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义务教育法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亮点。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均衡发展体现在政府责任、经费保障、师资配置、教育督导、责任追究等各个方面。这是1986年制定的《义务教育法》中所没有的。这一变化意味着什么?它将对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有着怎样的意义和影响?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要求采取哪些举措来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地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应注意抓好哪些重点工作? 日前,记者带着这一连串的问题,采访了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张力和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杨进。
义务教育公平是最基本的公平
张力认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关注义务教育均衡,有其强烈的现实针对性。20年来,义务教育在全球有了显著进展,170多个国家通过立法和宣布政策实施义务教育,虽然年限不同,但都是为了保障学龄儿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尤其是从1990年开始的全民教育运动,更使这样属于国家行为的教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和联手推进的行动。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义务教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比如“普九”如期实现。这些变化表明,我们对保障公民基本受教育权利等方面的认识与实践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大家迫切感觉到,当义务教育普及到一定程度后,机会公平和均衡程度将会提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上来。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优先解决的是让孩子有学上的问题,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关注的是让孩子接受什么质量的教育:是差距大的教育还是区域内相对均衡的教育?国际和国内背景这些变化,都必然使得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特别关注均衡发展。
尽管近年来我国各地义务教育都有了新发展,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仍存在明显的教育不均衡现象。对于这种现象,杨进认为,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本来就不平衡,特别是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加之改革开放以后至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上实际采取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取向,因此形成了基础教育的城乡不均衡、区域不均衡、校际不均衡等,而且这种不均衡在一些地方和有些方面还有扩大的趋势,已经严重影响了义务教育的公平性,这成为当前基础教育发展的主要矛盾。
因此,杨进认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真正树立起公平观念和均衡发展的理念,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障所有少年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因为教育公平既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又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还是和谐社会的实现途径。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型事业,是纯公共产品,尽管义务教育的直接受益人是个人,但关系到民族的素质和国家的命运,关系到社会公平的实现,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义务教育的公平是最基本的公平。
均衡与否成为检验政府责任是否到位的重要指标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制定了哪些确保均衡发展的政策措施?对这个问题,杨进结合具体条款为记者作了阐释:
为促进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的标准化、规范化,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师资的均衡配置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方面。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在保障残疾儿童少年以及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方面,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明确通过各种方式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第十二条作出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第四十七条也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同时第四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杨进说,可以看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规定是相当明确、相当全面的。 “从《义务教育法》修订的过程中,有个基本的价值取向--更加均衡地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张力说,“这必然会涵盖经费投入、教师配置、办学条件、校长、督导等各方面。”“需要着重指出的是,第二十二条
明确了均衡发展的主要责任落在政府的身上。”对这一点,张力认为,政府在义务教育方面的责任是促进机会公平和保障受教育机会的平等,这是此次修订的显著特色。作出这种重大法律修订的政治基础是在党的十六大之后逐步完备的,党中央发布的一系列重大文件都要求,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政府要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负起更大责任。从教育领域来讲,重要标志之一是要看义务教育是不是置于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之内,是不是把法定责任理解到位,然后贯彻到财政拨款、师资配置、教学条件的改善。义务教育均衡与否,成为检验政府责任是否到位的重要指标。所以,《义务教育法》的修订,不仅是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而且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
加快清理与新法不符的规章、政策和制度
近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正在学习新的《义务教育法》,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贯彻落实教育均衡发展?在落实过程中,难点和重点在什么地方?
