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电 梯 整 修 服 务 合 同
委 托 方 受 托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天津天泽凌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法定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榕苑路15号1-C-209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朱岳 法人委托人: 维修部门: 电 话: 电 话: 58396976 邮政编码: 传 真: 急修电话: [1**********] 传 真: 58396976 邮政编码: 法人委托人: 文海祥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姚庆轩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双方按照公平、诚实和信用的原则,共同确定以下条款。 一、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二、产品规格参数 1、 电梯
合同编号:
2、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二、修理项目:(可另设附页)
总计: ¥ 元,大写: 。
三、施工工期
自施工开工(预约2010年 月 日) 之日起至竣工(预约2010年 月 日) 之日止。
合同编号:
四、修理费支付 1 支付时间:
2 委托方应在受托方进场之前于月日,预付修理费 元, 大写 元。
3 委托方应在双方共同验收后,于受托方在收讫余款后将修理产品交付给委托方。
4 支付方式为 汇付 支票。
5 修理项目超出合同约定以外时,双方按施工人工材料等实际费用另行计算。 五、受托方责任
1 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项目实施修理。
2 施工人员应自觉遵守施工现场有关的规章制度。 3 施工完毕,出具“修理竣工报告单”后向委托方移交。 4 自移交之日起,对修理项目提供三个月的修理质量保证。 六、为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委托方应给予以下配合
1 提供井道内永久性低压照明,落实停梯、用电、用水及其他必须由委托方完成的整改项目。 2 施工时,给予受托方合理充分的停梯时间并配合设置现场安全警示标志。 3 作业区附近必须配置消防和防盗设施以及面积足够的部件存储库和工具室。 4 施工现场若在受托方所在地以外区域的,协助提供电焊、气焊设备。 5 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联系协调。 七、违约责任
1 由于委托方的原因和责任造成受托方误工,委托应按照每天240元/工向受托方支付误工费。 2 委托方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修理费的,按未支付部分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八、其他
1 受托方不承担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对产品修理所征收的各类费用。
2 因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委托方同意将修理中更换下的电器专用部件交由委托方回收销毁,以保证废、旧专用部件不流入市场。
3 施工中诚实的各类废弃物,由委托方按照当地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 合同签订时,需要对合同条款增加和更改的,双方应在“另行约定事项”中约定,经双方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5 “另行约定事项”、“修理竣工报告单”等其他与本合同有关协议为本合同之附件,属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6 在修理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门介入并作出事故鉴定结论,或在政府主管部门不介入之时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权威监测机构鉴定。双方的安全责任及法律责任根据鉴定结论而定。
7 由于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将预付修理费如期支付而造成受托方无法如期准备相应的施工材料并进场施工的,原定的竣工日期应相应顺延。
8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事先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9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 以下空白
合同编号:
电 梯 整 修 服 务 合 同
委 托 方 受 托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天津天泽凌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法定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榕苑路15号1-C-209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朱岳 法人委托人: 维修部门: 电 话: 电 话: 58396976 邮政编码: 传 真: 急修电话: [1**********] 传 真: 58396976 邮政编码: 法人委托人: 文海祥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姚庆轩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双方按照公平、诚实和信用的原则,共同确定以下条款。 一、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二、产品规格参数 1、 电梯
合同编号:
2、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二、修理项目:(可另设附页)
总计: ¥ 元,大写: 。
三、施工工期
自施工开工(预约2010年 月 日) 之日起至竣工(预约2010年 月 日) 之日止。
合同编号:
四、修理费支付 1 支付时间:
2 委托方应在受托方进场之前于月日,预付修理费 元, 大写 元。
3 委托方应在双方共同验收后,于受托方在收讫余款后将修理产品交付给委托方。
4 支付方式为 汇付 支票。
5 修理项目超出合同约定以外时,双方按施工人工材料等实际费用另行计算。 五、受托方责任
1 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项目实施修理。
2 施工人员应自觉遵守施工现场有关的规章制度。 3 施工完毕,出具“修理竣工报告单”后向委托方移交。 4 自移交之日起,对修理项目提供三个月的修理质量保证。 六、为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委托方应给予以下配合
1 提供井道内永久性低压照明,落实停梯、用电、用水及其他必须由委托方完成的整改项目。 2 施工时,给予受托方合理充分的停梯时间并配合设置现场安全警示标志。 3 作业区附近必须配置消防和防盗设施以及面积足够的部件存储库和工具室。 4 施工现场若在受托方所在地以外区域的,协助提供电焊、气焊设备。 5 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联系协调。 七、违约责任
1 由于委托方的原因和责任造成受托方误工,委托应按照每天240元/工向受托方支付误工费。 2 委托方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修理费的,按未支付部分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八、其他
1 受托方不承担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对产品修理所征收的各类费用。
2 因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委托方同意将修理中更换下的电器专用部件交由委托方回收销毁,以保证废、旧专用部件不流入市场。
3 施工中诚实的各类废弃物,由委托方按照当地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 合同签订时,需要对合同条款增加和更改的,双方应在“另行约定事项”中约定,经双方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5 “另行约定事项”、“修理竣工报告单”等其他与本合同有关协议为本合同之附件,属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6 在修理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门介入并作出事故鉴定结论,或在政府主管部门不介入之时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权威监测机构鉴定。双方的安全责任及法律责任根据鉴定结论而定。
7 由于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将预付修理费如期支付而造成受托方无法如期准备相应的施工材料并进场施工的,原定的竣工日期应相应顺延。
8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事先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9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