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大购物广场专柜租赁合同
甲方: 百大购物广场(李集店)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
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经营场地
1 平方米,提供给乙方经营本合同第三条确定的商品。
2
第二条:合同期限
1 日止。
2、如因经营需要,未签署合同终止日期或终止日期约定不明者,终止日期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
3、乙方如欲续约,须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后,双方另签合同。
4、乙方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终止合同,须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签署书面协议后终
止。
第三条、经营范围
乙方同意在甲方统一规划下经营以下列表内项目,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品类、品牌,如需变更或增加、减少,必须
向甲方申报,经甲方同意后可执行,并签署相关的补充协议,否则视为违约,甲方要求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或者没收
1
A. 租金:人民币 /平方米/元/年;
B. ,向甲方交纳管理费抽成,同时乙方保证每月含税销售(保底)额为人
民币 元。
C. 乙方每月营业额不足保底额时,仍按保底额向甲方计付费用;
D. 租金加扣点:乙方按建筑面积元/平方米//月,另扣
取营业额 %作为税金(包括:公共区域保洁、垃圾处理;电梯等公共设施的使用、空调费、税金、保养和修缮费用等,但不包括乙方专柜内的照明、自身营业需要而产生的水电费、电话费等。) 2天内,提交效果图、电路图、平面图,天后进场
装修。
3、收款方式a.□甲方统一收款,若乙方销售人员自行收款或者进行场外交易,一经查出核实,甲方有权按照乙方私自
所收款金额的10倍以上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b. □乙方自行收款、自行办理各种经营证照和相关的一切税费等。
4;履约保证金 元,商品质量保证金 元, 个月租赁费 元。合计人民币 元。
5。
第五条、保证金
1限内按要求进场装修,并按期进柜营业30日后,进场保证金可转为商品质量保证金;如乙方未按甲方规定按期进柜营业的,进场保证金不予退还。
2、乙方同意商品质量保证金,作为商品质量承诺的担保。本合同终止三个月后,在无其他扣款的情况下无息退还。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撤柜的,相关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六条、经营管理
1、乙方必须是依法登记的经济实体或依法纳税的公民。业务往来的发票凭证均为依法定程序所得。
2、在本合同签订之时,乙方必须将加盖公章(或指印)的下列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提交给甲方,并将下列证件和资料的原件交甲方审验:
□营业执照 □ 委托书 □公章样式
□税务登记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附年审记录)
□开户证明 □组织机构代码证 □商标注册证
□销售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 □质量检测报告
□专利证书 □化妆品卫生检测证书 □品牌特许授权证书
□身份证 □其它与专柜经营相关的证明文件
乙方应保证所提交文件为依法所得,乙方提交虚假伪造证明文件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若因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经营场地及设备设施以任何形式过度给他人使用或从事违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2000元并解除本合同。
4、甲方基于统一经营和管理,有权调整乙方经营场地的位置和面积,相关费用亦相应调整,乙方应积极配合同意执行。
5、乙方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做到一物一签,标价签必须加盖甲方物价员印章,实行明码标价;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必须使用甲方统一制作的标价牌、标价签、收银小票等。
6、乙方累计三个月达不到约定销售额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面积及位置进行调整,或解除本合同。
7、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预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罚金或赔偿金时,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在其货款和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8、乙方经营实际发生的水、电、燃气、电话等费用,按其独立安装的水、电、燃气表数及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乙方在每月收到甲方付款通知后3日内支付给甲方。
第七条:商品管理
1、乙方对其专柜名称及陈列、销售的商品,应使用合法的商品名称、商标,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的相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独家代理权等合法权益;乙方不得陈列及销售违禁、违法物品或提供违法的服务;乙方商品的质量、商标、标识和包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如违反上述规定,乙方应自行承担责任;乙方除对给顾客所造成的损失、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外,亦须赔偿甲方因此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
2、乙方对其所经营商品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和售后服务保证责任;如因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引起消费者投诉,乙方应于24小时内解决,否则甲方有权作出最终解决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执行,并全额承担相关费用。
3、乙方因商品质量问题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引起消费者投诉或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查处,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乙方所经营商品的售价不得高于同城其它经营场所同类商品的售价。否则每发现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元;乙方在本合同期内违反上述约定月累计三次(同品同质),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乙方经营的商品价格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止商品降价销售中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行负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全额赔偿。
6、乙方保证其柜台内商品品种齐全、货品充足并及时引进新品上柜,保证经营的正常进行;严禁乙方缺货、空柜,否则按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撤柜处理。
