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提分密卷第3讲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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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考点密料
第1章 中国银行体系概况
考点1:中央银行(PBC)
1.职能: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职责:人民币、银行间同业拆借、外汇、黄金、国库、清算系统、反洗钱、国际金融。 考点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BRC)。
1.历史沿革
2003年4月,成立;2003年12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自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2.监管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对在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经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也适用本法规定。
4.监管理念、目标、标准
1)监管理念
管风险、管法人、管内控、提高透明度
2)监管目标
1.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2.市场信心;3.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4.减少金融犯罪。
3)监管标准
1.金融的稳定,创新; 2.银行业国际竞争能力;
3.监管权限科学合理; 4.有序的竞争;
5.严格明确的问责制; 6.高效使用监管资源。
考点3 中国银行业协会(CBA),
1.成立:2000年成立
2.宗旨: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
3.会员单位:资产管理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观察员单位: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
4.组织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监事会,由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组成。
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
考点4:政策性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 1994年3月。重点项目融资
2.中国进出口银行:1994年4月。进出口贸易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 994年11月:农业政策性贷款
4.政策性银行的改革
原则:分类指导、一行一策
首先推进:国家开发银行改革。
考点5:国有大型商业银行
1.中国工商银行(ICBC)
1984年1月1日成立,2005年改制2006年10月27日上市
2.中国农业银行(ABC)
1996,与农村信用社脱离行政隶属关系,2009.1.5,改制,2010年7月上市
3.中国银行(BOC)
1912年成立,至1949年期间,曾是国家中央银行
1979年,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
2004年8月26日,改制 2006年上市
4.中国建设银行(CCB)
1954年10月1日成立,原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曾隶属财政部;2004年9月17日,改制;2005年,在香港上市
5.交通银行(BOC)
1987年4月1日。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5年香港上市;2007年在上海上市
考点6:中小商业银行
1.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
2.城市商业银行
1979年,第一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成立
1994年,国务院决定合并城市信用社,成立城市合作银行
1998年,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
考点7:农村金融机构
1.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20世纪70年代,先中国人民银行、后中国农业银行管理
1984年,群众性、民主性、灵活性改革。
2001年11月29日,全国第一家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正式成立 2003年4月8日,全国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正式成立
2.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考点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1986年恢复并开办,邮政部门代理人民银行经办储蓄。
2006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
考点9:外资银行
中国境内设立:1外商独资银行;2.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代表处。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统称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经营范围:外国银行分行:可经营部分或全部外汇业务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
考点10:非银行金融机构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1999成立,包括信达、长城、东方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2.信托公司
1979年,新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
5.汽车金融公司
6.货币经纪公司
7.贷款公司
业务: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8.消费金融公司
2010年2月12日,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成为中国首家外商独资的消费金融公司。
第2章 银行经营环境
考点1:宏观经济运行
1.宏观经济发展目标
1)经济增长(国内生产总值GDP)
2)充分就业
失业率:指劳动力人口(年龄在16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的全体)中失业人数所占的百分比。
城镇登记失业率(根据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数统计城镇失业人数)。
3)物价稳定
衡量指标:通货膨胀率
常用指标有消费者物价指数(使用最多)、生产者物价指数、国内生产总值物价平减指数
4)国际收支平衡
相对合理范围
国际收支:包括经常项目(反映贸易和劳务,最具综合性)和资本项目(反映资金往来的情况)。
3.经济周期:繁荣、衰退、萧条和复苏。
考点2:经济结构
1.产业结构
第一:农、林、牧、渔业)
第二:采矿、制造、建筑、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第三:其他行业)。比重较低,限制中间业务。
考点3:经济全球化
考点4:金融市场
1功能: 货币资金融通、资源配置、风险分散与风险管理、经济调节、定价。
2.种类
1)按金融工具期限
货币市场: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和票据市场。
资本市场: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
2)按交易的阶段: 发行市场、流通市场
3)按交割时间 : 现货市场、 期货市场
4)按交易场所:场内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
考点5:金融工具
1)期限的长短
短期:1年以下(含1年)
长期:1年以上。(股票、企业债券、长期国债)
2)按融资方式划分
直接融资:
间接融资:包括银行债券、银行承兑汇票、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人寿保险单等。
3)按投资人所拥有的权利
债权工具:债券。股权工具:股票。混合工具: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4)按金融工具的职能
用于投资和筹资:股票、债券等;用于支付、便于商品流通:各种票据;用于保值、投机:期权、期货等衍生金融工具
考点6:货币政策
1. 目标:
①最终目标: 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国际收支平衡
②操作目标:基础货币:中央银行发行的现金通货和吸收的金融机构存款构成。 ③中介目标:
货币供应量:某个时点上全社会承担流通和支付手段的货币存量。
M0=流通中现金;
M1=M0+企业单位活期存款+农村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银行卡项下的个人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狭义货币,是现实购买力);
M2=M1+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企业单位定期存款+证券公司保证金存款+其他存款(广义货币,通常反映社会总需求变化和未来通货膨胀的压力状况,是一般所指的货币供应量)。
(M2—M1)称为准货币,是潜在购买力。
2.工具
(1)公开市场业务:(2)存款准备金法定;超额
注:2004年,我国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
(3)再贷款与再贴现:
(4)利率政策
市场利率、官方利率、公定利率(民间金融组织)
名义利率、实际利率(扣除通胀因素)
固定利率、浮动利率(一般调整期为半年)
短期利率(1年以下含1年)、长期利率
即期利率、远期利率
(5)汇率政策
①汇率分类
基本汇率、套算汇率;固定汇率、浮动汇率
即期汇率、远期汇率
官方汇率、市场汇率
②汇率政策
选择相应的汇率制度(最基础、最核心部分)
确定适当的汇率水平 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我国: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揽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
(6)窗口指导
第3章 银行主要业务
考点1:存款业务
银行对存款人的负债,是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1.个人存款(储蓄存款)业务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
(1)活期
①计息金额: 存款计息起点为元。除活期存款计算复利外,其他存款一律不计复利。 ②计息时间:按季度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付息。
③计息方式:
积数计息(每日余额合计数*日利率,多用于活期计息)
逐笔计息(本金*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多用于整存整取定期计息)。
(2)定期
①整存整取:逐笔计息。
②零存整取:
③整存零取:本金可全部(不可部分)提前支取。
④存本取息:本金可全部(不可部分)提前支取。
(3)其他
①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②个人通知存款:一天、七天通知储蓄存款两个品种
③教育储蓄存款:
(4)保证金存款:
2.对公存款(单位存款)业务
(1)单位活期存款
①基本存款账户:
②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③临时存款账户: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时开立,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④专用存款账户:
(2)单位定期存款:
(3)单位通知存款:1天、7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
(4)单位协定存款:
(5)保证金存款:
3.人民币同业存款
4.外币存款业务
(1)币种: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澳大利元、加拿大元、瑞士法朗、新加坡元9种。 注: 汇买价、钞买价、卖出价:
现汇买入价(汇买价):银行买入外汇的价格。
现钞买入价(钞买价):银行买入外币现钞的价格。
现汇卖出价(汇卖价):银行卖出外汇的价格。
现钞卖出价(钞卖价):银行卖出外币现钞的价格。
中间价(基准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的当日外汇牌价。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①外汇储蓄存款:
只能用于外汇存取,不能进行转账
外汇结算账户(用于转账等资金清算支付)、资本项目账户、外汇储蓄账户。
不再区分现钞和现汇账户,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统一通过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②单位外汇存款:
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单位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考点2:借款业务
短期(一年或一年以下):同业拆借、证券回购和向中央银行借款等形式。
长期(一年以上):发行普通金融债券、次级金融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可转换债券等。 发行金融债券条件:
①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②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③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
考点2:贷款业务
1.概述
①贷款是银行最主要的资产
②2004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放开人民币贷款利率的上限我国银行信贷管理实行:集中授权管理、统一授信管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贷款管理责任制相结合。
