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审条例
为规范我校奖学金的评审工作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的全面发展,培养与造就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条例。
一、评审机构组成
(一)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办法
1.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全校性奖学金的评定办法,审批全校性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2.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一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副主任由学校主管负责人担任。
除主任、副主任外,委员由成员单位的部处长或其代表担任。成员单位是: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基金会、教务处、研究生院、自然科学处、社会科学处、人事处。
秘书长由学生工作部主管副部长担任。
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二)各院(系、所、中心)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由一名主管副院长(主任、所长)或党委主管副书记任组长,评审小组由5-7人组成,院(系、所、中心)学生工作组组长、研究生工作组组长、专职团委书记应是评审小组成员。
二、申请
(三)凡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班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均有权提出申请。每个学生最多可申请2项,无特殊情况,一般在此范围内评出个人奖学金。
(四)申请奖学金除满足各项奖学金的具体条件外,必须做到: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现行政策;
2.遵守国家法令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3. 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4.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贡献,其他方面也达到基本要求。
5.通过本学年思想品德鉴定。
(五)已获本年度校级奖励(如“学生五·四奖章”奖、“三好学生”奖等)者,申请奖学金,优先考虑。
三、评审
(六)奖学金评审程序为: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各单位奖学金评审小组初评、报送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通过。
(七)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应征求导师意见;
(八)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九)各单位奖学金初评结果应在本单位张榜公布,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方可上报;
(十)本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该年度奖学金:
1.违反校纪受到处分者
2.有必修课不及格者
(十一)各单位应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思想品结,学习成绩,课外活动,民意测验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查,不许仅按学习成绩或民意测验结果等某一因素排队,不得搞轮流坐桩。
(十二)各单位应参照本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定办法,要求有综合的量化标准,并报送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四、申诉
(十三)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单位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天内(指工作日,下同)向本单位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3天内作出答复;
如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天内向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在3天内作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五、颁发
(十四)学校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奖学金每学期发放一半,荣誉证书由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十五)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或学校纪律,学校有权追回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十六)奖学金获得者一年之内自费出国,学校收回其本年度奖学金。
六、附则
(十七)各单位内部设立奖学金应及时报送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申报内容包括:
(l)奖学金名称
(2)奖学金来源。
(3)奖励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及评审办法;
(4)评定和颁奖时间。
(十八)本条例由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公布后实施,解释权在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1997年 4月 24日
北京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审条例
为规范我校奖学金的评审工作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的全面发展,培养与造就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条例。
一、评审机构组成
(一)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办法
1.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全校性奖学金的评定办法,审批全校性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2.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一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副主任由学校主管负责人担任。
除主任、副主任外,委员由成员单位的部处长或其代表担任。成员单位是: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基金会、教务处、研究生院、自然科学处、社会科学处、人事处。
秘书长由学生工作部主管副部长担任。
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二)各院(系、所、中心)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由一名主管副院长(主任、所长)或党委主管副书记任组长,评审小组由5-7人组成,院(系、所、中心)学生工作组组长、研究生工作组组长、专职团委书记应是评审小组成员。
二、申请
(三)凡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班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均有权提出申请。每个学生最多可申请2项,无特殊情况,一般在此范围内评出个人奖学金。
(四)申请奖学金除满足各项奖学金的具体条件外,必须做到: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现行政策;
2.遵守国家法令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3. 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4.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贡献,其他方面也达到基本要求。
5.通过本学年思想品德鉴定。
(五)已获本年度校级奖励(如“学生五·四奖章”奖、“三好学生”奖等)者,申请奖学金,优先考虑。
三、评审
(六)奖学金评审程序为: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各单位奖学金评审小组初评、报送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通过。
(七)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应征求导师意见;
(八)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九)各单位奖学金初评结果应在本单位张榜公布,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方可上报;
(十)本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该年度奖学金:
1.违反校纪受到处分者
2.有必修课不及格者
(十一)各单位应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思想品结,学习成绩,课外活动,民意测验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查,不许仅按学习成绩或民意测验结果等某一因素排队,不得搞轮流坐桩。
(十二)各单位应参照本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定办法,要求有综合的量化标准,并报送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四、申诉
(十三)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单位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天内(指工作日,下同)向本单位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3天内作出答复;
如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天内向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在3天内作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五、颁发
(十四)学校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奖学金每学期发放一半,荣誉证书由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十五)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或学校纪律,学校有权追回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十六)奖学金获得者一年之内自费出国,学校收回其本年度奖学金。
六、附则
(十七)各单位内部设立奖学金应及时报送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申报内容包括:
(l)奖学金名称
(2)奖学金来源。
(3)奖励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及评审办法;
(4)评定和颁奖时间。
(十八)本条例由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公布后实施,解释权在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1997年 4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