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法律意见书(1)

法律意见书

咸阳泾阳县富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兹接受贵公司委托,现就公司出资人关联关系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仅基于贵公司提供的如下材料:

1、公司章程;

2、出资人出资协议书、承诺书;

3、股东简历;

4、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5、以及贵公司工作人员赵新友以口头陈述方式的介绍。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咸阳泾阳县富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所承诺:

1、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之书面材料;

2、保证所提供文件内容是完整的、真实的;

3、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有效之签章;

4、提供的材料为副本的,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的,与原件一致;

5、截止到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各项文件在提供给本所审查之后均没有发生任何修改、修订或其他变动。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法》;

2、《合同法》;

3、《律师法》;

4、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5、《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6、《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自身职责及企业法律顾问职业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形式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主出资人为企业法人陕西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企业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风险控制能力较强,企业股东为两自然人,分别为高继升和焦艳芹。

其他出资人为焦小琦、张保林、郝 遴、张红娟、李凤、李群利、曹新岗具备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有较强的风险控制与处置能力。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熟悉经济金融业务、有经济金融从业经历有金融从业经历、具有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

主出资人法定代表人、7位(自然人)出资人、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均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未发现主出资人陕西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自然人之间、其他单个自然人与自然人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三、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

四、声明

1、律师事务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且仅就前述公司出资人关联关系事宜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就有关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

2、律师事务所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取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部门、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报告、说明、承诺书和其他文件;

3、律师事务所对有关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后方为有效。律师事务所同意委托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审查公司出资人关联关系的法律文书;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审查公司出资人关联关系事宜使用,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律意见书

咸阳泾阳县富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兹接受贵公司委托,现就公司出资人关联关系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仅基于贵公司提供的如下材料:

1、公司章程;

2、出资人出资协议书、承诺书;

3、股东简历;

4、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5、以及贵公司工作人员赵新友以口头陈述方式的介绍。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咸阳泾阳县富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所承诺:

1、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之书面材料;

2、保证所提供文件内容是完整的、真实的;

3、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有效之签章;

4、提供的材料为副本的,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的,与原件一致;

5、截止到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各项文件在提供给本所审查之后均没有发生任何修改、修订或其他变动。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法》;

2、《合同法》;

3、《律师法》;

4、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5、《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6、《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自身职责及企业法律顾问职业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形式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主出资人为企业法人陕西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企业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风险控制能力较强,企业股东为两自然人,分别为高继升和焦艳芹。

其他出资人为焦小琦、张保林、郝 遴、张红娟、李凤、李群利、曹新岗具备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有较强的风险控制与处置能力。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熟悉经济金融业务、有经济金融从业经历有金融从业经历、具有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

主出资人法定代表人、7位(自然人)出资人、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均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未发现主出资人陕西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自然人之间、其他单个自然人与自然人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三、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

四、声明

1、律师事务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且仅就前述公司出资人关联关系事宜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就有关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

2、律师事务所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取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部门、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报告、说明、承诺书和其他文件;

3、律师事务所对有关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后方为有效。律师事务所同意委托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审查公司出资人关联关系的法律文书;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审查公司出资人关联关系事宜使用,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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