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评级使用规范-20120213

附件17:

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一、总体要求

(一)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附件规定的合格外部评级机构的资格标准,在进行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审慎选用合格外部评级机构及其信用评级结果。

(二)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两年一次对认可的合格外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及内部控制能力进行评估,了解其评级原理,并阅读相关披露文件。

(三)商业银行应当将认可的合格外部评级机构名单、变更情况以及评估报告报送银监会。

(四)商业银行在资本计量和风险管理中,对合格外部评级机构的选择以及评级结果的使用应当保持一致。存在多家外部评级机构对同一信用主体或债项的评级结果时,商业银行不得任意选择使用,或随意变更合格外部评级机构。

二、合格外部评级机构的资格标准

(一)客观性

1.外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对市场各个组成部分的评级方法,包括严格的返回检验,评级方法至少有一年的使用时间,最好是三年以上。

2.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论应当坚持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评级方法应当是严格的、系统的,并且可使用历史数据进行检验。

3.外部评级机构必须定期对评级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评级对象财务状况的变化予以更新。

4.外部评级机构的评估人员在评级过程中应当做到公正、无任何偏见。

(二)独立性

外部评级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不会迫于政治或经济上的压力而影响评级结果;外部评级机构的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成员以及评估人员在评级过程中应当保持独立性,并应当根据所收集的数据和资料做出独立评判,不受评级对象及其他外来因素的影响。

(三)国际通用性及透明度

对于个体评级,外部评级机构应当充分披露评级过程中关键要素,以及评级对象是否参与评级过程等信息。

(四)披露

外部评级机构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1.外部评级机构的行为准则。

2.外部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之间报酬安排的一般特点。

3.评级方法论,包括违约定义、时间跨度及各信用等级的含义等。

4.各信用等级的实际违约率。

5.评级迁徙情况。

(五)资源

外部评级机构应当有足够的资源,确保提供高质量的评级结果。同时,外部评级机构应当有足够的资源,确保与评级对象的高级管理层及工作人员保持实质性的经常联系,以提高评级结果的质量。

(六)可信度

1.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应当被市场参与者广泛认可和使用。

2.外部评级机构不要求具备对多个国家的公司进行评级的能力。

3.外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防止机密信息被不当使用的内部程序。

三、多方评级结果的使用

(一)如某一信用主体或债项有两个外部评级结果,且对应不同的风险权重,商业银行应当使用风险权重较高的评级结果。

(二)如某一信用主体或债项有三个及以上外部评级结果,且对应不同的风险权重,商业银行应当首先按照风险权重由低到高的顺序选择前两个评级结果,然后从中选择风险权重较高的评级结果。

四、债项评级结果的确定

(一)如某债务工具拥有合格外部评级机构提供的债项评级结果,则该债务工具的风险权重将根据其外部评级来确定。

(二)如某债务工具没有合格外部评级机构提供的债项评级结果(“未评级债务工具”),商业银行应当依据以下原则确定该债务工具的风险权重:

1.如果信用主体已发行的其他债务工具(“已评级债务工具”)具有较高的外部评级结果(即对应的风险权重低于未评级债项的风险权重),只有当“未评级债务工具”在各方面均不劣于该“已评级债务工具”时,“未评级债务工具”才可以适用“已评级债务

工具”外部评级结果对应的风险权重。

2.如果信用主体本身具有外部评级结果,且该评级结果仅适用于该信用主体发行的优先无抵押债务工具,该信用主体发行的其他“未评级债务工具”按照未评级进行处理。

3.如果信用主体或其发行的“已评级债务工具”的信用评级结果较低(即对应的风险权重不低于未评级债项的风险权重),且该“未评级债务工具”的条件不优于信用主体优先无抵押债项或“已评级债务工具”,则该“未评级债务工具”适用该较低信用等级对应的风险权重。

(二)无论是采用发行人评级还是对某项债务工具的债项评级,该评级必须考虑到债权中全部的信用风险暴露,并反映在评级结果中。

(三)如债务工具的债项评级已反映了信用增级因素,商业银行在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时不应重复考虑信用风险缓释效果。

五、评级结果使用需考虑的其他问题

(一)本币和外币的评级

当根据信用主体某一债项的外部评级结果来确定其未评级债项的风险权重时,外币债项评级结果只能用于确定以同一外币标价的未评级债项的风险权重,本币债项评级结果只能用于确定以本币标价的未评级债项的风险权重。

(二)评级的适用范围

企业集团内部某一信用主体的外部评级不能用于确定同一集团内部其他信用主体的风险权重。

(三)主动评级

原则上,商业银行应当使用合格外部评级机构给出的委托评

附件17:

