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证据不足企图追加执行股东遭遇失败

执 行 复 议 申 请 书

异议人:李某某, 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深圳市南山区XXXX花园B区1栋605。

异议人对(2012)深南法执异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有异议。请求复议,驳回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事实与理由:

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本案是申请人在申请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因此,证明异议人抽逃出资的举证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而不是由异议人承担。

裁定书认为是“异议人没有向法院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其正常贸易预付款的真实性,应负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2007年12月18日(注:实应为2007年12月19日)转出款项属于抽逃注册资金。”是举证责任认定错误。

二、“2007年12月19日的转款”法院认定的是被执行人冠宏博公司的公司行为,而非作为股东的异议人的个人行为。即使法院认为存在被执行人冠宏博公司提交的两份证据不足够,该证据不能证明“转款”是正常贸易预付款的情况。而举证责任,也是被执行人冠宏博公司应承担的举证责任问题。而非作为股东的异议人的责任。法院怎么能因被执行人不能证明自己的款项去向的问题,而因此裁定是股东抽逃注册资本,由股东来承担责任呢?这认定也太荒唐了。这是什么逻辑呢?本案中,异议人并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何来没有提交足够证据证明一说?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认定股东抽逃出资,股东行为要符合两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一,行为要符合列举的5种情形之一;二,损害公司权益。本案中,“2007年12月19日的转款”法院已认定是被执行人冠宏博公司的公司行为,而非作为股东的异议人的个人行为。而且,法院也没有指出该行为符合第12条的哪种情形。二,提供两份证据证明“转款”是正常贸易预付款的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冠宏博公司,也就是说,公司并不认为该转款是股东的个人私自所为,也没有认为转款损害了公司权益。公司也承认是公司的正常贸易预付款。因此,法院裁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2条规定作出追加裁定,是适用司法解释错误。

四,如果真的存在异议人抽逃出资的情况,那么,无论5万元还是45万元,因涉案金额较大,均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法律原则,应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公诉机关依法公诉,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依法审判认定,然后才由法院民事部门进行民事认定和追加。而非由本案民事部门直接将刑事问题进行民事认定。

本案中,申请人在追加申请书中,仅凭被执行人股东之间存在夫妻关系,就认定被执行人的全部股权具有单一性,两股东作为一个整体成为被执行人的唯一股东,要求异议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完全是不能成立的。申请人故意混淆了一人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见《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有独立的财产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见《公司法》第三条)。本来,在申请人没有提交其他任何证明有抽逃出资的证据的情况,法院应该驳回申请人的追加申请。奇怪的是,法院抛开民事审判中立立场,主动承担了本案的“侦查工作”,一次次的主动提出调取银行记录,一次次要求被执行人限时提交证据,要求自证其罪。一审法官将被执行人与深圳市九正达贸易有限公司的正常业务活动视为抽逃出资?理由何在?深圳市九正达贸易有限公司是经合法注册成立的公司,异议人不是深圳市九正达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二者之间也不是关联公司,与其业务往来违反了什么法律?一审法官是凭什么认定抽逃出资的?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将公司的行为混同于个人行为,完全抛弃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综上所述,(2012)深南法执异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在裁定书第7页第3段中: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一审法官混淆了法律关系,其实,合同法是没有这些规定的,正确的是《公司法》。一审法官还存在存在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滥用审判权力,在涉及公民财产权利的重大事项上,采取偏颇的态度,裁定追加依据不足。异议人恳请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追加申请!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

2013年 02月 06 日

执 行 复 议 申 请 书

异议人:李某某, 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深圳市南山区XXXX花园B区1栋605。

异议人对(2012)深南法执异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有异议。请求复议,驳回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事实与理由:

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本案是申请人在申请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因此,证明异议人抽逃出资的举证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而不是由异议人承担。

裁定书认为是“异议人没有向法院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其正常贸易预付款的真实性,应负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2007年12月18日(注:实应为2007年12月19日)转出款项属于抽逃注册资金。”是举证责任认定错误。

