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则优先论者认为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法律原则的效力高于法律规则,因此可超越法律规则,直接适用法律法律原则;而法律规则优先论者认为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和具体性,而并非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况下,有法律规则就必须优先适用法律规则。双方的理由都不充分,均不具有可接受性。法律原则优先论的理由不充分在于,认定法律原则的效力一定高于法律规则也是有问题的,法律原则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法律规则的基础,当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不一致时,此种法律原则的优先适用观点的理由不能成立。这是因为法律原则在法律位阶上的效力可能高于法律规则,但未必在任何情形小均高于法律规则。如当法律规则处于位阶高于法律原则所在的法律时,则法律规则就可以凌驾于法律原则之上,而且也有法律原则被法律规则所推翻的情形。而法律规则优先论理由不充分在于,法律规则的确定性与具体性并不等于在任何情形下法律规则的适用都具有正当性、效力上一定就具有优先性。如在特定的案件中,若适用已有的法律规则将会导致明显的不公正、不合理的判结结论,并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法律规则可能就要让位于法律原则。
• 法的要素区分为三类,即:规范、原则、概念三种要素。理由:第一,持四要素说
所认定的“法律技术性规定”这一要素,如法律、法规中关于该法何时开始生效、凡与该法抵触者无效等规定,究其实,认为法的要素中无论是规范、概念还是原则,都是从法的本质亦或内容层面上说的,而相对于法律技术性规定,应该是形式层面上的,是为规范、概念和原则服务的。第二,持一要素说将“原则规范”、“定义规范”等同于‟原则“和”概念”,是不行的。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原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概念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第三,对于三要素说中的‟规则„和“规范”,这更多的是语义和习惯上的区分,二者并无本质的区别,但相比较而言,‟规范“似乎更合符法律的历史发展和习惯一些。
法律原则优先论者认为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法律原则的效力高于法律规则,因此可超越法律规则,直接适用法律法律原则;而法律规则优先论者认为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和具体性,而并非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况下,有法律规则就必须优先适用法律规则。双方的理由都不充分,均不具有可接受性。法律原则优先论的理由不充分在于,认定法律原则的效力一定高于法律规则也是有问题的,法律原则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法律规则的基础,当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不一致时,此种法律原则的优先适用观点的理由不能成立。这是因为法律原则在法律位阶上的效力可能高于法律规则,但未必在任何情形小均高于法律规则。如当法律规则处于位阶高于法律原则所在的法律时,则法律规则就可以凌驾于法律原则之上,而且也有法律原则被法律规则所推翻的情形。而法律规则优先论理由不充分在于,法律规则的确定性与具体性并不等于在任何情形下法律规则的适用都具有正当性、效力上一定就具有优先性。如在特定的案件中,若适用已有的法律规则将会导致明显的不公正、不合理的判结结论,并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法律规则可能就要让位于法律原则。
• 法的要素区分为三类,即:规范、原则、概念三种要素。理由:第一,持四要素说
所认定的“法律技术性规定”这一要素,如法律、法规中关于该法何时开始生效、凡与该法抵触者无效等规定,究其实,认为法的要素中无论是规范、概念还是原则,都是从法的本质亦或内容层面上说的,而相对于法律技术性规定,应该是形式层面上的,是为规范、概念和原则服务的。第二,持一要素说将“原则规范”、“定义规范”等同于‟原则“和”概念”,是不行的。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原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概念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第三,对于三要素说中的‟规则„和“规范”,这更多的是语义和习惯上的区分,二者并无本质的区别,但相比较而言,‟规范“似乎更合符法律的历史发展和习惯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