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交易规则整理

沪深交易所交易规则异同对比

一、交易品种

同:股票、基金、债券、权证、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沪深交易所都有质押式债券回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交易参与人为“融资方”;其对手方为“融券方”,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异:上交所有买断式债券回购,深交所没有。

二、交易时间

同: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为交易日,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市除外。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为连续竞价时间,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

异:上交所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深交所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三、撤单时间

同: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每个交易日9︰25至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异:深交所14:57至15:00不接受撤单申报,上交所可以撤单。

四、申报类型

同:都接受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两种申报类型,且市价申报中,两个交易所都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这种申报方式,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异:市价申报中,上证所特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五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

报撤销。深交所特有:1、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2、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3、即时成交并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4、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五、竞价数量

同: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

异:债券交易时,上交所规定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竞价交易中,债券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手或其整数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5万手。深交所规定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买入、卖出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六、申报价格

同: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ST和*ST等被实施特别处理的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5%。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1)价格单位

同:A股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 异:上交所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B股交易为0.001美元。深交所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

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B股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港元。

(2)集合竞价

同: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异: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上交所规定:1、股票交易集合竞价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2、基金、债券交易集合竞价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3、债券回购交易集合竞价申报无价格限制。深交所规定:1、股票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900%以内,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2、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和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3、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债券质押式回购上市首日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另行规定。

(3)连续竞价

同: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

异:上交所规定: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深交所规定:债券质押式回购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上交所无此规定。

七、成交规则

同: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沪深交易所在成交规则方面无差异

八、大宗交易

(1)大宗交易条件

同: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2、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异:上交所:1、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美元;2、债券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深交所:1、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港币;2、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3、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4、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万股;5、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60万份;6、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千张。

(2)大宗交易方式

同:两个交易所都有协议大宗交易,具体方式分为1、意向申报;2、成交申报;3、定价申报;4其他申报。有价格涨跌幅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格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格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异:上交所规定:1、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报;2、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报,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次一交易日进行清算交收;3、15:00至15:30接受固定价格申报。深交所规定:1、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2、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

九、开盘收盘价格

同: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一般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通过集合竞价产生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异:上交所无收盘集合竞价,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深交所有收盘集合竞价,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十、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同:沪深交易所都有规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的,将被临时停牌。

异:上交所规定:1、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换手率(成交量除以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超过80%(含)的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超过30%(含)的被临时停牌;2、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第二次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深交所规定:1、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50%的,临

时停牌;2、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60分钟;第二次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

中金所交易规则整理

一、会员

交易所的会员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其中,交易会员可以从事经纪或者自营业务,不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交易结算会员只能为其客户办理结算、交割业务,全面结算会员可以为其客户和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特别结算会员只能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会员席位使用费按年收取。席位年申报量不超过20万笔的,年使用费为人民币2万元;席位年申报量超过20万笔的,年使用费为人民币3万元,由于交易系统、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正常交易的,交易所应当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

二、品种合约

(1)沪深300指数

交易代码:IF

合约乘数:每点300元

最小变动价位:0.2点

合约月份: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

交易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每日价格最大涨跌幅限制: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10%

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8%

最后交易日(交割日):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

交割方式:现金交割

(2)上证50指数

上海证券市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50只股票

交易代码:IH

合约标的:上证50指数

合约乘数:每点300元

最小变动价位:0.2点

合约月份: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

交易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10%

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8%

最后交易日(交割日):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

交割方式:现金交割

(3)中证500指数

挑选沪深证券市场内具有代表性的中小市值公司组成样本股

交易代码:IC

合约标的:中证500指数

合约乘数:每点200元

最小变动价位:0.2点

合约月份: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

交易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10%

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8%

最后交易日(交割日):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

交割方式:现金交割

三、交易指令

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市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的、按照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最优报价成交的指令。市价指令可以附加全部成交或撤销和部分成交剩余自动撤销两种属性。

限价指令是指按照限定价格或者更优价格成交的指令。限价指令在买入时,必须在其限

价或者限价以下的价格成交;在卖出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上的价格成交。限价指令当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

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手。

集合竞价在交易日9:10-9:15进行,其中9:10-9:14为指令申报时间,9:14-9:15为指令撮合时间。

四、交易费率

2015年9月2日晚间,中金所公布一系列股指期货严格管控措施,将期指非套保持仓保证金提高至40%,平仓手续费提高至万分之二十三,单个产品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10手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1、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客户在单个产品、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1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单个产品所有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此限制。

2、沪深300、上证50和中证500股指期货各合约非套期保值持仓交易保证金标准为40%,沪深300、上证50和中证500股指期货各合约套期保值持仓交易保证金标准为20%。

3、股指期货当日开仓又平仓的平仓交易手续费标准,为平仓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十三。

