岗位业务培训;加强考核任用、奖惩等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违法的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办事。

综上所述,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和核心。“只有以依法行政为重心和突破点,人治的现状方可望改变,法治才可望实现。”才能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代的轨道,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这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愿望,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客观要求,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是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提高执政水平的有效途径。

主要参考资料:

1、《社会主义法治论纲》石泰峰主编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2000年3月

2、《行政法学》姜明安、皮纯协主编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2002年4月

3、《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 任建新主编法律出版社 1996年9月

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 皮纯协主编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5、《传统行政法控权理念及其现代意义》 沈岿、王锡锌、李娟著《中外法学》 1999年1期

6、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

目录

一. 绪论

二. 本论

⑴依法行政的内涵

⑵依法行政的基础

⑶对依法行政的要求

⑷依法行政要实现的三个转变 ⑸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三. 结论

论依法行政

2004年法律本科班 姓名:

内容提要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制国家政府行使权利时普遍奉行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根本樗。什么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内涵,基础是什么,对依法行政的要求是什么,依法行政要实现哪三个转变,依法行政同依法治国的关系。本文通过对以上问题的论述,说明在我国这个社会主义国家坚持依法行政是必要的,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政府机关都要必须依法行政,这是我们党治国方略的一大转变,表明我们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有了重大发展,同时也标志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崇尚法治,注重法律实施、力行法治的新时期。当依法行政、依法治国被写进执政党的纲领性文件和国家的根本大法的时候,依法行政已经成为举国上下的共识。依法行政是现代法制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普遍奉行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根本标志。下面,笔者拟就从依法行政的内涵、基础、要求、依法行政同依法治国的关系谈谈我之见,仅供参考。

一. 依法行政的内涵

对于依法行政的内涵,有学者认为依法行政的“法”在本质上必须是体现人民整体意志(公意)的法,而不能是长官意志、个人意志、少数利益集团意志的反映;在形式上应限定在法律、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两种形式上;在法律要素上不仅应包括法律规范,还应包括法律原则以及法律目的和法律精神;在法律渊源上原则上应采取成文法主义,以不成文法(判例法制度)作为补充。笔者以为依法行政的内

涵应从以下几点来理解:

1. 依法行政的主体是公共行政的承担者。在我国依法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而在西方则不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既是依法行政规范的主要是行政权的享有者,而非行政相对人,依法行政的实质和重心,是依法治官而非治民。

2. 依法行政是指对公共事物的管理,既不是对私人事务,也不是对国家行政的管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国家行政与公共行政是不同的。依法行政的“行政”是行政意义上的行政,既指一定的国家组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国家职能、维护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规定,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其行政的领域是其他社会组织所无力、无法或不愿承担,只能由国家实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

3. 依法行政中的“法”应从广义上理解,不仅指法律,也指行政法规等一个法律体系。在依法行政中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价的标准,居于国家和社会的统治地位,具有最高权威。

4. 依法行政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公民的权益,以实现公法的价值追求。在我国依法行政是一种积极保障(有效行为)与消极防范(防止滥用行政权力)的有机结合,其目的不仅仅在于对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规范,防止滥用权力,并使受到不法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权利及时得到裣,而且也在于保证政府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的生活条件。

二. 依法行政的基础。

1. 依法行政是法治的要求

依法行政是建立在法治原理基础上的,这是依法行政得以确立的内存因素。“无法律则无行政”是指任何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行为,都不具有公民必须服从的正统性而归于无效。这一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该原则产生于近代宪政意义上行政权的行使。资产阶级登上政治舞台之后,以为国家权力必须分立,国家必须依法而治而不是由王者而治,法律的制定必须由具有民志的机关——议会来完成,对于议会所制定的法

律,不但要求公民个人遵守,同时要求政府也必须遵守。因而,行政的功能只在于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并且立法机会对这种权力的行使要进行严格的监督。在政府必须守法的观念支配下,行政权的运用必须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念要数盛行于19世纪的英美传统行政法控权理念。

“法治”的确切含义发展到今天尚未定论,但有一点基本要求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则是公认的。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在保证法律具有实质正义(良法)的前提下:⑴任何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对于国家机关而言,除了法律允许的以外,无权进行任何活动;对于社会组织和个人而言,除了法律禁止的以外,可以从事任何事业活动;⑵任何人违反法律规定都必须受到惩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不容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国家机关违法,由其他国家机会依法追究其责任;社会组织和个人违法,由行政机关和民事法机关依法予以惩戒。可见,虽然“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提出的,有限制权力的重要意义,但是,法治原则的内在要求是对任何人的行为给予不偏不倚的保护或制裁。法治原则贯彻到行政法领域,即意味着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法律既同等地保护行政机关和相对一方的合法行为,又同等地追究行政机关和相对一方的违法行为。依法行政原则是应运法治原则对行政机关的要求而产生的。

2. 依法行政是入世的要求。

我国加入WTO ,不仅享有WT0的各项权利,同时必须承担WTO 的各项义务。这既为政府依法行政注入新的内容,也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的依法行政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又是依据我国宪法、法律实施的。加入WTO 之后,对外开放事业在WTO 框架内推进到一个全面开放的崭新的发展阶段。要按照WTO 规则的要求,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必须树立加入WTO 首先是政府加入WTO ,加入WTO 就是要加入“规则”的新概念。要以此为

基点,不仅要进一步增强国内的法律意识,同时要增强国际法律意识;不仅要有严格实施国内法的意识,还要遵守WTO 规则,增强以WTO 规则为主要内容的国际行政法意识,并按照WTO 规则和我国加入WTO 的承诺,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例如:我国加入WTO 后,对路政管理职能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了与WTO 规则并轨,2003年4月1日,交通部颁布实施了《路政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办事程序、办事手续、办事条件和办事时限,为路政人员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三. 依法行政的要求

