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系统网址:http://www.chinasafety.ac.cn)。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
(一)目的意义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是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防控职业病危害的重要措施。
开展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是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做好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能有效遏制职业危害蔓延,落实政府监管主体职责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主体责任,保障广大劳动者健康和安全权益。
(二)申报范围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和目录》确定。
(三)申报内容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申报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
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见第11页。
(五)申报时限管理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六)罚则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报系统
(一)软件系统介绍和操作流程
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数据的网上填报、数据储存处理,并对信息实行国家、省市、地市、区县4级政府和企业级数据分层管理,每级政府的操作人员只能对其管辖区内企业申报的信息在其权限(审查、备案、撤销备案、打印和统计)范围内进行操作。企业级通过网络进行填表、打印、申报。满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的动态管理,同时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统计分析和查询 。
(二)企业注册、登录、申报与变更
进入系统
网站地址:www.chinasafety.ac.cn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点击这里
系统主页面
点击这里
首先选定所属辖区:企业要选定省份、地市和区县,缺一不可;
企业编号:应为您的组织机构编码,包括连字符“_”共10位字符。请牢记此编号,今后登录用此编号作为用户名。
密码:可以是您容易记住的一串字符或数字,至少6位,请牢记密码,今后登录要用。
验证码:按照其右边提示的4位数字填写。
所有栏目填完后,点击[确定]。
注:企业名称要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名称填写,每个企业名称只能注册一次。如果您注册成功,系统会告知您刚才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并提示您记住,以备下次登录使用。
网上填报
分别通过“打开填报表”,填写二个报表。每张报表页面都有“存盘”命令钮。
所有报表状态为“(已填)”,用户就可以“打印报表”和“信息上报”了。
一、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填表说明:
1、[单位名称]和[单位注册地址]严格按工商局注册的名称填写。
2、[工作场所地址]指用人单位从事职业活动的地点。
3、[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填写单位负责人。
4、[注册类型]按工商局注册的类型,通过下拉框选取。
5、[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工总数50人以上必须有。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即负责职业卫生管理的科室。
6、[行业分类]通过行业、大类、中类下拉框依次选取。只有中类选取完才算完成。
7、[变更原因]进行变更申报时才需要填写。通过下拉框选取。
8、[企业规模类型]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填写。
9、[劳动者总人数]等需要填写数字的栏目,必须填写纯数字,全角的数字是不符合要求的。否则“保存”时系统会提示“不符合数据库的要求”。
10、统计范围为上一年度。
11、填报网页打开后请尽快填写并“保存”。如果超过20分钟再点击“存盘”,系统会提示“用户没有登录!”等消息,您正在填写信息就作废了。
二、申报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
填表说明:
1、当前作业场所的接触人数(不重复)是指该场所接触危害的总人数 (如果该场所的工作人员都能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则接触人数(不重复)按该场所在岗人数填写)。所有作业场所的接触人数(不重复)之和为整个单位的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
2、当前作业场所的每个危害因素接触人数(可重复)不能大于该场所接触人数(不重复)。
3、当前作业场所需要增加一个新的危害因素,请点击此“增加危害因素”命令钮。
4、“选择删除”复选框:需要删除对应的危害因素时,选择此框(打钩),再点击“确定存盘”命令钮。
5、当前作业场所表单中的信息填写完成后,别忘了点击“确定存盘”命令钮。
申报说明:
1、通过“打开填报表”依次填写每一张报表。
2、核对报表,如有错误,通过“打开填报表”修改有错误的报表。
3、每张表都填完后,点击“打印申报表”,按提示进行打印。
4、核对报表无误后,点击“信息上报”。 将打印好的报表盖章,送备案主管部门,等待审查和备案。
5、可以随时点击左面菜单“备案结果查询”,察看备案结果。
申报承诺书
申报单位郑重承诺:
本用人单位在作业场所职业病申报中所提供的资料及有关附件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并对因材料虚假、错报、漏报或瞒报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如相关申报内容发生变化,将按规定进行变更申报。
企业备案结果查询