③贷款五级分类法: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
2.个人贷款业务
①个人住房贷款:个人贷款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②个人消费贷款:③个人经营贷款:4)个人信用卡透支
3.公司贷款业务
(1)流动资金贷款
临时(三个月内含);短期(三个月-一年含一年)
中期(一年至三年)
整贷整偿;整贷零偿;循环贷款; 法人账户透支
(2)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贷款):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商业网点贷款;
(3)并购贷款(4)房地产贷款(5)银团贷款
(6) 贸易融资贷款
1)信用证:
2)押汇
3)保理(保付代理、托收保付)
4)福费廷(forfaiting放弃)
7)票据贴现与转贴现。
考点3:债券投资业务
1.目标
平衡流动性和盈利性,并降低资产组合的风险,提高资本充足率。
2.债券的投资对象
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等。
第二节 资产业务
3.债券投资的收益
(1)名义收益率:票面利息/面值×100%
(2)即期收益率:票面利息/购买价格×100%
(3)持有期收益率:(出售价格一购买价格+利息)/购买价格×100%
(4)到期收益率
考点4:现金资产业务
包括三项:1库存现金,2存放中央银行款项,3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
考点5:交易业务
1.外汇交易业务
①即期外汇交易
注:外汇标价法
直接标价法(购一定单位外国货币应付出多少单位本国货币,如中国等大多数国家)
间接标价法(卖一定单位本国货币应收若干单位外国货币,如英镑、新加坡元、澳大利亚元) ②远期外汇交易:
2.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1)远期
(2)期货:商品期货合约(标的商品主要包括农副产品、金属产品、能源)和金融期货合约(分为利率期货、股权类期货和外汇期货)。
(3)互换:
(4)期权(选择权):
看涨期权、看跌期权。
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挂牌,该交易所目前正在推出以沪深300股票指数为标的资产的股票指数期货(即股指期货)。
期权买方只有权利,没有义务。
欧式:到期日行使权利,通行做法
美式:买入至到期日任何时间。
考点6:清算业务
清算模式有实时全额清算、净额批量清算、大额资金转账系统及小额定时清算四种模式。1.国内联行清算2.国际清算
考点7:支付结算业务
银行为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进行货币支付及资金清算提供的服务。
1.汇票: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①银行汇票:由出票银行签发。
②商业汇票:出票人一般是企业。又分为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2.本票:由银行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提示付款期限为两个月。
3.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划线支票只能转账)。
4.汇款:①电汇 ②票汇 ③信汇
5.信用证:
6.托收:商业信用
注: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
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①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壹、贰或貳、叁、肆、伍、陆或陸、柒、捌、玖、拾、佰、仟、万或萬、亿或億、元或圆或圓、角、分、零、整或正), 金额到“元”为止的应在“元”之后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到“分”为止的“分”之后不写“整或正”字。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数字应紧接着“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②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为壹(1)、贰(2)和壹拾(10)的及日为壹至玖(1-9)和壹拾、贰拾和叁拾(10、20、30)的,应在其前加“零”;
日为拾壹至拾玖(11-19)的,应在其前加“壹”。
考点8:银行卡业务:
1.信用卡
(1)准贷记: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
(2)贷记卡:
2.借记卡:
考点9:代理业务
1、代收代付业务
2、代理银行业务
3、代理证券业务:
4、代理保险业务:
5、其他代理业务
委托贷款业务:代销开放式基金: 代理国债买卖:
考点7:托管业务
1、资产托管业务。
2、代保管业务:
①出租保管箱业务(主要产品)
②露封保管业务:
③密封保管业务
第三节 中间业务
考点11:担保业务
1、银行保函业务:
1)融资类
① 借款保函: ② 授信额度保函:
③ 有价证券保付保函:④ 融资租赁保函:
⑤延期付款保函
2) 非融资类
①投标保函②预付款保函③履约保函:
④关税保函:⑤即期付款保函:⑥经营租赁保函:
2、备用信用证业务:开证行是第二付款人而非第一付款人
考点12:承诺业务
1.项目贷款承诺:
2.开立信贷证明:
3.客户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转化为实际授信业务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4.票据发行便利
考点13:理财业务
1、对公理财业务:
1) 现金管理服务: 2) 投资理财服务:
2、个人理财业务:
1)理财顾问服务 :
2) 综合理财服务:
(1)私人银行业务:
(2)理财计划:
考点14:电子银行业务
1、网上银行:
1)企业网上银行:
2)个人网上银行:
2、电话银行:银行通过电话自动语音及人工服务应答(客户服务中心)方式提供的服务。
3、手机银行:
4、自助终端:
第4章 银行管理
考点1:公司治理
原则: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
考点2:公司治理主体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1.股东和股东大会
(1)股东:
①条件:监管当局规定。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尤其是要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考点3:公司治理主体
银行公司治理的主体: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1.股东和股东大会
2.董事和董事会
董事会中应有一定数目的非执行董事。
注册资本在十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银行,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三人。
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四次。董事会会议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3.监事和监事会
监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四次。
4.高级管理层
管理层由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考点4:利益相关者
除了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还包括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职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等。
考点5: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定期披露的信息: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信息、公司治理信息、年度重大事项等。
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①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②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③独立董事工作情况;④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⑤外部监事 工作情况;⑥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⑦商业银行薪酬制度及当年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⑧商业银行部门设置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⑨银行对本行公司治理的整体评价;⑩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考点6:银行资本的构成及作用
(1)财务会计--会计资本(账面资本)
指银行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准备、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和外币报表折算差额6部分。
(2)银行监管--监管资本
(3)内部风险管理--经济资本(风险资本)
防止银行倒闭的最后防线。
考点7:监管资本的要求及管理
1.《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资本监管
(1)巴塞尔委员会与《巴塞尔资本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于1974年底成立,其秘书处设在总部位于瑞士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 1988年7月,通过《巴塞尔资本协议》,主要有四部分内容:
①资本构成: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且附属资本规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②资产信用风险分级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大小,将资产分为0、20%、50%、100%四个风险档次。
③表外授信业务监管
④资本监管:规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2004年6月,形成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①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资本充足率作为保证银行稳健经营、安全运行的核心指标。进行了两项重大创新:
一是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 二是引入了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
②第二支柱:外部监管
③第三支柱:市场约束
(3)第三版巴塞尔协议
2.我国银行业的资本监管要求
1)原则: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
2)明确了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
3. 我国的监管资本与资本充足率要求
(1)监管资本义和构成
监管资本包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其中,一级资本又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和其他一级资本。同时,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还需要从监管资本中扣除一些项目,称为扣除项。
(2)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监管要求: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3)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方法
(1)分子对策
包括增加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商业银行增加二级资本的方法,主要包括发行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券。
(2)分母对策
降低风险加权总资产以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
(3)综合措施
考点8:经济资本的含义及计量
经济资本是指在既定的期间和置信区间内,根据银行实际承担的经营风险计算的用以覆盖非预期损失所需的资本。其中,银行的经营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风险。 经济资本可能大于账面资本,也可能小于账面资本。
经济资本计量包括经济资本供给量、经济资本需求量、经济资本缓冲量的计量
考点9:银行风险的种类
1.信用风险(违约风险)
2.市场风险
3.操作风险
七种表现形式: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就业制度和工作场所安全性有问题,客户、产品及业务做法有问题,实物资产损坏,信息科技系统事件,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事件。
4.流动性风险
5.国家风险
6.声誉风险
银行通常将声誉风险看做对其市场价值最大的威胁
7.法律风险
8.战略风险
考点10:风险管理的发展历程
1.资产风险管理阶段:20世纪60年代以前
2.负债风险管理阶段:20世纪60年代以后
3.资产负债风险管理阶段:20世纪70年代
4.全面风险管理阶段:20世纪80年代之后
考点11:全面风险管理
2004年,COSO委员会正式颁布了《全面风险管理框架》
1.全球的风险管理体系
2.全面的风险管理范围
3.全程的风险管理过程
4.全新的风险管理方法
5.全员的风险管理文化
考点12:风险管理流程
风险识别、风险计量、风险监测和风险控制
考点13:目标
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商业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考点14: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2.审慎性原则
3.有效性原则
4.独立性原则
考点15:内部控制的构成要素
1.内部环境
2.风险识别与评估
3.内部控制措施
4.信息交流与反馈
5.监督评价与纠正
考点16: 合规管理体系的基本要素
1.合规政策
2.合规部门的组织结构和资源
3.合规风险管理计划
4.合规风险识别和管理流程