1. 行政组织及其职权确定。

这是对依法行政的首要要求。依法行政,从其实质上看,就是要使行政管理进入法治状态。首先,行政组织的自身管理要法治化。无论是行政组织的权限,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还是行政机构的设置、行政编制管理都要以法律为依据,排除个人意志的非理性干预。其次,行政组织的对外管理要法治化,行政组织对外管理的主体形式,行政机关及行政机构行使政权的条件、规则以及程序等要依法设定,行政机关及行政机构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管理。显然行政组织法律制度与行政组织法息息相关,没有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和保障,也就不可能有完备的行政组织法律制度,行政法治状态也就无以真正实现。

2. 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

所谓法律保留即指国家的重要事项要通过法律来规定,主要有国家的主权,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法律优先是指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受法律的约束,不得与法律相违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或相冲突,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

3. 行政行为运行要符合法律。

包括形式合法和实质合法两个方面的要求,或称之为形式合法与实体合法的要求,二者的关系,形式合法无疑是第一位的。因为,一方面,

形式合法是达到实质合法的保障,只有真正地、一丝不苟地做到形式合法,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达到实质上的合法,为行政案件地正确处理奠定坚实的基础。准确地说,在法治社会,任何执法活动必须要讲究程序法的第一性。尤其在我国,由于整个社会长期受到“重实体轻程序”这一负面传统的影响,在社会转型时期更上一层楼应高度重视执法活动的程序合法性内涵的法律价值。

4. 运作要诚实信用。

即政府在管理运作过程中,使相对人对政府产生的合理期待,不可随意改变。但在特别情况需要下,诚信原则不排除政府对规定、政策的改变,但要求政府给予相应的补偿。目前我国并未确立诚信原则,在现实生活中行政主体常以公共利益为由,来肆意侵犯相对人的权利。

四. 依法行政要实现的三个转变

当前依法行政要特别注意转变消极行政执法的陈旧意识,树立积极行政执法观念。消极执法意识陈旧有三:一则将管理方与被管理方树立起来,简单以为双方只是管制与服从关系,忽视行政相对人参与权与主人翁地位;二则片面认为执法仅是或主要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审批,否则不是执法;三则不明确法律规定的行政主营部门的职责,就是执行该法律即行政执法,误以为政府另组建队伍实施处罚等职能,才是行政执法。陈旧的消极行政执法观念不仅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城市管理要求,而是有悖现代行政法治原则。因为行政法治的第一要义就是职权法定。所谓职权法定,即各级政府,所有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由法律、或法律授权法规做出规定;法定的职权行政机关必须履行,不得不履行,不得越权履行,更不能滥用职权;不履行,越权履行三种新观念:一是行政执法手段仅为城市管理的一种手段,法律手段不是万能的。制裁要与教育结合;法治要与德治并举。二是行政执法手段是多样的并有积极与消极之分。审批、命令、处罚、强制、处分等消极手段是执法;协商、协议、听证、指导、奖励等积极手段也是执法。现代法治政府在职能转变的同时,行政执法的手段也在悄然改变,行政执法手段

的人性化,即更多的尊重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更多地让行政相对人直接参与管理,亦即行政执法的消极手段更多地被积极手段所取代是当代行政执法发展的新趋势。三是行政执法是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系列活动,而不仅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

五. 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1. 依法治国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使国家繁荣富强长治久安的必经之路,依法治国为依法行政开辟了道路,创造了前提条件,不奉行依法治国的方针,就不可能有依法行政,没有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依法行政也难于推行,依法行政需要权力机关加强立法和必要的授权,需要司法机关的保障,需要全国人民有良好的法律素养,需要来自各个方面的对行政机关是否贪污行政的监督,依法行政不可能孤立存在,不可能离开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单独进行。例如:1998年1月1日,《中国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施行,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公路事业步入了法制轨道,为路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如果没有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就不可能有《公路法》的颁布实施,依法行政也就无从谈起。

2.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

首先,在整个国家机关序列中,行政机关所占比重最大,拥有部门最多。行政管理的范围广及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行政执法活动具有多样性,广泛性,技术性强,对社会生活直接干预等特点。其次,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约有80%以上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在整个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此外,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依法行政,用法律手段调节和管理各个领域的活动,将逐渐成为政府机关活动的主要形式,依法行政将成为政府机关的主要工作任务。因此,只有加强依法行政,改善行政执法活动,才能有力地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目前,虽然行政执法工作不断加强,成绩很大,但也存在不少有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越权

处罚、无权处罚、以罚代刑等现象时有发生。针对目前行政执法不严的状况,要突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要明确执法机关的责任,提高执法效率,切实解决执法不力,放弃法定职责或超越法定权力的问题;要狠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坚持不懈地抓紧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律政策教育和岗位业务培训;加强考核任用、奖惩等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违法的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办事。

综上所述,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和核心。“只有以依法行政为重心和突破点,人治的现状方可望改变,法治才可望实现。”才能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代的轨道,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这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愿望,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客观要求,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是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提高执政水平的有效途径。

主要参考资料:

1、《社会主义法治论纲》石泰峰主编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2000年3月

2、《行政法学》姜明安、皮纯协主编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2002年4月

3、《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 任建新主编法律出版社 1996年9月

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 皮纯协主编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5、《传统行政法控权理念及其现代意义》 沈岿、王锡锌、李娟著《中外法学》 1999年1期

6、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

目录

一. 绪论

二. 本论

⑴依法行政的内涵

⑵依法行政的基础

⑶对依法行政的要求

⑷依法行政要实现的三个转变 ⑸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三.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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