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一、总体要求

(一)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附件规定的合格外部评级机构的资格标准,在进行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审慎选用合格外部评级机构及其信用评级结果。

(二)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两年一次对认可的合格外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及内部控制能力进行评估,了解其评级原理,并阅读相关披露文件。

(三)商业银行应当将认可的合格外部评级机构名单、变更情况以及评估报告报送银监会。

(四)商业银行在资本计量和风险管理中,对合格外部评级机构的选择以及评级结果的使用应当保持一致。存在多家外部评级机构对同一信用主体或债项的评级结果时,商业银行不得任意选择使用,或随意变更合格外部评级机构。

二、合格外部评级机构的资格标准

(一)客观性

1.外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对市场各个组成部分的评级方法,包括严格的返回检验,评级方法至少有一年的使用时间,最好是三年以上。

2.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论应当坚持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评级方法应当是严格的、系统的,并且可使用历史数据进行检验。

3.外部评级机构必须定期对评级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评级对象财务状况的变化予以更新。

4.外部评级机构的评估人员在评级过程中应当做到公正、无任何偏见。

(二)独立性

外部评级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不会迫于政治或经济上的压力而影响评级结果;外部评级机构的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成员以及评估人员在评级过程中应当保持独立性,并应当根据所收集的数据和资料做出独立评判,不受评级对象及其他外来因素的影响。

(三)国际通用性及透明度

对于个体评级,外部评级机构应当充分披露评级过程中关键要素,以及评级对象是否参与评级过程等信息。

(四)披露

外部评级机构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1.外部评级机构的行为准则。

2.外部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之间报酬安排的一般特点。

3.评级方法论,包括违约定义、时间跨度及各信用等级的含义等。

4.各信用等级的实际违约率。

5.评级迁徙情况。

(五)资源

外部评级机构应当有足够的资源,确保提供高质量的评级结果。同时,外部评级机构应当有足够的资源,确保与评级对象的高级管理层及工作人员保持实质性的经常联系,以提高评级结果的质量。

(六)可信度

1.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应当被市场参与者广泛认可和使用。

2.外部评级机构不要求具备对多个国家的公司进行评级的能力。

3.外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防止机密信息被不当使用的内部程序。

三、多方评级结果的使用

(一)如某一信用主体或债项有两个外部评级结果,且对应不同的风险权重,商业银行应当使用风险权重较高的评级结果。

(二)如某一信用主体或债项有三个及以上外部评级结果,且对应不同的风险权重,商业银行应当首先按照风险权重由低到高的顺序选择前两个评级结果,然后从中选择风险权重较高的评级结果。

四、债项评级结果的确定

(一)如某债务工具拥有合格外部评级机构提供的债项评级结果,则该债务工具的风险权重将根据其外部评级来确定。

(二)如某债务工具没有合格外部评级机构提供的债项评级结果(“未评级债务工具”),商业银行应当依据以下原则确定该债务工具的风险权重:

1.如果信用主体已发行的其他债务工具(“已评级债务工具”)具有较高的外部评级结果(即对应的风险权重低于未评级债项的风险权重),只有当“未评级债务工具”在各方面均不劣于该“已评级债务工具”时,“未评级债务工具”才可以适用“已评级债务

工具”外部评级结果对应的风险权重。

2.如果信用主体本身具有外部评级结果,且该评级结果仅适用于该信用主体发行的优先无抵押债务工具,该信用主体发行的其他“未评级债务工具”按照未评级进行处理。

3.如果信用主体或其发行的“已评级债务工具”的信用评级结果较低(即对应的风险权重不低于未评级债项的风险权重),且该“未评级债务工具”的条件不优于信用主体优先无抵押债项或“已评级债务工具”,则该“未评级债务工具”适用该较低信用等级对应的风险权重。

(二)无论是采用发行人评级还是对某项债务工具的债项评级,该评级必须考虑到债权中全部的信用风险暴露,并反映在评级结果中。

(三)如债务工具的债项评级已反映了信用增级因素,商业银行在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时不应重复考虑信用风险缓释效果。

五、评级结果使用需考虑的其他问题

(一)本币和外币的评级

当根据信用主体某一债项的外部评级结果来确定其未评级债项的风险权重时,外币债项评级结果只能用于确定以同一外币标价的未评级债项的风险权重,本币债项评级结果只能用于确定以本币标价的未评级债项的风险权重。

(二)评级的适用范围

企业集团内部某一信用主体的外部评级不能用于确定同一集团内部其他信用主体的风险权重。

(三)主动评级

原则上,商业银行应当使用合格外部评级机构给出的委托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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