5.合规培训与教育制度
考点17:合规管理的重点内容
1.建立强有力的合规文化
2.建立有效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
3.建立有利于合规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合规绩效考核制度、合规问责制度、诚信举报制度。 考点18:合规管理部门职责。
考点19:三个层面的“创新’:宏观层面、中观层面和微观层面(金融工具)
考点20:银行金融创新的基本原则
①合法合规原则:
②公平竞争原则:
③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④成本可算原则:
⑤风险可控原则:
⑥信息充分披露原则:
⑦维护客户利益原则:
⑧四个“认识”原则:包括认识你的业务、认识你的风险、认识你的客户、认识你的交易对手 考点21:客户利益保护
①审慎尽责:
②充分信息披露:
③引导理性消费:
④客户资产隔离:
⑤妥善处理利益冲突:
⑥客户教育:买者自负。
第5章 银行业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
考点1:中国人民银行法
1995年3月18日通过,并实施。 2003年 12月27日,修改,条文增加至53条
考点2:直接检查监督权。
存款准备金、特种贷款、人民币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外汇管理、黄金管理、经理国库、清算管理、反洗钱
考点3:建议检查监督权
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考点4:特定条件下的全面检查监督权
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考点5:概述
2003年3月19日国务院设立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2003年12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6章50条。
考点6:监管对象范围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考点7:监督管理措施
1.现场检查措施
2.强制性监管措施(违反审慎经营)
银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采取下列措施: 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限制资产转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完毕后向其提交报告,其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前款措施。
3.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
1)接管或促重组:
原因: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
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重组:重组失败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终止重组,而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2)撤销: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 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
依法宣告破产: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后,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4.其他
1)对涉嫌违法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2)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
3)强制风险披露
4)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关违法资金
考点9:责任方式
1)刑事责任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2)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考点10:处罚措施
1.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行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考点11:洗钱概述
过程:处置、培植、融合
2.洗钱方式
①借用金融机构:
②藏身保密天堂:其特征是:严格的银行保密法、宽松的金融规则、自由的公司法 ③使用空壳公司:
④利用现金密集行业:
⑤伪造商业票据:
⑥走私
⑦利用犯罪所得
⑧通过证券和保险业洗钱
考点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1.内容
2006年10月31日通过(共7章37条)2007年1月1日施行
2.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职责
组织协调、反洗钱资金监测;制定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接受举报;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通报;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3.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反洗钱职责
参与制定反洗钱规章;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主要内容
建立各种制度;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等。
考点13:《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1.2006年11月6日《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通过,共27条。2007年1月1日《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施行。
2.监管职责
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3.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职责
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考点14:《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1.2006年11月6日《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通过(21条)2007年3月1日施行
第四节 反洗钱法律制度
2.报告主体应报告的交易
1)大额交易
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支取、结售汇、票据解付、汇款和现钞兑换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单位银行帐户之间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转账 个人银行帐户之间及个人银行账户与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交易一方为个人、单笔或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2)可以交易
3)免于报告的交易
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定期存款续存、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的互转;
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不含其下属的企
事业单位)
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交易
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第6章 银行主要业务法律规定
考点1:存款及其办理原则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
考点2:存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1.经营存款业务特许制: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管理机构批
2.准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降低利率及采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3.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考点3: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条件和程序
1.查询单位存款:由银行行长或其他负责人签字,查询人不得借走原件,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并经银行盖章,并依法保守秘密。
2.冻结单位存款:
如账户存款不足冻结额,银行应在6个月的冻结期内冻结该单位账户可冻结的存款,直到冻结的数额。
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被冻结款项不属赃款的,冻结期内应计付利息(付给债权单位),属于赃款的不计付利息。
3.扣划单位存款:
考点4: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
1.存款利率法律管制的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利率的唯一有权机关
各类金融机构和各级人民银行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
对擅自或以变相形式提高或降低存款利率的金融机构,辖区内人民银行按其多或少付利息数额处以同额罚款。
储蓄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接受人民银行对利率的管理与监督,有义务如实按人行的要求提供文件、账簿、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拒绝或提供虚假情况
2.利率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擅自提高或降低存款利率
变相提高或降低存款利率
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
其他违反《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和国家利率政策的
考点5: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认定:当事人或金融机构以存单/确认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
处理:持有人以真实凭证为依据提起诉讼的,金融机构对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持有人以瑕疵凭证提起诉讼的,持有人就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合理陈述,若陈述合理,则金融机
构对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凭证系伪造,应驳回诉讼请求或判决。 考点6:存款合同
存款合同形式应采用书面形式:活期储蓄存款存折、定期存款存单、单位存款的存款凭证等;也可是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考点7:授信原则
合法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权原则。
考点8:授信审核
审贷分离,分级审批:
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责任
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责任。
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责任。
考点9:贷款法律制度
1.《商业银行法》基本规定
1)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2)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3)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4)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5)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6)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7)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考点10:贷款合同
1.抗辩:
贷款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2.保全: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撤销权:放弃行使其到期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时效限制为: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考点11: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禁止
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考点12:对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中不正当手段的禁止
不得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考点13:同业拆借业务禁止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用于投资。 考点14:对同一借款人贷款限制: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考点15: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限制: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贷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第四节 银行业务限制性规定