7、乙方应自行对其在甲方场地内的商品、财务及人员投相应的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8、乙方应自行承担其商品及财物在商场的一切风险,对于非因甲方员工的故意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自行负责。
9、乙方不得以低扣率次分类销售高扣率次分类商品,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在取得约定联销分成外从销售货款中扣除五千元作为违约金。
第八条、卖场管理
1、乙方同意遵守甲方卖场管理规定和其它规章制度。
2、乙方及其营业人员必须按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开业、闭店,不得提前或拖延;严禁在营业时间内私自停业,否则按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撤柜处理。
3、乙方对于其营业人员的聘用、劳动保险、福利等均遵照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同意按实际人数向甲方支付营业人员(促销人员)培训和管理费人民币/人/月。
5、乙方应文明经营,礼貌待客;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
6、顾客或其它人员如因乙方或其代理人、受托人、受雇人的行为且非甲方所能控制原因而在商场受到人身财产伤害,乙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及其它费用。
7、乙方更换或增减派驻的服务人员,必须先得到甲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8、乙方电气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处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怠于通知而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或额外费用的,该损失或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
9、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甲方公共设施区域内作任何布置、广告、加装设备及存放物品。
10、乙方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
(1)公司组织变更;
(2)公司地址、电话变更;
(3)派驻专柜的代表或负责人变更;
(4)资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5)其他与乙方专柜经营有重要关系的事项。
第九条、商品促销
1、甲方统一的促销活动或广告宣传,□A:%人民币向甲方支付广告促销费, □B:促销费总额按销售比例分摊。
2、乙方进行个别宣传及促销活动,须经甲方同意,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专柜应使用甲方统一制作的促销海报等宣传用品,费用按甲方标准支付或从乙方货款中直接扣除;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使用自制的促销海报等宣传品。
4、乙方的商品或服务于其他商场专柜、商店、连锁商店有优惠活动时,应事前通知甲方,并使其设置于甲方专柜的商品享有同等的优惠处理,否则乙方应以该商品的差价的10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装修
1、乙方经营专柜需要自行设计、装修、装修方案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经营专柜装修完毕,须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需要改变专柜装修,应提前15日将装修图纸提交甲方审核,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按商场《施工管理规定》执行。
3、甲方进行公共整改工程,乙方应予以配合,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分担。
4、乙方按照甲方规定进行施工前,应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第3款规定向甲方交纳装修保证金。
5、乙方在装修施工期间发生的水电费等,按实际发生额向甲方支付。
第十一条、保险
乙方应对其经营场地内的商品及自有设施自行办理保险;乙方自行保管其商品及其他财产,营业时间丢失商品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非营业期间如发生盗窃、损坏等突发事件,依法处理,并由责任人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纳税、结账
1、乙方选择以下方式纳税:
□ 乙方自行到税务部门申报交纳税金。
□ 甲方统一代缴(负担),乙方承担销售额的%作纳税金额。
其它方式:
2、乙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的规定,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开具合法有效且符合税率的增值税发票或提供税务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的纳税证明,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4、乙方接受银行卡消费,承担手续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发行的优惠卡(购物卡),并同意按实际交易额的 %承担手续费,在结账时由甲方在货款中直接扣除。
第十三条、治安消防
1、乙方及其相关营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安、消防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各项安全、消防管理规定。
2、甲方不定期对乙方专柜和营业人员进行检查,以监督各项安全、消防制度的实际落实和执行情况,对检查发现的治安、消防隐患,乙方应无条件按照甲方要求整改。
3、严禁私拉临时电源或随意拆装电气设备,如需拆装电器设备,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严禁在甲方卖场内使用违禁电器设备,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私自挪用消防设施及阻塞消防通道、人行通道等。
4、以上规定乙方若有违反,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人民币1000-5000元;造成重大损害(人身和财产损失达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并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合同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A、乙方在合作期内累计三个月未达到相关合同规定约定销售额的;
B、乙方所经营商品的质量、内容无法达到甲方要求的;
C、乙方随意停止营业,或擅自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于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合作经营该专柜以及参与其它有损甲方权益的事宜的。
D、乙方进行违法经营或出现违反任何法律规定情形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A、一方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处于非正常经营或破产、停业状况的;
B、一方在资产或商品被扣押或法院执行导致无法继续经营的;
C、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变更,或行政司法等政府相关的行为而使得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