对这一问题,张力认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强调“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要落实教育均衡发展,首先要落实管理体制,如果管理体制不落实,后面的很难谈起。特别需要我们认真学习领会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不同地区应该有具体的落实方案。
教育均衡的难度不容低估。张力注意到一个热点问题:历史上形成的重点校、示范校,一旦全不收杂费和其他费用,将会是什么样子?他认为,按照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政府保障就近入学,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不分设重点校和重点班。从长远看,财政资源不再可能单独投放到这些重点校、示范校,也不允许就择校收费或变相收费,而转制为民办学校的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因此,唯一的前景是,义务教育阶段各校办学条件一致达标,生均财政拨款同一水平,校长教师定期轮换,原来的重点校与当地其他学校之间逐步缩小差距,但全面实现还需要一个过程。家长若要择校或有其他特殊的需求,须找民办学校。
杨进认为,在学习贯彻《义务教育法》、推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中,基础教育系统首先要有充分的认识,把我们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义务教育法》的各项规定上来,切实履行法律责任,特别要加快清理与《义务教育法》不符的规章、政策和制度,深刻检讨过去一直沿用、习以为常但又违反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做法,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实际行动,带头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的各项规定,要多做“雪中送炭”,不做“锦上添花”,要将人为造成的义务教育差距缩小到最小程度,切实将义务教育工作重心进一步落实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关注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上来。
其次,切实实施好国家正在组织推进的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等重大政策措施,推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再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学校举办实验班。确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的,要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开展实验所需经费由审批部门统筹解决,不得向学生加收费用。
杨进特别指出,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出现的差距,既与历史原因形成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客观存在的区域差别、城乡差别有关,同时也涉及公共财政体制不健全、资源配置不合理等因素,但也与一个时期和一些地方的教育观念和教育政策有关。近年来,上海、成都、沈阳、铜陵等一些地方的实践证明,只要政府及教育部门能够正视这一问题,不断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义务教育的均衡和公平是可以逐步得到实现的。(信息来源 《中国教育报》)
问、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全面实施义务教育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意义十分重大。这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是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必然要求;是科学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是促进教育公平,推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有力保证。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影响深远的大事。
问、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原则是什么?
答: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与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问、我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内容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第一,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第二,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第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第四,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问、建立新机制的实质集中体现在哪里?
答: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分担、经费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
问、“经费省级统筹”的涵义是什么?
答: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经费统筹以省为主。省级政府负责统筹省级以下各级政府的资金分担比例;统筹安排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制定辖区内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
问、 “管理以县为主” 的涵义是什么?
答:县级政府作为义务教育经费的直接管理者和使用者,要按照改革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将中小学各项经费全额纳入预算,科学合理分配资金;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资金拨付制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立健全中小学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
问、我省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政策的对象包括哪些?
答: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初中的在校学生,享受义务教育保障改革政策。
问、我省企事业单位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如何实施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
答:农垦、林场、企事业单位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所在地区同步实施。按教育事业统计口径,统计为“农村”、“县镇”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改革政策,所需经费中央和省已按2004年统计学生数补助各地,由所在地政府落实到学校;统计为“城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执行城市义务教育经费改革政策,所需经费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予以保障。
问、我省对城市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省定“一费制”标准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下达到学生学籍所在学校。
问、我省实施新机制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是如何规定的?
答: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按照流入地政府管理的原则,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由流入地政府统筹解决。
问、实施新机制后民办学校如何解决?
答:举办义务教育是政府的职责,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原则上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本着“强化政府行为、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各地要研究制定具体政策予以妥善解决。
问、实施新机制后改制学校如何解决?
答:原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一律不得转为民办学校或进行民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已经改制的,要立即纠正,已经恢复学校公办性质,并承担实施义务教育职责的学校,可以享受免费义务教育政策。
问、实施新机制改革如何区分农村和城市义务教育学校?
答:中央和省在核定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时,以2004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学生数为准计算。按教育事业统计口径,统计为“农村”、“县镇”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纳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所需经费按中央核定的我省“一费制”标准,由省核定到各市、县(区);统计为“城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我省2005年秋季制定的“一费制”杂费标准计算,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市自行解决。
问、2007年中央和省补助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中央核定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补助标准是:农村小学为173元/生/年,县镇小学为203元/生/年;农村初中为233元/生/年,县镇初中为263元/生/年。省预拨的2007年免学杂费补助标准是:农村小学为184元/生/年,县镇小学为234元/生/年;农村初中为276元/生/年,县镇初中为330元/生/年。
各地对中央和省核定义务教育保障资金的标准可作适当调整,增加对农村地区教学点和薄弱学校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缩小学校之间的差距,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区域内教育均衡发展。
问、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城市中小学杂费是按“一费制”中“城镇”标准执行的,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标准是:小学1-3年212元/生/年,4-6年级256元/生/年;初中330元/生/年。城市中小学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改革,按本标准安排免杂费资金。
问、2005年我省“一费制”制定的预算内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是多少?