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点16:商业银行结算业务限制: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付款等结算业务,应按规定期限(应当公布)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违反规定退票。
第7章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考点1: 民事权利主体
考点2: 自然人
公民、本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考点3:法人:
①企业法人
②机关法人:
③事业单位法人
④社会团体法人
考点4: 非法人组织
考点5:民事法律行为
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条件:主体、意思表示、内容
2.特征:主体平等、意思表示、目的、效力
考点5:代理
特点:名义、权限、后果
种类:
1.法定代理:
2.委托代理:代理指定
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表见代理:等于有权代理
考点6:合同概念特征
考点7:合同订立
1.要约
要约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
撤销(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失效
2.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方式。
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时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可以撤回(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考点8:合同的生效
1.合同成立(事实问题)是合同生效(法律评价问题)的前提。
2.可撤销合同
类型: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
3.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4.无效合同
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考点10:合同履行
1.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
2.不安抗辩权
3.代位权
4.撤销权
考点11:违约责任
考点12:概述
1995年《担保法》颁布和实施,2007年3月通过了《物权法》,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担保方式:人保(保证)、物保(抵押、质押)定金
考点13:抵押
1.抵押物的范围
以下财产不得抵押: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合同的形式、内容与抵押权的设立
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不动产)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抵押权实现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时限,即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考点14:质押
1.动产质押:自质物移交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 权利质押(应订立书面合同)
①票据质押: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或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②基金份额、股权质押: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出质登记时设立
③应收账款质押: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考点15:保证
1.方式:
一般保证:连带保证:
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时视同连带保证。
2.保证期间
未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转让主债权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3.保证人
1)围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府当认定为有效。
考点16:留置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留置权优于质权。
考点17:公司设立
方式:发起、募集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公司成立日期。同时,也即为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日期。 考点18:公司资本
资本法定;
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非货币出资不得高估作价、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格不得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考点19:公司组织
1.股东大会(或股东会)
2.董事会
3.监事会
4.公司经理
考点20:公司终止
(1)公司破产
(2)公司解散
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④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以及人民法院予以解散的,应当解散。上述解散情形出现时,除公司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公司均必须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完成公司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才告消灭。
考点21:票据法》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1)完全有价证券。
(2)要式证券。
(3)一种无因证券。
(4)流通证券。
(5)文义证券。
(6)设权证券。
(7)债权证券。
考点22:功能
1.汇兑作用
2.支付与结算作用
3.融资作用
4.替代货币作用
5.信用作用
考点23:票据行为
1.出票
2.背书
3.承兑
4.保证
考点24: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2.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1)票据权利的取得
(2)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在票据债务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
3.票据权利的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两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考点25:票据丧失的补救
1.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3.提起诉讼
第8章 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
考点1: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故意、非法占有目的的图利犯罪。
考点2:危害货币管理罪
1.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注:特殊主体
2.持有、使用假币罪
考点3:破坏银行管理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体:自然人、单位。
2.高利转贷罪:(犯罪目的)。注:自然人、单位
3.违法发放贷款罪:(特殊主体)工作人员。
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特殊主体)自然人
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主体:自然人、单位。
①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②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③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④伪造信用卡的
6.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注:(特殊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7.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特殊主体)机构及工作人员。
8.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自然人、单位
9.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特殊主体,即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10.洗钱罪:
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①提供资金账户的;
②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③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④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⑤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注:非法占有目的
考点4:集资诈骗罪
主体:自然人、单位。
考点5:贷款诈骗罪
考点6:信用证诈骗罪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骗取信用证的
其他方法
考点7:信用卡诈骗罪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而非本罪。
考点7:票据诈骗罪
主体:自然人、单位。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 法,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狭义的金融票据,即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此处“作废”的票据,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还包括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作废的票据。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考点8:金融凭证诈骗罪
注:自然人、单位。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考点9:职务侵占罪
特殊主体: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考点10:挪用资金罪
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考点1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注:特殊主体。
考点12: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特殊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
第9章
概述及银行业从业基本准则
考点1:从业人员
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在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也适用)工作的人员。 注:劳务派遣或外包公司委派到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也属此范畴。
考点2:适用范围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遵守本职业操守,并接受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在从业生涯中恪守诚信、合规、尽职的职业价值理念。
考点3:诚实信用
考点4:守法合规
考点5:专业胜任
考点6:勤勉尽职
考点5: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
考点7:公平竞争
第10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相关规定
考点1:熟知业务 考点2:监管规避
考点3:岗位职责 考点4:信息保密
考点5:利益冲突 考点6:内幕交易
考点7:了解客户 考点8:反洗钱
考点9:礼貌服务 考点10:公平对待
考点11:风险提示 考点12:信息披露
考点13:授信尽职 考点14:协助执行
考点15:礼物收送 考点16:娱乐及便利
考点17:客户投诉
考点18:尊重同事
考点19:团结合作
考点20:互相监督
考点21:忠于职守
考点22:争议处理
考点23:离职交接
考点24:兼职
考点25:爱护机构财产
考点26:费用报销
考点27:电子设备使用
考点28:媒体采访
考点29:举报违法行为
考点30:互相尊重
考点31:交流合作
考点32:同业竞争
考点33:商业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考点34:接受监管
考点35:配合现场检查
考点36:配合非现场监管
考点37:禁止贿赂及不当便利
第11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附则
考点1:惩戒措施
对违反本职业操守的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相应惩戒,情节严重的被开除的,应通报同业。
考点2:解释机构
本职业操守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考点3:生效日期
自2007年2月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通过并正式颁布实施。
第11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附则
