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家庭继承法
平时作业
题目:从内容看效力—有条件认可夫妻忠诚协议
学 生 姓 名 :谭 悦
所 在 学 院 :法 学 院
专 业 班 级 :2013级法学一班
学 生 学 号 :0 1 3 1 1 1 4 4 3 7
指 导 老 师 :尚 继 征
完 成 日 期 :2015年5月2日
从内容看效力—有条件认可夫妻忠诚协议
摘要:在自愿协商原则下签署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维护婚姻稳定的一种方式,也符合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宗旨,在一定程度上对维持家庭以及社会的稳定有很大的帮助。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我们应当采取精细化的分析视角,理性分析其内容是否合法,是否违背善良风俗,从内容看效力,有条件地认可夫妻忠诚协议,做出理性的判断。
关键词: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禁止性规定;例外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以及主要观点
(一)什么是夫妻忠诚协议
“忠诚”在我们日常的认知中,是一个归属于道德范畴的词汇。夫妻忠诚协议把忠诚的道德义务上升为婚姻关系中的法律义务,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
但是财产给付并不是夫妻忠诚协议的唯一类型。在现实中,夫妻忠诚协议根据内容大致还有以下几种:一是权利放弃型,即约定违反忠实义务的夫妻一方须无条件放弃离婚自由权或要求对方承担夫妻间扶养义务的权利,丧失对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监护权或探望权;二是人身伤害型,即约定违反忠实义务的夫妻一方须自行或同意他人伤害自己的肢体、采取非正常的方式和有损人格尊严的手段物质性虐待自己;三是辱骂起誓型,即约定违反忠实义务的夫妻一方须自行或容许他人采取不文明语言辱骂自己及其长辈先人、起诅咒式或恶毒性誓言;四是特定行为型,即约定违反忠实义务的夫妻一方须实施危及社会秩序( 如卧轨自杀、阻塞交通)或有伤善良风俗的行为。这些类型或单独出现或是组合出现,导致夫妻忠诚协议内容的多元化与复杂性。因此,我们在面对一份夫妻忠诚协议时,应当从其内容出发,结合当前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考虑我国社会现实,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做出理性判断。
(二)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
对于夫妻忠诚协议,学界有有效说以及无效说两种观点。有学者认为,将道德义务约定为合同义务的夫妻忠诚协议属于广义的民事契约,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只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法院都是认可的。但是这其中又必须考虑到协议中是否涉及身份关系,应不应当由现行合同法来进行调整。笔者倾向于夫妻忠诚协议有效说,反对完全无效说,但同时也应理性考虑协议本身内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予采纳违背法律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
二.认定夫妻忠诚协议有效的理由
(一)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婚姻关系本身是种契约 新《婚姻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夫妻之间不可以在基于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双方相互忠诚的协议。且我们通常认为婚姻也是一种男女双方因共同的利益而自愿结成终身伴侣,并在满足夫妻双方的经济、性等方面的需求而产生的契约关系。故而,由法律角度分析,婚姻的本质就是一种契约关系。夫妻忠诚协议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这也是对婚姻契约的具体体现。
(二)符合《新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与精神:新婚姻法是道德义务的法律化 正如著名法学家埃利希所言“无论是现在或者是其他任何时候, 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 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法学是离不开社会背景的学科,法律制度源于现实生活。夫妻忠诚协议与我国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宗旨相符合,也是对新婚姻法第四条抽象化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具体体现,夫妻之间签订有关互相忠诚的协议,符合婚姻法所提倡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所应恪守的道德准则。
(三)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为其维护自己的权利提供新的途径
现行婚姻法对权利人的保护是有局限性的,夫妻忠诚协议在一定程度上是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维护自身权利的一种途径。在婚姻关系中,出轨的一方本身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无过错方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有一层协议保障是合理正当的。有过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往往拿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他异性挥霍,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因此忠诚协议也可以看做是无过错方用来保护婚姻存续期间自己财产权益的有效手段,理应得到支持。