答:农村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是:小学10元/生/年,初中15元/生/年;城市预算内中小学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是:小学30元/生/年,初中45元/生/年。
问、我省实施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补助经费是如何分担的?
答: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杂费,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其中: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免杂费资金由各地根据我省2005年秋季制定的“一费制”杂费标准计算)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市自行解决,省财政对困难的地方给予适当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免杂费补助资金按中央核定标准计算),地方应分担的40%部分,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由省财政负担,其他市辖区由各市财政负担。免费提供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补助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市、县(市、区)承担。
问、如何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改造新机制?
答: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人数、生均面积、使
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定各县(市、区)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各县(市、区)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超过中央和省级安排部分由各地自行承担。建立新机制后,改变以往省直接管理危改项目的模式,对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问、中央和省对落实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有何要求?
答:落实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是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地方政府的责任。目前我省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明确由市、县(区)级财政承担,各地要确保“一补”政策落到实处,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扩大享受面。
问、我省对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有何要求?
答:中央继续按照现行体制,对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级财政将继续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对一些学校以往通过收费方式解决教职工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津补贴,由当地政府另行解决。
问、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后,学校还可以向学生收取哪些费用?
答: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和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不得出台任何收费项目,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从2007年起,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除学杂费,免学杂费资金由财政按照“免一补一”的原则予以保障。从严控制借读费。
问、如何建立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答:2002年5月,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要求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建立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通知》中规定,学校要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政策与规定,以及调整情况,并督促学校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各级各类学校都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问、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后,地方各级政府如何保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
答: 各地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继续加大教育投入,原来已经安排的资金不能撤出,要继续用于义务教育,确保总体经费的稳定增长,防止出现“挤出效应”。城市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继续按国家规定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问、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关键环节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农村中小学预算管理制度,是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农村中小学经费管理的关键环节。
问、什么是中小学预算?
答:中小学预算是指中小学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中小学预算反映了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的规模和需求,是中小学财务工作的基本依据,是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
问、中小学预算编制的范围有哪些?
答: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包括普通初中、职业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预算以独立设置的学校为基本预算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属的乡镇中心学校统一编制。
问、2007年如何编制中小学预算?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财教[2006]3号)精神,2007年在中东部试编规范的中小学预算,从2008年开始正式编制中小学经费预算。2007年是中东部试编规范预算的第一年,由于免杂费补助资金和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的中央专款预算控制数和省财政预拨经费已下达各地,考虑到年度预算的周期性,以及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2007年中小学预算编制程序简化为“一上一下”,即各中小学直接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在县级财政部门批复正式预算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年度预算执行数。
问、中小学预算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中小学预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预算的内容要全,要把学校维持基本运转的日常经费和保证事业发展的经费全部纳入预算。
(2)、预算的数据要实,收支标准要符合国家规定,各项收入的来源要可靠、稳定,支出要有政策依据。收支平衡,不留缺口。
(3)、预算的安排要细,每项收入、支出要预算到具体项目,落实到具体部门、人员。
(4)、预算的执行要严,要保证学校的每项经费支出都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发挥资金使用的效益。
问、实施新机制后中央和省对资金管理有何要求?
大力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完善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推行中小学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
问、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哪些?
答: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问、什么是“两免一补”?
答:“两免”指的是: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免费提供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教科书,“一补”指的是:补助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寄宿生生活费。城市低保家庭学生也享受这一政策。
问、中央和省对规范办学行为有何要求?