2015年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提分密卷第3讲讲义
2015年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考点密料 点击讲义下载
2015年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考点密料
第1章 中国银行体系概况
考点1:中央银行(PBC)
1.职能: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职责:人民币、银行间同业拆借、外汇、黄金、国库、清算系统、反洗钱、国际金融。 考点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BRC)。
1.历史沿革
2003年4月,成立;2003年12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自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2.监管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对在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经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也适用本法规定。
4.监管理念、目标、标准
1)监管理念
管风险、管法人、管内控、提高透明度
2)监管目标
1.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2.市场信心;3.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4.减少金融犯罪。
3)监管标准
1.金融的稳定,创新; 2.银行业国际竞争能力;
3.监管权限科学合理; 4.有序的竞争;
5.严格明确的问责制; 6.高效使用监管资源。
考点3 中国银行业协会(CBA),
1.成立:2000年成立
2.宗旨: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
3.会员单位:资产管理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观察员单位: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
4.组织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监事会,由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组成。
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
考点4:政策性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 1994年3月。重点项目融资
2.中国进出口银行:1994年4月。进出口贸易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 994年11月:农业政策性贷款
4.政策性银行的改革
原则:分类指导、一行一策
首先推进:国家开发银行改革。
考点5:国有大型商业银行
1.中国工商银行(ICBC)
1984年1月1日成立,2005年改制2006年10月27日上市
2.中国农业银行(ABC)
1996,与农村信用社脱离行政隶属关系,2009.1.5,改制,2010年7月上市
3.中国银行(BOC)
1912年成立,至1949年期间,曾是国家中央银行
1979年,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
2004年8月26日,改制 2006年上市
4.中国建设银行(CCB)
1954年10月1日成立,原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曾隶属财政部;2004年9月17日,改制;2005年,在香港上市
5.交通银行(BOC)
1987年4月1日。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5年香港上市;2007年在上海上市
考点6:中小商业银行
1.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
2.城市商业银行
1979年,第一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成立
1994年,国务院决定合并城市信用社,成立城市合作银行
1998年,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
考点7:农村金融机构
1.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20世纪70年代,先中国人民银行、后中国农业银行管理
1984年,群众性、民主性、灵活性改革。
2001年11月29日,全国第一家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正式成立 2003年4月8日,全国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正式成立
2.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考点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1986年恢复并开办,邮政部门代理人民银行经办储蓄。
2006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
考点9:外资银行
中国境内设立:1外商独资银行;2.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代表处。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统称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经营范围:外国银行分行:可经营部分或全部外汇业务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
考点10:非银行金融机构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1999成立,包括信达、长城、东方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2.信托公司
1979年,新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
5.汽车金融公司
6.货币经纪公司
7.贷款公司
业务: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8.消费金融公司
2010年2月12日,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成为中国首家外商独资的消费金融公司。
第2章 银行经营环境
考点1:宏观经济运行
1.宏观经济发展目标
1)经济增长(国内生产总值GDP)
2)充分就业
失业率:指劳动力人口(年龄在16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的全体)中失业人数所占的百分比。
城镇登记失业率(根据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数统计城镇失业人数)。
3)物价稳定
衡量指标:通货膨胀率
常用指标有消费者物价指数(使用最多)、生产者物价指数、国内生产总值物价平减指数
4)国际收支平衡
相对合理范围
国际收支:包括经常项目(反映贸易和劳务,最具综合性)和资本项目(反映资金往来的情况)。
3.经济周期:繁荣、衰退、萧条和复苏。
考点2:经济结构
1.产业结构
第一:农、林、牧、渔业)
第二:采矿、制造、建筑、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第三:其他行业)。比重较低,限制中间业务。
考点3:经济全球化
考点4:金融市场
1功能: 货币资金融通、资源配置、风险分散与风险管理、经济调节、定价。
2.种类
1)按金融工具期限
货币市场: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和票据市场。
资本市场: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
2)按交易的阶段: 发行市场、流通市场
3)按交割时间 : 现货市场、 期货市场
4)按交易场所:场内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
考点5:金融工具
1)期限的长短
短期:1年以下(含1年)
长期:1年以上。(股票、企业债券、长期国债)
2)按融资方式划分
直接融资:
间接融资:包括银行债券、银行承兑汇票、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人寿保险单等。
3)按投资人所拥有的权利
债权工具:债券。股权工具:股票。混合工具: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4)按金融工具的职能
用于投资和筹资:股票、债券等;用于支付、便于商品流通:各种票据;用于保值、投机:期权、期货等衍生金融工具
考点6:货币政策
1. 目标:
①最终目标: 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国际收支平衡
②操作目标:基础货币:中央银行发行的现金通货和吸收的金融机构存款构成。 ③中介目标:
货币供应量:某个时点上全社会承担流通和支付手段的货币存量。
M0=流通中现金;
M1=M0+企业单位活期存款+农村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银行卡项下的个人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狭义货币,是现实购买力);
M2=M1+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企业单位定期存款+证券公司保证金存款+其他存款(广义货币,通常反映社会总需求变化和未来通货膨胀的压力状况,是一般所指的货币供应量)。
(M2—M1)称为准货币,是潜在购买力。
2.工具
(1)公开市场业务:(2)存款准备金法定;超额
注:2004年,我国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
(3)再贷款与再贴现:
(4)利率政策
市场利率、官方利率、公定利率(民间金融组织)
名义利率、实际利率(扣除通胀因素)
固定利率、浮动利率(一般调整期为半年)
短期利率(1年以下含1年)、长期利率
即期利率、远期利率
(5)汇率政策
①汇率分类
基本汇率、套算汇率;固定汇率、浮动汇率
即期汇率、远期汇率
官方汇率、市场汇率
②汇率政策
选择相应的汇率制度(最基础、最核心部分)
确定适当的汇率水平 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我国: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揽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
(6)窗口指导
第3章 银行主要业务
考点1:存款业务
银行对存款人的负债,是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1.个人存款(储蓄存款)业务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
(1)活期
①计息金额: 存款计息起点为元。除活期存款计算复利外,其他存款一律不计复利。 ②计息时间:按季度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付息。
③计息方式:
积数计息(每日余额合计数*日利率,多用于活期计息)
逐笔计息(本金*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多用于整存整取定期计息)。
(2)定期
①整存整取:逐笔计息。
②零存整取:
③整存零取:本金可全部(不可部分)提前支取。
④存本取息:本金可全部(不可部分)提前支取。
(3)其他
①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②个人通知存款:一天、七天通知储蓄存款两个品种
③教育储蓄存款:
(4)保证金存款:
2.对公存款(单位存款)业务
(1)单位活期存款
①基本存款账户:
②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③临时存款账户: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时开立,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④专用存款账户:
(2)单位定期存款:
(3)单位通知存款:1天、7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
(4)单位协定存款:
(5)保证金存款:
3.人民币同业存款
4.外币存款业务
(1)币种: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澳大利元、加拿大元、瑞士法朗、新加坡元9种。 注: 汇买价、钞买价、卖出价:
现汇买入价(汇买价):银行买入外汇的价格。
现钞买入价(钞买价):银行买入外币现钞的价格。
现汇卖出价(汇卖价):银行卖出外汇的价格。
现钞卖出价(钞卖价):银行卖出外币现钞的价格。
中间价(基准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的当日外汇牌价。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①外汇储蓄存款:
只能用于外汇存取,不能进行转账
外汇结算账户(用于转账等资金清算支付)、资本项目账户、外汇储蓄账户。
不再区分现钞和现汇账户,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统一通过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②单位外汇存款:
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单位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考点2:借款业务
短期(一年或一年以下):同业拆借、证券回购和向中央银行借款等形式。
长期(一年以上):发行普通金融债券、次级金融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可转换债券等。 发行金融债券条件:
①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②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③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
考点2:贷款业务
1.概述
①贷款是银行最主要的资产
②2004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放开人民币贷款利率的上限我国银行信贷管理实行:集中授权管理、统一授信管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贷款管理责任制相结合。
