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人身危险性是罪犯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而人身危险性的程度则是犯罪人从实施犯罪的可能性转化为犯罪的现实性的趋势的大小或程度。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或程度并不是不可捉摸的,而是可以根据犯罪人的有关情况来把握的。
【关键词】人身危险性;评价因素;犯罪人
一、有关人身危险性的评估
在整个人身危险性理论中,对人身危险性的测定和评估是最为核心的,也是国际刑事理论界公认的难题。
菲利认为可以表明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较小的情节有:一贯表现的诚实品质;犯罪动机并非恶劣,如属于可宽恕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犯罪时的状态属于事出有因,处于被激怒的状态或者悲伤、恐惧或者被激起的冲动情绪;案件起因可以宽恕,表现为可宽恕的个人或者家庭状况、暂时的健康状况、犯罪人不能预见的醉酒、骚乱人群的暗示等;犯罪行为后有悔罪态度和行为,表现为竭尽全力减轻后果或者全力补偿损害;犯罪后自首或坦白。另外,菲利就“犯罪危险性人格”的鉴别提出了16项因素,这里主要选取几项表明犯罪人的较大人身危险性的因素:犯重罪时年龄较小;犯罪动机恶劣,基于卑鄙或者浅薄的动机;犯罪准备细致,有犯罪预谋;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和行为方式显示犯罪情节较为恶劣,如犯罪手段的残暴;犯罪后拒不认罪,或者对受害人,受害人亲属或者见证人实施不法行为等。
二、人身危险性的评价因素
刑事诉讼中权利保障的重点是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不冤枉好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则要尽量使犯罪人所受的惩罚同他的人身危险性保持一致,而人身危险性的把握可以通过以下因素把握。
(1)行为人的个人情况。主要是指反映其犯罪可能性的生理、心理、成长经历等因素,包括行为人的年龄、性别、种族、身心健康状况、文化程度、社会经历、经济情况、就业情况、婚姻家庭生活状况等因素。关于年龄,菲利认为这是影响人身危险性的重要因素,他认为过早的犯重罪应该被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表征。关于性别,国外许多犯罪学家、精神分析学家通过对女性犯罪与月经的关系的研究,推测少女在月经初潮、妇女怀孕及分娩前后、绝经期间,容易因为激素的分泌失调,出现犯罪及其他行为障碍;关于种族,龙勃罗梭认为种族肯定对犯罪产生影响,只是在不开化的地方,缺乏确切的证据。他举例说,在英国伦敦大部分窃贼是在伦敦定居的爱尔兰人后代,在意大利阿尔巴尼亚人的聚居地以出土匪而知名。当然,种族对人身危险性的影响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可以从种族的特殊风俗和特殊文化对个体的影响方面找到某种相关性。关于身心健康状况,这一个因素对人身危险性的影响比较明显。精神异常的人比心理健全的人更容易形成犯罪心理,实施犯罪行为。关于文化程度,它一定意义上反映了一个人的社会化程度。文化程度高往往表明社会化程度较高。社会化程度高,个体会更容易融入社会,在社会中找到自己的位置,也不容易受到不良外界因素的影响,犯罪的可能性相对小些。关于就业和经济状况,就业良好,经济稳定或者充裕的人,生活状态往往较好,能够与社会良性的互动;反之,失业、经济拮据的人更容易在社会中迷失自己。有研究表明,家庭环境是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2)行为人犯罪前的一贯行为表现。一贯表现,主要考察个体在家庭、学校、社会中的表现,特别关注一贯表现所体现出来的个体的心理特质、行为习惯。行为人一贯的行为表现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品格证据。品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即某人以特定方式思考、感受和作出行为的倾向性。品格证据在刑事法中的首要功能是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辅助证据,而在刑法人格主义的旗帜下,品格证据在定罪、量刑、行刑、犯罪矫正、犯罪预防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功能.
(3)犯罪行为的情况。犯罪中表现可从犯罪主观方面(犯罪的目的、动机、故意还是过失、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手段、犯罪的环境和条件、犯罪损害结果、犯罪对象的情况、犯罪行为未遂、中止、既遂)、犯罪客体等方面加以考察。犯罪行为最能直观的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
(4)犯罪之后的表现。犯罪后的表现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对犯罪的态度及行为表现。主要有以下两种态度:其一,反映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的是:行为人对所犯罪罪行及社会危害性有一定的认识,能够主动承认自己的罪行,能够坦白交代,有检举立功行为,积极赔偿。相反的,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犯罪人则可能有以下情况:畏罪潜逃、抗拒抓捕、拒不认罪,隐匿罪行、杀人灭口、制造伪证,拒绝赔偿、要挟证人和被害人等情况。这是两种截然相反的表现,反映了行为人的不同的人身危险性。
【参考文献】
[1]刘仁文,王桂萍.哈佛法律评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62.
[2]王秀玲.论我国被追诉人宪法权利的保障[J].燕山大学学报,2010,11(3).
[3]钱洪良.女性犯罪案件适用品格调查初探[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6).
[4]刘立霞,张晶.以模糊视角审视性侵犯案件中被告人的品格证据[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7).
[5]徐昀.品格证据规则的反思与重构[J].河北法学,2009(2).
