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中心上岗证管理办法(修订版)
1.目的
为了加强****制造中心员工上岗证的发放与管理工作,保证员工上岗证的合法性与时效性的同时,杜绝无证上岗情况的发生,保证**中心产品的生产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制造中心所属各相关单位。
3.上岗证的分类
3.1上岗证共分为三类
3.1.1第一类为实习证或实习袖标:持有实习证或实习袖标的员工不得进行生产操作,只能在师傅或培训人员的带领下观看生产操作。
3.1.2第二类为准上岗证:持有准上岗证的人员必须在有上岗证人员的指挥、监督下进行生产操作,不得进行独立的生产操作。
3.1.3第三类为上岗证:持有上岗证的员工可以独立进行上岗证上所允许的生产操作。
4.上岗证发放的程序和原则
4.1上岗证发放程序
4.1.1岗前培训:各单位培训管理人员负责根据员工岗
位(资质)要求,按照《****制造中心生产工序员工培训管理办法》,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
4.1.2考核:员工必须通过本工种本岗位(本资质)的上岗证理论和实做考试并且考核合格。
4.1.3制证:对符合上岗资质要求的员工,由各单位填写《员工培训后制作上岗证报表》,并报送综合部,由综合部联系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制证。
4.1.4发证、备案:综合部对于培训合格、通过资质审核、具备上岗资质的员工,建立专项培训档案并颁发上岗证。
4.2上岗证的发放原则
4.2.1上岗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办证或换证。
4.2.2获得上岗证的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师带徒的培训并且师徒合同期不能少于3个月,徒弟培训期间出勤率不能低于95%。
4.2.3获得上岗证的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岗前培训并经理论和实做考试合格,并且考核合格。
4.2.4各单位主管领导和制造方法部的相关工序负责人员必须对关键和特殊工序操作人员的上岗证的有效期,每年进行定期签证,保证关键和特殊工序上岗证的时效性。
5.上岗证的收回和重新发放管理规定
5.1对离开中心人员的上岗证予以收回的管理规定。
5.1.1对调走、借出、售后服务、退休、退养或短期离开等人员的上岗证,要在人员离开中心前,将上岗证予以收回,离开人员要主动将上岗证上交,待人员返回后,符合上岗证发放条件的再重新予以发放。
5.1.2对于离开中心且上岗证没有上交的员工,经通知本人后仍不交回的人员,上岗证予以作废,对本人予以100元处罚。
5.2关键和特殊工序上岗证收回管理规定
5.2.1**中心的关键和特殊工序详见《**中心关键和特殊工序清单》。
5.2.2关键和特殊工序上岗人员在本岗位上出现了重大安全、质量、工伤等事故,原上岗证收回,不能收回的作废并对本人予以100元处罚,人员需进行为期至少30天,培训课时不得少于100课时的本岗位系统培训,培训合格发上岗证后,方可重新上岗。
5.2.3关键和特殊工序上岗人员连续15天以上且不满30天没有从事本岗位工作,需培训本岗位理论知识与实作技能16课时以上,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2.4关键和特殊工序上岗人员连续30天以上且不满60天没有从事本岗位工作,需培训本岗位理论知识与实作技能24课时以上,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2.5关键和特殊工序上岗人员连续60天以上且不满
90天没有从事本岗位工作,需培训本岗位理论知识与实作技能40课时以上,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2.6关键和特殊工序上岗人员连续90天以上没有从事本岗位工作,原上岗证收回,不能收回的作废并对本人予以100元处罚,人员需重新系统培训,合格发上岗证后,方可重新上岗。
5.2.7关键和特殊工序上岗人员因职业素养而上红蓝板的蓝板,原上岗证收回,不能收回的作废并对本人予以100元处罚,人员需重新系统培训,合格发上岗证后,方可重新上岗。
5.2.8关键和特殊工序转岗人员(由中心的一个单位调入另一个单位),原上岗证收回,不能收回的作废并对本人予以100元处罚,人员需由调入单位重新培训合格后,再发上岗证。
5.3一般工序上岗证收回管理规定
5.3.1一般工序上岗人员在本岗位上出现了重大安全、质量、工伤等事故,原上岗证收回,不能收回的作废并对本人予以100元处罚,人员需进行为期至少30天,培训课时不得少于50课时的本岗位系统培训,培训合格发上岗证后,方可重新上岗。
5.3.2一般工序上岗人员连续15天以上且不满30天没有从事本岗位工作,需培训本岗位理论知识与实作技能8课
时以上,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3.3一般工序上岗人员连续30天以上且不满60天没有从事本岗位工作,需培训本岗位理论知识与实作技能16课时以上,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3.4一般工序上岗人员连续60天以上且不满90天没有从事本岗位工作,需培训本岗位理论知识与实作技能24课时以上,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3.5一般工序上岗人员连续90天以上没有从事本岗位工作,原上岗证收回,不能收回的作废并对本人予以100元处罚,人员需重新系统培训,合格发上岗证后,方可重新上岗。
