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开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有哪些政策规定

填开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有哪些政策规定?

填开红字发票就意味着要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使当期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减少,因此,填开红字专用发票一直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主要内容,除基本法规规定外,近年来还出台了一些补充文件,现一一介绍如下:

一、基本法规规定

2006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对原《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规定:购买方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单》及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无误后,向销售方签发《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销售方凭加盖有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补充规定

1、2006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因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2007年2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对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问题作出了如下补充规定:

(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或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经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自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签发《通知单》。销售方凭其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3)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4)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2008年08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全国国税系统必须使用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通知单》,购买方在2008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之前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2008年12月1日之后不得再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

4、2009年5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1号)规定,卷烟工业企业在卷烟消费税实行最低计税价格后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卷烟调拨价格调高的,可按差额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卷烟调拨价格调低,已将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的,由卷烟批发企业填报《申请单》,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后交卷烟工业企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卷烟调拨价格调低,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的,由卷烟工业企业填报《申请单》,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得凭购销双方的《通知单》开具,否则不得冲减本期的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3号

第三章发票开具管理

第十一条用票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第六章 发票检查

第三十条发票日常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八)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冲红应该如何处理?

【解答】

(1)销货方发票未入账、购货方发票也未入账的,销货方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备查即可。

(2)销货方发票已入账、购货方发票未入账的,须收回原发票联,方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开票日期除外),红字发票记账联撕下作为入账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收回的发票联随红字发票存根联装订,以备核查。

(3)购货方发票已入账的,销货方发票不论是否入账,销货方必须取得购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销货方以购货方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和红字发票记账联为原始凭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时期实现的销售在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发生退回,如何处理

1、若是同年退回的,冲减原来已入账的销售收入、增值税、销售成本等,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冲减已记的销售收入及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红字)

2、冲减原已结转的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如果是跨年退回的,那应作如下处理:

1、冲减上年已记销售收入及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红字)

2、冲减上年已结转的销售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借:库存商品(红字)

3、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入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填开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有哪些政策规定?

填开红字发票就意味着要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使当期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减少,因此,填开红字专用发票一直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主要内容,除基本法规规定外,近年来还出台了一些补充文件,现一一介绍如下:

一、基本法规规定

2006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对原《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规定:购买方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单》及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无误后,向销售方签发《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销售方凭加盖有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补充规定

1、2006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因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2007年2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对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问题作出了如下补充规定:

(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或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经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自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签发《通知单》。销售方凭其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3)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4)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2008年08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全国国税系统必须使用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通知单》,购买方在2008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之前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2008年12月1日之后不得再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

4、2009年5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1号)规定,卷烟工业企业在卷烟消费税实行最低计税价格后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卷烟调拨价格调高的,可按差额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卷烟调拨价格调低,已将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的,由卷烟批发企业填报《申请单》,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后交卷烟工业企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卷烟调拨价格调低,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的,由卷烟工业企业填报《申请单》,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得凭购销双方的《通知单》开具,否则不得冲减本期的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3号

第三章发票开具管理

第十一条用票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第六章 发票检查

第三十条发票日常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八)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冲红应该如何处理?

【解答】

(1)销货方发票未入账、购货方发票也未入账的,销货方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备查即可。

(2)销货方发票已入账、购货方发票未入账的,须收回原发票联,方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开票日期除外),红字发票记账联撕下作为入账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收回的发票联随红字发票存根联装订,以备核查。

(3)购货方发票已入账的,销货方发票不论是否入账,销货方必须取得购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销货方以购货方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和红字发票记账联为原始凭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时期实现的销售在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发生退回,如何处理

1、若是同年退回的,冲减原来已入账的销售收入、增值税、销售成本等,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冲减已记的销售收入及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红字)

2、冲减原已结转的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如果是跨年退回的,那应作如下处理:

1、冲减上年已记销售收入及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红字)

2、冲减上年已结转的销售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借:库存商品(红字)

3、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入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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