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同管理中问题的分析
在近三个月的合同管理及审查过程中,发现我段相关职能科室在合同的草拟、联签阶段或多或少的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些问题可以当面要求改正,但仍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顽症。
一、倒签合同
倒签合同,也叫“事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成立形式,法律称之为“履行接受”。《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也就是表明,只要我们认可了对方的履行行为,也就形成了事实。但是实际履行中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极易产生法律纠纷,解决起来又比较困难,合同也失去了事前相互约束的作用。
我们现在存在倒签合同的主要原因:1. 主观上的不作为。有的职能科室没有充分认识到合同的严肃性,不重视合同立项履行过程中相关审批程序的执行,总是拿工作忙,没时间做借口,往往在项目实施完毕后,进入履行付款手续时才想到签订合同,从而导致倒签合同现象的发生。2. 主观上的有意规避。有的科室为了逃避合同的监督和管理,先实施履行行为,再签订合同。先供货后签合同、先施工后签合同,形成既成事实性合同。实施合同已经形成,我这里再审查、修改也就失去了意义。3. 客观上的,我们部分工作存
在紧急性、偶发性,导致实施前来不及签订合同。因此,这些应急项目实行“特事特办”的方式,在业务完成后才通过合同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出现了先实施后补签合同的现象。
倒签合同的危害:没有合同,权利义务就无法明确约束。我们一个兄弟站段因为车站站台改扩建,没有签订合同就直接开工。在完工后,因为价格产生了纠纷。开工前确定的价格都是口头约定的,工程完成后,施工方给出的价格远远超出了计划。双方没有证据来证明已经对价格进行了约定,就依据《合同法》,适用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而市场价格远远高出双方谈判价格,导致该单位超出预算160万,无法解决。遇到施工周期长的,完工前、完工后的市场价格可能会有非常大的变动,这给我们带来了明显的不利因素。
没有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没办法明确。路局已经明文规定发生倒签合同的,内部审查联签时,合同承办人应书面陈述倒签理由,经单位行政第一管理者签字,由单位合同管理人员留存备案。书面陈述报告签字人对陈述的倒签理由真实性负责。我们单位一般是作为合同的主导方,合同内容是对我们自身的保护和对对方的约束。我们现有的采购合同基本上是同一个合同改改名字,施工合同都是范本,没有理由说工作忙,来不及签订合同。只能说是没有责任感,对合同不够重视。合同说到底就是为了规避风险,减少纠纷,不是只有现场作业中的安全隐患才是问题,存在瑕疵的合同,甚至没有签订合同的施工、采购、劳务派遣都是非常大的安全隐患。希望业务科室把合同这块重视起来。
二、具体的一些要求
1. 合同主体上来说,原则上不与个体商签订,因为对方无保障,如果一旦发生问题,对方一跑了之,我方损失无从追起。个别情况下,部分产品无法和正规企业签订合同时,如氧气、乙炔等,则必须让对方留有一定数额的抵押金,相当于全年货款的5-10%。
2. 合同主要要素要齐全。以买卖合同为例,包括:标的名称、数量、价格(含多少税率,要有大写);质量标准、质量保证期;包装标准及包装物是否回收;其他有无附属配件、工具等及供应方法;合理损耗标准;交货地点、时间;运输方式及到达地点、风险承担;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成套设备还包括安装与调试、培训等;结算方式及时间;委托授权方式;合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生效时间及合同期限;其他约定事项。
3. 合同原则上只能由科室代段方办理,车间不能办理。比如介休的取暖、运用车间汽车租赁等,多经公司的合同必须有科室出面签订(如车门加修)。
4. 实行招投标的,应将对方投标承诺、售后服务承诺、产品质量承诺等文件作为合同附件,或将合同对方投标文件作为合同附件。合同签订前,针对合同事项的安全、技术等协议,应作为合同附件纳入合同。我这里说一下,在合同中一定要标明以上内容是合同的附件,如果只是附在合同后面,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更不要说只是口头约定。
5. 在拟定合同的过程中,如果签字页为再后一页,要在前一页最后注明“转签字页”,签字页最上面注明“本页
无正文”。在合同上做修改的,要双方盖章确认。
6. 合同签订前一定要明确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生效日期、合同履行期限、质保期。我们的科室一般都是空着,这四项在发生纠纷后都是非常重要的依据。
7. 合同签订依据这一栏,大家填写的比较混乱,签订依据按照四确定(款源的确定、项目的确定、价款的确定、对方当事人的确定)原则,可以为路局文件、中标通知书、计划通知书、会议纪要、路局签报等。
8. 合同审核把关不认真。承办科室不把关。任由照抄照搬。技术科先后有两次发生此类现象,购买图纸合同中含有丰台车辆段字样;敷设光缆合同含有侯马站等字样。计统科、财务科也已审核,不能光看与自己部门相关的内容,签了字都有同样的责任。段合同办法中明确要求合同标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路局和大秦公司法律等相关部门审核。计统科去年承办的自备车合同,未经路局审核就递交给对方。
9. 合同原则上只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因我段非法人单位,应打为“负责人”比较妥当。没有段长授权,其他人员无权签字。不能以盖章代替。
希望各业务科室能够重视以上内容,合同管理越严格,我们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就越低。这是为了全段利益着想,希望大家能够正确对待合同工作。
