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农家乐
旅游星级评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家乐经营行为,提高农家乐服务质量,促进农家乐持续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依据《陕西省农家乐旅游星级评定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家乐是指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利用乡村自然资源,生产活动和民风民俗等人文资源吸引旅游者,以提供餐饮服务、住宿为主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农家乐旅游星级等级评定依据《陕西省 农家乐旅游星级划分与评定标准》、《陕西省农家乐旅游星级评分细则》进行等级评定。
农家乐星级划分为五个等级,用五角星“★”标识。即一颗星表示一星级,两颗星表示二星级,三颗星表示三星级,四颗星表示四星级,五颗星表示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农家乐的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越高。
第四条 星级农家乐的评定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自愿申报,分级评定”的原则。
市旅游局统一负责全市星级农家乐的评定管理工作,成立“西安市农家乐旅游星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指导全市开展星级农家乐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四星、五星级农家乐的评定工作。
各区(县)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市评委会的委托,成立区(县)评委会,负责本地区星级农家乐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一、二、三星级农家乐的评定,并向市评委会推荐符合四、五星级条件的农家乐。
第五条 各区(县)党委、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星级农家乐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部门许可的,应取得相应的许可。
(二)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三)试营业一年后方可申请星级评定;低星级申请高星级的,需获得低星级一年以上。
(四)申报单位经过自检,达到相应星级标准要
求的。
第七条 农家乐申报星级,须向农家乐星级评定机构递交星级申报资料。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农家乐名称;农家乐经营户姓名;农家乐地址;农家乐开业时间;从业人员数量及名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排污申报许可证复印件(以村为单位提供);厨房工作人员、餐厅服务人员健康证复印件;自检自评情况说明及其它必要的文字图片资料;拟申报星级;申报时间。
第八条 申报单位自愿向所在区(县)评委会提出申请,再按评定权限逐级推荐上报,进行评定。
第三章 评 定
第九条 农家乐旅游星级评定委员会原则上由旅游、农业、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环保等相关单位人员和专家组成。
第十条 各区(县)评委会应按评定权限在评定前对申报单位进行指导。对未达到相应星级标准要求的,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方能进入评定程序或推荐给上一级评委会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 评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定首次会。参加人员为农家乐评委会成员,推荐申报的乡镇(街办)、农家乐村相关负责人。首次会由区(县)评委会负责人主持。会议要明确各级责任,做好评定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实地检查。应严格对照相应星级标准对申报单位实际创星情况进行检查。
(三)材料检查。应严格对照相应星级标准对申报单位相关材料进行检查。
(四)情况汇总会。实地检查和材料检查结束后,评委会负责人召集汇总检查情况,形成评定结论。
(五)评定末次会。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同首次会,会议主要内容为区(县)评委会负责人通报评定的结果。
第十二条 各级评委会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权限进行评定。评定达标的,应向社会公告。公告无异议后,向申报单位颁发相应标牌,并逐级上报备案。
第十三条 全市星级农家乐标志牌,由市评委会统一设计、制作,各区(县)评委会按评定权限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或认可,不得擅用。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对星级农家乐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度复核管理。星级农家乐,应按相应星级标准提供服务,并自觉接受各级评委会的管理。
(一)对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各级评委会可按评定权限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可降低或取消其等级。
(二)被降低等级的,由各级评委会按照评定权限收回原等级标牌,重新换发降低后的等级标牌。
(三)被取消等级的,自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各级评委会按评定权限收回原等级标牌。
第十五条 星级农家乐在经营过程中有消费者投诉的,经查实后,各级评委会按评定权限要求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降低或取消等级。
第十六条 星级农家乐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环保等重大责任事故的,由各级评委会按评定权限直接取消等级,收回等级标牌,违法违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惩处。
第十七条 提升星级的申请和评定参照星级评定程序进行。提升星级的农家乐,应将原星级标志牌交还授予机构。
第十八条 星级农家乐,可以在服务经营活动和促销活动中使用相关标志标识。未经等级评定的农家乐,不得使用相关标志标识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九条 市评委会每年对各区(县)评委会的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如有等级评定把关不严、评分不实、擅自降低标准等问题,市评委会将取消其已评定的等级,并责成其收回等级标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农家乐