5.3.6一般工序上岗人员因职业素养而上红蓝板的蓝板,原上岗证收回,不能收回的作废并对本人予以100元处罚,人员需重新系统培训,合格发上岗证后,方可重新上岗。
5.3.7一般工序转岗人员(由中心的一个单位调入另一个单位),原上岗证收回,不能收回的作废并对本人予以100元处罚,人员需由调入单位重新培训合格后,再发上岗证。
6相关要求和处罚规定
6.1上岗操作人员所佩戴的上岗证应与本人所从事的工作相同,不得从事与本人上岗证不同的工作,违者对相关责任人予以200-500元处罚。
6.2作业人员在进入生产场地后,必须持有上岗证,对
于要求佩戴上岗证的单位,上岗证应佩戴在左胸,有照片的一面为正面,违者罚款50元。
6.3存在上岗证损坏、丢失、错误等情况的人员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同时缴纳必要的补证费,违者罚款100元。
6.4各单位的班组长应每天在班前会上对本班组的员工上岗证进行检查,并及时将损坏、丢失、错漏等情况上报给本单位负责培训的管理人员,违者罚款100元。
6.5各单位负责培训的管理人员应于每月月初时,将本单位上岗证损坏、丢失、错漏等情况进行统计,然后上报给综合部,由综合部联系培训中心补办上岗证,违者罚款100-300元。
6.6员工一次只能佩戴一个与所从事的工作相对应的上岗证,对于发现佩戴多个上岗证的员工,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100-300元处罚。
6.7各单位培训管理人员在发放新证时,要核对证上的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发放,同时收回旧证,对于存在问题的上岗证应及时联系综合部,由综合部联系培训中心重新制证,违者罚款300-500元。
6.8对于私自制作假上岗证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除没收假上岗证外,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给予500-1000元的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下岗3-6个月的处罚。
7其他
7.1本办法由综合部起草并解释。
7.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制造中心
2012年4月6日
****制造中心上岗证管理办法(修订版)
1.目的
为了加强****制造中心员工上岗证的发放与管理工作,保证员工上岗证的合法性与时效性的同时,杜绝无证上岗情况的发生,保证**中心产品的生产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制造中心所属各相关单位。
3.上岗证的分类
3.1上岗证共分为三类
3.1.1第一类为实习证或实习袖标:持有实习证或实习袖标的员工不得进行生产操作,只能在师傅或培训人员的带领下观看生产操作。
3.1.2第二类为准上岗证:持有准上岗证的人员必须在有上岗证人员的指挥、监督下进行生产操作,不得进行独立的生产操作。
3.1.3第三类为上岗证:持有上岗证的员工可以独立进行上岗证上所允许的生产操作。
4.上岗证发放的程序和原则
4.1上岗证发放程序
4.1.1岗前培训:各单位培训管理人员负责根据员工岗
位(资质)要求,按照《****制造中心生产工序员工培训管理办法》,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
4.1.2考核:员工必须通过本工种本岗位(本资质)的上岗证理论和实做考试并且考核合格。
4.1.3制证:对符合上岗资质要求的员工,由各单位填写《员工培训后制作上岗证报表》,并报送综合部,由综合部联系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制证。
4.1.4发证、备案:综合部对于培训合格、通过资质审核、具备上岗资质的员工,建立专项培训档案并颁发上岗证。
4.2上岗证的发放原则
4.2.1上岗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办证或换证。
4.2.2获得上岗证的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师带徒的培训并且师徒合同期不能少于3个月,徒弟培训期间出勤率不能低于95%。
4.2.3获得上岗证的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岗前培训并经理论和实做考试合格,并且考核合格。
4.2.4各单位主管领导和制造方法部的相关工序负责人员必须对关键和特殊工序操作人员的上岗证的有效期,每年进行定期签证,保证关键和特殊工序上岗证的时效性。
5.上岗证的收回和重新发放管理规定
5.1对离开中心人员的上岗证予以收回的管理规定。
5.1.1对调走、借出、售后服务、退休、退养或短期离开等人员的上岗证,要在人员离开中心前,将上岗证予以收回,离开人员要主动将上岗证上交,待人员返回后,符合上岗证发放条件的再重新予以发放。
5.1.2对于离开中心且上岗证没有上交的员工,经通知本人后仍不交回的人员,上岗证予以作废,对本人予以100元处罚。
