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乡镇检察室存在法律依据缺失、保障措施不足和职能定位不确定等问题,亟需在完善立法、加大投入、准确定位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舟山各个基层检察室在此方面进行了较大步伐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
【关键词】乡镇检察室;改革;舟山
一、乡镇检察室发展的障碍
现阶段,在最高检相关规范性文件指导下,各地检察机关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形式多样、功能各异的乡镇检察室探索和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政治、社会、法律效果,但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以下的争论或问题。
(一)乡镇检察室设立的法律依据缺失。乡镇检察室的设立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设立的唯一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以及在《2009-2012年乡镇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视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两个非法律政策中有倡导性的规定。从立法层面来说,目前乡镇检察室的设置仍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更多地是检察系统的内部规定推动,其效力不及法律法规,不能与《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相提并论,导致了乡镇检察室法律地位不明确,部分地方党委政府对乡镇检察室建设的支持力度不够。
(二)乡镇检察室运转的保障措施不足。首先,在机构人员编制方面,各地的乡镇检察室基本没有解决编制问题地方政府的支持力度明显不够;其次,在办公场所方面,多数的乡镇检察室没有独立的办公场所,而是由地方党委政府提供办公用房,大都设在乡镇党政办公大楼内部,择其一两间作为办公场所,且办公的信息化保障程度明显欠缺;第三,在财政保障方面,与能够得到国家财政普遍支持的派出所和派出法庭相比,乡镇检察室的办案、基本建设等经费无法纳入财政预算,这些增加的经费仅靠乡镇院本身是很难解决的,特别在经费保障不充裕的地区显得更加困难,乡镇检察机构甚至要从自身办公经费里划拨很大费用,致使乡镇检察室建设工作进度缓慢,也无从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最后,在人员配置方面,目前大多以年龄较大的老同志为主,年龄结构老化明显,且人数配置满足不了工作需要,同时由于经济条件所限,很难录用到优秀人才。因此,在下阶段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设立乡镇检察室工作的规模性和持续性将大大受到影响。
(三)乡镇检察室的职能定位不确定。实践中,乡镇检察室的工作重点多放在法制宣传、法律咨询、职务犯罪预防上,上述工作与派出所、派出法庭或乡镇司法所的只能存在交叉,难以发挥其独特优势和特点;另外,还有一些乡镇检察室会参与到乡镇党委政府的拆迁安置、维护地方治安秩序、平息群体性事件等工作中,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舟山市检察院于2013年8月1日印发了《2013年度检察基层网络建设(巡回检察)工作考评细则》,在经验与成效、工作推进管理、代表委员联络工作、执法风险评估防范、基层法律监督工作、预防与法律宣传(预防工作网格行活动)、参与社会管理综治、网络平台建设这八个方面细化考评项目,为今后检察室工作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乡镇检察室的改革与完善
根据乡镇检察室在发展中遇到的障碍,我们应当在完善立法、加大投入、准确定位三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这也是乡镇检察室的改革与完善的方向。
(一)完善立法,从法律层面明确设立乡镇检察室。乡镇检察室设立的法律依据效力较低,直接影响到乡镇检察室的职能的发挥。基于此,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修订《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使其能够更加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同时,积极组织全国范围内的乡镇检察室设立及运行情况的调研,争取将乡镇检察室设立的内容纳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使其取得法律的认可,从而能够和乡镇司法机构体系中的另外两个司法机构――派出法庭和派出所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避免出现时建时撤现象。
(二)加大投入,将各方面的资源配置到位。乡镇检察室在机构编制、办公场所、财政保障、人员配置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困难,但在乡镇检察室的设立还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形下,要在短时间内解决机构编制、办公场所和财政保障问题的难度较大。因此,现阶段需要做的首要工作是应当科学配置乡镇检察室工作人员。既然乡镇检察室设在乡镇,面临的是处于最乡镇的、法律意识相当薄弱的人民大众,这就更需要乡镇检察人员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和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鉴于此,我们可根据乡镇检察室的职能设立不同的部门或小组,每一个部门或小组的负责人从乡镇检察机关抽取,由各乡镇检察机关的不同科室轮岗担任,而每一个部门或小组的其他成员则由刚进入乡镇检察机关的实习生组成。同时规定,实习生在乡镇检察室工作满意后,将优先转为检察官,或将实习生在乡镇检察室工作满一年作为其转正的必要条件。这样以来,既能发挥年轻人工作热情高涨、思维方式先进的优势,又能使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人员立即投入工作,带动年轻人学习经验,也可实行选派具备检察业务能力的干警常驻与青年干警轮流下挂相结合的用人制度。
