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发改商价字[2004]1248号 江西省电价分类说明

江西省电价分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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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9 更新时间:2007-3-19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电价分类说明》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字[2004]1248号 2004年11月8日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适应用电性质变化的需要,规范电价分类,我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原省物价局在1993年制定的《电价说明》(赣价工字[1993]122号)及原省物价局、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商业电价执行范围的补充通知》(赣价工字[2000]50号)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印发,江西电网及各县级电网均应按新印发的《电价分类说明》执行。

附件:《电价分类说明》

电价分类说明

一、居民生活用电:为城乡居民住宅家庭生活所使用的电力,包括居家照明、家用电器和温度调节等用电(但兴办家庭商业,其经营性用电执行商业用电价格);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集体宿舍用电。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为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和大工业用电中车间以外照明(含市政路灯、亮化工程等用电)、办公设施用电。

三、商业用电:为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的电力用户,例如商场、商店、批发、仓储、加油站、公路收费站等用电;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机场等客运站用电;金融、保险、证券等单位用电;邮电、通信营业场所等用电;对外营业的宾馆、餐饮、饭店、招待所等用电;娱乐、影视制作场所等用电;收费公园及公益性公园收费场所等用电;从事经营性咨询服务、广告服务、信息服务、旅游服务、房地产经营等其他综合技术服务用电,不论照明、动力和容量大小均执行商业用电价格。

四、非工业用电:为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学术研究、科研及试验等单位非生产性动力用电;污水处理、管道输气、铁道、电车、邮政、广播电视电讯机房、国家储备库等动力用电;地下防空(商业性经营的执行非居民照明用电)及基建施工(不分动力、照明)、抡险救灾、园林花卉用电。

五、普通工业用电:为以电能为原动力,受电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以下的从事工业生产、加工或维修用电;自来水厂用电。

六、大工业用电:为以电能为原动力,受电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业生产和维修、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其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为一九八0年七月一日前投产的最终产品生产用电。

大工业用电包括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二部分。

(一)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实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

(二)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需量)计算的电价。

基本电费是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乘以基本电价计算的。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用户提前15天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后,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协议签署之日1年内应保持不变。

1、按用户自备的受电变压器容量计算:

凡以自备变压器受电的用户,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不通过专用变压器直接接用的高压电动机,按其容量另加千瓦数(千瓦视同千伏安)计算基本电费。

备用的变压器(含直接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属冷备用状态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属热备用状态的或未经加封的,不论使用与否都计收基本电费。

2、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应执行下列规定:

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应执行不规定:

(1)最大需量,以需量表记录值为标准。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其最大需量应另加该高压电动机的容量。

(2)按最大需量计算用户的基本电费。当最大需量低于总装按容量的40%时,以总装接容量的40%计算用户的基本电费。

(3)对有多路进线的用户,各路进线应分别计算最大需量,不论最大需量是否同时出现,均累加计收基本电费。备用的线路,属于冷备用并经营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属于热备用或未经加封的,不论使用与否,均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当热备用线路最大需量低于备用变压器容量的40%时,以备用变压器容量的40%计算用户的基本电费。

七、农业生产用电:为农村、农场、牧场、林场、养殖场的电犁、打井、脱粒、打场、灌溉抽水(除稻田排灌用电)、积肥、育秧、捕虫、非经营性的农民口粮加工和牲畜饲料加工、种植或栽培果树、蔬菜、植树造林、牲畜饲养、水产养殖以及捕捞等用电。

八、排灌用电:为农场和乡村农户稻田排灌用电,包括固定的电动排灌站和临时使用的电动水泵为稻田排水和灌溉使用的电力。

九、趸售电价: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以县级行政区域为供电范围的县级趸购转售单位,执行趸售电价,即趸售电价是电力趸售单位与趸购转售单位的结算电价。

十、同一用电户有不同分类用电的,原则上应分表计量。如一时不能分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算各类电量,分别按对应电价计收电费。