【摘 要】人身危险性是罪犯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而人身危险性的程度则是犯罪人从实施犯罪的可能性转化为犯罪的现实性的趋势的大小或程度。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或程度并不是不可捉摸的,而是可以根据犯罪人的有关情况来把握的。
【关键词】人身危险性;评价因素;犯罪人
一、有关人身危险性的评估
在整个人身危险性理论中,对人身危险性的测定和评估是最为核心的,也是国际刑事理论界公认的难题。
菲利认为可以表明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较小的情节有:一贯表现的诚实品质;犯罪动机并非恶劣,如属于可宽恕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犯罪时的状态属于事出有因,处于被激怒的状态或者悲伤、恐惧或者被激起的冲动情绪;案件起因可以宽恕,表现为可宽恕的个人或者家庭状况、暂时的健康状况、犯罪人不能预见的醉酒、骚乱人群的暗示等;犯罪行为后有悔罪态度和行为,表现为竭尽全力减轻后果或者全力补偿损害;犯罪后自首或坦白。另外,菲利就“犯罪危险性人格”的鉴别提出了16项因素,这里主要选取几项表明犯罪人的较大人身危险性的因素:犯重罪时年龄较小;犯罪动机恶劣,基于卑鄙或者浅薄的动机;犯罪准备细致,有犯罪预谋;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和行为方式显示犯罪情节较为恶劣,如犯罪手段的残暴;犯罪后拒不认罪,或者对受害人,受害人亲属或者见证人实施不法行为等。
二、人身危险性的评价因素
刑事诉讼中权利保障的重点是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不冤枉好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则要尽量使犯罪人所受的惩罚同他的人身危险性保持一致,而人身危险性的把握可以通过以下因素把握。
(1)行为人的个人情况。主要是指反映其犯罪可能性的生理、心理、成长经历等因素,包括行为人的年龄、性别、种族、身心健康状况、文化程度、社会经历、经济情况、就业情况、婚姻家庭生活状况等因素。关于年龄,菲利认为这是影响人身危险性的重要因素,他认为过早的犯重罪应该被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表征。关于性别,国外许多犯罪学家、精神分析学家通过对女性犯罪与月经的关系的研究,推测少女在月经初潮、妇女怀孕及分娩前后、绝经期间,容易因为激素的分泌失调,出现犯罪及其他行为障碍;关于种族,龙勃罗梭认为种族肯定对犯罪产生影响,只是在不开化的地方,缺乏确切的证据。他举例说,在英国伦敦大部分窃贼是在伦敦定居的爱尔兰人后代,在意大利阿尔巴尼亚人的聚居地以出土匪而知名。当然,种族对人身危险性的影响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可以从种族的特殊风俗和特殊文化对个体的影响方面找到某种相关性。关于身心健康状况,这一个因素对人身危险性的影响比较明显。精神异常的人比心理健全的人更容易形成犯罪心理,实施犯罪行为。关于文化程度,它一定意义上反映了一个人的社会化程度。文化程度高往往表明社会化程度较高。社会化程度高,个体会更容易融入社会,在社会中找到自己的位置,也不容易受到不良外界因素的影响,犯罪的可能性相对小些。关于就业和经济状况,就业良好,经济稳定或者充裕的人,生活状态往往较好,能够与社会良性的互动;反之,失业、经济拮据的人更容易在社会中迷失自己。有研究表明,家庭环境是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2)行为人犯罪前的一贯行为表现。一贯表现,主要考察个体在家庭、学校、社会中的表现,特别关注一贯表现所体现出来的个体的心理特质、行为习惯。行为人一贯的行为表现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品格证据。品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即某人以特定方式思考、感受和作出行为的倾向性。品格证据在刑事法中的首要功能是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辅助证据,而在刑法人格主义的旗帜下,品格证据在定罪、量刑、行刑、犯罪矫正、犯罪预防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功能.
(3)犯罪行为的情况。犯罪中表现可从犯罪主观方面(犯罪的目的、动机、故意还是过失、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手段、犯罪的环境和条件、犯罪损害结果、犯罪对象的情况、犯罪行为未遂、中止、既遂)、犯罪客体等方面加以考察。犯罪行为最能直观的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
(4)犯罪之后的表现。犯罪后的表现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对犯罪的态度及行为表现。主要有以下两种态度:其一,反映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的是:行为人对所犯罪罪行及社会危害性有一定的认识,能够主动承认自己的罪行,能够坦白交代,有检举立功行为,积极赔偿。相反的,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犯罪人则可能有以下情况:畏罪潜逃、抗拒抓捕、拒不认罪,隐匿罪行、杀人灭口、制造伪证,拒绝赔偿、要挟证人和被害人等情况。这是两种截然相反的表现,反映了行为人的不同的人身危险性。
【参考文献】
[1]刘仁文,王桂萍.哈佛法律评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62.
[2]王秀玲.论我国被追诉人宪法权利的保障[J].燕山大学学报,2010,11(3).
[3]钱洪良.女性犯罪案件适用品格调查初探[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6).
[4]刘立霞,张晶.以模糊视角审视性侵犯案件中被告人的品格证据[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7).
[5]徐昀.品格证据规则的反思与重构[J].河北法学,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