沪深交易所交易规则异同对比

一、交易品种

同:股票、基金、债券、权证、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沪深交易所都有质押式债券回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交易参与人为“融资方”;其对手方为“融券方”,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异:上交所有买断式债券回购,深交所没有。

二、交易时间

同: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为交易日,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市除外。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为连续竞价时间,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

异:上交所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深交所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三、撤单时间

同: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每个交易日9︰25至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异:深交所14:57至15:00不接受撤单申报,上交所可以撤单。

四、申报类型

同:都接受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两种申报类型,且市价申报中,两个交易所都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这种申报方式,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异:市价申报中,上证所特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五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

报撤销。深交所特有:1、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2、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3、即时成交并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4、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五、竞价数量

同: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

异:债券交易时,上交所规定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竞价交易中,债券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手或其整数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5万手。深交所规定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买入、卖出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六、申报价格

同: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ST和*ST等被实施特别处理的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5%。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1)价格单位

同:A股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 异:上交所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B股交易为0.001美元。深交所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

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B股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港元。

(2)集合竞价

同: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异: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上交所规定:1、股票交易集合竞价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2、基金、债券交易集合竞价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3、债券回购交易集合竞价申报无价格限制。深交所规定:1、股票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900%以内,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2、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和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3、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债券质押式回购上市首日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另行规定。

(3)连续竞价

同: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

异:上交所规定: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深交所规定:债券质押式回购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上交所无此规定。

七、成交规则

同: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沪深交易所在成交规则方面无差异

八、大宗交易

(1)大宗交易条件

同: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2、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异:上交所:1、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美元;2、债券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深交所:1、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港币;2、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3、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4、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万股;5、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60万份;6、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千张。

(2)大宗交易方式

同:两个交易所都有协议大宗交易,具体方式分为1、意向申报;2、成交申报;3、定价申报;4其他申报。有价格涨跌幅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格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格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异:上交所规定:1、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报;2、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报,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次一交易日进行清算交收;3、15:00至15:30接受固定价格申报。深交所规定:1、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2、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

九、开盘收盘价格

同: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一般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通过集合竞价产生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异:上交所无收盘集合竞价,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深交所有收盘集合竞价,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十、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同:沪深交易所都有规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的,将被临时停牌。

异:上交所规定:1、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换手率(成交量除以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超过80%(含)的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超过30%(含)的被临时停牌;2、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第二次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深交所规定:1、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50%的,临

时停牌;2、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60分钟;第二次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

中金所交易规则整理

一、会员

交易所的会员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其中,交易会员可以从事经纪或者自营业务,不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交易结算会员只能为其客户办理结算、交割业务,全面结算会员可以为其客户和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特别结算会员只能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会员席位使用费按年收取。席位年申报量不超过20万笔的,年使用费为人民币2万元;席位年申报量超过20万笔的,年使用费为人民币3万元,由于交易系统、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正常交易的,交易所应当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

二、品种合约

(1)沪深300指数

交易代码:IF

合约乘数:每点300元

最小变动价位:0.2点

合约月份: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

交易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每日价格最大涨跌幅限制: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10%

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8%

最后交易日(交割日):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

交割方式:现金交割

(2)上证50指数

上海证券市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50只股票

交易代码:IH

合约标的:上证50指数

合约乘数:每点300元

最小变动价位:0.2点

合约月份: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

交易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10%

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8%

最后交易日(交割日):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

交割方式:现金交割

(3)中证500指数

挑选沪深证券市场内具有代表性的中小市值公司组成样本股

交易代码:IC

合约标的:中证500指数

合约乘数:每点200元

最小变动价位:0.2点

合约月份: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

交易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10%

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8%

最后交易日(交割日):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

交割方式:现金交割

三、交易指令

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市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的、按照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最优报价成交的指令。市价指令可以附加全部成交或撤销和部分成交剩余自动撤销两种属性。

限价指令是指按照限定价格或者更优价格成交的指令。限价指令在买入时,必须在其限

价或者限价以下的价格成交;在卖出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上的价格成交。限价指令当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

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手。

集合竞价在交易日9:10-9:15进行,其中9:10-9:14为指令申报时间,9:14-9:15为指令撮合时间。

四、交易费率

2015年9月2日晚间,中金所公布一系列股指期货严格管控措施,将期指非套保持仓保证金提高至40%,平仓手续费提高至万分之二十三,单个产品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10手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1、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客户在单个产品、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1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单个产品所有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此限制。

2、沪深300、上证50和中证500股指期货各合约非套期保值持仓交易保证金标准为40%,沪深300、上证50和中证500股指期货各合约套期保值持仓交易保证金标准为20%。

3、股指期货当日开仓又平仓的平仓交易手续费标准,为平仓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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