D、因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它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或后果不能防止或者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甲乙双方可解除本合同,双方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擅自截留销售款,甲方可要求乙方赔付其擅自截留销售额10倍以上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出现上述第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均按约定标准赔偿甲方的损失。
4、乙方未能按期完成装修工程,影响商场正常营业,必须按每日人民币元向甲方交纳滞期费。
5、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中止支付本合同规定应向乙方支付的部分或全部货款,直到双方就解决乙方违约一事达成协议或由法院判决后,甲方再按协议或判决无息支付货款。
第十六条、保密
1、乙方提交给甲方的资料,除乙方另有书面声明外,不视为机密或独占的资料。
2、甲方与乙方所签定的专柜合同、补充协议,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公开。
第十七条、合同终止后的处理
1、本合同期满乙方未要求续约或本合同提前解除的,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撤柜通知3日内将商品撤离甲方场地,同时拆除、清理专柜内的装修物,恢复原状。若乙方3日内未恢复完毕,视为乙方放弃对装修物的所有权,甲方可以自行清理,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延迟撤柜,应按人民币1000元/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或甲方将乙方专柜清理完毕、恢复原状之日为止。
2、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保证有甲方出资装修的专柜设施完好,若有损坏,甲方可以直接从乙方货款中扣除赔偿金。
3、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前3日向甲方交纳清租金、违约金、赔偿金、罚金等各项费用;乙方货款或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所有费用的,乙方同意甲方留置其在甲方场内的财产,并由甲方予以变卖或抵偿。
4、本合同终止后,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赔偿其装修专柜而发生的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先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司法裁决。 第十九条、本合同中甲乙双方在权利义务关系不够成合伙关系
第二十条、本合同所涉及的通知、协议以书面形式为准。其发函地址以本合同所载之地址为据。除本合同条款有特别规定外,须以邮局挂号到达之日起视为送达。
第二十一条、乙方授权委托代理人、受雇人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视为乙方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的任何附件或补充协议,本合同涉及到的任何《商场管理规定》、《商场管理办法》,均视为本合同的
一部分,与本合同效力相同。
第二十三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二十四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百大购物广场(刘集店)
法人或委托代表人:
电话:
地址:
开户行账号:
年 月 日
乙方: 法人或委托代表人: 电话: 地址: 开户行账号: 年 月
日
百大购物广场专柜租赁合同
甲方: 百大购物广场(李集店)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
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经营场地
1 平方米,提供给乙方经营本合同第三条确定的商品。
2
第二条:合同期限
1 日止。
2、如因经营需要,未签署合同终止日期或终止日期约定不明者,终止日期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
3、乙方如欲续约,须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后,双方另签合同。
4、乙方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终止合同,须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签署书面协议后终
止。
第三条、经营范围
乙方同意在甲方统一规划下经营以下列表内项目,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品类、品牌,如需变更或增加、减少,必须
向甲方申报,经甲方同意后可执行,并签署相关的补充协议,否则视为违约,甲方要求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或者没收
1
A. 租金:人民币 /平方米/元/年;
B. ,向甲方交纳管理费抽成,同时乙方保证每月含税销售(保底)额为人
民币 元。
C. 乙方每月营业额不足保底额时,仍按保底额向甲方计付费用;
D. 租金加扣点:乙方按建筑面积元/平方米//月,另扣
取营业额 %作为税金(包括:公共区域保洁、垃圾处理;电梯等公共设施的使用、空调费、税金、保养和修缮费用等,但不包括乙方专柜内的照明、自身营业需要而产生的水电费、电话费等。) 2天内,提交效果图、电路图、平面图,天后进场
装修。
3、收款方式a.□甲方统一收款,若乙方销售人员自行收款或者进行场外交易,一经查出核实,甲方有权按照乙方私自
所收款金额的10倍以上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b. □乙方自行收款、自行办理各种经营证照和相关的一切税费等。
4;履约保证金 元,商品质量保证金 元, 个月租赁费 元。合计人民币 元。
5。
第五条、保证金
1限内按要求进场装修,并按期进柜营业30日后,进场保证金可转为商品质量保证金;如乙方未按甲方规定按期进柜营业的,进场保证金不予退还。
2、乙方同意商品质量保证金,作为商品质量承诺的担保。本合同终止三个月后,在无其他扣款的情况下无息退还。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撤柜的,相关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六条、经营管理
1、乙方必须是依法登记的经济实体或依法纳税的公民。业务往来的发票凭证均为依法定程序所得。
2、在本合同签订之时,乙方必须将加盖公章(或指印)的下列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提交给甲方,并将下列证件和资料的原件交甲方审验:
□营业执照 □ 委托书 □公章样式
□税务登记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附年审记录)
□开户证明 □组织机构代码证 □商标注册证
□销售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 □质量检测报告
□专利证书 □化妆品卫生检测证书 □品牌特许授权证书
□身份证 □其它与专柜经营相关的证明文件
乙方应保证所提交文件为依法所得,乙方提交虚假伪造证明文件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若因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经营场地及设备设施以任何形式过度给他人使用或从事违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2000元并解除本合同。
4、甲方基于统一经营和管理,有权调整乙方经营场地的位置和面积,相关费用亦相应调整,乙方应积极配合同意执行。
