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线路电能损耗的计算与违法追究
正确计算电力线路电能损耗电量,关系到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用电户的切身利益。如何准确计算实际线损电量,以及线损电量计量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笔者结合实际,谈一点个人的体会。 一、线损电量收取的依据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六章“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在计算用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收时)、电量电费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将上述损耗电量计算在内。由此可见,线路损耗电量应由线路的产权所有者承担。当线路的产权属于供电企业时,线路损耗电量应由供电企业承担;当线路的产权属于用户时,线路的损耗电量应由用户承担。 二、线损电量的计算 按照
DL/T686-1999《电力网电能损耗计算导则》的规定,线路损耗电量的计算以均方根电流
法为基本计算方法,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笔者推荐以下两种计算方法: 1.均方根电流法 线路的电能损耗,应按线路的月负荷曲线计算,其代表日的损耗电能的计算方法为: △AL=3〃Ijf2〃R 〃T ×10-3 式中:△AL ——代表日的线路损耗电量,kW 〃h ;Ijf ——均方根电流,A ;R ——线路电阻,Ω;T ——运行时间,h 。 式中:It——各正点时通过线路的负荷电流。 代表日的选定按下列原则进行: (1)电网的运行方式正常,能代表计算期的正常情况。 (2)代表日的供电量接近计算期(月、年)的平均日供电量。
(3)绝大部分用户的用电情况正常。 (4)气候正常,气温接近计算的平均温度。 当考虑温度对电阻变化的影响时,线路电阻应进行如下修正: R=R20(1+β1+β2) 式中:R20——电路在20℃时的电阻值;β1——导线升温时电阻的修正系数;β2——周围空气温度对电阻的修正系数。 2.平均电流法 采用平均电流法计算线路的损失电量,其计算公式为: △AL=3〃I2〃RL 〃T ×K ×10-3 式中:△AL ——线路损失电量,
kW 〃h ;I ——线路中的平均电流值,A ;RL ——线路电阻值,Ω;T ——用电时间,h ;K ——修正系数。 在三相电路中: 式中:AP——抄见有功电量;AQ ——抄见无功电量。 所以,线路损失电量的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 在实际的线损计算中,可以先将公式中固定部分()即损失常数计算出来,每月的计算只需将固定部分(损失常数)与可变部分(AP2+AQ2)相乘,便可求出该户的当月线路损失电量。 三、线损电量违法处罚的依据 《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应当一致,其计量偏差不得超过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其中“其计量偏差不得超过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 具体涵义包括: 1.经营者生产、销售、收购国家或省对计量偏差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值与结算值之差,不得超过国家或省规定的计量偏差。 2.经营者生产、销售、收购国家或省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值与结算值之差,不得超过国家或省规定的计量器具的最大允
许误差。 3.经营者生产、销售、收购商品以计量结算的,必须按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显示的实际值结算。 在线路损耗电量费用的收取过程中,少数供电部门不执行DL/T686-1999《电力网电能损耗计算导则》,而是按固定月用电量比例收取月线损电量费用,显然违反了《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据《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对其给予处罚。
电力线路电能损耗的计算与违法追究
正确计算电力线路电能损耗电量,关系到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用电户的切身利益。如何准确计算实际线损电量,以及线损电量计量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笔者结合实际,谈一点个人的体会。 一、线损电量收取的依据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六章“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在计算用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收时)、电量电费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将上述损耗电量计算在内。由此可见,线路损耗电量应由线路的产权所有者承担。当线路的产权属于供电企业时,线路损耗电量应由供电企业承担;当线路的产权属于用户时,线路的损耗电量应由用户承担。 二、线损电量的计算 按照
DL/T686-1999《电力网电能损耗计算导则》的规定,线路损耗电量的计算以均方根电流
法为基本计算方法,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笔者推荐以下两种计算方法: 1.均方根电流法 线路的电能损耗,应按线路的月负荷曲线计算,其代表日的损耗电能的计算方法为: △AL=3〃Ijf2〃R 〃T ×10-3 式中:△AL ——代表日的线路损耗电量,kW 〃h ;Ijf ——均方根电流,A ;R ——线路电阻,Ω;T ——运行时间,h 。 式中:It——各正点时通过线路的负荷电流。 代表日的选定按下列原则进行: (1)电网的运行方式正常,能代表计算期的正常情况。 (2)代表日的供电量接近计算期(月、年)的平均日供电量。
(3)绝大部分用户的用电情况正常。 (4)气候正常,气温接近计算的平均温度。 当考虑温度对电阻变化的影响时,线路电阻应进行如下修正: R=R20(1+β1+β2) 式中:R20——电路在20℃时的电阻值;β1——导线升温时电阻的修正系数;β2——周围空气温度对电阻的修正系数。 2.平均电流法 采用平均电流法计算线路的损失电量,其计算公式为: △AL=3〃I2〃RL 〃T ×K ×10-3 式中:△AL ——线路损失电量,
kW 〃h ;I ——线路中的平均电流值,A ;RL ——线路电阻值,Ω;T ——用电时间,h ;K ——修正系数。 在三相电路中: 式中:AP——抄见有功电量;AQ ——抄见无功电量。 所以,线路损失电量的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 在实际的线损计算中,可以先将公式中固定部分()即损失常数计算出来,每月的计算只需将固定部分(损失常数)与可变部分(AP2+AQ2)相乘,便可求出该户的当月线路损失电量。 三、线损电量违法处罚的依据 《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应当一致,其计量偏差不得超过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其中“其计量偏差不得超过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 具体涵义包括: 1.经营者生产、销售、收购国家或省对计量偏差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值与结算值之差,不得超过国家或省规定的计量偏差。 2.经营者生产、销售、收购国家或省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值与结算值之差,不得超过国家或省规定的计量器具的最大允
许误差。 3.经营者生产、销售、收购商品以计量结算的,必须按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显示的实际值结算。 在线路损耗电量费用的收取过程中,少数供电部门不执行DL/T686-1999《电力网电能损耗计算导则》,而是按固定月用电量比例收取月线损电量费用,显然违反了《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据《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对其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