③贷款五级分类法: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
2.个人贷款业务
①个人住房贷款:个人贷款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②个人消费贷款:③个人经营贷款:4)个人信用卡透支
3.公司贷款业务
(1)流动资金贷款
临时(三个月内含);短期(三个月-一年含一年)
中期(一年至三年)
整贷整偿;整贷零偿;循环贷款; 法人账户透支
(2)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贷款):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商业网点贷款;
(3)并购贷款(4)房地产贷款(5)银团贷款
(6) 贸易融资贷款
1)信用证:
2)押汇
3)保理(保付代理、托收保付)
4)福费廷(forfaiting放弃)
7)票据贴现与转贴现。
考点3:债券投资业务
1.目标
平衡流动性和盈利性,并降低资产组合的风险,提高资本充足率。
2.债券的投资对象
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等。
第二节 资产业务
3.债券投资的收益
(1)名义收益率:票面利息/面值×100%
(2)即期收益率:票面利息/购买价格×100%
(3)持有期收益率:(出售价格一购买价格+利息)/购买价格×100%
(4)到期收益率
考点4:现金资产业务
包括三项:1库存现金,2存放中央银行款项,3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
考点5:交易业务
1.外汇交易业务
①即期外汇交易
注:外汇标价法
直接标价法(购一定单位外国货币应付出多少单位本国货币,如中国等大多数国家)
间接标价法(卖一定单位本国货币应收若干单位外国货币,如英镑、新加坡元、澳大利亚元) ②远期外汇交易:
2.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1)远期
(2)期货:商品期货合约(标的商品主要包括农副产品、金属产品、能源)和金融期货合约(分为利率期货、股权类期货和外汇期货)。
(3)互换:
(4)期权(选择权):
看涨期权、看跌期权。
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挂牌,该交易所目前正在推出以沪深300股票指数为标的资产的股票指数期货(即股指期货)。
期权买方只有权利,没有义务。
欧式:到期日行使权利,通行做法
美式:买入至到期日任何时间。
考点6:清算业务
清算模式有实时全额清算、净额批量清算、大额资金转账系统及小额定时清算四种模式。1.国内联行清算2.国际清算
考点7:支付结算业务
银行为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进行货币支付及资金清算提供的服务。
1.汇票: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①银行汇票:由出票银行签发。
②商业汇票:出票人一般是企业。又分为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2.本票:由银行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提示付款期限为两个月。
3.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划线支票只能转账)。
4.汇款:①电汇 ②票汇 ③信汇
5.信用证:
6.托收:商业信用
注: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
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①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壹、贰或貳、叁、肆、伍、陆或陸、柒、捌、玖、拾、佰、仟、万或萬、亿或億、元或圆或圓、角、分、零、整或正), 金额到“元”为止的应在“元”之后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到“分”为止的“分”之后不写“整或正”字。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数字应紧接着“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②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为壹(1)、贰(2)和壹拾(10)的及日为壹至玖(1-9)和壹拾、贰拾和叁拾(10、20、30)的,应在其前加“零”;
日为拾壹至拾玖(11-19)的,应在其前加“壹”。
考点8:银行卡业务:
1.信用卡
(1)准贷记: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
(2)贷记卡:
2.借记卡:
考点9:代理业务
1、代收代付业务
2、代理银行业务
3、代理证券业务:
4、代理保险业务:
5、其他代理业务
委托贷款业务:代销开放式基金: 代理国债买卖:
考点7:托管业务
1、资产托管业务。
2、代保管业务:
①出租保管箱业务(主要产品)
②露封保管业务:
③密封保管业务
第三节 中间业务
考点11:担保业务
1、银行保函业务:
1)融资类
① 借款保函: ② 授信额度保函:
③ 有价证券保付保函:④ 融资租赁保函:
⑤延期付款保函
2) 非融资类
①投标保函②预付款保函③履约保函:
④关税保函:⑤即期付款保函:⑥经营租赁保函:
2、备用信用证业务:开证行是第二付款人而非第一付款人
考点12:承诺业务
1.项目贷款承诺:
2.开立信贷证明:
3.客户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转化为实际授信业务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4.票据发行便利
考点13:理财业务
1、对公理财业务:
1) 现金管理服务: 2) 投资理财服务:
2、个人理财业务:
1)理财顾问服务 :
2) 综合理财服务:
(1)私人银行业务:
(2)理财计划:
考点14:电子银行业务
1、网上银行:
1)企业网上银行:
2)个人网上银行:
2、电话银行:银行通过电话自动语音及人工服务应答(客户服务中心)方式提供的服务。
3、手机银行:
4、自助终端:
第4章 银行管理
考点1:公司治理
原则: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
考点2:公司治理主体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1.股东和股东大会
(1)股东:
①条件:监管当局规定。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尤其是要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考点3:公司治理主体
银行公司治理的主体: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1.股东和股东大会
2.董事和董事会
董事会中应有一定数目的非执行董事。
注册资本在十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银行,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三人。
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四次。董事会会议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3.监事和监事会
监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四次。
4.高级管理层
管理层由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考点4:利益相关者
除了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还包括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职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等。
考点5: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定期披露的信息: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信息、公司治理信息、年度重大事项等。
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①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②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③独立董事工作情况;④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⑤外部监事 工作情况;⑥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⑦商业银行薪酬制度及当年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⑧商业银行部门设置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⑨银行对本行公司治理的整体评价;⑩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考点6:银行资本的构成及作用
(1)财务会计--会计资本(账面资本)
指银行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准备、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和外币报表折算差额6部分。
(2)银行监管--监管资本
(3)内部风险管理--经济资本(风险资本)
防止银行倒闭的最后防线。
考点7:监管资本的要求及管理
1.《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资本监管
(1)巴塞尔委员会与《巴塞尔资本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于1974年底成立,其秘书处设在总部位于瑞士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 1988年7月,通过《巴塞尔资本协议》,主要有四部分内容:
①资本构成: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且附属资本规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②资产信用风险分级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大小,将资产分为0、20%、50%、100%四个风险档次。
③表外授信业务监管
④资本监管:规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2004年6月,形成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①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资本充足率作为保证银行稳健经营、安全运行的核心指标。进行了两项重大创新:
一是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 二是引入了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
②第二支柱:外部监管
③第三支柱:市场约束
(3)第三版巴塞尔协议
2.我国银行业的资本监管要求
1)原则: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
2)明确了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
3. 我国的监管资本与资本充足率要求
(1)监管资本义和构成
监管资本包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其中,一级资本又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和其他一级资本。同时,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还需要从监管资本中扣除一些项目,称为扣除项。
(2)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监管要求: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3)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方法
(1)分子对策
包括增加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商业银行增加二级资本的方法,主要包括发行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券。
(2)分母对策
降低风险加权总资产以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
(3)综合措施
考点8:经济资本的含义及计量
经济资本是指在既定的期间和置信区间内,根据银行实际承担的经营风险计算的用以覆盖非预期损失所需的资本。其中,银行的经营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风险。 经济资本可能大于账面资本,也可能小于账面资本。
经济资本计量包括经济资本供给量、经济资本需求量、经济资本缓冲量的计量
考点9:银行风险的种类
1.信用风险(违约风险)
2.市场风险
3.操作风险
七种表现形式: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就业制度和工作场所安全性有问题,客户、产品及业务做法有问题,实物资产损坏,信息科技系统事件,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事件。
4.流动性风险
5.国家风险
6.声誉风险
银行通常将声誉风险看做对其市场价值最大的威胁
7.法律风险
8.战略风险
考点10:风险管理的发展历程
1.资产风险管理阶段:20世纪60年代以前
2.负债风险管理阶段:20世纪60年代以后
3.资产负债风险管理阶段:20世纪70年代
4.全面风险管理阶段:20世纪80年代之后
考点11:全面风险管理
2004年,COSO委员会正式颁布了《全面风险管理框架》
1.全球的风险管理体系
2.全面的风险管理范围
3.全程的风险管理过程
4.全新的风险管理方法
5.全员的风险管理文化
考点12:风险管理流程
风险识别、风险计量、风险监测和风险控制
考点13:目标
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商业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考点14: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2.审慎性原则
3.有效性原则
4.独立性原则
考点15:内部控制的构成要素
1.内部环境
2.风险识别与评估
3.内部控制措施
4.信息交流与反馈
5.监督评价与纠正
考点16: 合规管理体系的基本要素
1.合规政策
2.合规部门的组织结构和资源
3.合规风险管理计划
4.合规风险识别和管理流程
5.合规培训与教育制度