答:规范学校办学秩序,严禁收费办班、补课。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教师为学生补课不得收费,但可计入教师工作量,作为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亮点。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均衡发展体现在政府责任、经费保障、师资配置、教育督导、责任追究等各个方面。这是1986年制定的《义务教育法》中所没有的。这一变化意味着什么?它将对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有着怎样的意义和影响?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要求采取哪些举措来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地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应注意抓好哪些重点工作? 日前,记者带着这一连串的问题,采访了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张力和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杨进。
义务教育公平是最基本的公平
张力认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关注义务教育均衡,有其强烈的现实针对性。20年来,义务教育在全球有了显著进展,170多个国家通过立法和宣布政策实施义务教育,虽然年限不同,但都是为了保障学龄儿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尤其是从1990年开始的全民教育运动,更使这样属于国家行为的教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和联手推进的行动。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义务教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比如“普九”如期实现。这些变化表明,我们对保障公民基本受教育权利等方面的认识与实践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大家迫切感觉到,当义务教育普及到一定程度后,机会公平和均衡程度将会提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上来。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优先解决的是让孩子有学上的问题,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关注的是让孩子接受什么质量的教育:是差距大的教育还是区域内相对均衡的教育?国际和国内背景这些变化,都必然使得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特别关注均衡发展。
尽管近年来我国各地义务教育都有了新发展,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仍存在明显的教育不均衡现象。对于这种现象,杨进认为,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本来就不平衡,特别是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加之改革开放以后至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上实际采取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取向,因此形成了基础教育的城乡不均衡、区域不均衡、校际不均衡等,而且这种不均衡在一些地方和有些方面还有扩大的趋势,已经严重影响了义务教育的公平性,这成为当前基础教育发展的主要矛盾。
因此,杨进认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真正树立起公平观念和均衡发展的理念,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障所有少年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因为教育公平既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又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还是和谐社会的实现途径。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型事业,是纯公共产品,尽管义务教育的直接受益人是个人,但关系到民族的素质和国家的命运,关系到社会公平的实现,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义务教育的公平是最基本的公平。
均衡与否成为检验政府责任是否到位的重要指标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制定了哪些确保均衡发展的政策措施?对这个问题,杨进结合具体条款为记者作了阐释:
为促进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的标准化、规范化,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师资的均衡配置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方面。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在保障残疾儿童少年以及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方面,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明确通过各种方式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第十二条作出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第四十七条也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同时第四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杨进说,可以看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规定是相当明确、相当全面的。 “从《义务教育法》修订的过程中,有个基本的价值取向--更加均衡地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张力说,“这必然会涵盖经费投入、教师配置、办学条件、校长、督导等各方面。”“需要着重指出的是,第二十二条
明确了均衡发展的主要责任落在政府的身上。”对这一点,张力认为,政府在义务教育方面的责任是促进机会公平和保障受教育机会的平等,这是此次修订的显著特色。作出这种重大法律修订的政治基础是在党的十六大之后逐步完备的,党中央发布的一系列重大文件都要求,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政府要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负起更大责任。从教育领域来讲,重要标志之一是要看义务教育是不是置于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之内,是不是把法定责任理解到位,然后贯彻到财政拨款、师资配置、教学条件的改善。义务教育均衡与否,成为检验政府责任是否到位的重要指标。所以,《义务教育法》的修订,不仅是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而且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
加快清理与新法不符的规章、政策和制度
近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正在学习新的《义务教育法》,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贯彻落实教育均衡发展?在落实过程中,难点和重点在什么地方?
