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2004-8-17

为贯彻建设部建城(l995)383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加强对我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范围:下列企业均须进行资质等级的申报审查。

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组织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所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纳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报范围,进行资质评定。

二、申报内容:

l.企业的人员素质;

2.技术及管理水平;

3.工程设备;

4.资金及效益情况;

5.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三、申报材料:申请资质审查的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均需提交下列材料。

l.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批文、职称证书及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复印件);

3.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明细表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4.企业主要技术工种情况明细表及岗位合格证书(复印件);

5.中级以上技术工种、级别明细表及证明材料;

6.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评估单位审查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数量证明书;

7.企业业绩证明;

8.企业营业执照;

9.其他文件、证明。

四、营业范围:

一级、二级、三级企业资质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建(l995)38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一级企业可在全国或国外承包各种规模及类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可从事城市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等植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可兼营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业务。

二级企业可跨省区承包50公顷以下城市园林绿化综合工程,可从事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材料生产经营、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业务。

三级企业可以在省内承包20公顷以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可兼营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材料。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增加“非等级企业”,标准见附件。非等级企业可以在所在省辖市范围内承包l公顷以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可兼营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材料。

五、申报原则:

l.一个企业不准两地申报资质等级。总公司和分公司一律由总公司申报资质,分公司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办法开展经营活动

2. 园林绿化企业凡从事规划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古建筑维修和仿古建筑施工的,均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应的主管部门申报企业的资质等级,经批准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3.新开办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所列文件向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同意后颁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试行证书》。《试行证书》使用两年后,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资质审查验收。合格后才可获得正式的《资质证书》。

4.对于各类集团型、行政管理型的总公司只能以其核心企业具备一级、二级、三级资质条件进行申报,尚没有核心企业的行政管理型总公司,可确定一家所属二级法人单位视同其核心企业来申报资质,但该企业不再单独申报资质。

5.凡通过资质审查,并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接受审批发证机关的年检,自觉接受各级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督促、指导。

6.对企业不符合资质标准,验收不合格的,限期半年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企业资质审批发证机关应予以降级处理直至取消企业资质,收回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等级或注销手续。

7.企业违反建设部颁发的《城币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发证机关予以警告、罚款或吊销证书:

(l)不按规定申报办理资质审查的;

(2)申请资质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3)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资质证书的;

(4)违反资质标淮超越等级或超越营业范围承接工程项目的。

六、申报注意事项:

l.建设业绩,是企业的施工技术水平、设备、资金、能力的综合反映,建设业绩中关于大、中型建设项目规模划分,按建设部(l995)383号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

2.企业“三总师”。

(l)标准中对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贡人提出的“本专业”,职称要求,一般是指与该企业主要承包的工程专业资质相关的园林绿化的工程系列职称。

(2)总会计师要求是高级会计师担任的,可由高级会计师或具有20年以上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经历的会计师担任。

(3)总经济师的职称,既可以是经济类职称,也可以是工程类职称。

(4)企业“三总师”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互相兼任。

3.工程系列技术人员的计算口径。参照国家有关文件审核工程技术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执行。

4.外聘人员。总数不得超过资质标准要求数的l0%,聘用人员必须与企业签订两年以上、岗位责任明确的聘用合同,并经原单位同意。聘用人员不得担任企业的“三总师”,且不得重复聘用。

5.高级职弥人员数量一般占高、中级职称人员总数的I5%左右。

6.项目经理。当前项目经理的考该和注册工作正在酝酿中,因此,在企业申报资质时,可暂以企业在岗的并经培训合格的项目经理人数为依据。

7.企业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一般以法人执照注册资本金为准。

8.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

9.企业机械设备。是从一个方面反映企业承担相应工程项目的能力。为便于掌握,在申报中参照企业资质申请表有关栏目内容执行。

l0.企业总产值、增加值。企业总产值,可按企业近三年达到的最高值进行考核。企业增加值,是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园林绿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企业增加值由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企业营业余额构成。