三.夫妻忠诚协议内容效力认定的例外
我们说应当理性看待夫妻忠诚协议,根据其内容,结合具体案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涉及人身权利,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于《合同法》,而无论是否将忠诚协议完全纳入《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在一部分协议中约定要求有过错方必须无条件丧失婚姻自由权、子女抚养权等条款应不予认定。任何私权利的契约自由绝不能企图以自由为名篡改法律的本意,身份权具有法定性,夫妻忠诚协议也不应超过公权力的权威,颠覆实体法和程序法而实现自身的自由。
(二)涉及人身伤害,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能会看到这样的协议内容:“假如有一方出轨,出轨的一方要砍掉自己的一根手指,或是实行其他形式的自残行为。”或是“出轨一方必须当街下跪或是实施阻碍社会公共秩序的其他行为。”这样的内容一方面对于公民的人身有极大的伤害性,损害了人身利益,自然得不到法律支持;另一方面违背了善良风俗,产生极大的不良影响,或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故而不被承认。
四.小结
婚姻法解释三草案之一的第六条规定了关于“忠诚协议”的内容,其规定到“离婚时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协议系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虽然考虑到法律的指引作用,该条款并未最终纳入,但是结合之后的司法实践我们可以看出,司法解释还是倾向于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并且只要约定的赔偿数额合理,那么协议要求普遍会得到支持。在自愿协商原则下签署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维护婚姻稳定的一种方式,也符合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宗旨,在一定程度上对维持家庭以及社会的稳定有很大的帮助。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我们应当分析其内容是否合法,是否违背善良风俗,从内容看效力,有条件地认可夫妻忠诚协议,做出理性的判断。
参考文献
[1]刘建.夫妻间忠诚协议效力的法律思考与理性应对[R].中央财经大学,2015.
[2]杨柳.从婚姻契约角度分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D].法制与社会,2015.
[3]刘加良.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之争与理性应对[D].法学论坛,2014.
婚姻与家庭继承法
平时作业
题目:从内容看效力—有条件认可夫妻忠诚协议
学 生 姓 名 :谭 悦
所 在 学 院 :法 学 院
专 业 班 级 :2013级法学一班
学 生 学 号 :0 1 3 1 1 1 4 4 3 7
指 导 老 师 :尚 继 征
完 成 日 期 :2015年5月2日
从内容看效力—有条件认可夫妻忠诚协议
摘要:在自愿协商原则下签署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维护婚姻稳定的一种方式,也符合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宗旨,在一定程度上对维持家庭以及社会的稳定有很大的帮助。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我们应当采取精细化的分析视角,理性分析其内容是否合法,是否违背善良风俗,从内容看效力,有条件地认可夫妻忠诚协议,做出理性的判断。
关键词: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禁止性规定;例外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以及主要观点
(一)什么是夫妻忠诚协议
“忠诚”在我们日常的认知中,是一个归属于道德范畴的词汇。夫妻忠诚协议把忠诚的道德义务上升为婚姻关系中的法律义务,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
但是财产给付并不是夫妻忠诚协议的唯一类型。在现实中,夫妻忠诚协议根据内容大致还有以下几种:一是权利放弃型,即约定违反忠实义务的夫妻一方须无条件放弃离婚自由权或要求对方承担夫妻间扶养义务的权利,丧失对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监护权或探望权;二是人身伤害型,即约定违反忠实义务的夫妻一方须自行或同意他人伤害自己的肢体、采取非正常的方式和有损人格尊严的手段物质性虐待自己;三是辱骂起誓型,即约定违反忠实义务的夫妻一方须自行或容许他人采取不文明语言辱骂自己及其长辈先人、起诅咒式或恶毒性誓言;四是特定行为型,即约定违反忠实义务的夫妻一方须实施危及社会秩序( 如卧轨自杀、阻塞交通)或有伤善良风俗的行为。这些类型或单独出现或是组合出现,导致夫妻忠诚协议内容的多元化与复杂性。因此,我们在面对一份夫妻忠诚协议时,应当从其内容出发,结合当前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考虑我国社会现实,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做出理性判断。
(二)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
对于夫妻忠诚协议,学界有有效说以及无效说两种观点。有学者认为,将道德义务约定为合同义务的夫妻忠诚协议属于广义的民事契约,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只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法院都是认可的。但是这其中又必须考虑到协议中是否涉及身份关系,应不应当由现行合同法来进行调整。笔者倾向于夫妻忠诚协议有效说,反对完全无效说,但同时也应理性考虑协议本身内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予采纳违背法律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