对合同管理中问题的分析
在近三个月的合同管理及审查过程中,发现我段相关职能科室在合同的草拟、联签阶段或多或少的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些问题可以当面要求改正,但仍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顽症。
一、倒签合同
倒签合同,也叫“事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成立形式,法律称之为“履行接受”。《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也就是表明,只要我们认可了对方的履行行为,也就形成了事实。但是实际履行中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极易产生法律纠纷,解决起来又比较困难,合同也失去了事前相互约束的作用。
我们现在存在倒签合同的主要原因:1. 主观上的不作为。有的职能科室没有充分认识到合同的严肃性,不重视合同立项履行过程中相关审批程序的执行,总是拿工作忙,没时间做借口,往往在项目实施完毕后,进入履行付款手续时才想到签订合同,从而导致倒签合同现象的发生。2. 主观上的有意规避。有的科室为了逃避合同的监督和管理,先实施履行行为,再签订合同。先供货后签合同、先施工后签合同,形成既成事实性合同。实施合同已经形成,我这里再审查、修改也就失去了意义。3. 客观上的,我们部分工作存
在紧急性、偶发性,导致实施前来不及签订合同。因此,这些应急项目实行“特事特办”的方式,在业务完成后才通过合同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出现了先实施后补签合同的现象。
倒签合同的危害:没有合同,权利义务就无法明确约束。我们一个兄弟站段因为车站站台改扩建,没有签订合同就直接开工。在完工后,因为价格产生了纠纷。开工前确定的价格都是口头约定的,工程完成后,施工方给出的价格远远超出了计划。双方没有证据来证明已经对价格进行了约定,就依据《合同法》,适用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而市场价格远远高出双方谈判价格,导致该单位超出预算160万,无法解决。遇到施工周期长的,完工前、完工后的市场价格可能会有非常大的变动,这给我们带来了明显的不利因素。
没有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没办法明确。路局已经明文规定发生倒签合同的,内部审查联签时,合同承办人应书面陈述倒签理由,经单位行政第一管理者签字,由单位合同管理人员留存备案。书面陈述报告签字人对陈述的倒签理由真实性负责。我们单位一般是作为合同的主导方,合同内容是对我们自身的保护和对对方的约束。我们现有的采购合同基本上是同一个合同改改名字,施工合同都是范本,没有理由说工作忙,来不及签订合同。只能说是没有责任感,对合同不够重视。合同说到底就是为了规避风险,减少纠纷,不是只有现场作业中的安全隐患才是问题,存在瑕疵的合同,甚至没有签订合同的施工、采购、劳务派遣都是非常大的安全隐患。希望业务科室把合同这块重视起来。
二、具体的一些要求
1. 合同主体上来说,原则上不与个体商签订,因为对方无保障,如果一旦发生问题,对方一跑了之,我方损失无从追起。个别情况下,部分产品无法和正规企业签订合同时,如氧气、乙炔等,则必须让对方留有一定数额的抵押金,相当于全年货款的5-10%。
2. 合同主要要素要齐全。以买卖合同为例,包括:标的名称、数量、价格(含多少税率,要有大写);质量标准、质量保证期;包装标准及包装物是否回收;其他有无附属配件、工具等及供应方法;合理损耗标准;交货地点、时间;运输方式及到达地点、风险承担;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成套设备还包括安装与调试、培训等;结算方式及时间;委托授权方式;合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生效时间及合同期限;其他约定事项。
3. 合同原则上只能由科室代段方办理,车间不能办理。比如介休的取暖、运用车间汽车租赁等,多经公司的合同必须有科室出面签订(如车门加修)。
4. 实行招投标的,应将对方投标承诺、售后服务承诺、产品质量承诺等文件作为合同附件,或将合同对方投标文件作为合同附件。合同签订前,针对合同事项的安全、技术等协议,应作为合同附件纳入合同。我这里说一下,在合同中一定要标明以上内容是合同的附件,如果只是附在合同后面,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更不要说只是口头约定。
5. 在拟定合同的过程中,如果签字页为再后一页,要在前一页最后注明“转签字页”,签字页最上面注明“本页
无正文”。在合同上做修改的,要双方盖章确认。
6. 合同签订前一定要明确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生效日期、合同履行期限、质保期。我们的科室一般都是空着,这四项在发生纠纷后都是非常重要的依据。
7. 合同签订依据这一栏,大家填写的比较混乱,签订依据按照四确定(款源的确定、项目的确定、价款的确定、对方当事人的确定)原则,可以为路局文件、中标通知书、计划通知书、会议纪要、路局签报等。
8. 合同审核把关不认真。承办科室不把关。任由照抄照搬。技术科先后有两次发生此类现象,购买图纸合同中含有丰台车辆段字样;敷设光缆合同含有侯马站等字样。计统科、财务科也已审核,不能光看与自己部门相关的内容,签了字都有同样的责任。段合同办法中明确要求合同标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路局和大秦公司法律等相关部门审核。计统科去年承办的自备车合同,未经路局审核就递交给对方。
9. 合同原则上只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因我段非法人单位,应打为“负责人”比较妥当。没有段长授权,其他人员无权签字。不能以盖章代替。
希望各业务科室能够重视以上内容,合同管理越严格,我们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就越低。这是为了全段利益着想,希望大家能够正确对待合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