七、审批权限的分工和管理:

l.资质审批权限。一级资质须经省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建设部审批发证;二级资质由各省辖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建设部备案;三级以下资质(含三级资质),由省辖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资质审批发证工作,报省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各县级市、县(区)的园林绿化企业申报资质,由县级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根据其资质等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发证。

2.企业经审批发证后,一年内未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原审批发证的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资质注销,收回资质证书。

3.根据建设部(l995)建城园字第70号《关于收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及〈资质证书〉工本费的通知》精神,凡申报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的单位须向有关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工本费。

4.凡不参加资质申报的园林绿化企业,即失去园林绿化施工经营资格,注销营业范围。如以后申报,则一律作为新办企业办理。

5.在发放新证的同时,企业应将原资质证书交当地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全省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在有关报刊上公布审批结果。省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各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工作。

八、资审工作纪律:

l.资审工作人员要提高自身素质,熟悉掌握资质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办理过程中,做到热情接待,办事公正,条件公开,结果公布,不推诿、不拖拉、不设卡,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2.各级资质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遵守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准接受企业赠送的礼品、礼物和宴请。

3.各级资质管理部门要切实掌握所管企业的资质情况,对上报企业的资质材料要严格把关,并处理好各种问题和矛盾。

九、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解释。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l款所指总公司中:具备单独承建工程,实行独立核算二年以上,具有三级资质的企业也可单独申报。

“非等级企业”标准

(一)具有2年以上园林绿化经营经历。近2年承担过面积为3000平方米以上工程施工或具有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养护和经营能力。

(二)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的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的职称。

(三)企业有职称的工程、会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l0%以上,不少于4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园林工程师不少于l名;企业主要技术工种50%以上持有中级岗位合格证书。

(四)企业专业技术工种应包括绿化工、花卉工、草坪工、假山工、水景工等,三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5%。

(五)企业具有相应的施工机械。

(六)企业固定资产值和流动资金在30万元以上,年总产值在30万元以上。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2004-8-17

为贯彻建设部建城(l995)383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加强对我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范围:下列企业均须进行资质等级的申报审查。

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组织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所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纳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报范围,进行资质评定。

二、申报内容:

l.企业的人员素质;

2.技术及管理水平;

3.工程设备;

4.资金及效益情况;

5.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三、申报材料:申请资质审查的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均需提交下列材料。

l.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批文、职称证书及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复印件);

3.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明细表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4.企业主要技术工种情况明细表及岗位合格证书(复印件);

5.中级以上技术工种、级别明细表及证明材料;

6.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评估单位审查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数量证明书;

7.企业业绩证明;

8.企业营业执照;

9.其他文件、证明。

四、营业范围:

一级、二级、三级企业资质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建(l995)38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一级企业可在全国或国外承包各种规模及类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可从事城市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等植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可兼营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业务。

二级企业可跨省区承包50公顷以下城市园林绿化综合工程,可从事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材料生产经营、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业务。

三级企业可以在省内承包20公顷以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可兼营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材料。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增加“非等级企业”,标准见附件。非等级企业可以在所在省辖市范围内承包l公顷以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可兼营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材料。

五、申报原则:

l.一个企业不准两地申报资质等级。总公司和分公司一律由总公司申报资质,分公司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办法开展经营活动

2. 园林绿化企业凡从事规划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古建筑维修和仿古建筑施工的,均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应的主管部门申报企业的资质等级,经批准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3.新开办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所列文件向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同意后颁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试行证书》。《试行证书》使用两年后,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资质审查验收。合格后才可获得正式的《资质证书》。

4.对于各类集团型、行政管理型的总公司只能以其核心企业具备一级、二级、三级资质条件进行申报,尚没有核心企业的行政管理型总公司,可确定一家所属二级法人单位视同其核心企业来申报资质,但该企业不再单独申报资质。

5.凡通过资质审查,并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接受审批发证机关的年检,自觉接受各级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督促、指导。