十一、功率因数高速电费仍暂按南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电价分类说明自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江西省电价分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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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9 更新时间:2007-3-19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电价分类说明》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字[2004]1248号 2004年11月8日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适应用电性质变化的需要,规范电价分类,我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原省物价局在1993年制定的《电价说明》(赣价工字[1993]122号)及原省物价局、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商业电价执行范围的补充通知》(赣价工字[2000]50号)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印发,江西电网及各县级电网均应按新印发的《电价分类说明》执行。

附件:《电价分类说明》

电价分类说明

一、居民生活用电:为城乡居民住宅家庭生活所使用的电力,包括居家照明、家用电器和温度调节等用电(但兴办家庭商业,其经营性用电执行商业用电价格);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集体宿舍用电。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为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和大工业用电中车间以外照明(含市政路灯、亮化工程等用电)、办公设施用电。

三、商业用电:为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的电力用户,例如商场、商店、批发、仓储、加油站、公路收费站等用电;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机场等客运站用电;金融、保险、证券等单位用电;邮电、通信营业场所等用电;对外营业的宾馆、餐饮、饭店、招待所等用电;娱乐、影视制作场所等用电;收费公园及公益性公园收费场所等用电;从事经营性咨询服务、广告服务、信息服务、旅游服务、房地产经营等其他综合技术服务用电,不论照明、动力和容量大小均执行商业用电价格。

四、非工业用电:为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学术研究、科研及试验等单位非生产性动力用电;污水处理、管道输气、铁道、电车、邮政、广播电视电讯机房、国家储备库等动力用电;地下防空(商业性经营的执行非居民照明用电)及基建施工(不分动力、照明)、抡险救灾、园林花卉用电。

五、普通工业用电:为以电能为原动力,受电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以下的从事工业生产、加工或维修用电;自来水厂用电。

六、大工业用电:为以电能为原动力,受电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业生产和维修、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其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为一九八0年七月一日前投产的最终产品生产用电。

大工业用电包括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二部分。

(一)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实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

(二)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需量)计算的电价。

基本电费是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乘以基本电价计算的。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用户提前15天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后,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协议签署之日1年内应保持不变。

1、按用户自备的受电变压器容量计算:

凡以自备变压器受电的用户,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不通过专用变压器直接接用的高压电动机,按其容量另加千瓦数(千瓦视同千伏安)计算基本电费。

备用的变压器(含直接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属冷备用状态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属热备用状态的或未经加封的,不论使用与否都计收基本电费。

2、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应执行下列规定:

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应执行不规定:

(1)最大需量,以需量表记录值为标准。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其最大需量应另加该高压电动机的容量。

(2)按最大需量计算用户的基本电费。当最大需量低于总装按容量的40%时,以总装接容量的40%计算用户的基本电费。

(3)对有多路进线的用户,各路进线应分别计算最大需量,不论最大需量是否同时出现,均累加计收基本电费。备用的线路,属于冷备用并经营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属于热备用或未经加封的,不论使用与否,均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当热备用线路最大需量低于备用变压器容量的40%时,以备用变压器容量的40%计算用户的基本电费。

七、农业生产用电:为农村、农场、牧场、林场、养殖场的电犁、打井、脱粒、打场、灌溉抽水(除稻田排灌用电)、积肥、育秧、捕虫、非经营性的农民口粮加工和牲畜饲料加工、种植或栽培果树、蔬菜、植树造林、牲畜饲养、水产养殖以及捕捞等用电。

八、排灌用电:为农场和乡村农户稻田排灌用电,包括固定的电动排灌站和临时使用的电动水泵为稻田排水和灌溉使用的电力。

九、趸售电价: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以县级行政区域为供电范围的县级趸购转售单位,执行趸售电价,即趸售电价是电力趸售单位与趸购转售单位的结算电价。

十、同一用电户有不同分类用电的,原则上应分表计量。如一时不能分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算各类电量,分别按对应电价计收电费。

十一、功率因数高速电费仍暂按南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电价分类说明自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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