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九条措施

川人社发〔2016〕35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九条措施》已经2016年第8次厅务会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8月22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九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大就业扶贫工作力度,确保实现“每个有劳动力的贫困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的目标,现提出以下九条措施。

一、在当年计划退出的每个贫困村开发5个以上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贫困家庭劳动力,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300元/人·月。

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对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

三、鼓励企业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1000元/人的奖补,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新吸纳10个以上贫困家庭劳动力的,作为就业扶贫基地,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

四、对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家庭劳动力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培训,并给予不低于50元/天·人的食宿、交通补助。

五、每个贫困县每年要举办2至3次扶贫专场招聘会,每月组织1次送岗位信息下乡入村活动。市(州)每半年集中组织1次省内外企业赴贫困地区开展现场招聘活动。省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每年分别在凉山、甘孜、阿坝州举办一次扶贫专场招聘会。各地要利用四川公共招聘网发布岗位信息、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

六、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对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补贴。

七、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贫困家庭劳动力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八、深化与广东、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劳务协作,搭建信息对接平台,有序组织劳务输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协调成德绵等地区与彝区、藏区开展就业结对帮扶,动员企业和社会力量专门开发一批岗位,用于安置贫困家庭劳动力,并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

九、鼓励贫困家庭劳动力创业,对创办领办创业实体的,给予1万元奖励。

落实以上政策措施所需资金,符合国家、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余部分由各地按规定统筹解决。

川人社发〔2016〕35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九条措施》已经2016年第8次厅务会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8月22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九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大就业扶贫工作力度,确保实现“每个有劳动力的贫困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的目标,现提出以下九条措施。

一、在当年计划退出的每个贫困村开发5个以上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贫困家庭劳动力,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300元/人·月。

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对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

三、鼓励企业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1000元/人的奖补,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新吸纳10个以上贫困家庭劳动力的,作为就业扶贫基地,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

四、对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家庭劳动力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培训,并给予不低于50元/天·人的食宿、交通补助。

五、每个贫困县每年要举办2至3次扶贫专场招聘会,每月组织1次送岗位信息下乡入村活动。市(州)每半年集中组织1次省内外企业赴贫困地区开展现场招聘活动。省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每年分别在凉山、甘孜、阿坝州举办一次扶贫专场招聘会。各地要利用四川公共招聘网发布岗位信息、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

六、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对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补贴。

七、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贫困家庭劳动力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八、深化与广东、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劳务协作,搭建信息对接平台,有序组织劳务输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协调成德绵等地区与彝区、藏区开展就业结对帮扶,动员企业和社会力量专门开发一批岗位,用于安置贫困家庭劳动力,并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

九、鼓励贫困家庭劳动力创业,对创办领办创业实体的,给予1万元奖励。

落实以上政策措施所需资金,符合国家、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余部分由各地按规定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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