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与管理工程学院关于学生夜不归宿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旅游与管理工程学院学生住宿的安全教育和纪律管理,防止学生因夜不归宿而发生意外事件,根据国家教育部及吉首大学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凡我院在籍的统招本、专科学生,除寒暑假和法定节日外,必须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中住宿。
第二条 纪律要求
1、学生在严格遵守各项校纪校规及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的同时,应按照学校的作息时间,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生活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学校就寝。未经允许,严禁夜不归宿。严禁在校外租房住宿。
2、寒暑假期间留在学校住宿的学生,须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书面报告,并签订安全协议书,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留校学生发生夜不归宿行为时,也按本办法处理。
3、法定节日期间不在学校住宿的学生,要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书面报告,并签订安全协议书,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家庭所在地在本市或在市周边地区的学生,双休日如不在学校住宿,要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书面报告,并签订安全协议书,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4、参加实习或见习的学生,实习期间若留在学校住宿,发生夜不归宿行为时,也按本办法处理;实习或见习期间在实习或见习单位住宿的学生,严格按照实习或见习单位的要求办理。
第三条 夜不归宿的界定
1、没有正当理由,也未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书面请假,在规定的时间学生宿舍楼关门后,未在指定的宿舍住宿者,视为夜不归宿。
2、未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申请,擅自调换宿舍或者床位者,视为夜不归宿。
第四条 对夜不归宿学生的处理
1、无故夜不归宿的学生,除写出书面检查外,由学生工作办公室通知学生家长,并按学校与学院的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或行政处分。处理分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处分。
2、已经受过处分的学生,再有夜不归宿行为,加重一级处罚。凡是有无故夜不归宿行为的学生,取消其学期中一切评优、评奖资格。
3、夜不归宿学生, 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法规、校纪、校规处理,直至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4、凡有夜不归宿情况受到学院处分的,已发放的奖助学金一律全额追回。
第五条 对校外租房的处理
1、学院负责所有学生在校住宿寝室的安排与调整,确保每个学生有宿舍居 住,严禁在校外租房居住,凡在校外租房的学生,一经查出要写出书面检查,由学生工作办公室通知学生家长,并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2、情节较轻且认错态度较好,改正及时者,给予书面检讨、通报批评的处理。情节较重者,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处分。
3、对已经受过处分的学生,如再有校外租房行为,加重一级处罚,凡是有校外租房行为的学生,取消其本学年中一切评优、评奖资格。
4、校外租房的学生,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一律认真查处,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法规、校纪、校规处理,直至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5、凡有校外住宿情况受到学院处分的,已发放的奖助学金一律全额追回。 相关说明
1、本办法中的“正当理由”包括急诊以及其它足以影响学生按时返回宿舍就寝的合理理由。
2、本办法中的“无故”是指没有正当理由,也未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书面请假。
3、本办法中的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由吉首大学张家界校区学工办决定,记过以下处分由旅游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决定,并在一周内以文件形式报学生处。
4、本办法由旅游与管理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6、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吉首大学旅游与管理工程学院
2011年12月2日
旅游与管理工程学院关于学生夜不归宿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旅游与管理工程学院学生住宿的安全教育和纪律管理,防止学生因夜不归宿而发生意外事件,根据国家教育部及吉首大学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凡我院在籍的统招本、专科学生,除寒暑假和法定节日外,必须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中住宿。
第二条 纪律要求
1、学生在严格遵守各项校纪校规及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的同时,应按照学校的作息时间,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生活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学校就寝。未经允许,严禁夜不归宿。严禁在校外租房住宿。
2、寒暑假期间留在学校住宿的学生,须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书面报告,并签订安全协议书,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留校学生发生夜不归宿行为时,也按本办法处理。
3、法定节日期间不在学校住宿的学生,要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书面报告,并签订安全协议书,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家庭所在地在本市或在市周边地区的学生,双休日如不在学校住宿,要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书面报告,并签订安全协议书,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4、参加实习或见习的学生,实习期间若留在学校住宿,发生夜不归宿行为时,也按本办法处理;实习或见习期间在实习或见习单位住宿的学生,严格按照实习或见习单位的要求办理。
第三条 夜不归宿的界定
1、没有正当理由,也未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书面请假,在规定的时间学生宿舍楼关门后,未在指定的宿舍住宿者,视为夜不归宿。
2、未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申请,擅自调换宿舍或者床位者,视为夜不归宿。
第四条 对夜不归宿学生的处理
1、无故夜不归宿的学生,除写出书面检查外,由学生工作办公室通知学生家长,并按学校与学院的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或行政处分。处理分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处分。
2、已经受过处分的学生,再有夜不归宿行为,加重一级处罚。凡是有无故夜不归宿行为的学生,取消其学期中一切评优、评奖资格。
3、夜不归宿学生, 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法规、校纪、校规处理,直至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4、凡有夜不归宿情况受到学院处分的,已发放的奖助学金一律全额追回。
第五条 对校外租房的处理
1、学院负责所有学生在校住宿寝室的安排与调整,确保每个学生有宿舍居 住,严禁在校外租房居住,凡在校外租房的学生,一经查出要写出书面检查,由学生工作办公室通知学生家长,并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2、情节较轻且认错态度较好,改正及时者,给予书面检讨、通报批评的处理。情节较重者,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处分。
3、对已经受过处分的学生,如再有校外租房行为,加重一级处罚,凡是有校外租房行为的学生,取消其本学年中一切评优、评奖资格。
4、校外租房的学生,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一律认真查处,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法规、校纪、校规处理,直至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5、凡有校外住宿情况受到学院处分的,已发放的奖助学金一律全额追回。 相关说明
1、本办法中的“正当理由”包括急诊以及其它足以影响学生按时返回宿舍就寝的合理理由。
2、本办法中的“无故”是指没有正当理由,也未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书面请假。
3、本办法中的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由吉首大学张家界校区学工办决定,记过以下处分由旅游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决定,并在一周内以文件形式报学生处。
4、本办法由旅游与管理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6、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吉首大学旅游与管理工程学院
201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