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王某于2011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结婚时王某给付李某彩礼1.6万元,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一般,双方于2012年6月分居至今。李某于 2013年7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后经本院作出(2013)荥民初字 第756号民事判决,不准李某、王某离婚。判决作出后,李某、王某夫妻感情并未好转。2014年8月1日,李某再次诉至荥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王某的婚姻关系。
【法院认定】
原、被告相识两月即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六个月左右开始 分居生活,原、被告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 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婚前支付原告彩礼1.6万元,考虑到被告 的生活情况,原告应返还被告彩礼0.6万元。
【法院判决】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 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原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王某甲六千元。
【邹超律师解读】
1、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专业邹超律师接受当事人李某某的委托后,积极的与当事人沟通案情。邹超律师发现这是当事人第
二次要求起诉离婚,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自2012年6月月份起分居,至今已近三年,特别是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并未得到任何改善,互不尽夫妻义务,感情已破裂,应判决双方离婚。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只有一纸婚姻证书,继续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对原告来说是一种极大的精神痛苦。法院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也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合情合理的判决。
2、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判断。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已无和好可能性,强制维持夫妻关系对原被告双方而言都已无任何必要,只会给双方增加更多的痛苦。
【基本案情】
李某、王某于2011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结婚时王某给付李某彩礼1.6万元,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一般,双方于2012年6月分居至今。李某于 2013年7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后经本院作出(2013)荥民初字 第756号民事判决,不准李某、王某离婚。判决作出后,李某、王某夫妻感情并未好转。2014年8月1日,李某再次诉至荥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王某的婚姻关系。
【法院认定】
原、被告相识两月即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六个月左右开始 分居生活,原、被告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 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婚前支付原告彩礼1.6万元,考虑到被告 的生活情况,原告应返还被告彩礼0.6万元。
【法院判决】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 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原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王某甲六千元。
【邹超律师解读】
1、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专业邹超律师接受当事人李某某的委托后,积极的与当事人沟通案情。邹超律师发现这是当事人第
二次要求起诉离婚,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自2012年6月月份起分居,至今已近三年,特别是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并未得到任何改善,互不尽夫妻义务,感情已破裂,应判决双方离婚。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只有一纸婚姻证书,继续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对原告来说是一种极大的精神痛苦。法院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也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合情合理的判决。
2、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判断。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已无和好可能性,强制维持夫妻关系对原被告双方而言都已无任何必要,只会给双方增加更多的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