6.对企业不符合资质标准,验收不合格的,限期半年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企业资质审批发证机关应予以降级处理直至取消企业资质,收回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等级或注销手续。

7.企业违反建设部颁发的《城币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发证机关予以警告、罚款或吊销证书:

(l)不按规定申报办理资质审查的;

(2)申请资质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3)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资质证书的;

(4)违反资质标淮超越等级或超越营业范围承接工程项目的。

六、申报注意事项:

l.建设业绩,是企业的施工技术水平、设备、资金、能力的综合反映,建设业绩中关于大、中型建设项目规模划分,按建设部(l995)383号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

2.企业“三总师”。

(l)标准中对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贡人提出的“本专业”,职称要求,一般是指与该企业主要承包的工程专业资质相关的园林绿化的工程系列职称。

(2)总会计师要求是高级会计师担任的,可由高级会计师或具有20年以上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经历的会计师担任。

(3)总经济师的职称,既可以是经济类职称,也可以是工程类职称。

(4)企业“三总师”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互相兼任。

3.工程系列技术人员的计算口径。参照国家有关文件审核工程技术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执行。

4.外聘人员。总数不得超过资质标准要求数的l0%,聘用人员必须与企业签订两年以上、岗位责任明确的聘用合同,并经原单位同意。聘用人员不得担任企业的“三总师”,且不得重复聘用。

5.高级职弥人员数量一般占高、中级职称人员总数的I5%左右。

6.项目经理。当前项目经理的考该和注册工作正在酝酿中,因此,在企业申报资质时,可暂以企业在岗的并经培训合格的项目经理人数为依据。

7.企业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一般以法人执照注册资本金为准。

8.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

9.企业机械设备。是从一个方面反映企业承担相应工程项目的能力。为便于掌握,在申报中参照企业资质申请表有关栏目内容执行。

l0.企业总产值、增加值。企业总产值,可按企业近三年达到的最高值进行考核。企业增加值,是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园林绿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企业增加值由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企业营业余额构成。

七、审批权限的分工和管理:

l.资质审批权限。一级资质须经省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建设部审批发证;二级资质由各省辖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建设部备案;三级以下资质(含三级资质),由省辖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资质审批发证工作,报省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各县级市、县(区)的园林绿化企业申报资质,由县级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根据其资质等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发证。

2.企业经审批发证后,一年内未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原审批发证的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资质注销,收回资质证书。

3.根据建设部(l995)建城园字第70号《关于收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及〈资质证书〉工本费的通知》精神,凡申报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的单位须向有关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工本费。

4.凡不参加资质申报的园林绿化企业,即失去园林绿化施工经营资格,注销营业范围。如以后申报,则一律作为新办企业办理。

5.在发放新证的同时,企业应将原资质证书交当地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全省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在有关报刊上公布审批结果。省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各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工作。

八、资审工作纪律:

l.资审工作人员要提高自身素质,熟悉掌握资质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办理过程中,做到热情接待,办事公正,条件公开,结果公布,不推诿、不拖拉、不设卡,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2.各级资质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遵守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准接受企业赠送的礼品、礼物和宴请。

3.各级资质管理部门要切实掌握所管企业的资质情况,对上报企业的资质材料要严格把关,并处理好各种问题和矛盾。

九、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解释。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l款所指总公司中:具备单独承建工程,实行独立核算二年以上,具有三级资质的企业也可单独申报。

“非等级企业”标准

(一)具有2年以上园林绿化经营经历。近2年承担过面积为3000平方米以上工程施工或具有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养护和经营能力。

(二)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的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的职称。

(三)企业有职称的工程、会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l0%以上,不少于4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园林工程师不少于l名;企业主要技术工种50%以上持有中级岗位合格证书。

(四)企业专业技术工种应包括绿化工、花卉工、草坪工、假山工、水景工等,三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5%。

(五)企业具有相应的施工机械。

(六)企业固定资产值和流动资金在30万元以上,年总产值在3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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