对这一问题,张力认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强调“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要落实教育均衡发展,首先要落实管理体制,如果管理体制不落实,后面的很难谈起。特别需要我们认真学习领会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不同地区应该有具体的落实方案。
教育均衡的难度不容低估。张力注意到一个热点问题:历史上形成的重点校、示范校,一旦全不收杂费和其他费用,将会是什么样子?他认为,按照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政府保障就近入学,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不分设重点校和重点班。从长远看,财政资源不再可能单独投放到这些重点校、示范校,也不允许就择校收费或变相收费,而转制为民办学校的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因此,唯一的前景是,义务教育阶段各校办学条件一致达标,生均财政拨款同一水平,校长教师定期轮换,原来的重点校与当地其他学校之间逐步缩小差距,但全面实现还需要一个过程。家长若要择校或有其他特殊的需求,须找民办学校。
杨进认为,在学习贯彻《义务教育法》、推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中,基础教育系统首先要有充分的认识,把我们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义务教育法》的各项规定上来,切实履行法律责任,特别要加快清理与《义务教育法》不符的规章、政策和制度,深刻检讨过去一直沿用、习以为常但又违反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做法,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实际行动,带头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的各项规定,要多做“雪中送炭”,不做“锦上添花”,要将人为造成的义务教育差距缩小到最小程度,切实将义务教育工作重心进一步落实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关注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上来。
其次,切实实施好国家正在组织推进的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等重大政策措施,推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再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学校举办实验班。确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的,要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开展实验所需经费由审批部门统筹解决,不得向学生加收费用。
杨进特别指出,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出现的差距,既与历史原因形成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客观存在的区域差别、城乡差别有关,同时也涉及公共财政体制不健全、资源配置不合理等因素,但也与一个时期和一些地方的教育观念和教育政策有关。近年来,上海、成都、沈阳、铜陵等一些地方的实践证明,只要政府及教育部门能够正视这一问题,不断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义务教育的均衡和公平是可以逐步得到实现的。(信息来源 《中国教育报》)
问、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全面实施义务教育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意义十分重大。这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是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必然要求;是科学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是促进教育公平,推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有力保证。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影响深远的大事。
问、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原则是什么?
答: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与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问、我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内容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第一,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第二,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第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第四,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问、建立新机制的实质集中体现在哪里?
答: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分担、经费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
问、“经费省级统筹”的涵义是什么?
答: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经费统筹以省为主。省级政府负责统筹省级以下各级政府的资金分担比例;统筹安排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制定辖区内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
问、 “管理以县为主” 的涵义是什么?
答:县级政府作为义务教育经费的直接管理者和使用者,要按照改革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将中小学各项经费全额纳入预算,科学合理分配资金;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资金拨付制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立健全中小学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
问、我省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政策的对象包括哪些?
答: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初中的在校学生,享受义务教育保障改革政策。
问、我省企事业单位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如何实施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
答:农垦、林场、企事业单位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所在地区同步实施。按教育事业统计口径,统计为“农村”、“县镇”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改革政策,所需经费中央和省已按2004年统计学生数补助各地,由所在地政府落实到学校;统计为“城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执行城市义务教育经费改革政策,所需经费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予以保障。
问、我省对城市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省定“一费制”标准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下达到学生学籍所在学校。
问、我省实施新机制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是如何规定的?
答: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按照流入地政府管理的原则,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由流入地政府统筹解决。
问、实施新机制后民办学校如何解决?
答:举办义务教育是政府的职责,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原则上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本着“强化政府行为、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各地要研究制定具体政策予以妥善解决。
问、实施新机制后改制学校如何解决?
答:原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一律不得转为民办学校或进行民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已经改制的,要立即纠正,已经恢复学校公办性质,并承担实施义务教育职责的学校,可以享受免费义务教育政策。
问、实施新机制改革如何区分农村和城市义务教育学校?
答:中央和省在核定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时,以2004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学生数为准计算。按教育事业统计口径,统计为“农村”、“县镇”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纳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所需经费按中央核定的我省“一费制”标准,由省核定到各市、县(区);统计为“城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我省2005年秋季制定的“一费制”杂费标准计算,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市自行解决。
问、2007年中央和省补助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中央核定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补助标准是:农村小学为173元/生/年,县镇小学为203元/生/年;农村初中为233元/生/年,县镇初中为263元/生/年。省预拨的2007年免学杂费补助标准是:农村小学为184元/生/年,县镇小学为234元/生/年;农村初中为276元/生/年,县镇初中为330元/生/年。
各地对中央和省核定义务教育保障资金的标准可作适当调整,增加对农村地区教学点和薄弱学校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缩小学校之间的差距,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区域内教育均衡发展。
问、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城市中小学杂费是按“一费制”中“城镇”标准执行的,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标准是:小学1-3年212元/生/年,4-6年级256元/生/年;初中330元/生/年。城市中小学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改革,按本标准安排免杂费资金。
问、2005年我省“一费制”制定的预算内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是多少?