考点17:合规管理的重点内容
1.建立强有力的合规文化
2.建立有效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
3.建立有利于合规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合规绩效考核制度、合规问责制度、诚信举报制度。 考点18:合规管理部门职责。
考点19:三个层面的“创新’:宏观层面、中观层面和微观层面(金融工具)
考点20:银行金融创新的基本原则
①合法合规原则:
②公平竞争原则:
③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④成本可算原则:
⑤风险可控原则:
⑥信息充分披露原则:
⑦维护客户利益原则:
⑧四个“认识”原则:包括认识你的业务、认识你的风险、认识你的客户、认识你的交易对手 考点21:客户利益保护
①审慎尽责:
②充分信息披露:
③引导理性消费:
④客户资产隔离:
⑤妥善处理利益冲突:
⑥客户教育:买者自负。
第5章 银行业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
考点1:中国人民银行法
1995年3月18日通过,并实施。 2003年 12月27日,修改,条文增加至53条
考点2:直接检查监督权。
存款准备金、特种贷款、人民币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外汇管理、黄金管理、经理国库、清算管理、反洗钱
考点3:建议检查监督权
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考点4:特定条件下的全面检查监督权
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考点5:概述
2003年3月19日国务院设立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2003年12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6章50条。
考点6:监管对象范围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考点7:监督管理措施
1.现场检查措施
2.强制性监管措施(违反审慎经营)
银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采取下列措施: 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限制资产转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完毕后向其提交报告,其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前款措施。
3.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
1)接管或促重组:
原因: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
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重组:重组失败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终止重组,而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2)撤销: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 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
依法宣告破产: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后,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4.其他
1)对涉嫌违法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2)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
3)强制风险披露
4)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关违法资金
考点9:责任方式
1)刑事责任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2)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考点10:处罚措施
1.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行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考点11:洗钱概述
过程:处置、培植、融合
2.洗钱方式
①借用金融机构:
②藏身保密天堂:其特征是:严格的银行保密法、宽松的金融规则、自由的公司法 ③使用空壳公司:
④利用现金密集行业:
⑤伪造商业票据:
⑥走私
⑦利用犯罪所得
⑧通过证券和保险业洗钱
考点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1.内容
2006年10月31日通过(共7章37条)2007年1月1日施行
2.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职责
组织协调、反洗钱资金监测;制定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接受举报;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通报;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3.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反洗钱职责
参与制定反洗钱规章;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主要内容
建立各种制度;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等。
考点13:《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1.2006年11月6日《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通过,共27条。2007年1月1日《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施行。
2.监管职责
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3.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职责
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考点14:《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1.2006年11月6日《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通过(21条)2007年3月1日施行
第四节 反洗钱法律制度
2.报告主体应报告的交易
1)大额交易
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支取、结售汇、票据解付、汇款和现钞兑换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单位银行帐户之间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转账 个人银行帐户之间及个人银行账户与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交易一方为个人、单笔或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2)可以交易
3)免于报告的交易
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定期存款续存、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的互转;
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不含其下属的企
事业单位)
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交易
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第6章 银行主要业务法律规定
考点1:存款及其办理原则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
考点2:存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1.经营存款业务特许制: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管理机构批
2.准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降低利率及采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3.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考点3: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条件和程序
1.查询单位存款:由银行行长或其他负责人签字,查询人不得借走原件,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并经银行盖章,并依法保守秘密。
2.冻结单位存款:
如账户存款不足冻结额,银行应在6个月的冻结期内冻结该单位账户可冻结的存款,直到冻结的数额。
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被冻结款项不属赃款的,冻结期内应计付利息(付给债权单位),属于赃款的不计付利息。
3.扣划单位存款:
考点4: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
1.存款利率法律管制的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利率的唯一有权机关
各类金融机构和各级人民银行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
对擅自或以变相形式提高或降低存款利率的金融机构,辖区内人民银行按其多或少付利息数额处以同额罚款。
储蓄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接受人民银行对利率的管理与监督,有义务如实按人行的要求提供文件、账簿、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拒绝或提供虚假情况
2.利率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擅自提高或降低存款利率
变相提高或降低存款利率
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
其他违反《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和国家利率政策的
考点5: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认定:当事人或金融机构以存单/确认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
处理:持有人以真实凭证为依据提起诉讼的,金融机构对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持有人以瑕疵凭证提起诉讼的,持有人就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合理陈述,若陈述合理,则金融机
构对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凭证系伪造,应驳回诉讼请求或判决。 考点6:存款合同
存款合同形式应采用书面形式:活期储蓄存款存折、定期存款存单、单位存款的存款凭证等;也可是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考点7:授信原则
合法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权原则。
考点8:授信审核
审贷分离,分级审批:
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责任
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责任。
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责任。
考点9:贷款法律制度
1.《商业银行法》基本规定
1)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2)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3)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4)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5)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6)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7)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考点10:贷款合同
1.抗辩:
贷款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2.保全: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撤销权:放弃行使其到期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时效限制为: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考点11: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禁止
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考点12:对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中不正当手段的禁止
不得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考点13:同业拆借业务禁止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用于投资。 考点14:对同一借款人贷款限制: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考点15: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限制: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贷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第四节 银行业务限制性规定