(三)准确定位,充分发挥乡镇检察室的职能优势。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的主体,其主要职能应当是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而作为检察机关在乡镇设立的乡镇检察室,也应担负起对乡镇司法行政机关――乡镇党委政府、派出所和派出法庭的司法执法行为的监督。因此,其职能应当增加以下几个方面:1、对派出所或司法所所办理的以及派出法庭所受理的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2、接受群众汇报、控告、申诉,接受群众法律咨询,与乡镇组织联系沟通;3、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与院预防科和当地纪委一同开设);4、配合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开展职务犯罪案件预防教育及宣传。此外,乡镇检察室还需要强化社区矫正的职能。乡镇检察室要参与各种社区矫正工作,深入社区矫正组织,配合社区矫正主体确定矫正的重点、制定有效的矫正方案,使罪犯在社会教育改造中顺利回归社会。另外,也可渐进将辖区内轻微刑事案件审查起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初查、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职权下放,同时继续加强与内设科室的职能对接,做好各项组团式服务工作。例如,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六横检察室与六横分局、台门边防派出所召开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规范对刑事案件侦查中涉案财物处理活动的法律监督,以会签形式明确检察室依法受理并调查辖内有关违法处理涉案财物的举报、控告案件,对涉案财物相关法律文书实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形分别以情况通报、检察建议书及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予以纠正。
综上,尽管我国基层检察室的发展与演变可以说经历了一个曲折起伏的过程,但是其设立有较充足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层检察室在发展过程中存在法律依据缺失、保障措施不足、职能定位不确定和群众认知度较低等四个方面的问题。因此,基层检察室应当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完善立法,从法律层面明确设立基层检察室;加大投入,将各方面的资源配置到位;准确定位,充分发挥基层检察室的职能优势;扩大宣传,提高基层检察室的群众知悉度。
【参考文献】
[1]陈云龙.乡镇检察室建设的法律基础和制度构建[J].人民检察,2010(22):13.
[2]胡勇.乡镇检察室建设的探索与实践[J].中国检察官,2012(5):30.
[3]黄生林.乡镇检察室建设情况分析[J].人民检察,2010(18):56.
[4]窦国庆.检察机关设立乡镇检察室的可行性和必要性[J].环渤海经济�望,2011(11):64.
【摘 要】我国乡镇检察室存在法律依据缺失、保障措施不足和职能定位不确定等问题,亟需在完善立法、加大投入、准确定位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舟山各个基层检察室在此方面进行了较大步伐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
【关键词】乡镇检察室;改革;舟山
一、乡镇检察室发展的障碍
现阶段,在最高检相关规范性文件指导下,各地检察机关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形式多样、功能各异的乡镇检察室探索和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政治、社会、法律效果,但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以下的争论或问题。
(一)乡镇检察室设立的法律依据缺失。乡镇检察室的设立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设立的唯一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以及在《2009-2012年乡镇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视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两个非法律政策中有倡导性的规定。从立法层面来说,目前乡镇检察室的设置仍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更多地是检察系统的内部规定推动,其效力不及法律法规,不能与《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相提并论,导致了乡镇检察室法律地位不明确,部分地方党委政府对乡镇检察室建设的支持力度不够。
(二)乡镇检察室运转的保障措施不足。首先,在机构人员编制方面,各地的乡镇检察室基本没有解决编制问题地方政府的支持力度明显不够;其次,在办公场所方面,多数的乡镇检察室没有独立的办公场所,而是由地方党委政府提供办公用房,大都设在乡镇党政办公大楼内部,择其一两间作为办公场所,且办公的信息化保障程度明显欠缺;第三,在财政保障方面,与能够得到国家财政普遍支持的派出所和派出法庭相比,乡镇检察室的办案、基本建设等经费无法纳入财政预算,这些增加的经费仅靠乡镇院本身是很难解决的,特别在经费保障不充裕的地区显得更加困难,乡镇检察机构甚至要从自身办公经费里划拨很大费用,致使乡镇检察室建设工作进度缓慢,也无从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最后,在人员配置方面,目前大多以年龄较大的老同志为主,年龄结构老化明显,且人数配置满足不了工作需要,同时由于经济条件所限,很难录用到优秀人才。因此,在下阶段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设立乡镇检察室工作的规模性和持续性将大大受到影响。