旅游星级评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家乐经营行为,提高农家乐服务质量,促进农家乐持续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依据《陕西省农家乐旅游星级评定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家乐是指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利用乡村自然资源,生产活动和民风民俗等人文资源吸引旅游者,以提供餐饮服务、住宿为主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农家乐旅游星级等级评定依据《陕西省 农家乐旅游星级划分与评定标准》、《陕西省农家乐旅游星级评分细则》进行等级评定。
农家乐星级划分为五个等级,用五角星“★”标识。即一颗星表示一星级,两颗星表示二星级,三颗星表示三星级,四颗星表示四星级,五颗星表示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农家乐的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越高。
第四条 星级农家乐的评定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自愿申报,分级评定”的原则。
市旅游局统一负责全市星级农家乐的评定管理工作,成立“西安市农家乐旅游星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指导全市开展星级农家乐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四星、五星级农家乐的评定工作。
各区(县)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市评委会的委托,成立区(县)评委会,负责本地区星级农家乐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一、二、三星级农家乐的评定,并向市评委会推荐符合四、五星级条件的农家乐。
第五条 各区(县)党委、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星级农家乐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部门许可的,应取得相应的许可。
(二)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三)试营业一年后方可申请星级评定;低星级申请高星级的,需获得低星级一年以上。
(四)申报单位经过自检,达到相应星级标准要
求的。
第七条 农家乐申报星级,须向农家乐星级评定机构递交星级申报资料。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农家乐名称;农家乐经营户姓名;农家乐地址;农家乐开业时间;从业人员数量及名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排污申报许可证复印件(以村为单位提供);厨房工作人员、餐厅服务人员健康证复印件;自检自评情况说明及其它必要的文字图片资料;拟申报星级;申报时间。
第八条 申报单位自愿向所在区(县)评委会提出申请,再按评定权限逐级推荐上报,进行评定。
第三章 评 定
第九条 农家乐旅游星级评定委员会原则上由旅游、农业、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环保等相关单位人员和专家组成。
第十条 各区(县)评委会应按评定权限在评定前对申报单位进行指导。对未达到相应星级标准要求的,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方能进入评定程序或推荐给上一级评委会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 评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定首次会。参加人员为农家乐评委会成员,推荐申报的乡镇(街办)、农家乐村相关负责人。首次会由区(县)评委会负责人主持。会议要明确各级责任,做好评定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实地检查。应严格对照相应星级标准对申报单位实际创星情况进行检查。
(三)材料检查。应严格对照相应星级标准对申报单位相关材料进行检查。
(四)情况汇总会。实地检查和材料检查结束后,评委会负责人召集汇总检查情况,形成评定结论。
(五)评定末次会。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同首次会,会议主要内容为区(县)评委会负责人通报评定的结果。
第十二条 各级评委会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权限进行评定。评定达标的,应向社会公告。公告无异议后,向申报单位颁发相应标牌,并逐级上报备案。
第十三条 全市星级农家乐标志牌,由市评委会统一设计、制作,各区(县)评委会按评定权限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或认可,不得擅用。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对星级农家乐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度复核管理。星级农家乐,应按相应星级标准提供服务,并自觉接受各级评委会的管理。
(一)对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各级评委会可按评定权限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可降低或取消其等级。
(二)被降低等级的,由各级评委会按照评定权限收回原等级标牌,重新换发降低后的等级标牌。
(三)被取消等级的,自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各级评委会按评定权限收回原等级标牌。
第十五条 星级农家乐在经营过程中有消费者投诉的,经查实后,各级评委会按评定权限要求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降低或取消等级。
第十六条 星级农家乐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环保等重大责任事故的,由各级评委会按评定权限直接取消等级,收回等级标牌,违法违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惩处。
第十七条 提升星级的申请和评定参照星级评定程序进行。提升星级的农家乐,应将原星级标志牌交还授予机构。
第十八条 星级农家乐,可以在服务经营活动和促销活动中使用相关标志标识。未经等级评定的农家乐,不得使用相关标志标识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九条 市评委会每年对各区(县)评委会的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如有等级评定把关不严、评分不实、擅自降低标准等问题,市评委会将取消其已评定的等级,并责成其收回等级标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