5.2关键和特殊工序上岗证收回管理规定
5.2.1**中心的关键和特殊工序详见《**中心关键和特殊工序清单》。
5.2.2关键和特殊工序上岗人员在本岗位上出现了重大安全、质量、工伤等事故,原上岗证收回,不能收回的作废并对本人予以100元处罚,人员需进行为期至少30天,培训课时不得少于100课时的本岗位系统培训,培训合格发上岗证后,方可重新上岗。
5.2.3关键和特殊工序上岗人员连续15天以上且不满30天没有从事本岗位工作,需培训本岗位理论知识与实作技能16课时以上,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2.4关键和特殊工序上岗人员连续30天以上且不满60天没有从事本岗位工作,需培训本岗位理论知识与实作技能24课时以上,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2.5关键和特殊工序上岗人员连续60天以上且不满
90天没有从事本岗位工作,需培训本岗位理论知识与实作技能40课时以上,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2.6关键和特殊工序上岗人员连续90天以上没有从事本岗位工作,原上岗证收回,不能收回的作废并对本人予以100元处罚,人员需重新系统培训,合格发上岗证后,方可重新上岗。
5.2.7关键和特殊工序上岗人员因职业素养而上红蓝板的蓝板,原上岗证收回,不能收回的作废并对本人予以100元处罚,人员需重新系统培训,合格发上岗证后,方可重新上岗。
5.2.8关键和特殊工序转岗人员(由中心的一个单位调入另一个单位),原上岗证收回,不能收回的作废并对本人予以100元处罚,人员需由调入单位重新培训合格后,再发上岗证。
5.3一般工序上岗证收回管理规定
5.3.1一般工序上岗人员在本岗位上出现了重大安全、质量、工伤等事故,原上岗证收回,不能收回的作废并对本人予以100元处罚,人员需进行为期至少30天,培训课时不得少于50课时的本岗位系统培训,培训合格发上岗证后,方可重新上岗。
5.3.2一般工序上岗人员连续15天以上且不满30天没有从事本岗位工作,需培训本岗位理论知识与实作技能8课
时以上,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3.3一般工序上岗人员连续30天以上且不满60天没有从事本岗位工作,需培训本岗位理论知识与实作技能16课时以上,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3.4一般工序上岗人员连续60天以上且不满90天没有从事本岗位工作,需培训本岗位理论知识与实作技能24课时以上,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3.5一般工序上岗人员连续90天以上没有从事本岗位工作,原上岗证收回,不能收回的作废并对本人予以100元处罚,人员需重新系统培训,合格发上岗证后,方可重新上岗。
5.3.6一般工序上岗人员因职业素养而上红蓝板的蓝板,原上岗证收回,不能收回的作废并对本人予以100元处罚,人员需重新系统培训,合格发上岗证后,方可重新上岗。
5.3.7一般工序转岗人员(由中心的一个单位调入另一个单位),原上岗证收回,不能收回的作废并对本人予以100元处罚,人员需由调入单位重新培训合格后,再发上岗证。
6相关要求和处罚规定
6.1上岗操作人员所佩戴的上岗证应与本人所从事的工作相同,不得从事与本人上岗证不同的工作,违者对相关责任人予以200-500元处罚。
6.2作业人员在进入生产场地后,必须持有上岗证,对
于要求佩戴上岗证的单位,上岗证应佩戴在左胸,有照片的一面为正面,违者罚款50元。
6.3存在上岗证损坏、丢失、错误等情况的人员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同时缴纳必要的补证费,违者罚款100元。
6.4各单位的班组长应每天在班前会上对本班组的员工上岗证进行检查,并及时将损坏、丢失、错漏等情况上报给本单位负责培训的管理人员,违者罚款100元。
6.5各单位负责培训的管理人员应于每月月初时,将本单位上岗证损坏、丢失、错漏等情况进行统计,然后上报给综合部,由综合部联系培训中心补办上岗证,违者罚款100-300元。
6.6员工一次只能佩戴一个与所从事的工作相对应的上岗证,对于发现佩戴多个上岗证的员工,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100-300元处罚。
6.7各单位培训管理人员在发放新证时,要核对证上的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发放,同时收回旧证,对于存在问题的上岗证应及时联系综合部,由综合部联系培训中心重新制证,违者罚款300-500元。
6.8对于私自制作假上岗证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除没收假上岗证外,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给予500-1000元的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下岗3-6个月的处罚。
7其他
7.1本办法由综合部起草并解释。
7.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制造中心
201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