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票据管理,规范票据的传递和保管,使各种票据安全、完整有效的使用, 控制降低税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票据,包括行业发票、收据。房款交款单、房款退款单、房屋出库单、 房款结算单、项目租金交款单、项目租金退款单等视同发票、收据进行管理。
第三条 严格票据使用。《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适用于公司销售房屋收到房款时向客户开具;服务业发票、收据适用于销售房屋业务以外收到款项时开具。
房款交款单是在房屋销售过程中,客户交纳房款时由业务员开具,客户据以交纳房款的凭证;房款退款单是在客户发生退款时由业务员开具,据以向客户退款的凭证;房屋出库单及房款结算单是在客户入住时开具,房款结算单是用来与客户结算最终房款,据以多退少补的凭证;而房屋出库单是客户同公司结清房款办理完毕手续后,公司同意将其领取房屋钥匙的凭证。
项目租金交款单是租户交纳保证金到账后,由招商部门开具,租户据以作为交纳保证金的凭证;项目租金退款单是租户解约,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时由招商部门办理退款手续时开具,租户据以办理退款。
各种票据只限于公司内部填开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
第四条 规范票据的开具。票据必须逐本按序(按编号)开具,禁止多本同时开具,禁止拆本使用。
第五条 票据必须做到按号码逐项逐栏填开,票据内容填写真实完整,全部联次一次性打印、复写,公司发票、收据要统一加盖公司财务结算章,其他票据按规定标准进行填制。
第六条 作废票据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对换开、作废票据,必须收回原发票或收据,在税控系统做退票处理。收取房款时,开具的发票或收据需注明客户名称、房号、付款方式、票据号码等内容。票据必须在业务发生时或之后开具,未发生的业务一律不准开具。
第七条 公司票据严格坚持“限量领购,定期缴销,资金及时入账,以旧换新”的原则。各类发票由主管会计负责购买,收据及内部票据由票据保管人购买。各类发票及票据购买后统一交由票据保管人保管。
第八条 票据管理实行领用登记制度,领用票据时须将票据的种类、编号、数量等内容进行登记,并且领用人签字确认。
整本票据使用完毕,领用人编制票据使用情况汇总表,由主管会计签字确认票据入账后,
方可领取新票据。有存根的票据领用人按号码顺序交回已开具完毕的票据存根;若有作废票据,领用人将废票粘贴使用情况汇总表背面一同交回;换开的票据,由出纳人员收回原票据,将原票据与换开新票据同时入账。
票据领用人对领取的票据妥善保管,以防损坏和丢失。
第九条 票据实行年终归档制度。年度终了票据保管人对年度移交核销的票据汇总装订成册,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制定、解释,自
附件1:__(票据)领用存登记表 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票据管理,规范票据的传递和保管,使各种票据安全、完整有效的使用, 控制降低税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票据,包括行业发票、收据。房款交款单、房款退款单、房屋出库单、 房款结算单、项目租金交款单、项目租金退款单等视同发票、收据进行管理。
第三条 严格票据使用。《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适用于公司销售房屋收到房款时向客户开具;服务业发票、收据适用于销售房屋业务以外收到款项时开具。
房款交款单是在房屋销售过程中,客户交纳房款时由业务员开具,客户据以交纳房款的凭证;房款退款单是在客户发生退款时由业务员开具,据以向客户退款的凭证;房屋出库单及房款结算单是在客户入住时开具,房款结算单是用来与客户结算最终房款,据以多退少补的凭证;而房屋出库单是客户同公司结清房款办理完毕手续后,公司同意将其领取房屋钥匙的凭证。
项目租金交款单是租户交纳保证金到账后,由招商部门开具,租户据以作为交纳保证金的凭证;项目租金退款单是租户解约,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时由招商部门办理退款手续时开具,租户据以办理退款。
各种票据只限于公司内部填开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
第四条 规范票据的开具。票据必须逐本按序(按编号)开具,禁止多本同时开具,禁止拆本使用。
第五条 票据必须做到按号码逐项逐栏填开,票据内容填写真实完整,全部联次一次性打印、复写,公司发票、收据要统一加盖公司财务结算章,其他票据按规定标准进行填制。
第六条 作废票据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对换开、作废票据,必须收回原发票或收据,在税控系统做退票处理。收取房款时,开具的发票或收据需注明客户名称、房号、付款方式、票据号码等内容。票据必须在业务发生时或之后开具,未发生的业务一律不准开具。
第七条 公司票据严格坚持“限量领购,定期缴销,资金及时入账,以旧换新”的原则。各类发票由主管会计负责购买,收据及内部票据由票据保管人购买。各类发票及票据购买后统一交由票据保管人保管。
第八条 票据管理实行领用登记制度,领用票据时须将票据的种类、编号、数量等内容进行登记,并且领用人签字确认。
整本票据使用完毕,领用人编制票据使用情况汇总表,由主管会计签字确认票据入账后,
方可领取新票据。有存根的票据领用人按号码顺序交回已开具完毕的票据存根;若有作废票据,领用人将废票粘贴使用情况汇总表背面一同交回;换开的票据,由出纳人员收回原票据,将原票据与换开新票据同时入账。
票据领用人对领取的票据妥善保管,以防损坏和丢失。
第九条 票据实行年终归档制度。年度终了票据保管人对年度移交核销的票据汇总装订成册,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制定、解释,自
附件1:__(票据)领用存登记表 2008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