审查备案说明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系统网址:http://www.chinasafety.ac.cn)。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
(一)目的意义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是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防控职业病危害的重要措施。
开展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是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做好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能有效遏制职业危害蔓延,落实政府监管主体职责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主体责任,保障广大劳动者健康和安全权益。
(二)申报范围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和目录》确定。
(三)申报内容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申报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
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见第11页。
(五)申报时限管理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六)罚则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报系统
(一)软件系统介绍和操作流程
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数据的网上填报、数据储存处理,并对信息实行国家、省市、地市、区县4级政府和企业级数据分层管理,每级政府的操作人员只能对其管辖区内企业申报的信息在其权限(审查、备案、撤销备案、打印和统计)范围内进行操作。企业级通过网络进行填表、打印、申报。满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的动态管理,同时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统计分析和查询 。
(二)企业注册、登录、申报与变更
进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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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选定所属辖区:企业要选定省份、地市和区县,缺一不可;
企业编号:应为您的组织机构编码,包括连字符“_”共10位字符。请牢记此编号,今后登录用此编号作为用户名。
密码:可以是您容易记住的一串字符或数字,至少6位,请牢记密码,今后登录要用。
验证码:按照其右边提示的4位数字填写。
所有栏目填完后,点击[确定]。
注:企业名称要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名称填写,每个企业名称只能注册一次。如果您注册成功,系统会告知您刚才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并提示您记住,以备下次登录使用。
网上填报
分别通过“打开填报表”,填写二个报表。每张报表页面都有“存盘”命令钮。
所有报表状态为“(已填)”,用户就可以“打印报表”和“信息上报”了。
一、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填表说明:
1、[单位名称]和[单位注册地址]严格按工商局注册的名称填写。
2、[工作场所地址]指用人单位从事职业活动的地点。
3、[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填写单位负责人。
4、[注册类型]按工商局注册的类型,通过下拉框选取。
5、[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工总数50人以上必须有。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即负责职业卫生管理的科室。
6、[行业分类]通过行业、大类、中类下拉框依次选取。只有中类选取完才算完成。
7、[变更原因]进行变更申报时才需要填写。通过下拉框选取。
8、[企业规模类型]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填写。
9、[劳动者总人数]等需要填写数字的栏目,必须填写纯数字,全角的数字是不符合要求的。否则“保存”时系统会提示“不符合数据库的要求”。
10、统计范围为上一年度。
11、填报网页打开后请尽快填写并“保存”。如果超过20分钟再点击“存盘”,系统会提示“用户没有登录!”等消息,您正在填写信息就作废了。
二、申报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
填表说明:
1、当前作业场所的接触人数(不重复)是指该场所接触危害的总人数 (如果该场所的工作人员都能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则接触人数(不重复)按该场所在岗人数填写)。所有作业场所的接触人数(不重复)之和为整个单位的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
2、当前作业场所的每个危害因素接触人数(可重复)不能大于该场所接触人数(不重复)。
3、当前作业场所需要增加一个新的危害因素,请点击此“增加危害因素”命令钮。
4、“选择删除”复选框:需要删除对应的危害因素时,选择此框(打钩),再点击“确定存盘”命令钮。
5、当前作业场所表单中的信息填写完成后,别忘了点击“确定存盘”命令钮。
申报说明:
1、通过“打开填报表”依次填写每一张报表。
2、核对报表,如有错误,通过“打开填报表”修改有错误的报表。
3、每张表都填完后,点击“打印申报表”,按提示进行打印。
4、核对报表无误后,点击“信息上报”。 将打印好的报表盖章,送备案主管部门,等待审查和备案。
5、可以随时点击左面菜单“备案结果查询”,察看备案结果。
申报承诺书
申报单位郑重承诺:
本用人单位在作业场所职业病申报中所提供的资料及有关附件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并对因材料虚假、错报、漏报或瞒报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如相关申报内容发生变化,将按规定进行变更申报。
企业备案结果查询
审查备案说明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