二.认定夫妻忠诚协议有效的理由
(一)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婚姻关系本身是种契约 新《婚姻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夫妻之间不可以在基于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双方相互忠诚的协议。且我们通常认为婚姻也是一种男女双方因共同的利益而自愿结成终身伴侣,并在满足夫妻双方的经济、性等方面的需求而产生的契约关系。故而,由法律角度分析,婚姻的本质就是一种契约关系。夫妻忠诚协议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这也是对婚姻契约的具体体现。
(二)符合《新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与精神:新婚姻法是道德义务的法律化 正如著名法学家埃利希所言“无论是现在或者是其他任何时候, 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 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法学是离不开社会背景的学科,法律制度源于现实生活。夫妻忠诚协议与我国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宗旨相符合,也是对新婚姻法第四条抽象化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具体体现,夫妻之间签订有关互相忠诚的协议,符合婚姻法所提倡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所应恪守的道德准则。
(三)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为其维护自己的权利提供新的途径
现行婚姻法对权利人的保护是有局限性的,夫妻忠诚协议在一定程度上是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维护自身权利的一种途径。在婚姻关系中,出轨的一方本身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无过错方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有一层协议保障是合理正当的。有过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往往拿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他异性挥霍,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因此忠诚协议也可以看做是无过错方用来保护婚姻存续期间自己财产权益的有效手段,理应得到支持。
三.夫妻忠诚协议内容效力认定的例外
我们说应当理性看待夫妻忠诚协议,根据其内容,结合具体案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涉及人身权利,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于《合同法》,而无论是否将忠诚协议完全纳入《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在一部分协议中约定要求有过错方必须无条件丧失婚姻自由权、子女抚养权等条款应不予认定。任何私权利的契约自由绝不能企图以自由为名篡改法律的本意,身份权具有法定性,夫妻忠诚协议也不应超过公权力的权威,颠覆实体法和程序法而实现自身的自由。
(二)涉及人身伤害,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能会看到这样的协议内容:“假如有一方出轨,出轨的一方要砍掉自己的一根手指,或是实行其他形式的自残行为。”或是“出轨一方必须当街下跪或是实施阻碍社会公共秩序的其他行为。”这样的内容一方面对于公民的人身有极大的伤害性,损害了人身利益,自然得不到法律支持;另一方面违背了善良风俗,产生极大的不良影响,或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故而不被承认。
四.小结
婚姻法解释三草案之一的第六条规定了关于“忠诚协议”的内容,其规定到“离婚时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协议系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虽然考虑到法律的指引作用,该条款并未最终纳入,但是结合之后的司法实践我们可以看出,司法解释还是倾向于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并且只要约定的赔偿数额合理,那么协议要求普遍会得到支持。在自愿协商原则下签署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维护婚姻稳定的一种方式,也符合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宗旨,在一定程度上对维持家庭以及社会的稳定有很大的帮助。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我们应当分析其内容是否合法,是否违背善良风俗,从内容看效力,有条件地认可夫妻忠诚协议,做出理性的判断。
参考文献
[1]刘建.夫妻间忠诚协议效力的法律思考与理性应对[R].中央财经大学,2015.
[2]杨柳.从婚姻契约角度分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D].法制与社会,2015.
[3]刘加良.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之争与理性应对[D].法学论坛,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