答:农村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是:小学10元/生/年,初中15元/生/年;城市预算内中小学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是:小学30元/生/年,初中45元/生/年。
问、我省实施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补助经费是如何分担的?
答: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杂费,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其中: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免杂费资金由各地根据我省2005年秋季制定的“一费制”杂费标准计算)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市自行解决,省财政对困难的地方给予适当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免杂费补助资金按中央核定标准计算),地方应分担的40%部分,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由省财政负担,其他市辖区由各市财政负担。免费提供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补助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市、县(市、区)承担。
问、如何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改造新机制?
答: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人数、生均面积、使
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定各县(市、区)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各县(市、区)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超过中央和省级安排部分由各地自行承担。建立新机制后,改变以往省直接管理危改项目的模式,对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问、中央和省对落实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有何要求?
答:落实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是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地方政府的责任。目前我省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明确由市、县(区)级财政承担,各地要确保“一补”政策落到实处,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扩大享受面。
问、我省对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有何要求?
答:中央继续按照现行体制,对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级财政将继续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对一些学校以往通过收费方式解决教职工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津补贴,由当地政府另行解决。
问、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后,学校还可以向学生收取哪些费用?
答: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和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不得出台任何收费项目,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从2007年起,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除学杂费,免学杂费资金由财政按照“免一补一”的原则予以保障。从严控制借读费。
问、如何建立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答:2002年5月,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要求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建立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通知》中规定,学校要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政策与规定,以及调整情况,并督促学校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各级各类学校都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问、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后,地方各级政府如何保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
答: 各地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继续加大教育投入,原来已经安排的资金不能撤出,要继续用于义务教育,确保总体经费的稳定增长,防止出现“挤出效应”。城市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继续按国家规定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问、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关键环节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农村中小学预算管理制度,是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农村中小学经费管理的关键环节。
问、什么是中小学预算?
答:中小学预算是指中小学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中小学预算反映了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的规模和需求,是中小学财务工作的基本依据,是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
问、中小学预算编制的范围有哪些?
答: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包括普通初中、职业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预算以独立设置的学校为基本预算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属的乡镇中心学校统一编制。
问、2007年如何编制中小学预算?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财教[2006]3号)精神,2007年在中东部试编规范的中小学预算,从2008年开始正式编制中小学经费预算。2007年是中东部试编规范预算的第一年,由于免杂费补助资金和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的中央专款预算控制数和省财政预拨经费已下达各地,考虑到年度预算的周期性,以及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2007年中小学预算编制程序简化为“一上一下”,即各中小学直接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在县级财政部门批复正式预算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年度预算执行数。
问、中小学预算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中小学预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预算的内容要全,要把学校维持基本运转的日常经费和保证事业发展的经费全部纳入预算。
(2)、预算的数据要实,收支标准要符合国家规定,各项收入的来源要可靠、稳定,支出要有政策依据。收支平衡,不留缺口。
(3)、预算的安排要细,每项收入、支出要预算到具体项目,落实到具体部门、人员。
(4)、预算的执行要严,要保证学校的每项经费支出都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发挥资金使用的效益。
问、实施新机制后中央和省对资金管理有何要求?
大力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完善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推行中小学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
问、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哪些?
答: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问、什么是“两免一补”?
答:“两免”指的是: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免费提供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教科书,“一补”指的是:补助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寄宿生生活费。城市低保家庭学生也享受这一政策。
问、中央和省对规范办学行为有何要求?
答:规范学校办学秩序,严禁收费办班、补课。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教师为学生补课不得收费,但可计入教师工作量,作为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