5、乙方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做到一物一签,标价签必须加盖甲方物价员印章,实行明码标价;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必须使用甲方统一制作的标价牌、标价签、收银小票等。
6、乙方累计三个月达不到约定销售额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面积及位置进行调整,或解除本合同。
7、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预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罚金或赔偿金时,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在其货款和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8、乙方经营实际发生的水、电、燃气、电话等费用,按其独立安装的水、电、燃气表数及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乙方在每月收到甲方付款通知后3日内支付给甲方。
第七条:商品管理
1、乙方对其专柜名称及陈列、销售的商品,应使用合法的商品名称、商标,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的相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独家代理权等合法权益;乙方不得陈列及销售违禁、违法物品或提供违法的服务;乙方商品的质量、商标、标识和包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如违反上述规定,乙方应自行承担责任;乙方除对给顾客所造成的损失、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外,亦须赔偿甲方因此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
2、乙方对其所经营商品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和售后服务保证责任;如因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引起消费者投诉,乙方应于24小时内解决,否则甲方有权作出最终解决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执行,并全额承担相关费用。
3、乙方因商品质量问题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引起消费者投诉或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查处,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乙方所经营商品的售价不得高于同城其它经营场所同类商品的售价。否则每发现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元;乙方在本合同期内违反上述约定月累计三次(同品同质),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乙方经营的商品价格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止商品降价销售中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行负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全额赔偿。
6、乙方保证其柜台内商品品种齐全、货品充足并及时引进新品上柜,保证经营的正常进行;严禁乙方缺货、空柜,否则按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撤柜处理。
7、乙方应自行对其在甲方场地内的商品、财务及人员投相应的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8、乙方应自行承担其商品及财物在商场的一切风险,对于非因甲方员工的故意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自行负责。
9、乙方不得以低扣率次分类销售高扣率次分类商品,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在取得约定联销分成外从销售货款中扣除五千元作为违约金。
第八条、卖场管理
1、乙方同意遵守甲方卖场管理规定和其它规章制度。
2、乙方及其营业人员必须按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开业、闭店,不得提前或拖延;严禁在营业时间内私自停业,否则按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撤柜处理。
3、乙方对于其营业人员的聘用、劳动保险、福利等均遵照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同意按实际人数向甲方支付营业人员(促销人员)培训和管理费人民币/人/月。
5、乙方应文明经营,礼貌待客;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
6、顾客或其它人员如因乙方或其代理人、受托人、受雇人的行为且非甲方所能控制原因而在商场受到人身财产伤害,乙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及其它费用。
7、乙方更换或增减派驻的服务人员,必须先得到甲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8、乙方电气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处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怠于通知而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或额外费用的,该损失或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
9、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甲方公共设施区域内作任何布置、广告、加装设备及存放物品。
10、乙方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
(1)公司组织变更;
(2)公司地址、电话变更;
(3)派驻专柜的代表或负责人变更;
(4)资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5)其他与乙方专柜经营有重要关系的事项。
第九条、商品促销
1、甲方统一的促销活动或广告宣传,□A:%人民币向甲方支付广告促销费, □B:促销费总额按销售比例分摊。
2、乙方进行个别宣传及促销活动,须经甲方同意,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专柜应使用甲方统一制作的促销海报等宣传用品,费用按甲方标准支付或从乙方货款中直接扣除;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使用自制的促销海报等宣传品。
4、乙方的商品或服务于其他商场专柜、商店、连锁商店有优惠活动时,应事前通知甲方,并使其设置于甲方专柜的商品享有同等的优惠处理,否则乙方应以该商品的差价的10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装修
1、乙方经营专柜需要自行设计、装修、装修方案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经营专柜装修完毕,须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需要改变专柜装修,应提前15日将装修图纸提交甲方审核,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按商场《施工管理规定》执行。
3、甲方进行公共整改工程,乙方应予以配合,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分担。
4、乙方按照甲方规定进行施工前,应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第3款规定向甲方交纳装修保证金。