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点16:商业银行结算业务限制: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付款等结算业务,应按规定期限(应当公布)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违反规定退票。
第7章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考点1: 民事权利主体
考点2: 自然人
公民、本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考点3:法人:
①企业法人
②机关法人:
③事业单位法人
④社会团体法人
考点4: 非法人组织
考点5:民事法律行为
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条件:主体、意思表示、内容
2.特征:主体平等、意思表示、目的、效力
考点5:代理
特点:名义、权限、后果
种类:
1.法定代理:
2.委托代理:代理指定
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表见代理:等于有权代理
考点6:合同概念特征
考点7:合同订立
1.要约
要约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
撤销(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失效
2.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方式。
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时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可以撤回(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考点8:合同的生效
1.合同成立(事实问题)是合同生效(法律评价问题)的前提。
2.可撤销合同
类型: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
3.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4.无效合同
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考点10:合同履行
1.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
2.不安抗辩权
3.代位权
4.撤销权
考点11:违约责任
考点12:概述
1995年《担保法》颁布和实施,2007年3月通过了《物权法》,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担保方式:人保(保证)、物保(抵押、质押)定金
考点13:抵押
1.抵押物的范围
以下财产不得抵押: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合同的形式、内容与抵押权的设立
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不动产)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抵押权实现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时限,即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考点14:质押
1.动产质押:自质物移交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 权利质押(应订立书面合同)
①票据质押: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或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②基金份额、股权质押: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出质登记时设立
③应收账款质押: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考点15:保证
1.方式:
一般保证:连带保证:
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时视同连带保证。
2.保证期间
未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转让主债权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3.保证人
1)围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府当认定为有效。
考点16:留置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留置权优于质权。
考点17:公司设立
方式:发起、募集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公司成立日期。同时,也即为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日期。 考点18:公司资本
资本法定;
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非货币出资不得高估作价、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格不得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考点19:公司组织
1.股东大会(或股东会)
2.董事会
3.监事会
4.公司经理
考点20:公司终止
(1)公司破产
(2)公司解散
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④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以及人民法院予以解散的,应当解散。上述解散情形出现时,除公司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公司均必须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完成公司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才告消灭。
考点21:票据法》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1)完全有价证券。
(2)要式证券。
(3)一种无因证券。
(4)流通证券。
(5)文义证券。
(6)设权证券。
(7)债权证券。
考点22:功能
1.汇兑作用
2.支付与结算作用
3.融资作用
4.替代货币作用
5.信用作用
考点23:票据行为
1.出票
2.背书
3.承兑
4.保证
考点24: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2.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1)票据权利的取得
(2)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在票据债务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
3.票据权利的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两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考点25:票据丧失的补救
1.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3.提起诉讼
第8章 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
考点1: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故意、非法占有目的的图利犯罪。
考点2:危害货币管理罪
1.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注:特殊主体
2.持有、使用假币罪
考点3:破坏银行管理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体:自然人、单位。
2.高利转贷罪:(犯罪目的)。注:自然人、单位
3.违法发放贷款罪:(特殊主体)工作人员。
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特殊主体)自然人
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主体:自然人、单位。
①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②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③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④伪造信用卡的
6.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注:(特殊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7.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特殊主体)机构及工作人员。
8.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自然人、单位
9.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特殊主体,即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10.洗钱罪:
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①提供资金账户的;
②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③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④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⑤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注:非法占有目的
考点4:集资诈骗罪
主体:自然人、单位。
考点5:贷款诈骗罪
考点6:信用证诈骗罪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骗取信用证的
其他方法
考点7:信用卡诈骗罪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而非本罪。
考点7:票据诈骗罪
主体:自然人、单位。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 法,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狭义的金融票据,即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此处“作废”的票据,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还包括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作废的票据。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考点8:金融凭证诈骗罪
注:自然人、单位。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考点9:职务侵占罪
特殊主体: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考点10:挪用资金罪
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考点1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注:特殊主体。
考点12: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特殊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
第9章
概述及银行业从业基本准则
考点1:从业人员
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在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也适用)工作的人员。 注:劳务派遣或外包公司委派到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也属此范畴。
考点2:适用范围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遵守本职业操守,并接受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在从业生涯中恪守诚信、合规、尽职的职业价值理念。
考点3:诚实信用
考点4:守法合规
考点5:专业胜任
考点6:勤勉尽职
考点5: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
考点7:公平竞争
第10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相关规定
考点1:熟知业务 考点2:监管规避
考点3:岗位职责 考点4:信息保密
考点5:利益冲突 考点6:内幕交易
考点7:了解客户 考点8:反洗钱
考点9:礼貌服务 考点10:公平对待
考点11:风险提示 考点12:信息披露
考点13:授信尽职 考点14:协助执行
考点15:礼物收送 考点16:娱乐及便利
考点17:客户投诉
考点18:尊重同事
考点19:团结合作
考点20:互相监督
考点21:忠于职守
考点22:争议处理
考点23:离职交接
考点24:兼职
考点25:爱护机构财产
考点26:费用报销
考点27:电子设备使用
考点28:媒体采访
考点29:举报违法行为
考点30:互相尊重
考点31:交流合作
考点32:同业竞争
考点33:商业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考点34:接受监管
考点35:配合现场检查
考点36:配合非现场监管
考点37:禁止贿赂及不当便利
第11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附则
考点1:惩戒措施
对违反本职业操守的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相应惩戒,情节严重的被开除的,应通报同业。
考点2:解释机构
本职业操守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考点3:生效日期
自2007年2月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通过并正式颁布实施。
第11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附则