二、“2007年12月19日的转款”法院认定的是被执行人冠宏博公司的公司行为,而非作为股东的异议人的个人行为。即使法院认为存在被执行人冠宏博公司提交的两份证据不足够,该证据不能证明“转款”是正常贸易预付款的情况。而举证责任,也是被执行人冠宏博公司应承担的举证责任问题。而非作为股东的异议人的责任。法院怎么能因被执行人不能证明自己的款项去向的问题,而因此裁定是股东抽逃注册资本,由股东来承担责任呢?这认定也太荒唐了。这是什么逻辑呢?本案中,异议人并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何来没有提交足够证据证明一说?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认定股东抽逃出资,股东行为要符合两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一,行为要符合列举的5种情形之一;二,损害公司权益。本案中,“2007年12月19日的转款”法院已认定是被执行人冠宏博公司的公司行为,而非作为股东的异议人的个人行为。而且,法院也没有指出该行为符合第12条的哪种情形。二,提供两份证据证明“转款”是正常贸易预付款的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冠宏博公司,也就是说,公司并不认为该转款是股东的个人私自所为,也没有认为转款损害了公司权益。公司也承认是公司的正常贸易预付款。因此,法院裁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2条规定作出追加裁定,是适用司法解释错误。

四,如果真的存在异议人抽逃出资的情况,那么,无论5万元还是45万元,因涉案金额较大,均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法律原则,应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公诉机关依法公诉,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依法审判认定,然后才由法院民事部门进行民事认定和追加。而非由本案民事部门直接将刑事问题进行民事认定。

本案中,申请人在追加申请书中,仅凭被执行人股东之间存在夫妻关系,就认定被执行人的全部股权具有单一性,两股东作为一个整体成为被执行人的唯一股东,要求异议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完全是不能成立的。申请人故意混淆了一人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见《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有独立的财产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见《公司法》第三条)。本来,在申请人没有提交其他任何证明有抽逃出资的证据的情况,法院应该驳回申请人的追加申请。奇怪的是,法院抛开民事审判中立立场,主动承担了本案的“侦查工作”,一次次的主动提出调取银行记录,一次次要求被执行人限时提交证据,要求自证其罪。一审法官将被执行人与深圳市九正达贸易有限公司的正常业务活动视为抽逃出资?理由何在?深圳市九正达贸易有限公司是经合法注册成立的公司,异议人不是深圳市九正达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二者之间也不是关联公司,与其业务往来违反了什么法律?一审法官是凭什么认定抽逃出资的?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将公司的行为混同于个人行为,完全抛弃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综上所述,(2012)深南法执异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在裁定书第7页第3段中: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一审法官混淆了法律关系,其实,合同法是没有这些规定的,正确的是《公司法》。一审法官还存在存在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滥用审判权力,在涉及公民财产权利的重大事项上,采取偏颇的态度,裁定追加依据不足。异议人恳请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追加申请!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

2013年 02月 06 日


相关文章

  • 执行程序中对增资不实股东的追加
  • 案例24/2012 文/金星(执行裁判法官)高中营 案例 051参考 执行程序中对增资不实股东的追加 [裁判主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申请人执行 人可以申请追加出资不实股 ...查看


  • 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三种情形
  • 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三种情形 变更或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是法院执行中使用较多的执行措施.被追加的股东常为此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中要着重把握以下问题: 一.对于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追加股东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查看


  • 债务人公司注销,如何执行?
  • 债务人公司注销,如何执行? 问:我与一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合同履行完毕,对方不付工程款.法院判决对方支付,但等我申请执行时,发现对方已经注销.请问我 该找谁要帐? 答:公司的注销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通常情况下,公司因自行解散.被吊销执照.破产而 ...查看


  •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三司法部官网word排版
  •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 试卷三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根 ...查看


  • 变更.追加执行主体必须把握的79条审查规则
  • 作者:徐忠兴 来源:ilawyer(xzx-lawyer) 阅读提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裁定变更.追加执行主体,变更.追加执行主体包括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两个方面.变更.追加执行 ...查看


  •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
  •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 发布时间:2015-09-24 15:24:26 [我要纠错] [字体:大 默认 小][打印][关闭] 受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中国普法网现予公布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未经许可任何 ...查看


  • 最高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是否应该继续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判例64/100篇
  • 本文由作者赐稿并授权公众号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重新整理编辑并发布,转载务必在文首完整醒目注明作者姓名-单位和来源(侵权必究):若有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本文进行修订和调整的,请以新规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金钱给付债务 ...查看


  • 注会审计复习(教学考试重点)
  • 第一章 一.西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起源与发展 起源于意大利合伙企业制度,形成于英国股份制企业制度,发展和完善于美国发达的资本市场,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含义和种类 审计按目的和内容不同分为: 财务报表 ...查看


  • 公司法若干司法解释
  • 公司法若干司法解释 一.股权确认 我们已经讲过<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的一些主要问题:设立公司.出资方式和出资瑕疵.瑕疵责任问题.在司法解释(三)中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与公司设立.出资方式相关,即股权确认. 从我们调研的情况来看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