(三)乡镇检察室的职能定位不确定。实践中,乡镇检察室的工作重点多放在法制宣传、法律咨询、职务犯罪预防上,上述工作与派出所、派出法庭或乡镇司法所的只能存在交叉,难以发挥其独特优势和特点;另外,还有一些乡镇检察室会参与到乡镇党委政府的拆迁安置、维护地方治安秩序、平息群体性事件等工作中,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舟山市检察院于2013年8月1日印发了《2013年度检察基层网络建设(巡回检察)工作考评细则》,在经验与成效、工作推进管理、代表委员联络工作、执法风险评估防范、基层法律监督工作、预防与法律宣传(预防工作网格行活动)、参与社会管理综治、网络平台建设这八个方面细化考评项目,为今后检察室工作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乡镇检察室的改革与完善
根据乡镇检察室在发展中遇到的障碍,我们应当在完善立法、加大投入、准确定位三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这也是乡镇检察室的改革与完善的方向。
(一)完善立法,从法律层面明确设立乡镇检察室。乡镇检察室设立的法律依据效力较低,直接影响到乡镇检察室的职能的发挥。基于此,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修订《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使其能够更加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同时,积极组织全国范围内的乡镇检察室设立及运行情况的调研,争取将乡镇检察室设立的内容纳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使其取得法律的认可,从而能够和乡镇司法机构体系中的另外两个司法机构――派出法庭和派出所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避免出现时建时撤现象。
(二)加大投入,将各方面的资源配置到位。乡镇检察室在机构编制、办公场所、财政保障、人员配置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困难,但在乡镇检察室的设立还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形下,要在短时间内解决机构编制、办公场所和财政保障问题的难度较大。因此,现阶段需要做的首要工作是应当科学配置乡镇检察室工作人员。既然乡镇检察室设在乡镇,面临的是处于最乡镇的、法律意识相当薄弱的人民大众,这就更需要乡镇检察人员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和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鉴于此,我们可根据乡镇检察室的职能设立不同的部门或小组,每一个部门或小组的负责人从乡镇检察机关抽取,由各乡镇检察机关的不同科室轮岗担任,而每一个部门或小组的其他成员则由刚进入乡镇检察机关的实习生组成。同时规定,实习生在乡镇检察室工作满意后,将优先转为检察官,或将实习生在乡镇检察室工作满一年作为其转正的必要条件。这样以来,既能发挥年轻人工作热情高涨、思维方式先进的优势,又能使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人员立即投入工作,带动年轻人学习经验,也可实行选派具备检察业务能力的干警常驻与青年干警轮流下挂相结合的用人制度。
(三)准确定位,充分发挥乡镇检察室的职能优势。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的主体,其主要职能应当是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而作为检察机关在乡镇设立的乡镇检察室,也应担负起对乡镇司法行政机关――乡镇党委政府、派出所和派出法庭的司法执法行为的监督。因此,其职能应当增加以下几个方面:1、对派出所或司法所所办理的以及派出法庭所受理的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2、接受群众汇报、控告、申诉,接受群众法律咨询,与乡镇组织联系沟通;3、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与院预防科和当地纪委一同开设);4、配合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开展职务犯罪案件预防教育及宣传。此外,乡镇检察室还需要强化社区矫正的职能。乡镇检察室要参与各种社区矫正工作,深入社区矫正组织,配合社区矫正主体确定矫正的重点、制定有效的矫正方案,使罪犯在社会教育改造中顺利回归社会。另外,也可渐进将辖区内轻微刑事案件审查起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初查、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职权下放,同时继续加强与内设科室的职能对接,做好各项组团式服务工作。例如,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六横检察室与六横分局、台门边防派出所召开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规范对刑事案件侦查中涉案财物处理活动的法律监督,以会签形式明确检察室依法受理并调查辖内有关违法处理涉案财物的举报、控告案件,对涉案财物相关法律文书实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形分别以情况通报、检察建议书及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予以纠正。
综上,尽管我国基层检察室的发展与演变可以说经历了一个曲折起伏的过程,但是其设立有较充足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层检察室在发展过程中存在法律依据缺失、保障措施不足、职能定位不确定和群众认知度较低等四个方面的问题。因此,基层检察室应当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完善立法,从法律层面明确设立基层检察室;加大投入,将各方面的资源配置到位;准确定位,充分发挥基层检察室的职能优势;扩大宣传,提高基层检察室的群众知悉度。
【参考文献】
[1]陈云龙.乡镇检察室建设的法律基础和制度构建[J].人民检察,2010(22):13.
[2]胡勇.乡镇检察室建设的探索与实践[J].中国检察官,2012(5):30.
[3]黄生林.乡镇检察室建设情况分析[J].人民检察,2010(18):56.
[4]窦国庆.检察机关设立乡镇检察室的可行性和必要性[J].环渤海经济�望,2011(1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