5、乙方在装修施工期间发生的水电费等,按实际发生额向甲方支付。
第十一条、保险
乙方应对其经营场地内的商品及自有设施自行办理保险;乙方自行保管其商品及其他财产,营业时间丢失商品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非营业期间如发生盗窃、损坏等突发事件,依法处理,并由责任人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纳税、结账
1、乙方选择以下方式纳税:
□ 乙方自行到税务部门申报交纳税金。
□ 甲方统一代缴(负担),乙方承担销售额的%作纳税金额。
其它方式:
2、乙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的规定,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开具合法有效且符合税率的增值税发票或提供税务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的纳税证明,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4、乙方接受银行卡消费,承担手续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发行的优惠卡(购物卡),并同意按实际交易额的 %承担手续费,在结账时由甲方在货款中直接扣除。
第十三条、治安消防
1、乙方及其相关营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安、消防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各项安全、消防管理规定。
2、甲方不定期对乙方专柜和营业人员进行检查,以监督各项安全、消防制度的实际落实和执行情况,对检查发现的治安、消防隐患,乙方应无条件按照甲方要求整改。
3、严禁私拉临时电源或随意拆装电气设备,如需拆装电器设备,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严禁在甲方卖场内使用违禁电器设备,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私自挪用消防设施及阻塞消防通道、人行通道等。
4、以上规定乙方若有违反,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人民币1000-5000元;造成重大损害(人身和财产损失达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并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合同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A、乙方在合作期内累计三个月未达到相关合同规定约定销售额的;
B、乙方所经营商品的质量、内容无法达到甲方要求的;
C、乙方随意停止营业,或擅自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于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合作经营该专柜以及参与其它有损甲方权益的事宜的。
D、乙方进行违法经营或出现违反任何法律规定情形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A、一方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处于非正常经营或破产、停业状况的;
B、一方在资产或商品被扣押或法院执行导致无法继续经营的;
C、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变更,或行政司法等政府相关的行为而使得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
D、因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它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或后果不能防止或者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甲乙双方可解除本合同,双方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擅自截留销售款,甲方可要求乙方赔付其擅自截留销售额10倍以上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出现上述第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均按约定标准赔偿甲方的损失。
4、乙方未能按期完成装修工程,影响商场正常营业,必须按每日人民币元向甲方交纳滞期费。
5、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中止支付本合同规定应向乙方支付的部分或全部货款,直到双方就解决乙方违约一事达成协议或由法院判决后,甲方再按协议或判决无息支付货款。
第十六条、保密
1、乙方提交给甲方的资料,除乙方另有书面声明外,不视为机密或独占的资料。
2、甲方与乙方所签定的专柜合同、补充协议,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公开。
第十七条、合同终止后的处理
1、本合同期满乙方未要求续约或本合同提前解除的,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撤柜通知3日内将商品撤离甲方场地,同时拆除、清理专柜内的装修物,恢复原状。若乙方3日内未恢复完毕,视为乙方放弃对装修物的所有权,甲方可以自行清理,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延迟撤柜,应按人民币1000元/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或甲方将乙方专柜清理完毕、恢复原状之日为止。
2、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保证有甲方出资装修的专柜设施完好,若有损坏,甲方可以直接从乙方货款中扣除赔偿金。
3、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前3日向甲方交纳清租金、违约金、赔偿金、罚金等各项费用;乙方货款或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所有费用的,乙方同意甲方留置其在甲方场内的财产,并由甲方予以变卖或抵偿。
4、本合同终止后,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赔偿其装修专柜而发生的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先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司法裁决。 第十九条、本合同中甲乙双方在权利义务关系不够成合伙关系
第二十条、本合同所涉及的通知、协议以书面形式为准。其发函地址以本合同所载之地址为据。除本合同条款有特别规定外,须以邮局挂号到达之日起视为送达。
第二十一条、乙方授权委托代理人、受雇人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视为乙方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的任何附件或补充协议,本合同涉及到的任何《商场管理规定》、《商场管理办法》,均视为本合同的
一部分,与本合同效力相同。
第二十三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二十四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百大购物广场(刘集店)
法人或委托代表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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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法人或委托代表人: 电话: 地址: 开户行账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